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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课件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教学方法授人授人以渔以渔结合结合案例案例内外内外比较比较学以学以致用致用注重思维方式和分析手段的培养注重社会保障和社会发展的研究注重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和国外经验的提炼失业保险1工伤保险2生育保险34第九章 其它社会保险第一节 失业保险一、失业保险的含义与特点(一)失业保险的含义失业保险是指依据国家法规,通过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渠道筹资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失业时给予失业金支付,以保障其最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二)失业保险的特点(1)针对的社会经济风险不同。失业保险针对的社会经济风险是劳动者因各种原因失去工作而失业,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并未丧失,这与养老、医疗、疾病、工伤等保险所针对的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而面临的风险有所不同。(2)间接目的不同失业保险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一样,其直接目的都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失业保险兼具的间接目的是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提高工作机会,促进劳动者再就业(3)享受条件不同失业保险的享受条件不仅同劳动者的工龄、保险费缴纳情况有关,而且还取决于劳动者的就业意愿。失业保险属于短期保险项目,超过一定期限,如果还没有找到新的工作,就将纳入社会救助体系 按社会救助制度给予生活的补助,不再属于失业保险的享受范围。二、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要素(一)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是指有关法律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的人员范围。失业保险的享受者,一般是指依靠工资生活有劳动能力和从业意愿的受雇用者,在从事有报酬工作期间,因受社会或经济因素影响而失业的非自愿性失业者。(二)失业保险的给付标准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失业时给予物质帮助的数额或水平 各国在确定失业津贴标准时,大多根据经济承受力和基本生活需要而定(三)失业保险给付期 失业保险给付期限指根据法律规所制定的给付失业保险待遇的最长期限(四)失业保险基金筹集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有:雇主缴纳失业保险费、雇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和政府财政补贴(五)失业保险管理机构 从现行管理机构的设置方式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政府部门直接设置专门机构进行管理。第二,政府监督下授权自治机构或半官方自治机构管理。第三,政府监督下由工会负责管理。三、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功能(一)有利于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二)有利于促进失业者的再就业(三)有利于企业完善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四)有利于建立社会化就业服务体系(五)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六)有利于实现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的目标四、国外失业保险制度国外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经验:第一,失业保险逐步向多重保障发展,建立了复式保障结构。如失业保险与事业救助的结合失业保险与企业失业补助的结合失业保险与援助计划的结合等对提高失业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程度都有较大作用。第二,普遍强调失业保险的给付条件如法定劳动年龄、非自愿失业、必要的劳动经历缴纳保险费的年限以及在就业机构登记等。各国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国情不同,在给付条件方面的侧重点有所不同。第三,给付标准方面目前许多国家的失业保险给付水准都有一种标准化趋势,并且不少国家都把给付标准定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上,以便于与失业救济拉开距离第四,把促进就业作为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在支持在就业培训方面,有些国家的做法是,对参加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失业人员,有增加失业保险金给付额的奖励;参加职业培训的失业者可延长失业保险给付期、享受生活补贴和免费培训、享受其他险种的给付待遇等。(二)英国失业保险制度英国对失业保险的首次立法在1911年。英国实行的是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费来自于雇主和雇员缴纳的保险费、政府的社会保险财政支出。失业救助资金全部由政府承担。失业保险的给付条件:一是缴纳相应的保险费二是已在职业介绍所登记,能工作并能适应工作三是具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工作,年龄在65岁以下的失业者。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和期限每周一律按28.45英镑支付受供养的妻子,每周给付17.55英镑(三)德国失业保险制度德国实行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相结合的复合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包括全体受雇人员,农业工人、家务工人、学徒和接受培训的人员也包括在内。但不包括临时工和家庭手工业者。失业保险金主要有三个来源:雇主、雇员缴纳的保费政府财政补贴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一是受保人最近3年内起码受雇360天二是在失业介绍所登记失业,具有工作能力并愿意接受工作介绍三是失业,或一周工作少于20小时失业保险的给付标准和期限给付标准为受保人失业前税后收入的68%从失业的第一天起支付1652周视受保人受雇时间的长短而定。德国的失业援助计划对无权享受正常保险金和正常保险金给付期过后的失业者,按在职时税后收入的58%支付救助金,无期限限制。失业援助计划资金完全由政府财政负担,失业者不承担缴费义务,但受助者每年必须接受劳工局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四)瑞典的失业保障制度瑞典实行的是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和失业救助相结合的双重制度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失业保险的实施对象为参加工会自愿捐助的、并经批准建立的事业基金会的会员失业保险金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雇员和雇主缴纳的保费和政府的补贴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其一,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会员必须有失业基金会会员会龄12个月,包括失业前最近12个月内的5个月其二,在公立职业介绍所登记失业,具有工作能力其三,失业非自动离职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和期限工会关联方案规定给付标准为每天80300克朗,具体视基金会和雇员工资等级而定瑞典由劳动力市场管理局监督失业保险法规的实施。工会失业基金会,经国家劳动力市场局批准后,管理全国各行业保险业务。五、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第一阶段:失业保险制度初建期:19861992第二阶段: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19931998第三阶段:失业保险制度完善期:1999年以来 一是将保险制度正式称为“失业保险”。二是扩大了失业保险覆盖面。三是扩大了资金来源渠道,提高了缴费比例和统筹层次。四是把农民合同工纳入失业保险体系中。五是新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六是失业保险条例还包括了监督、罚则等内容。