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教案资料.docx
第一章导论(GeneraI Introduction)教材内容简介:对国际法的基本含义,以及国际法作为一门法律科学产生的历史来源和特点作 了系统介绍,同时对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特点和彼此关系作详细的分析。教学要求:1、了解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历史开展;2、学习国际法的渊源;3、分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特点和彼此关系。.重点: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渊源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法的特征和法律性质;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难点: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各国司法实践如何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我国司法时践如何 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课前准备:制作幻灯片、图片、背景资料。课时安排:6学时。教学手段:运用多媒,案例教学,课堂讨论、提问。第一、二学时(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教学目的:1、掌握国际法的概念;2、理解国际法的性质教学过程:揭示课题,导入新课从国际社会同样需要规那么,引出国际法的概念、性质等问题。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4、试述国际法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特点。5、什么是国际法的渊源?6、试述条约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意义。7、国际习惯法规那么是怎样形成的?8、以事例说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那么(Basic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Law)教材内容简介:对国际法的基本原那么的含义,以及国际法基本原那么的产生和开展作了系统介绍。 对国际法基本原那么的内容作了详细的分析。同时对平共处五项原那么与国际法基本原那么作了比拟 和论述。教学要求:1、了解国际法基本原那么的含义和历史开展;2、学习国际法基本原那么的内容;3、介绍中国与和平共处五项原那么。重点:国际法基本原那么的概念和特点;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原那么;和平共处五项原那么;国际 法基本原那么的内容;规定国际法基本原那么的主要公约和其他国际文件。难点:和平共处五项原那么在国际法基本原那么中的地位;现代国际法各项原那么的关系。课前准备:制作幻灯片、图片、案例资料。课时安排:4学时。教学手段:运用多媒体,案例教学与讨论。四学时安排:教学目的:理解国际法基本原那么的概念及其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明确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原那么和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TraiI Smelter Arbitration)特雷尔冶炼厂是加拿大一家冶炼厂。该厂从1896年开始冶炼锌和锡,由于提炼的矿物 质含有硫磺,烟雾喷入大气中成为二氧化硫。这些含有二氧化硫的大气随着上升的气流南下, 越过加美边境,在华盛顿州造成严重污染,产生了巨大的损害。1931年,美、加经过屡次谈 判,同意将问题提交给处理两国边界问题的“国际联合委员会”解决,但该委员会也未能解决。 在委员会建议下,美加于1935年4月签订“特别协议”,组织仲裁庭解决此争端。仲裁庭在 1938年作出裁决,由于美国对此提出异议,仲裁庭在1941年作出最后裁决,裁定加拿大政府 应对特雷尔冶炼厂的行为负责。评析在本案中,冶炼厂在本国境内的行为是获得本国政府批准的,其行为不违反任何国际法 规定,但由于造成了损害性后果,所以不管其行为是否具有过错,都要为其损害承当国际责任。在本案的裁决中,仲裁庭援引了国际常设法院法官伊格勒顿的话:“国家无论什么时候 都有责任防止在其管辖下的人的损害行为侵害别的国家”。仲裁庭明确指出:“根据国际法和美 国法律的原那么,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这样地利用或允许利用其领土,以致让其烟雾在他国领土 或对他国领土上的财产或生命造成损害,如果已产生严重后果并已为确凿证据证实的话该 裁决为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和判例依据。 (三)国际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可归责于国际责任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经营者个人或法人;行为虽然是国际法未加禁止的,但行为造成了损害。(四)损害责任的原那么损害责任的原那么,视不同情况适用绝对责任原那么和过失责任原那么。绝对责任原那么适用于 外空活动中空间物体对地球外表的生命财产和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不管发射国是否有过失,只要对他国造成了损害,发射国就要承当责任。过失责任原那么指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 以发射国或其负责人的过失为赔偿条件。这一原那么,适用于在地球外表以外空间物体相互造成 的损害。损害责任的预防原那么是指责任主体在从事造成或可能造成危险或损害时,承当预防的义 务,并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或减轻跨界损害。但是国际责任的基础是实际损害,未履行预防义 务并不当然引起国家的国际责任。(五)国际损害责任的形式及免责事由损害责任的免除与不当行为责任免除的情况有所不同,损害责任产生的前提是损害结果 的存在。在适用绝对责任原那么的范围内,只要对他国造成了损害后果,行为国就必须负赔偿责 任,而不管行为国是否有过失,但是,行为国假设能证明全部或局部是因为求偿国或其代表的自 然人或法人的重大疏忽,或因他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蓄意造成损害时,该国的损害的绝对责 任,应依证明的程度予以免除。