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银行打官司.docx
企业与银行打官司存单纠纷:企业与银行打官司1996年初至1997年初的近一年时间里,#市发生了数 十起企业在银行的存款被人用形式齐全的或伪造的贷记凭 证骗走的案件,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人民币,涉案的企业 那么多达数十家。由此引发的企业与银行之间的民事纠纷,法 院亦因当事人提出诉讼而在审理之中。钱存银行,不知何时飞出从笔者承受当事人委托的一批案件来看,这类案件大致 分成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企业在银行的存款被人用形 式齐全的贷记凭证划走。这种情况往往有“中介人”介入, 他们利用企业想获取高额利息的心态,发动企业在某家银行 开户存款并承诺给予高额利息,即除银行给予的正常利息之 外,由“中介人”另行补给企业息差(总利率一般达年利率 2o%),企业在银行的整个开户存款也由“中介人”帮助办理, 在办理过程中,“中介人”乘机将企业预留银行的印章偷益 在预先准备好的贷记凭证上,俟企业存款入帐,即用此贷记 凭证指令银行将款列入另一“指定帐户”上(此帐户是“中 介人”预先准备好的,完事后,“中介人”在依约给付存款 企业息差的同时,也将已经划入“指定帐户”的款项用划入 个人信用于等方式悉数提走,而此时蒙在鼓里的存款企业还 在为获得的高额息差而沾沾自喜呢。第二种是,企业在银行 的存数被人以伪造的贷记凭证划走。这种情况整个过程与第 一种情况差不多,所不同的是企业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是被 人用伪造的贷记凭证划走的,即贷记凭证上的印文不是存款 企业用预留银行印鉴直接盖印形成的,而是有人采用”中介 转印”方法将原有的印文转印上去的。银行那么在审查时未能 发现,照单划款。责在于谁?银行企业各执一辞事发后,有关存款企业纷纷状告银行要求返还存款,而 银行那么认为是企业被骗,银行没有过错,不同意返还存款。 这些案件如何定夺,令人关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 的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假设干规定,这类纠纷都列入 存单纠纷案件的范园,且该“规定”要求法院实际审理时“应 以存单纠纷案件中真实的法律关系为根底依法处理”。根据 已查明的事实,这些案件一般都涉及三对法律关系,即存款 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存款关系、资金被非正常的方式划入“指 定帐户”而形成的银行与“指定帐户”户主(被列为存单纠 纷案件的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存款企业因获取息差而与 第三人形成的关系。不管另外两对关系如何,存款企业与银 行之同的存款关系却是真实的。三种分析,两种银行要担责笔者认为,既然存款关系是真实的,那就应以存款关系 为依据;按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开展处理。上述第一种情况, 因存款企业在高额息差的诱惑下丧失警惕,印鉴被人利用, 导致存款被骗,责任应自负。中国人民银行1988年*月19 日发布的银行结算方法)()第21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办 理结算,票据和印章丧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J 这就是说存款人因印章保管不当,被人利用的,就如同存款 人自己签发结算凭证一样,视为其自己的意思表示,造成后 果责任自负。而银行按照#市贷记方法的有关规定,对 贷记凭证的各要素,如收、付款人的名称、帐号、大小写金 额州、印鉴等审查无误后划付款项,其行为并无过错,因此 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人资金损失的,银行不应担负任何责任。 存款人只能依资金流向向第三人追索钱款。上述第二种情况 中,尽管指令银行划款的贷记凭证上其他要素齐全,但关键 的印文不是存款人用预留银行的印章直接盖印形成的,而是 有人用已有的印文通过“中介转印”方法转印上去的。笔者 认为,他人转印存款人的印文,不能认为是存款人的意思表 示,这种贷记凭证不能认定是存款人签发的。因为根据规定, 存款人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印章,而其已益奸的印文是不俣 密的。如果银行认可结算凭证上的“中介转印”的印文,那 么预留银行印鉴就无意义,整个金融秩序就会发生混乱。此 外,由#市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贷记凭证上本身要求签发人 在签发时盖章,因此商业银行在受理贷记凭证时,除须审查 贷记凭证上印文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一致,还有义务审查此 印文是否用预留银行印鉴直接盖印形成的。如果银行因主观 或客观的原因,未能查验出伪造的印鉴,造成资金被骗,银 行就有过错,应担负相应的责任。在此情况下,银行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3条“商业银行应当保 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 利息”之规定,向存款人履行给付本金利息的义务(存款人 非法所得的息差可冲抵本金),银行那么可向第三人追索被骗 资金。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如果发现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与犯罪嫌疑人恶意串通骗取资金的,那么根据法律规定银行也都要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