(二)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的主要内容1.失业保险的范围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包括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里所指的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2.失业保险的资金来源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4.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5.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6.失业保险金支付项目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等7.失业保险待遇的停止发放失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将停止发给其失业保险金及其他费用: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8.失业保险的管理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三)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局限(1)失业保险制度规定中对失业概念界定过于狭窄,基本上不包括城镇下岗职工、农村剩余劳动力、新增劳动力人口、失业而未登记者等等,因此失业保险的覆盖面比较狭窄。(2)失业保险基金来源渠道单一、资金偏少、保障水平低。(3)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缺乏有效监督机制。(4)失业保险对于保障和促进失业者再就业的功能发挥不明显。改进措施(1)树立全民的失业保险意识,提高全民参加失业保险的责任意识和权利意识;提高失业保险的普遍性和覆盖面。(2)失业保险基金要多渠道筹集,加强管理监督合理有效使用。(3)要坚持就业优先和就业保障的取向。(4)要明确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责任,主要可以通过突出就业导向、完善培训体系、建设就业信息网、合理扩大适用范围等措施,使失业者获得政府支持下就业保障,实现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世界的接轨。第二节 工伤保险一、工伤保险的含义与特征(一)工伤保险的含义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内容之一,是向法定范围的劳动者补偿其因职业病或工伤导致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由国家或企业单位对其生活给予一定物质补偿的保障制度。包括因工伤亡所造成的个人直接经济损失和预防、治疗护理、康复和疗养的费用。(二)工伤保险的特征(1)最具有强制性(2)“无过失赔偿”和“无责任赔偿”制(3)不受年龄的限制(4)劳动者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经费全部由企业(或雇主)承担(5)保险项目完备,待遇优厚 二、国外工伤保险制度(一)国外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从保险范围看,各国历史发展不同,工伤保险覆盖的范围也不同,有的国家覆盖面很广,有的国家覆盖面却很有限,一般包括工业企业的劳动者有的国家还将农民和私营业主包括在内。从保障内容看,工伤保险的保障内容可分为现金补助和医疗补助两种。从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看,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雇主负担。随着工伤保险在世界各国的日益普及,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呈现出一些共同的趋势。第一,工伤保险的受保范围不断扩大第二,预防工作更被重视第三,强调康复和重返工作岗位(二)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1884年德国颁布了工伤事故赔偿法。1885年成立了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同业公会。该公会对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起着特殊的作用。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水平由两方面因素决定一是投保人所在企业可能发生事故的发生次数及程度所决定;二是投保人的工资收入。工伤保险费由事故保险机构支付,支付内容有:一是为恢复就业能力的支付,主要有治疗、护理和职业救助的支付以及恢复期间的其他支付。二是向投保人提供的现金支付,其中有(1)暂时伤残补助金(2)工伤者的抚恤金(3)子女补贴(4)附加支付。三是给遗属的现金支付,主要有:(1)死亡补助金(2)遗属抚恤金(三)日本的工伤保险制度日本的工伤保险首次立法在1911年、1947年、1980年、1986年分别修正并颁布了工伤保险法规是由公营公司实行的强制保险。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凡是下列自愿保险及专门制度未包括的所有工商企业的正式雇员,都属于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实行自愿保险的有雇用人数不到5人的农业、林业和渔业企业的雇员。实行专门制度的有独立劳动者、海员和政府雇员。工伤保险的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于雇主缴纳的保险费。工伤保险金支付的内容主要有:暂时伤残补助金、永久残疾补助金、医疗补助、遗属抚恤金。(四)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美国的工伤保险立法,最早在1908年,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立法,各州对工伤补偿自行立法。工伤保险实施范围。一般为工商业雇员,以及大多数政府雇员。基金来源。雇员:有几个州规定受保人缴纳名义保险费。雇主:大多数州的雇主,负担全部费用。工伤保险金支付的内容主要有:暂时伤残补助金、永久残疾抚恤金、部分残疾抚恤金、医疗补助、遗属抚恤金等。三、中国工伤保险制度(一)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二)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1.保险范围及其对象(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1.保险范围及其对象(2)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1.保险范围及其对象(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1.保险范围及其对象(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死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2.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鉴定程序 提出申请: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受理部门: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省市级劳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1年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3.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 率和行业内费率根据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4.工伤保险待遇规定 第一,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者,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二 护理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 工伤补助金种类及其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五级、六级伤残的待遇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第四 遗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五,职工因外出期间发生事故火灾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三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第六,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第七,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赔偿办法。