在适用过失责任原那么的范围内,如果行为只造成损害的后果, 而无行为者的过失,那么不负赔偿责任。责任形式:终止损害行为;抱歉;恢复原壮;赔偿损失。损害责任的免除与不当行为责任免除的情况有所不同,损害责任产生的前提是损害结果 的存在。在适用绝对责任原那么的范围内,只要对他国造成了损害后果,行为国就必须负赔偿责 任,而不管行为国是否有过失,但是,行为国假设能证明全部或局部是因为求偿国或其代表的自 然人或法人的重大疏忽,或因他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蓄意造成损害时,该国的损害的绝对责 任,应依证明的程度予以免除。在适用过失责任原那么的范围内,如果行为只造成损害的后果, 而无行为者的过失,那么不负赔偿责任。免责事由:国内暴乱、战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时效等。案例讨论:核试验案1966年到1972年间,法国在南太平洋的法国领土波利尼西亚进行了一系列的大气层核 武器试验。1973年,法国声明计划进一步进行空中核试验。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于1973年5月 9日分别在国际法院对法国提起诉讼。澳大利亚请求国际法院判定并法国宣告在南太平洋地区 的大气层核武器试验不符合现行国际法的原那么,并命令法国不得再进行任何这种试验。新西兰 请求国际法院判定并宣告法国在南太平洋地区进行核试验引起放射性微粒回降,构成侵犯新西 兰国际法上的权利,这些权利将被进一步的这种试验所侵犯。两国并请求国际法院指示临时保 全措施。1973年5月16日,斐济政府向法院提出允许它参加上述两国诉讼的请求。 评析:本案因法院审判前法国自动停止了核试验,法院没有进行实质性审判。但它却涉及国际 法的一个非常重要和现实的问题国际环境保护。从法院的临时保全措施命令中可以看出, 空中核试验把放射性微粒释放到大气层中,对空间造成污染,这是国际法所不允许的,因为各 国有防止跨界污染的义务,法院的临时保全命令可佐证这已是一项新的习惯法规那么。本案还涉 及的一个问题是,国家单方面的承诺的国际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单方声明表示承当国际义务, 该单方的行为对该国具有拘束力。五、国际刑事责任(criminal responsibi I ity of state)难点分析:传统国际法认为,国家在国际法上不负刑事责任。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家刑事责任进 入国际法领域,产生了国际刑事责任的新概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一系列国际文件的规 定,以及对战犯的审判和惩罚的实践,追究战犯的刑事责任的实践已确立为国际法的一项新制 度,这是国际法的新开展。(-)国际罪行的概念指国际刑法各渊源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即国际刑法公约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国际罪行的特征:是国际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理论上主体的多元化,包括个人、国家和国际组织;危害的是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法律后果比一般国际不法行为严重的多;实质上是严重违背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的国际不法行为。(二)国际刑事责任1、国际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都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国际罪行承当刑事责任,是国际 社会公认的并在国际刑法规范中得到确认的基本原那么。国家的国际罪行是否产生国际刑事责任,国际社会是有争议的。对国家领导人或团体的刑事责任的追究,属于何种性质?纽伦堡和远东审判;对前南领导人的 审判(插入纽伦堡审判音像资料)2、国际刑事责任的一般原那么依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罪行法定原那么;对人不溯及既往原那么;个人刑事原那么;官方身份的无关性;上级命令和法律规定不免除责任;总结本章内容布置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国际法律责任?2、试述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3、什么是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国际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4、什么是国际损害行为责任?它与国际不当行为责任有何不同?5、试述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6、试述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第十三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peacefuI sett I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教材内容简介:了解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各种方法的方式和程序,要求掌握这些方法的要领并 懂得运用这些方法解决国际争端。教学要求:学习解决国际争端的各种方法的方式和程序。重点:政治性争端和法律性争端、可裁判争端与不可裁判争端、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国 际调查与和解、仲裁与司法解决;外交解决方法和法律解决方法;常设仲裁法院的组织和特点; 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难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意义;仲裁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国际法院在解决国际争端中 的作用;司法解决如何表达国家主权平等原那么。课前准备:制作幻灯片、准备案例资料。课时安排:4学时。教学手段:运用多媒体,课堂讨论,模拟国际法院审判。四学时安排教学目的:掌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各种方法的方式和程序并运用这些方法解决国际争端。