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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经济学与社会关怀演讲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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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经济学与社会关怀演讲范文.docx

    法律经济学与社会关怀演讲范文作为法学与经济学之间交叉的一门边缘学科,法律经济学当时刚被介绍到中国来时即引起了学术界广泛的关注。它从经济学成本投入与资源安排等角度动身,对法律与制度的支配作经济的分析,以期使这种支配达到最佳效益。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法律经济学开阔了法学探讨领域的新视野,对于说明现行的法律制度,预料其发展趋势有着主动的意义。但是,令笔者忧虑的是,作为在当今中国雄霸学术界限制着话语权的作为显学而存在的经济学与法学两门学科的结合所产生的新生儿,法律经济学的诞生,会不会难以避开地沾染上豪门习气?事实证明,笔者的忧虑绝非是庸人自扰。当今中国法学界在法律经济学的探讨中往往过份注意烦琐的数学及技术的分析,甚至陷入其中自得自乐以致不能自拔,但却忽视了作为社会科学所应当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社会关怀。问题还得从一件事情谈起。前些年沈阳市出台了一部交通事故处理的地方性法规,内容大意是假如行人违章而机动车辆并无违章,那么发生交通事故依该规定责任将全部由违章的行人负担,机动车驾驶一方不负赔偿责任。经媒体炒作,将其内容形象地概括为“撞死人白撞”。此法规一出,马上在全国激起了轩然大波,赞成者当然有之,但听到更多、更普遍的是反对者的声音,我国闻名的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也加入了声讨行列,将其喻为是反人道、反人性、野蛮的规定。由于媒体的关注和推波助澜,一时间,沈阳市的这部法规成了过街老鼠,处于人人喊打的境地。但是,争辩归争辩,尽管对沈阳市有没有权力制定这样一部涉及到人的健康权甚至生命权的地方性法规以及这部法规本身是否违反宪法的精神或干脆违反立法法的规定可以作进一步具体的法理分析,尽管反对者众多,沈阳市的这个法规还是实施了,后来听说武汉和上海两市也有了相类似的规定。原来嘛,学者也仅仅就是学者罢了,唐诗不早就有云:“百无一用是书生”嘛,而更何况宏大的领袖亦曾豪情万丈地写下过“刘项原来不读书”的宏大诗句呢。作为百无一用的书生纵然反对又能如何呢?最终不还是徒劳吗?这场探讨后来慢慢地平静下来了,因为这个世界改变实在太快了,人们的留意力也转移得实在太快了,人们实在没有耐性长期关注一个已失去簇新劲的类似祥林嫂和阿毛之间发生的这一类的故事。虽然随后武汉和上海的两位教授丧生滚滚车轮下的惨剧让媒体抓住又猛炒作了一把,让和善的简单感动的人们掬了一把怜悯的泪水和又愤慨了一回,但不行否认的是法律就是法律,绝不是说着玩儿的,尽管你可以把它归到自然法概念中的“恶法”之列,尽管它可能与亚里斯多德所称的那种得到普遍遵守的法律本身应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的理念相左,尽管它可能干脆或间接地与公允、正义、人权的宪政精神相违反,但因为它是法律,所以尽管人们可以自由地指责它,但同时还是必需严格地遵守它,因为违反它的后果必定要付出相应的沉重的代价。“恶法杀人”的例子在历史上也是不绝于书的,谁都不会遗忘,作为西方文化史上的两位圣人苏格拉底和耶蘇都是为恶法所杀的,因此,两位教授之死也颇具悲壮与神圣色调了。我本不想加入这场探讨来凑喧闹,尤其是在一个话题冷场之后再提起又有什么意思呢?但最近读到的一篇文章却不得不让我如骨梗在喉不吐不快了。这篇文章出自一位法律学者的手笔。谈得就是上面所述的沈阳市的那个法规,他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该法规进行了分析,运用的是一些数学的、技术的方法,过程不太能引得起我的爱好,但是其通过以上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得出的结论倒是引起了我的关注。作者的结论是,沈阳市出台的该法规的背后是有经济学依据的,符合经济学原理与规律,换句话说这部法规是合理的。认为这部法规的出台将有助于促使行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言下之意即是:假如没有这类的规定,行人横穿公路将很难禁止。而且他进一步认为,由于行人横穿公路,车辆就需慢行,那么道路就会不畅,从而影响到交通运输的效率。假如造成事故,事故的处理必定就会造成交通的堵塞甚至瘫痪,将造成巨大的社会资源的浪废,因此,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这些损失都应考虑在其中,应由责任人来担当。通过以上的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动身,这部法规的出台是合理的。至此,我不禁拍案而起不得不有话要说了。首先,这位作者完全可以放心,他所预料的那种假如没有此类的规定将会出现的他所描述的灾难性的后果绝不会出现。目前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公安交通部门依据的是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中的有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普遍的做法也是依据该规定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高度危急作业”条款弃置一旁的。当然,对于涉及到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处置的这么一个如此重大的问题,国务院是否有权制定这样的一个方法,笔者持谨慎的看法。