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企业所得税知识点.docx
企业所得税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一、纳税义务人二、征税对象所得类型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动产转让所得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得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三、税率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收入总额(一)一般收入的确认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A.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明股实债的混合性投资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B.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对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二)特殊收入的确认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视同销售的,属于外购的资产,不以销售为目的,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1完工进度法:条件:收入、完工进度、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可核算;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广告出现于公众面前确认收入;广告制作费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3会员费: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会员费时确认收入.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免税收入.三、扣除原则和范围1职工福利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企业尚未分立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其他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等等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没有设置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进行合理的核定.企业因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税法规定扣除.职工浴室等职工福利部门招聘员工应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范畴2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分别不超过5%可以扣除3利息费用(1)企业税负低于或等于境内关联方的,允许扣除(2)投资者投资未到位:以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3)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30%准予扣除(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宣费支出一律不得扣除(3)筹建期,业务招待费按60%计入筹办费;广宣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5公益性捐赠前三年接收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受到行政处罚的取消资格,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15%;人身保险企业10%;(2)电信企业:收入总额的5%(3)其他企业:收入金额的5%(4)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7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的,有保证收益,不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人寿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不超过业务收入的0.05%;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超过保费收入的0.15%;(2)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资产6%的;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3)按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8借款费用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四、不得扣除的项目五、亏损弥补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第四节资产的所得税处理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1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二、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消耗性: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生产性: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公益性: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四、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五、存货的税务处理成本计算方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六、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七、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第五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一、资产及资产损失的概念二、资产损失扣除政策股权投资损失确认条件: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3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4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一)申报管理1清单申报情况:(1)按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2)各项存货正常损耗(3)固定资产正常报废清理损失(4)生产性生物资产正常死亡损失(5)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品等发生的损失2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总分机构各报各的;分支机构向上汇总;总机构汇总分支机构上报损失以清单申报的形式申报;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打包转让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进行专项申报.(二)资产损失确认证据1存款损失:金融机构应清算未清算超过3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2坏账损失:企业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3投资损失:债权投资损失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失踪死亡等的,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的且上述事项超过3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及追索记录等.企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券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六节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一、企业重组的概念二、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三、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1特殊重组的条件:非常5+1:一个目的、两个比例、两个12个月2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3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购买的股权和资产不低于总股权和资产的75%,股权支付不低于85%4涉及境内外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补充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境外境外模式: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造成预提税负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承诺3年内部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2)境外境内模式: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3)境内境外模式: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第七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概念完工的三个条件,采用竣工备案、使用、产权孰早的原则二、收入的税务处理1收入的实现规则(1)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实现.(2)分期收款方式,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3)银行按揭方式,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开发产品的.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视同买断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的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基价中的较高者,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买断价格中的较高者买断价格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至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2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看房屋性质,二看房屋区域)房屋性质地理位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地域城区和郊区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地级市城区和郊区其他地区计税毛利率标准不得低于15%不得低于10%不得低于5%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不受区域限制)不得低于3%3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4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未售先租)三、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1基本配套设施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热力站、文体场馆、幼儿园、电站水厂等,视其营利性与否有不同处理,非营利性且属全体业主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按公共配套设施费处理2营利性的上述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3委托境外销售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扣除4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税前扣除折旧费用四、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1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可否销售;分类归集;功能区分;定价差异;成本差异;权益区分;2成本支出的内容: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3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首先区分成本与期间费用;再将成本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合理地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其次对已完工成本对象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4成本分摊方法: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计算;(1)占地面积法:核算土地成本(2)建筑面积法:核算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3)直接成本法:借款费用(4)预算造价法:借款费用5除几项预提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3)应向政府上缴但尚未上缴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6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五、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合作建房、合作分房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二)合作建房、合作分钱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先税后分)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三)投地建房、合作分房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第八节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1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指在境外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不包括(1)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2)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其厉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款(5)按我国税法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6)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2抵免限额的余额应从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抵免3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简易办法抵免:无法确认的,境外实际税率高于125%的,按125%计算限额境外实际税率低于125%的,按25%计算限额4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的,与我国纳税年度当年度相对应的境外纳税年度,应为在我国有关纳税年度中任何一日结束的境外纳税年度企业取得上款以外的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或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应在该项境外所得实现日所在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计算抵免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1专业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2流程:纳税人收到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报送税务,税务机关在受理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税务机关复核,县级税务机关收到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3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四、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1税务机关可按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1)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2)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3)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2非居民企业与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可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通信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1)购置固定资产支出及装修支出