教学过程:揭示课题,导入新课一、概说(Genera I )(一)国际争端的概念和特点国际争端(international disputes)指国际法主体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意见 不一致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难点分析:与国内争端比拟,有以下特点:1、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此类争端通常涉及主权国家的重大利益,有的争端甚至关系国际和平与平安,如不能合理、 有效的解决,就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3、国际争端的起因既有政治和经济因素,也可能有法律因素,还可能有事实因素和历史原因, 较复杂。4、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特殊。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力机关来制定法律和审理争端,并强 制执行。其方法也随着历史的开展而开展。(二)国际争端的种类1、法律类争端,可裁判的争端(justiciable dispute);2、政治类争端,不可裁判的争端(non-justiciable dispute);3、混合类争端;4、事实类争端。(三)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1、传统的方法:传统国际法的两种解决方法:强制方法和非强制方法。强制方法包括反报、 报复、封锁和干涉。反报、报复、封锁和干涉等强制方法的概念及其合法性。非强制方法包括 外交方法和法律方法。现代国际法的和平解决方法包括外交方法和法律方法。外交方法和法律 方法的特点和内涵。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那么确实立;国家按照现代国际法用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的原那么和制度。1899年和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和1907年限制使用武力索偿契约债务 公约,开始对国家的所谓战争“权利”有所限制,并提出斡旋、调停、国际调查委员会、仲 裁等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见国际仲裁、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其后,许多国家订立了关于仲裁的双边条约。1914年起,美国和一些国家还订立了一系列所谓“布赖恩条约”。这些条约规 定设立常设调查委员会,在委员会就争端提出报告以前,争端当事国不得从事敌对行为。这就 是所谓“冷却”条约。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更进一步试图从国际法上禁止侵略战争和确立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的原那么和制度。1928年8月27日的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非战公约) 首次宣布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并规定缔约国只能用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的一 切争端。但公约没有明文禁止国家在其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而且一些国家对公约 所作的保存和解释严重地削弱了公约的作用。联合国宪章比以前的文件前进了一步,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 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平安及正义”;“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 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这样,宪章 就使各会员国在这点上也使非会员国负有义务,只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宪章 为“争端之和平解决”单列一章,规定各国间的争端“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 断、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方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 此外,如果争端不能通过上述方法获得解决,争端当事国还应将争端提交平安理事会处理。二、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Pol itical Methods of Settlement)重点讲解:(一)谈判与协商(negotiation)争端各当事国直接就争执问题进行谈判,以求解决。这种谈判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 书面的。谈判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最基本的和最广泛使用的方法。(二)调查(inquiry, investigation)由一个国际调查委员会就引起争端的事实进行公平调查,辨明事实,提出报告书,以促进争端的解决。调查结果对争端当事国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实际上具有一定的道义力量。(三)斡旋(good office)和调停(mediation)斡旋是由第三方促成争端各当事国自己进行谈判,而该第三方并不自己参加谈判。调停那么是由第三方积极参加甚至引导谈判,提出建议。斡旋与调停可以是由第三方应各当事国的请求而提供,也可以是由第三方主动提供。斡 旋和调停只具有建议性质,各当事国可以自由决定接受或不予接受。1962年12月6个亚非 国家在科伦坡会议提出关于调解中印边界冲突的建议作为双方谈判的基础,由于印方要求中国 接受包括印方的解释在内的6国建议,中国表示不能接受。这说明斡旋和调查是不具有法律强 制性的。(四)和解(conci I i at ion)指由一个和解委员会查明争端中的问题,作成报告书,促进当事国和解。和解委员会与 国际调查委员会不同之点,在于前者只调查事实,后者还建议解决争端的条件。这种建议对当 事国没有拘束力,但具有一定的道义力量。