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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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湖南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湖南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工作,构建以信用为 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领域信用记录归集报送、 信用信息共享公开、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奖惩、信用 创新应用、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诚信文化教育宣传等相关活动。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方法所称的湖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是指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履 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湖南交通运输从业企业和 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本方法所称的湖南省交通信用平台是指通过归集和公布我省交通运输企 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 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的平台。第三条【基本原那么】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准 确、及时"的原那么,应当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组织和个人的 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用信息 不纳入本方法管理。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分工湖南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暂行方法政策解读为进一步提升我省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水平,为信用管理工作提供法律 依据,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以下 简称暂行方法)。有关情况如下:一、出台背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层面正在加快 推进社会信用法立法工作,陆续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 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 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 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 重要文件,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征信业管理 条例等行政法规。2015年5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 信用体系建设的假设干意见(交政研发201575号),并在近五年的年度信 用工作重点和近四年的"信用交通省"考核指标中都要求各省大力推进信用管理 工作。我省也在不断加强推进信用管理工作,在2021年1月印发了湖南省社 会信用信息管理方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国家、交通运输部、我 省印发的一系列重要的文件,都迫切需要制定暂行方法,以规范性文件形式 明确我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制度才隹动行业运用信用手段更 好服务加快建设。近年来随着我省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顶层立法长期缺失、信用管理制度不完善、与其他部门不协调等问题愈发凸显。通过制定暂行 方法,可以推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监管,切实维护行业 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治理水平,更有效、更规范地推进新时 期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二、主要内容该暂行方法共十二章三十四条。包括总那么、组织机构职责分工、信用 信息归集与报送、信用信息共享公开与应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 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创新应用、信用修复和异议申诉、诚信教育和诚 信文化建设、工作保障与要求、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局部。主要明确制定暂行方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那么。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局部。湖南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分级负责制度,按照权责清晰、有序高效的原那么,对省市定位、权限和责任进行 了明确界定,分别规定了省交通运输厅信用工作牵头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厅 直有关单位、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局部。主要是明确提出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 严格实施目录制管理,并规定了信用采集的要求和信息归集报送的流程。第四章信用信息共享公开与应用局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为加强对信息公开的规范化管理,提出 了信用信息要依法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对涉密的信用信息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和使用,明确了信用信息的查询和交互共享、公开、发布的渠道。第五章信用承诺局部。主要是明确信用承诺对象、类型和信用承诺限制, 并在附件中给出每种类型相应的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第六章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局部。主要是明确信用评价制度、结果应 用以及基于信用评价结果对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的分类监管。第七章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局部。首先明确了守信认激励措施。接着对失 信惩戒和失信主体权益保护做出了要求。第八章信用创新应用局部。主要是鼓励"信易+"场景落地,探索信用产品 创新应用。第九章信用修复和异议投诉局部。一方面是明确了认定部门的修复主体责 任和失信主体的修复权益,制定了修复的一般性程序,规定了不予修复的情形。 另一方面是明确是异议投诉的具体流程。第十章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局部。主要是对诚信教育、诚信文化宣传、 培树守信典型做出了规定。第十一章工作保障与要求局部。主要是明确了各部门实施信用管理的组织 保障,规定了平安管理和保密要求。第十二章附那么。三、关于方法的贯彻实施.做好方法的宣贯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广泛利用网站、报纸、电视等载体,做好文件的政 策解读、宣传报道等工作,使相关管理机构及从业单位、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和掌 握信用管理相关要求,保障方法顺利实施。1 .做好方法的实施工作。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方法并结合实 际情况,尽快制定实施细那么,明确具体责任时间和责任人,加强省市联动,切实 做好信用建设工作。第四条【分工制度】湖南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省交通运输厅信用工作牵头部门职责】省交通运输厅信用工作牵头部门 负责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和省开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 牵头组织制定信用相关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与各主管部门建立常 态化的沟通机制,促进各业务领域加快信用建设;适时开展信用培训、信用工作 监督和检查。【厅机关相关处室职责】厅机关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公路建设、水 运工程建设、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和交通运输平安生产等领域信用管理及诚信宣 传工作。【厅属有关单位职责】厅属有关单位负责协助相关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 拟定职能范围内信用管理制度按要求组织开展相关领域信用管理、分析与监测。 其中,厅科技信息中心负责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共享交换、信息系统建 设维护及"信用交通湖南”网站信息的公开、发布等工作。【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各市(州)、县(市、区)级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从业主体的信用信息认定、采集、报送和公 开工作,组织实施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贯彻落实信用建设相关政策措施。具体工作可由其所属的职能部门承当。市、县 分工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确。第三章信用信息归集与报送第五条【信用目录制】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全省各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交通运输部和省有关信用信息目录要求,结合我省工作 实际情况进行采集,不得违法违规采集。本省行政区域内如有补充目录及时报交 通运输部和省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第六条【信息采集要求】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信用信息目录进行采集, 依据"谁管理、谁采集、谁负责"原那么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整地记录和采 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对所提供的信用信息实 现动态管理,应确保所提供信用信息的真实、可靠、及时。第七条【信息归集报送的流程】信用信息的归集报送流程如下:(-)信息归集责任单位及时归集相关信用信息,对信用信息进行清洗、 加工、审核后,按要求报送到湖南省交通信用平台。(二)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对上报的信用信息数据格式、覆盖范围、完整性、 有效性进行复核、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反应给相应责任单位、调整处理后重新报送。第四章信用信息共享公开与应用第八条【相关工作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本方法的要求,制定有关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公开与应用等方面的内部工 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遵循平安管理和 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第九条【信用信息共享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信用信息目录,通过 数据交换,实时向省交通信用平台提供信息。省交通信用平台做为信息共享中枢, 依据有关规定和协议向部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平台、省信用信息平台及相关业务系 统提供数据交换、共享等功能,实现纵向打通、横向互动。第十条【信用信息公开】省交通信用平台依据信息提供方确定的信息公开 范围,通过"信用交通湖南"网站,及时公开、发布交通运输信用信息。