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管理办法.docx
员工持股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 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有关 要求,规范公司员工持股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 22 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 发2015) 54号)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公司下属企业进行员工持股改革试点,需遵循 以下原那么。(一)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 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 管理等有关规定,确保规那么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杜 绝暗箱操作,严禁利益输送,防止资产流失。不得侵害企业 内部非持股员工合法权益。(二)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主要采取增资扩股、 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入股,入 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开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三)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员工持股要表达爱岗 敬业的导向,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支持关键技术岗位、 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 出机制,防止持股固化僵化。(四)坚持严控范围,强化监督。公司下属企业进行员 工持股改革前,必需由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申请员工持股改 革试点资格。防止没有试点资格就进行员工持股改革。第三条 公司下属企业申请进行员工持股改革试点,需 到达以下条件。(一)企业主营业务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二)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到达 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 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 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四)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公司外部市场。(五)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拟高的转 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以下统称科 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公司二级企业原那么上暂不开 展员工持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 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第二章企业员工入股第四条员工范围。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开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 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党中央、国务院任命的公司及下属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 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 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第五条 员工出资。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 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 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 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实施员工持 股,需执行有关规定。第六条.员工持股企业、我司方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 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员工持股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 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第七条 入股价格。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 员工持股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 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公司下属控股上市 公司员工入股价格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与企业混合所 有制改革一并进行的员工持股改革试点,员工入股价格应与 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一致。第八条 持股比例。员工持股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 业特点、企业开展阶段、岗位特征等因素确定。员工持股总 量原那么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那么 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局部股 权,用于新引进人才。公司下属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比例 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原那么上,担任企业董事长及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需按岗 位对应的持股比例进行员工持股,保证责权利对等。第九条 股权结构。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我司方股 东的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o第十条 持股方式。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 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 台持有股权。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 融资。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第三章企业员工股权管理第十一条 股权管理主体。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 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的,员工所持股权一 般应通过持股人会议等形式选出员工持股管理委员及其代 表。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应制定管理规那么,代表持股员工行 使股东权利,维护持股员工合法权益,在员工持股管理事项 方面发挥促进作用。第十二条 股权管理方式。公司各方股东应就员工股权 的日常管理、动态调整和退出等问题协商一致,并通过公司 章程或股东协议等予以明确。第十三条股权流转。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 个月的锁定期。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 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O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 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 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我司方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 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原那么上,员工持股企业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 应由后续接任人员受让其所持股份。持股员工岗位发生调整 时,应按新任职岗位对应的持股比例增持或减持股份。员工 所持股份进行流转应通过持股平台完成股权接续。员工所持 股份进行流转时,不具备立即流转条件的,可根据企业实际 情况设立窗口期,在窗口期内进行流转。公司下属控股上市公司员工转让股份按证券监管有关 规定办理。第十四条股权分红。员工持股企业应处理好股东短期收益与公司中长期开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 红率。企业及我司方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 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持股员工与我司方股东和其他股东享 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于我司方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第十五条破产重整和清算。员工持股企业破产重整和 清算时,持股员工、我司方股东和其他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 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当责任。第四章工作实施第十六条 试点企业确定。公司下属二级以下企业拟开 展员工持股改革试点的,应向所属公司申报。公司审核通过 有关申报材料后,向公司申报。公司研究确定后,向国务院 国资委申请员工持股改革试点资格。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方案制定。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应深入分析实施员工持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适当方式向 员工充分提示持股风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员工持股方 案,并对实施员工持股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应对预案。员工 持股方案应对持股员工条件、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出资方 式、持股方式、股权分红、股权管理、股权流转及员工岗位 变动调整股权等操作细节作出具体规定。员工持股改革试点 原那么上要聘请中介机构。与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一并进行的 员工持股改革试点,原那么上一并聘用相关中介机构。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方案审批及备案。员工持股企业应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本企业职工对员工持股 方案的意见,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员工 持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所属公司和公司备 案。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企业信息公开。员工持股企业应将 持股员工范围、持股比例、入股价格、股权流转、中介机构 以及审计评估等重要信息在本企业内部充分披露,切实保障 员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公司下属控股上市公司执行证券监 管有关信息披露规定。第二十条 规范关联交易。公司及下属各级企业不得以 任何形式向本企业内的员工持股企业输送利益。公司及下属 各级企业购买公司内员工持股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或者向员 工持股企业提供设备、场地、技术、劳务、服务等,应采用 市场化方式,做到价格公允、交易公平。第二十一条 严格规范员工持股操作。员工持股企业要 按照要求规范操作,严格履行有关决策和审批备案程序,扎 实细致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员工持股有效模式, 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公司要对员工持股 企业进行定期跟踪检查,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纠正不 规范行为。试点过程中出现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管理 不到位等问题,致使资产流失、损害有关股东合法权益或严 重侵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第五章附那么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由公司战略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有科技型企业的 股权和分红激励,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16年8月18 日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国资发改革20161133号)下发前,已按有关规定实施员 工持股的企业,所属公司应依据本方法编制出台本公司员工 持股管理实施细那么。已编制出台本公司员工持股管理实施细 那么的,应依据本方法进行修改完善,开展企业员工股权管理 工作。公司下属参股企业的员工持股不适用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