三、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Legal Methods of Sett I ement)(一)国际仲裁(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1、概念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又称国际公断。指当国家间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 意,由各当事国所选任的仲裁人员在尊重国际法的基础上,对争端,主要是法律性质的争端, 作出有拘束力的裁决。仲裁法庭的组成、程序以及适用的规那么等,都由各当事国协议确定。 2、常设仲裁法院1899年第1次海牙会议通过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经1907年第2次海牙会议 作了一些补充和修正,对国际仲裁制度作了详细规定。公约规定设立常设仲裁法院,亦称常设 公断法院,并规定了它的组织章程。常设仲裁法院于1900年成立,院址设在海牙。实际上它既非“常设”,也非“法院”,它只设有一个国际局,即书记处,和一个常设行政理事会。理事会由各缔约国驻荷兰外交使节和荷兰外交大臣组成,主要职务是监督国际局工作和决 定有关仲裁法院工作的一切行政问题。除这两个机构外,就只有一份仲裁人名单和一部供采用 的程序规那么。按照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选定至多4名“公认在国际法问题方面合格胜任并 享有最高道德声誉”的人员列入常设仲裁法院仲裁人总名单。这4个人组成“各国团体”。最 多的时候,各缔约国提出的仲裁人约有150名。各缔约国可以把争端提交常设仲裁法院,也可 以协议选任仲裁人成立特别仲裁庭。遇有缔约国愿将争端提交常设仲裁法院解决时,应从仲裁 人总名单中选定仲裁人组成审理该争端的仲裁庭。如果各当事国没有就仲裁庭的组成达成协 议,那么一般由“每一当事国指派两名仲裁人,其中只有一名得为该国国民,或选自该国所选定作 为常设仲裁法院仲裁人的人。被指定的仲裁人共同选定一位总仲裁人常设仲裁法院自成立 到1932年,一共就20起案件作出了裁决。从1932年以来仅处理过3个案件。常设仲裁法院 现仍存在,但所起的作用很有限。其中一个作用就是提供联合国国际法院法官候选人名单。3、仲裁程序各缔约国可以适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中所规定的规那么,也可以另行议定规那么。国际法委员会1958年通过,并经联合国大会于同年提请会员国考虑和使用的仲裁程序示范 规那么,除了包含仲裁一般程序规那么外,还就争端各当事国在履行所承当的仲裁义务时可能发 生的一些情况及解决方法作了规定。这些情况是:负有仲裁义务的国家,在仲裁法庭成立以前, 对于是否存在争端,以及争端是否属于仲裁义务范围发生分歧;关于仲裁法庭的组成未能达成 协议;当事国对于裁决的意义和范围发生争执,而不可能提交原仲裁法庭决定;当事国一方根 据规定的理由对裁决的效力提出异议等。遇有这些情况,可以由当事国一方请求国际法院作出 决定,或协助解决。国际联盟的国际常设法院于1922年正式成立以前,仲裁是国际争端的唯一的法律解决方法, 提交仲裁的国际争端比拟多。法院成立以后,仲裁案件一度大为减少。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 情况又有了改变。19451970年有20多个案件提交国际仲裁。在70年代,也有几个较大的案件,如阿根廷与智利之间关于“比格尔海峡案”(1977)、英法“大陆架划界案”(19771978), 都是通过仲裁得到了解决。今后的趋势是,作为国际争端的两种法律解决方法,仲裁与司法解 决基本上会同样被经常使用。(二)司法解决(judicial sett I 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1、概念指在国际争端各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由一个常设的国际司法机关,根据国际法,对于 提交给它的争端进行审理,并作出有拘束力的判决。国际司法解决和国际仲裁都是法律的解决程序,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司法解决是通过按一定 规章成立的法庭,并按照规章所规定的程序进行的,而仲裁是通过通常由争端当事国选定的仲 裁人,并按照当事国协议的程序和规那么进行的;司法解决是“依照”和“适用”国际法进行判 决,仲裁是“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进行裁决。一般性的国际司法机关,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是国际联盟的国际常设法院,亦称国际常设裁判 法庭;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是联合国国际法院。除了一般性的国际司法机关外,还有地区性 的或专门性的国际司法机关,如19071918年存在的中美洲法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 欧洲法院、欧洲人权法院、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国际海洋法法庭。2、国际常设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巴黎和会通过一项决议,国际联盟盟约第14条也作了规定, 建立国际常设法院。这个法院于1922年按照国际常设法院规约正式成立,院址设在海牙; 最初由11名法官组成,后来增加为15名;法官由国联大会和行政院选举产生,任期9年;受 理国联会员国和在一定条件下其他国家提交的诉讼案件,也可以就国联行政院或国联大会提交 的争端或问题发表咨询意见。国际常设法院严格地说,并不是国联的一个机关,但是与国联有 密切联系。这个法院在19221939年共受理了 66个案件,其中38个是诉讼案件,28个是咨 询案件。法院就24个诉讼案件作出了实质性的判决,发表了 27项咨询意见。国际常设法院于和平共处五项原那么,掌握国际法基本原那么的内容。教学过程:揭示课题,导入新课一、国际法基本原那么的概念1、国际法基本原那么的含义国际法基本原那么,是与国际法上的具体原那么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那些各国普遍接受、 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那么。国际法基本原那么是国际法的核心。 国际法基本原那么的特征:(1)接受的普遍性;各国公认(2)适用的全局性;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3)作用的支柱性;构成国际法的基础。(4)具有强行法(jus cogens)的性质;(难点分析)2、国际法基本原那么体系的形成和开展近代国际法基本原那么的形成与开展;国际法基本原那么是随着人类历史的开展和国际关系开展的需要而产生和开展起来的。