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通过"信用交通湖南”网站查询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第十一条【信用信息应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省交通信用 平台,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公共资源交易、财政资金支持工作中根据所履行 职责进行信用信息查询。第五章信用承诺第十二条【信用承诺制度】在本省交通运输重点领域应用信用承诺制。各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证明事项、信用修复等信用承诺制推广应 用工作时,应将市场主体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依 法依规推动信用承诺书、市场主体践诺履约情况的公开公示。第十三条【信用承诺类型】省交通运输信用承诺类型主要有审批替代型信 用承诺、证明事项告知型信用承诺、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 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五种。第十四条【承诺限制】信用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 的,不适用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制和证明事项告知型信用承诺制。第十五条【社会参与】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中加强信用承诺应用,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第六章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第十六条【开展信用评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交通运输行业不同领域信用评价的方式、指标和程序,依据职责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 确定信用等级,并按照“谁评价、谁公开"原那么将信用评价结果及时推送"信用 交通湖南"网站向社会公示。第十七条【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行政 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 当依法查询从业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采取激励、优惠、便利或者加强 监管等措施,以切实发挥信用评价作用。第十八条【分级分类监管】基于信用评价结果,对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的 分类监管。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将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 风险程度相结合,抽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第七章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第十九条【守信激励】守信激励主要措施如下:(-)在行政审批和工程核准时,实施告知承诺等简化办理、快速办理的 便利服务措施;(二)在开展政府采购和安排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以下为优先选择对象;(三)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优化检查频次;(四)在行业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五)在"信用交通湖南""信用交通""信用中国"网站等传播媒体上 宣传推介;(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的措施。第二十条【失信惩戒】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交通运输部和省社会信 用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 的惩戒和约束。对纳入交通运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采取惩戒措施。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 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防止小过重惩。第二十一条【失信主体权益保护】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作出认定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应结果。将市场主 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 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也可单 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文书。第八章信用创新应用第二十二条【鼓励信用+创新】鼓励局部基础条件较好、监管需求迫切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行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探索建立交通运输领域 信用信息与其它领域的共享整合机制,在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行政审批、 贷款等领域开拓信易+创新应用,逐步开启信用"变现"应用工作。第二十三条【探索信用产品创新应用】鼓励探索信用产品创新应用,推动 工程工程招标投标、设计施工、质量监理、工程咨询、公路养护、竣工结算和决 算审计等率先使用信用信息产品。第九章信用修复和异议申诉第二十四条【修复主体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谁认定、谁修 复”的原那么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失信主体已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的,可申请信用修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第二十五条【修复程序】信用修复的主要程序包括:(-)提出申请。申请人自被列入交通运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被认定发生一般失信行为已经到达最短公示期,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 要求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和信用修复承诺书。(二)受理申请。认定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 核。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三)开展核查。认定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失信行为整改 情况进行核查。(四)修复公示。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并在"信用 交通湖南”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五)实施修复。认定部门(单位)及时告知申请人信用修复处理结果。 符合修复要求的,及时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 再实施失信惩戒。第二十六条【不予修复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在最短公示期三个月内的行政处分信息,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 不到1年的;(二)整改不到位或被认定为失信期间存在其他交通运输失信行为的;(三)无故不参加约谈的,或约谈事项不落实的;(四)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的;(五)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第二十七条【异议申诉】信用主体对于已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 向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通过"信用交通湖南"网站提出异议处理申请,由网站 转交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具体处理流程如下:(-)提出申请。信用主体作为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信 用主体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等,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书应由信用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自 然人申请书应由本人签字),异议信息证明材料。(二)受理申请。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收到异议处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 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调查核实。由受理单位对异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 内完成调查,作出维持、修改或撤销公示的决定,并将调查结果反应至省交通信 用平台,以及书面告知申请人。(四)异议处理。信用信息公示网站应在收到调查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 更新公示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处理结果的,信用公示网站应当中 止披露、查询该信息。在异议申请处理期间,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第十章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第二十八条【诚信教育】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围绕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 设方向需求,开展行业信用政策标准、信用技术、信用监管等方面的培训。组织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学信用、懂信用、用信 用、守信用。第二十九条【诚信文化宣传】结合信用交通宣传月、诚信春运等主题活动, 加强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成效宣传,在交通运输行业积极营造老实守信的良好 气氛。第三十条【培树守信典型】通过培树道德模范、诚信之星等先进典型,挖掘诚信企业、诚信品牌和行业中的诚信人物、诚信集体,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发 挥诚信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助推"信用湖南"建设。第十一章工作保障与要求第三十一条【完善组织保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领导小组制度,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各市(州)及县(市)区信 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的培训指导和催促管理,日常信用管理和专项工作经费在 部门预算中予以保障。第三十二条【信息平安】省交通信用平台建设维护单位和信用信息提供单 位应建立健全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信息系统(网页)的平安管理制度、日常管理和 应急处理制度,采取平安保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归集、查询、披露和应用全过 程的平安。第三十三条【主体权益保护】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信用信息的采集、使 用等情况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 和组织不得将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其他服务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同 As1、。第十二章附那么第三十四条【生效时限】本方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