但即使是依据这样的一部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上简洁地采纳过错责任的方法的规定,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这里规定得很明确,这10%不是赔偿,仅是一种损失的分担,亦即是一种人道的补偿。虽然10%的人道补偿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性质上均远远不及梁慧星教授所主见的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担当无过错责任的全部赔偿,但终归它还是体现了一线人道之光与人情暖和的。虽然即使有10%的人道补偿,但是谁都可以设想,绝不会有任何行人为了这区区10%的补偿而有意将自己的血肉之躯与滚滚流淌的钢铁相碰撞,因为后果谁都可以预料。因此,连这区区10% 的人道补偿都要取消的交通法规的出台是否能真正起到阻挡行人横穿公路的预期效果是很值得怀疑的。其次,与一些赞成者的观点一样的是,这位作者的观点中还隐含这样的一个示意,即当前行人素养差,而且短期之内无望有大的提高,因此,在这种状况下,既然提高素养这一途径走不通,那么制订这样的一个法规或许至少可以起到镇慑和教化这些人的作用。幽默一点地说也可称之为以鲜血来擦亮人的眼睛吧,以此来迫使人人知法畏法从而自觉遵守法律最终达到交通顺畅的目的。其观点事实上也大谬不然。行人素养低,那么机动车驾驶员素养就肯定高吗?只要去交警部门了解一下每年你所在的城市有多少机动车驾驶违章,只要上街看一看很多司机是如何开英雄车、霸王车,尤其是在过没有设红绿灯的斑马线时是如何置行人于不顾咆哮而过,行人过斑马线时是如何战战惊惊、如履薄冰的情形,我想任何人唯恐都不能断然得出确定的结论。另外,就算是行人的素养低,但这种素养低能成为立法牺牲其生命健康权的理由吗?这两者没有也不行能有必定的逻辑联系。此外,我们还应考虑到行人横穿公路的种种困难的情形:其中可能有智障者;有老人、小孩;有急事须横穿者;有因交通设施设置的确非常不合理,为避开绕太远的路而图便利横穿者;也有因习惯了在乡间田野或小路上随意驰骋,还不明白城市文明的交通规范的刚刚进城打工的农夫等等。不分清红皂白地在立法上对这些特别情形一概不予考虑,合理吗?另外,众所周知,我国城市交通的普遍现状是街道窄、人多、车多、交通拥挤,没方法,谁让咱是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呢。现在颇值得我们骄傲和津津乐道的是作为当代中国人财宝与地位向征的汽车越来越多地进入了家庭。但汽车数量的剧增与短期内城市道路交通状况不会有太大的改善之间已不行避开地形成了一对难以调和的冲突,这使得原来就拥挤不堪的城市交通状况更趋恶化。而在我国大部分城市,作为有限公共资源的城市道路是如何安排的呢?其做法是左右两边为人行道,供行人与非机动车通行,中间以道路中心线为界左右各有一至三个左右的机动车道。但细心的人们往往会留意到,通常左右两边的人行道加起来还不足一个机动车道宽!这样划分道路或许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是符合经济学原理的,也是效率的,但这样的安排规则是民主商定的吗?它公允吗?与行人相比,机动车一方处于肯定的优势地位。既然作为机动车驾驶员你享受了更多的道路资源,而且驾驶机动车属高速行驶的危急作业,假如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事故,机动车驾驶员受到的人身损害要比行人受到的损害小得多,或者是根本不会受到任何损害,那么在这种状况下,机动车驾驶者在驾驶时就应付出更多的留意,应随时保持高度的警惕以防止因自己的稍一不慎而酿成的事故。这应是一个符合逻辑的必定结论,也符合资源占用的数量应与付出的数量成正比的经济学原理与现代法治“抑强抚弱”的精神。但现在好了,因为出台了这样的法规,驾驶员因此而“有法可依”,那么尽可以“放心”驾驶去了,只要自己不违章,自己的留意力可以比以前放松了,甚至在关键时刻也可以不用踩刹车了,因为即使撞死了人也不用负什么责任嘛,紧急踩刹车没准还翻车使自己受到损害呢,谁那么傻呢,紧急的时候首先爱护自己是人的本能嘛。这部法规会不会起到这样的示意作用呢?我想我们完全有理由作上面的假设。或许这部法规的制定者们是从性善论的角度动身,将司机们都想象成君子了吧,但我们却实在无法将全部的司机都想像成谦谦君子。因此,在立法时,与其从性善论动身倒不如从性恶论动身,立法时做到先小人后君子。而且立法者在涉及到行人的生命健康权与车辆通行权取舍的重大问题上时,绝不能简洁地单纯地从追求效率的经济学角度动身,为了爱护车辆的通行权而漠视对行人生命健康权的爱护。无论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得出的结论证明这部法规的出台是多第的合理,但这种数学的技术的分析却始终无法回避一个问题公允的问题。经济学不是万能的,假如没有安得广厦千万间和哀民生之多艰的那种悲天悯人的社会关怀,产生那种诸如闻名的经济学家看不到当代中国失业严峻的社会现实,反而大力提倡现在应激励人们在城里和乡下各有一套住宅,周末开车去乡间度假的那种不切实际的只有在富人俱乐部中才可听到的论调和虚浮的理论一点也不惊奇。有鉴于此,学者何清涟女士从一个社会学者的道义与良知动身一再呼吁将人类关怀引入到经济学探讨领域。关注国计民生的经济学当然不能忽视社会关怀,作为以追求公允、正义为终极价值目标的法学则更应体现人性、人道与社会关怀。那么,两者结合产生的婴儿法律经济学又该如何呢?我想,作为法学与经济学结合的产物的法律经济学更应博采两家之长,而绝不能为数学而数学,为分析而分析,为数字和技巧所迷惑而陷入其中沦为数学和技术分析的奴仆最终忽视了作为社会科学应始终关注的社会关怀。作者:高军 ,史学硕士,曾任出版社出版策划 、晚报法制版记者、编辑、现任高校法学讲师、兼职律师通信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学院政法系 邮编:516015法律经济学与社会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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