近 代国际社会形成时期的国际法基本原那么。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法基本原那么。联合国与国际法基本原那么的系统化;联合国宪章和其它国际法文件与国际法基本原那么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原那么是国际法基本原那么。联合国宪章七项原那么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那么 的核心。和平共处五项原那么与国际法基本原那么和平共处五项原那么的提出及其内容。和平共处五项原那么在国际法基本原那么中占有重要地位。1946年解散,为联合国国际法院所代替。四、联合国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重点讲解:成立于1946年,院址设在海牙,是联合国的主要机关之一,也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 这个法院依照国际法院规约组织和执行职务。该规约以国际常设法院规约为基础,是 联合国宪章的构成局部。依照宪章第14章规定,但凡联合国会员国都是规约的当然当事 国,其他国家也可以依一定条件成为规约当事国。联合国会员国为任何案件的当事国者,承诺 遵行国际法院的判决。遇有一方不履行依法院判决应负的义务时,他方可以向平安理事会申诉, 安理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采取方法,执行判决。(1)国际法院的组成国际法院由15名不同国籍的法官组成。这些法官应具备的条件是“品格高尚,并在各 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即在国际法方面被公认为合格 胜任的人(规约第2条)。国际法院法官任期9年,可以连选连任,每3年改选三分之一;院长和副院长由法官互相推选 产生,任期3年,也可连选连任。此外,还有一种临时法官(ad hoc judge),即按照规约规定,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法官中有属于一造当事国国籍的法官,任何他造当事国也可以选派一人 为临时法官,参与该案的审判;如当事国都没有本国国籍的法官时,各当事国都可各选派法官 一人,充当临时法官。临时法官参与案件的裁判,与其他法官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法院的法 定人数为法官9人(不包括临时法官),设有一个以书记官长为首的书记处,处理法院的司法、 对外联系、行政和语文等方面的事务。按照规约规定,每次选举法官时“应注意务使法官全体确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系”。 1967年以后法官席位分配与平安理事会的席位分配基本上一致。(2)适用的法律国际法院对于提交给它的各项争端,依照国际法加以裁判,裁判时适用:条约;国 际习惯;一般法律原那么;判例和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那么的补助资料)。 此外,如果经当事国同意,法院也可以本“公允及善良”原那么作出裁判。(3)诉讼管辖法院的诉讼管辖权依照主权原那么,以争端各当事国的同意为基础,而不是强制的。只有 国家得为法院的诉讼当事者,个人和国际组织都不能为诉讼当事者。国际法院受理规约各当事 国的诉讼,并在一定条件下受理其他国家的诉讼。国际法院的管辖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及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中所特定的一切 事件。规约当事国依照规约第36条第2款得随时声明,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承 认法院对关于以下性质的一切法律争端的管辖为当然而具有强制性,不须另订特别协定。这些 事项是:条约之解释;国际法之任何问题;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构成违反国际 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之性质及其范围。截至1983年7月,作为上述声明的国 家有47个包括美、英、日等国在内。由于这些声明不少附有保存,实际上使声明减少或失去 了意义。法院的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和本案外,无拘束力。法院的判决是确定的,不得上诉。19461981年,向国际法院提出的诉讼案共48件。法院对其中19件作了实质问题的判决, 就12件作了管辖权方面的判决,两案尚待裁决,其余各案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继续进行。(4)咨询管辖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指法院应联合国大会或安理会的请求,或应经联大授权的联合国 其他机关和各专门机构的请求,就它们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咨询意见没有法律拘 束力,但是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经授权可以提出这种请求的联合国机关和联合国专门机构包括: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关于请求复核联合国行政法庭判决的审查委员会,以及除了万国邮政联盟以 外的所有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19461981年,向国际法院提出发表咨询意见的请求有16项,其中联大提出的11项,安理会提出的1项。总结本章内容复习思考题:1、简述国际争端的概念、特点、种类,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在现代国际法上的地位和意义。2、评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各种方式。3、如何评价国际法院在国际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第十四章战争法(The Law of War)教材内容简介:介绍了国际法调整战时国际关系的原那么和规那么,如战争的法律概念及其法律后果,战争 法的基本原那么和战争法规的适用范围和如何根据战争法追究战争犯罪行为的国际刑事责任:战 时中立国的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教学要求:通过学习,进一步认识国际法在维护和平与反对战争中的作用。