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额计入经费支出额(3)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4)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自身业务活动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七、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第九节税收优惠一、免税收入二、免征与减征优惠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三免三减半企业电网新建项目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总输变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确认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3技术转让所得:(1)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2)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优惠政策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1认定条件:(1)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近3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0,5000),不低于6%;5000,20220,不低于4%;20220,00,不低于3%其中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2)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在60%以上(3)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大专以上科技人员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10%以上.2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提出复审申请.3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税率减半)四、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五、加计扣除优惠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预缴时据实扣除,年度申报时加计扣除2安置残疾人员加计扣除六、创投企业优惠1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可结转无限期抵扣.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投资期限内,企业规模超过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标准,但仍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影响创投企业享受优惠2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优惠政策(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按以上方式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其法人合伙人可计算其投资额的70%抵扣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七、加速折旧优惠八、减计收入优惠九、税额抵免优惠1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停止享受并补缴税款,受让方可以抵免十、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免征的,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十一、非居民企业优惠税率为10%的非居民企业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十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优惠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三免三减半符合条件: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且能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等等专业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十三、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优惠:(1)新办的企业,在20XX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上述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征收(3)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核算并可据实扣除(4)企业外购的软件,折旧或摊销可以缩短为2年(5)软件企业必须为查账征收企业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在20XX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XX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五免五减半(25%税率减半征收)(3)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为3年3认定条件见教材4上述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否则优惠期限按剩余期限计算,并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减免税手续5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十四、其他过渡性优惠1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15%18%;20%;22%;24%;25%24%25%2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过渡政策,按过渡税率实行减半征税;3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包括赣州市)(1)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和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2)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十节源泉扣缴一、扣缴义务人二、扣缴方法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的税款,由企业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三、税源管理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首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其他业务合同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送相关资料四、征收管理1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3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清算手续五、股权转让所得的管理1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每次投资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2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实际税负低于125%或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六、后续管理七、法律责任八、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规定1非居民企业应在项目完工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项目完工证明等文件,然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2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报送报告.3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未扣缴之日起15日内通知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缴纳.非居民企业逾期仍未缴纳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收集其其他项目信息.4合同金额超过5000万人民币的,实施重点税源监控管理5省税务机关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非居民劳务项目统计表等以及项目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等税收收入和税源变动情况的分析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九、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1非居民企业(以下统称“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2如果派遣企业仅为在接收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保障其合法股东权益而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包括被派遣人员为派遣企业提供对接收企业投资的有关建议、代表派遣企业参加接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等活动,均不因该活动在接收企业营业场所进行而认定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第十一节特别纳税调整一、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一)部分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1受控外国企业管理2资本弱化管理3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服务费可扣除;管理费不可扣除(二)特别纳税调整管理的内容1转让定价管理2预约定价安排管理3成本分摊协议管理4受控外国企业管理5资本弱化管理6一般反避税管理二、关联申报管理(一)关联关系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双方同为第三方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间接持有超过25%以上,按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2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至少一名可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由另一方委派或同为第三方委派3上述人员同时兼任双方职务4一方与另一方之间的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担保.5产供销和利益控制(二)关联交易的类型1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2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3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4提供劳务三、同期资料管理1同期资料的主要内容企业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2免予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形:(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在2亿元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四、转让定价方法管理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参照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的活动价格;适用于所有关联交易2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等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3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4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管理交易5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管理1企业的关联方以及可比企业应在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约定期限一般不超过60日2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在跟踪管理期内,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跟踪年度的同期资料.六、预约定价安排管理1预约定价安排的基本内容:(1)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2)应满足条件: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以上;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按规定准备、提供和保存同期资料(3)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26个阶段: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监控执行;预备会谈达成一致,税务机关自达成意见一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企业;企业应在接到税务机关正式会谈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报告及资料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审核和评估;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税务机关应自审核评估结论形成之日起30日内,与企业进行磋商,达成一致的,层报国税总局审定;税务机关应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以及安排执行中发生修订、终止等情况后20日内层报国税总局备案;执行期内,若发生影响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应自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予以审核和处理.企业若要续签预约定价安排,应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1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2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3企业应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4执行期间,无论分摊协议是否采用预约定价安排方式,均应在本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5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自签署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八、受控外国企业管理1股份控制指中国居民股东在纳税年度任何一天单层直接或多层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2计算公司: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股东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3受控外国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纳税年度存在差异的,应将视同股息分配所得计入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终止日所属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纳税年度4免予计入当期所得的情形:(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非低税率国家(白名单)(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九、资本弱化管理具体见教材,未看明白十、一般反避税管理一般反避税调查及调整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十一、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1企业应自企业或其关联方收到转让定价调整通知书之日起3年内提出相应的调整申请,超过3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2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调整,涉及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已扣缴的税款,不再作相应调整十二、法律责任1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补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1)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入库之日止(2)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