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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培训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目录增值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均有的优惠第一部分增值税优惠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政策 关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关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政策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政策 关于税控设备抵减的优惠政策关于税控设备抵减的优惠政策 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关于下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关于下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三部分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均有的优惠政策关于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关于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关于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关于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 1.1.免税的范围免税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享受税收优惠的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免税的鲜活肉产品 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和爪等组织。生猪进入屠宰场进行屠宰的加工环节还是要缴纳增值税。猪肉进入批发、零售环节后,将实现免税。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免税的鲜活蛋产品鸡蛋、鸭蛋和鹅蛋、鲜蛋、冷藏蛋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蛋壳。此前,蛋类卖到超市、农贸市场后,由收购方按照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零售商按照同样税率缴税。免税后,蛋类从生产到批发,再到零售,整个过程都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2.2.执行的时间:执行的时间: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3.3.注意的事项:注意的事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1、请问根据通知规定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免税政策?根据通知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项优惠政策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单位和个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必须符合通知所列的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蛋产品范围,二是其经营性质必须是批发、零售,两者同时具备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2、请问根据通知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应到哪级税务机关办理?需要什么资料?根据通知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供书面申请和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3、我开了一个食品商店,经营范围就是蔬菜、肉蛋禽、水果等,符合上述你说的情况,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根据通知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由于水果没有优惠政策,您在享受此优惠政策时,应将鲜活蛋产品与各类水果的销售额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4、肉蛋产品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后,作为我们购进鸡蛋取得的普通发票,还可以抵扣吗?根据通知规定,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现在企业购进农产品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5、我是快餐企业,将采购的免征增值税的肉蛋制成盒饭对外销售,还有什么优惠政策吗?没有优惠政策。返回关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1.1.免税的范围免税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此次享受免征目录共包括根菜类、薯芋类、葱蒜类、白菜类、叶菜类等14个类别219个品种的蔬菜(具体品种请查看通知附件);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享受免税政策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享受免税政策蔬菜的范围。关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2.2.执行的时间:执行的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3.3.注意的事项:注意的事项: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关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1 1、蔬菜流通环节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生产加工、蔬菜流通环节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生产加工蔬菜罐头的企业,也享受免税政策吗?蔬菜罐头的企业,也享受免税政策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蔬菜罐头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关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2 2、企业既销售蔬菜,又销售水产品,请问此种情、企业既销售蔬菜,又销售水产品,请问此种情况还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吗?况还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企业能将销售蔬菜和水产品的销售额分别核算,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反之,则不可以享受。关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3 3、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蔬菜批发,请、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蔬菜批发,请问现对外开具发票时,应该开具什么发票?问现对外开具发票时,应该开具什么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对外批发蔬菜时,应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返回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政策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辽财税2011942号),我省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政策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政策1、请问调整起征点为20000元,是否意味着我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就不用上税了吗?假如月销售额为30000元,是扣除20000元以后上10000元的税吗?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按照起征点政策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的就不用缴税了,假如您月销售额为30000元,应该就30000元全额上税,征收率3%,而不是扣除20000元。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政策2、个体工商户,每个月发票开具额不到2万元是否纳税?这个问题具有普遍性,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是当月全部收入乘上适用税率,您当月全部收入不但包括开具发票收入,同时也包括没有开具发票的收入,也就是说,如果合计超过2万元,您当月应纳税款(开具发票收入没有开具发票的收入)3%,不超过2万元,不缴税。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政策3、个体工商户可以到主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个体工商户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可以到主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达起征点的主管局不予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返回关于税控设备抵减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关于税控设备抵减的优惠政策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关于税控设备抵减的优惠政策1.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范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范围: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关于税控设备抵减的优惠政策2.2.关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关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关于税控设备抵减的优惠政策(2)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关于税控设备抵减的优惠政策方法一:方法一:购入专用设备、支付技术维护费用时购入专用设备、支付技术维护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抵减增值税税额时抵减增值税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借: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营业外收入贷:营业外收入 补贴收入补贴收入 购入的专用设备已申报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购入的专用设备已申报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贷: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关于税控设备抵减的优惠政策方法二:首次购入专用设备,支付技术维护费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当企业“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出现贷方发生额时,可与借方互抵,差额交税。关于税控设备抵减的优惠政策1 1、购买的用于税控系统的电脑和打印机是、购买的用于税控系统的电脑和打印机是否可以参与抵减?否可以参与抵减?根据文件规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专用设备中不包括电脑和打印机,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的电脑和打印机不能参与抵减,但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关于税控设备抵减的优惠政策2 2、首次购买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享受抵、首次购买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享受抵减增值税税额的政策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要认证减增值税税额的政策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要认证吗?如果不需要认证,但是又有部分享受抵减政策的增值税吗?如果不需要认证,但是又有部分享受抵减政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应该如何处理?专用发票已经认证,应该如何处理?根据财税201215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首次购买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支付的费用,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如果已经认证,在当期抵扣进项税额后,再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中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返回关于下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1、政策内容介绍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关于下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财税201084号关于下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2、享受政策条件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关于下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四)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六)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财税201084号关于下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3、相关流程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税201084号关于下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4、申请资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加盖劳动保障部门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副本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企业工资支付凭证;为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或凭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书面说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返回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1、政策内容介绍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2、享受政策条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3、申请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及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明细资料、高新技术(项目)产品预备案表复印件;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减免所得税事项税务鉴定报告;当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当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证明材料(账簿、合同等);当年度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情况表;当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1、高新技术企业如何认定?可以登陆“大连科技信息网”点击屏幕右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链接(大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点击最新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意见,按照文件中规定的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2、如果企业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又是软件企业,应该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二)款 返回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1、政策内容介绍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税法第三十二条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条例第九十八条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国税发200981号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明确了不同情况的固定资产应分别进行加速折旧 以及折旧的计算方法1、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 2、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 1、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2、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管理。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2、办理时间及相关流程 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1)需要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情况,如名称、购买时间、预计使使用时间、入账凭证(发票)、采用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明细清册等;(2)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符合技术进步的,提供相关证明;符合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提供中介机构证明);(3)被替代的旧固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庆具体说明折旧年限数;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应说明采用的具体方法;(5)固定资产处理办法备案表;(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返回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二十八条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117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享受政策条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国税函2008251号“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财税200969号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相关流程事后备查资料:(1)企业当年度每月从业人数的证明文件,如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等;(2)当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3)当年度年度所得税申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4、申报注意事项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返回关于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政策内容介绍(1)增值税方面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关于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财税200792号关于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2)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财税200970号关于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二、享受政策条件(1)增值税方面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关于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关于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财税200792号关于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2)企业所得税方面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财税200970号关于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三、申请资料(1)增值税1、安置残疾人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2、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及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残疾证;3、企业与安置的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4、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残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5、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凭证;6、税收通用缴款书;7、退(抵)税申请表。关于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2)企业所得税方面1、企业雇用残疾人员的合同、协议;2、当年度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情况;3、残疾人花名册,要求注明残疾人证明编号等;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以上资料属于留存在企业的备查资料 返回关于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政策内容介绍(1)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2)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号关于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二、相关流程(1)增值税审批类项目,资料:软件产品登记证书;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退(抵)税申请表。(2)企业所得税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及年审批文复印件;3、软件产品认定证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若申请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4、自产软件产品收入证明资料(账簿、合同等);5、企业获利年度情况的证明材料;6、软件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7、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所属期12月份的增值税申报表;8、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9、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及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情况表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