重点:战争和武装冲突的法律概念;海牙法规体系和日内瓦法规体系;战争法的基本原那么;对 于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的限制;对平民、交战者和战争受难者的保护;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追究战争罪犯刑事责任的国际法原那么。难点:战争法的基本原那么如何适用于现代高科技战争;追究战争罪犯刑事责任应如何适用于非 国际性武装冲突。课前准备:制作幻灯片、准备案例资料。课时安排:4学时。教学手段:运用多媒体。四学时安排教学目的:了解战争法的基本内容,认识国际法在维护和平与反对战争中的作用。教学过程: 揭示课题,导入新课一、概说(一)战争的概念战争是国际间或非国际间的武装冲突所造成的法律状态。战争与武装冲突两个概念的关 系和区别。国际战争和国内战争。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国家的战争权及现代国际法对战争权的限制。(二)战争法和战争法的编篡战争法是国际法中有关交战国之间或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的关系和调整交战国之间 的作战行为的规那么总体。历次国际会议编纂了两大类战争法规:关于限制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的法规和关于保护平民、 战争受难者和交战人员的法规。这些法规确认了战争法的几个基本原那么:军事必要原那么,条约 无规定不排除遵守战争法义务的原那么,人道主义原那么,区别待遇原那么,尊重中立国原那么。现代 战争法既适用于战争,也适用于武装冲突,包括国际性或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二、战争的开始及其法律后果(一)战争的开始(state of war)战争的开始就是从和平状态向战争状态的转变。战争可能以宣战开始,也可能以实际上 存在战争状态开始。武装冲突以实际上存在开始。(二)战争的法律后果战争的法律后果:a.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断绝;b.条约关系发生变化:c.敌国人民及其财产带敌性:d.战争法和中立法开始适用。武装冲突无明确的法律后果。只适用战争法中的作战行为规那么和人道主义规那么。三、战争法规()对作战方法和作战手段的限制(means of warfare)(1)禁止使用野蛮和极度残酷的武器;(2)禁止使用有毒、化学和细菌(生物)武器;(3)禁止使用核武器;(4)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5)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6)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二)对平民、交战者和战争受难者的保护(1)对平民和民用物体的保护;(2)对交战者的保护;(bel I igerents)(3)对战俘的保护;(prisoners of war)(4)对伤病员和受难者的保护。提问:如何看待战争中对平民的伤害问题?(三)战争法规对海战和空战的适用(1)陆战法规和惯例适用于海战;(2)陆战法规和惯例与海战的原那么和规那么可类推适用于空战。四 战时中立(neutral ity and law of neutral ity)(一)战时中立的概念非交战国不参加战争的任何一方、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场,此地位即为战时中立。非交战 国可以宣布中立。永久中立国有义务遵守中立。交战国应尊重中立国的中立地位中立国的权利 和义务:中立国的主权和中立地位受交战国尊重。中立国有权维护本国的平安和中立地位。中立国的义务是:不直接或间接帮助交战国的任何一方,防止其领土向为交战国提供作 战支援,遵守交战国宣布的战时封锁和战时禁制品的命令并容忍交战国军舰对其船舶的临检和 搜索。中立地位不适用于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五、战争的结束及其法律后果战争因停止军事行动、兼并或投降、战胜国单方面终止战争状态、双方签订和约而结束。 武装冲突结束的方式和特点。战争状态结束后,恢复和平关系。与战争状态有关的行为及规那么 不再适用。六、战争犯罪及其责任(一)战争犯罪的概念战争犯罪包括:反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对战争罪把追究刑事责任。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二)惩罚战争罪犯的国际法原那么纽伦堡原那么。战争罪犯无权要求庇护。战争罪犯不适用法庭时效原那么。(三)追究战争罪犯刑事责任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总结本章内容复习思考题:1、国际法确认的战争法的基本原那么是什么?2、战争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如何发生变化的?3、中立的概念、中立国的权利、义务是什么?4、联合国确认纽伦堡和东京审判原那么内容有哪些?其意义何在?总复习、答疑一学时。本课程参考书目:1、周献生国际法,商务印书箱19762、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3、端木正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4、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715、斯塔克国际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846、菲德罗斯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81提问:如何认识中国对国际法的贡献?二、国际法各项基本原那么的内容重点讲解:(一)国家主权原那么(state sovereignty)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属性,指国家 强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它有两方面特性: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主权理论介 绍:博丹(插入图片,介绍作者);主权的相对性问题。国家主权平等原那么,是传统国际法的 一项重要原那么,也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那么体系的核心。国家主权平等原那么是指各国一律享有 主权平等。