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docx
XXX公司 会计档案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和企业会计准那么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会计档案保管范围、内容第二条会计档案保管范围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决算报表)、会计档案移交保管清册、会 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工作移交清册、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 存款日记账、总账、明细账、辅助账簿、验资报告、审计报告、 评估报告、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库存现金盘点表、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工资发放清册、预算报表、 会计机构的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批复、月(季)度财务报 告、其他专项财务报告以及加载财务信息的各种电子资料。(-)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中涉 及军品研制生产能力、能够反映出型号产品价格、数量、预算、 决算等国家秘密信息,以及能够反映出其它国家秘密信息和企 业重要商业秘密的原始凭证及附件为涉密原始凭证。(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三)财务报告类:月(季)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年 度决算报表),包括会计报表、预算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 说明,其他专项财务报告以及加载财务信息的各种电子资料。(四)其他类:库存现金盘点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 对账单,工资发放清册、会计机构的工作计划、总结、请示、 批复,会计档案移交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工作 移交清册,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第三章涉密会计凭证管理方法第三条确定密级及期限(-)会计档案在归档涉密会计档案前须准确确定其密级。L对取得前已标明密级的原始凭证及附件,从其密级。2.对自制原始凭证密级确定,一般情况下由经办人员根据XXX 公司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天保19970156 号)提出拟定密级建议,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单位财务负责人 同意,特殊情况下密级难以确定的,报单位保密部门研究确定。(二)密级和保密期限标识。1 .会计凭证涉密的,应在其原始凭证和与此对应的记账凭证右上 角标识密级和保密期限,须单独保管并在涉密凭证附件右上角 标识。2 .装订会计凭证,须将涉密会计凭证单独装订成册,并在该册会 计凭证封面右上角标识,归档时,须在会计档案盒右上角标识, 其密级和保密期限依该册中的会计凭证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 期限确定。3 .但凡密级高于相应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不允许直接作为记账 凭证附件,须按保密要求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 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必要时应自制原始凭证对相关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说明,但自制原始凭证应做到 内容完整,密级不高于相应记帐凭证密级。第三章会计档案的立卷要求、保管要求和保管期限。第四条会计档案立卷要求:会计档案由会计机构整理立卷,装 订成册第五条会计档案保管要求:会计档案保管要确保存放有序、查 阅方便,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计机构 自行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会计机构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与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按规定不用移交的会计档案, 各岗位人员要按内容分类,整理,加具封面进行装订、立卷, 并设专柜保存。(-)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的会计档案,要求保持原卷册封 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会计机构要会同档案管理部门 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三)电子类会计档案,在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前,要定期(每 半年至少一次)进行检查、复制,防止由于介质损坏,造成会 计档案丧失。会计机构将纸质会计档案上报档案管理部门的同 时,要将相同内容的全部电子类会计档案包括财务软件的全套 文档资料和财务软件程序,备份两套后以光盘的形式上报档案 管理部门。第六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各种会计档案根据其特点,分为永 久、定期两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决算报 表)、会计档案移交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二)保管期限为25年的会计档案包括:库存现金日记账、 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明细账、辅助账簿、会计工作移交清 册、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三)保管期限为15年的会计档案包括:原始凭证、记账 凭证、汇总凭证、库存现金盘点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 行对账单、工资发放清册、预算报表、会计机构的工作计划、 总结、请示、批复等。(四)保管期限为5年的会计档案包括:月(季)度财务报 告、其他专项财务报告等。第三章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和审批手续。第七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管理部门提 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制会计档 案销毁清册,经报批后销毁。第八条会计档案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类原始凭证,要单独 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直至债权债务结清;存 在遗留问题的其他会计档案,即使保管期满,亦不得销毁,待 查清问题后方可销毁。第九条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由档案管理部门和会计机 构共同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要认真进行清点核对, 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单位负责 人。第十条会计档案的借阅、复印及保密要求。(一)会计档案原那么上不允许借出,如需借出,要求按借 阅程序进行审批,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二)如有特殊需要,经财务部门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 阅或复制。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 涂画、拆封和抽换。(三)涉密单位在接受有关方面审计、监督和检查时,应 当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书,明确保密责任。需要查阅单独 保管的涉密原始凭证的,要按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履行必要的 审批程序后,方可提供。如确需复印的,须按照密级所要求的 管理权限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使用结束后及时清退和销毁。第四章附那么第十一条本方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