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第八,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5.工伤保险制度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征收工伤保险费: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监督(1)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2)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6.法律责任7.非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规定第三节 生育保险一、生育保险的含义与特征(一)生育保险的含义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针对女性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通过社会保险立法为怀孕和分娩的职业妇女及时提供物质帮助和产假,以保障受保母子的基本生活,保持、恢复或增进受保妇女的身体健康及工作能力的一项社会保险计划。(二)生育保险的特征(1)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只能是已婚女职工,范围有限。(2)生育活动所引起的收入损失,不是社会造成的如失业、工伤带来的收入损失,也不是不正常的生理活动造成的如疾病带来的收入损失,而是正常的生理变化造成的。(3)许多国家把生育保险和疾病保险合并为一个项目,称为生育和疾病保险。(4)生育保险的待遇给付期从生育活动前延续到生育活动开始之后。二、国外生育保险制度(一)国际劳工组织对生育保险制度的规定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在1952年修改通过的生育保护公约以及生育保护建议书,对生育保护做了国际认同的规定,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其主要内容包括:(1)生育保护范围。生育保护适用于受雇于企业、商业、运输、服务等非工业企业及农业职业的妇女,包括在家工作的有薪妇女。(2)产假。公约规定,妇女产假至少12周,其中应有产后的强制休假期。并建议产假可延长至14周。如果预产期不准或怀孕、生产带来疾病,产假应该予以延长。(3)现金补助和医疗护理。公约规定,产假期间,妇女有权享有足以维护本人及孩子恰当生活水平的现金补助,以及包括预产期护理、生产、产后护理和住院费在内的医疗补助,并有权自由选择医生和医院。生育现金补助的计算,以过去收入为基础,至少应为过去收入的2/3。(4)生育妇女工作权。禁止解雇休产假期间的妇女。生育期间,妇女享有每天两次各半个小时的喂奶权,喂奶妇女有权为此中断工作(暂时),中断时间应计算在工时之内。(二)国外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在生育补助金的享受条件方面,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大体上可以分为3种:第一种是规定生育妇女在享受生育保险金时,必须已经投保,并且缴纳保费达到规定的最低期限第二种是规定被保险人在分娩前必须投保满200小时第三种是规定具体的投保条件,凡符合国家公民及财产调查手续,一律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有薪生育假期及相关收入方面,各国都通过立法规定了生育前后的修养假期,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生育现金补助按收入的百分比支付,至于百分比的大小,国与国之间差别很大。有的国家除了生育补助外,还增加了一定额度的养育津贴,津贴金额一般为生育补助金的20%-25%,支付期限可达6个月或者更长的时间。有的国家甚至提供新生儿的生活用品或发给婴儿津贴有些国家还规定每个子女出生时,发给一次性的“生育补助”,不仅受保的妇女,而且受保男人的妻子均可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在生育费及医疗服务方面,生育前后、包括分娩前、分娩及产后一段时间,一般需要接受一系列医疗检查及护理。同时,新生儿也需要一定的护理,这笔费用一般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三)国外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1)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立法在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几乎都把疾病与生育归入同一类保障项目中,共同立法,实施方案也基本相同。这主要是因为生育与保健密不可分,生育保险给付和医疗保险给付在性质与标准上有相似之处(2)覆盖范围较广。目前东西方发达国家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都很宽,一些国家的覆盖对象已包括非工资劳动者,或者只要符合公民资格就能享受应有待遇。国家财政也有大量补贴。这既有社会福利思想的影响,更是由于人口危机而采取的鼓励生育的有效措施。(3)待遇标准较高。国外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产假、生育补助金、生育津贴、医疗保健、儿童津贴等内容。从实施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达到或超过了国际劳工组织的生育保险公约规定标准。具体表现为:第一,产假期限较长。第二,生育补助金比例较高。第三,生育津贴较普遍。第四,医疗保健服务有保障。第五,儿童津贴较高。第六,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完备。(四)国外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1)生育保险待遇的变化(2)收入补偿形式的调整(3)医药费用分担形式发生了变化三、中国生育保险制度(一)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把“女工人与女职工”纳为保障对象1955年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使“机关女工作人员”也有了基本相同的制度保障。1986年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规定)1988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调整了有关待遇,明确了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有关法规。199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情况下,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1994年12月,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它标志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二)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1.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中国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2.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 女职工生育保险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其中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军队系统的企业单位也可以参照执行。3.生育保险的给付待遇和标准第一,产假第二,孕期和产假收入待遇第三,医疗服务及其费用第四,职工的孕期劳动保护(三)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第一,生育保险制度覆盖面较低第二,生育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呈多样性第三,生育保险统筹各地差异较大第四,生育保险金不足额发放,待遇给付出现空缺第五,生育保险收入大于支出问题突出第六,生育保险立法滞后第七,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尚在探索中思考题1.失业保险的含义、特点和主要功能是什么?2.简述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制度内容及存在问题。3.工伤保险的含义和特点是什么?4.简述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制度内容5.生育保险的含义和特点是什么?6.简述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内容及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