各国不管大小、强弱,不问经济、社会、政治等制度有何不同,均有平等的权利与 责任,并为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它包括以下要素:各国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 权之固有权利;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每一国家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开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 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讨论:如何看待国家主权原那么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那么(non use of force)1、含义: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或以国际法不符的方式侵害他国的 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那么是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为侵害任何国家领 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不得以威 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此项原那么,不仅禁止侵略战争,并且禁止以与 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口但是,假宪章的有关规定采取的集体强制措施、单 独或集体自卫以及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的武装斗争,不受这一原那么的限制。2、侵略定义(definition of aggression)1974年12月14日,联大通过侵略定义草案。侵略是指一国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国 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 力;一国首先使用武力,就构成侵略行为的显见证据。(三)不干涉内政原那么(non-intervention)干涉指把自己的意志的强加与他国的行为。干涉他国内政是直接违反国际法不干涉内政 原那么的。干涉包括武装干涉和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其他形式的干涉,包括直接干涉,也包 括间接干涉。“依据权利的干涉"与"人道主义干涉”(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合法性问题; 内政指国内管辖(domestic jurisdiction)的事项,内政是指国家主权管辖的事项,即国内 管辖的事项,这些事项应以国家不受国际法约束而能独立自主处理为条件。非地域概念。不干涉内政原那么是指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 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四)平等互利原那么(equal ity and mutuaI benefit)平等指国家不分大小强弱,政治制度、经济开展如何,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 位。互利指在国家关系中,不得以损害或牺牲他国根本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应是双方有 利。(五)民族自决原那么(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指被帝国主义统治的殖民地人民取得民族独立的权利(脱离权),也泛指一个民族不受 外族统治干涉,决定和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自治权)。根据此项原那么,每一国家均有义务促进各民族平等权利及自决权的实现,铲除殖民主义、 异族奴役、统治与剥削:每一国家均有义务促进对于人权与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每一国家不得对受奴役、统治和剥削的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立权利的任何强制行动。但 是,以上各项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破坏或损害实现了民族平等权和自决权的国家的领土完整 和政治统一,每一国家均不得采取目的在于局部或全部破坏另一国家国内统一及领土完整的任 何行动。是政治问题,还是法律问题?与国家主权的关系问题。(难点分析)(六)国际合作原那么(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之一;国际合作是各国必须严格遵守的义务;从“并处法”到“合作法”的演变,是现代国际法的进步。国际合作原那么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步确立起来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那么,它是指各国不 论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方面彼此合作。这些方面包 括经济、社会、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以及促进全世界尤其开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等。根据国际合作原那么,各国应与其他国家合作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平安;各国应合作促进对 于一切人民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各国应依照主权平等及不干涉内政原那么处理其 在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及贸易方面之国际关系;联合国会员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的有 关规定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合作。(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那么来源于“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