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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doc

    • 资源ID:60918366       资源大小:16KB        全文页数:5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20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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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doc

    莒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莒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莒政发201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国家、省、市属驻莒各单位: 莒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第43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莒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09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区生活垃圾,是指我县城区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为城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物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区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而产生的费用。 第四条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国家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个体经营者、各类市场及经营性运输车辆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由县物价、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数有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重新核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1、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及农村五保户,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优抚对象凭相关部门有效证件和单位经济状况证明,可以申请少交或免交。 2、夫妻双方、单亲家庭持有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免交生活垃圾处理费。 3、国家政策规定的其它可以减免的情形。 第七条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财政代扣、委托代收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直接征收三种方式。实行委托代收的,由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明确代收范围、对象、标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代征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手续费标准在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时予以明确。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等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局代扣。 2、使用自来水的企业、单位小区内的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自来水公司代收;使用自备水源的,由县水利局代收。 3、有明确开办主体的各类市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由市场开办主体统一代收。 4、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交通运输局代收。 5、物业公司管理的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由物业公司代收。 6、城区村街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阳街道办事处代收。 7、沿街经商业户、摊点群及其他城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第八条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贸易、统计、公安、卫生、水利、交通运输、工商、物价等部门及城阳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第九条城区垃圾处理费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月计征。 第十一条征收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依法核发的收费工作证件,并使用财政统一票据。县财政部门负责票据的发放、核销、稽查及其它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发放、出售、销毁和承印垃圾处理费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各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在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代征单位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逾期不交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拒不缴纳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理不适用本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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