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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办 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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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办 法.doc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水平,促进施工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合理利用人力、材料、机械、资金等资源,提高工程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保持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总公司对工程项目实施项目管理,包括企业管理层和项目管理层对工程项目的管理。项目经理部要严格执行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第三条 总公司是利润核算中心,项目经理部是工程成本管理中心。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承建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利及其它工程项目。第二章 管理形式第五条 由总公司领导主管,施工技术科具体负责对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管理工作。总公司成立项目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由经营部、市场部、工程部、材料设备科、财务科、审计科、劳资科、纪委、党办等部门组成。第六条 工程承包方式由项目经理部对工程进行承包管理,总公司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承包书。工程承包共分为三种形式:(一)合同产值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经理个人承包;(二)合同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总公司重点、骨干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班子集体承包;(三)对于联合投标工程实行合作承包或其他形式。第七条 工程分配方式(一)由总公司承接的工程,由总公司直接指定或由各项目经理通过竞标取得工程承包权,以竞标优先。(二)通过项目经理个人承接的工程,项目经理有优先承包权。(三)通过联合投标承建的工程,由总公司选派项目管理人员或指定项目经理部实施分包管理。第八条 工程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经理部的组建、项目的实施(主要包括项目成本控制、项目进度控制、项目质量控制、项目安全控制、项目资金管理、项目信息和项目竣工验收等)、项目考核评价、项目经理部的解体、项目回访保修、资金回收等。第九条 项目人员管理总公司对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总公司设人才库,划分为经理库(项目经理候选人)、技术骨干库(技术负责人候选人)、各专业人员库(施工、质检、安全、资料、材料、财会等)。工程确定后,项目部人员从人才库中选取。第三章 项目经理部第十条 项目经理的产生及权限(一)项目经理应具有符合施工项目管理要求的能力,持证上岗;(二)项目经理在总公司项目经理库中通过竞标产生;(三)项目经理在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项目管理职权。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的组建(一)项目经理部是实施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授权组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坚持精干高效的原则;(二)项目经理部的财务人员由总公司委派,其余人员由聘任的项目经理从总公司人才库中选用,项目人员与项目经理之间进行双向选择,项目结构报主管领导审核、党委批准后组建;(三)项目经理部的人员由项目经理领导,业务上受总公司各部门指导、监督和考核;(四)由项目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制定项目经理部的规章制度和目标责任考核、奖罚制度。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的职责(一) 代表企业实施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二) 履行总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及项目承包合同规定的任务;(三) 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四) 结合现场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五)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六) 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企业管理层、劳务作业层、各协作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等的协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七) 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八)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接受审计;(九) 处理项目经理部的遗留工作,负责项目资金回收;(十) 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十一) 维护企业形象,提高企业在工程所在地的知名度,并参于市场开发。第十三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责(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家颁布的技术法规、规程规范,用建筑法指导质量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评定标准及各项施工验收规范;(二)协助项目经理全面履行、实施工程承包合同;(三)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以技术人员的工作质量来确保施工的工程质量,对项目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四)熟悉图纸,主持编审施工组织设计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工程洽商、变更的签认;(五)负责解决落实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扰民与民扰、环境保护及空气污染等问题以及外部协调;(六)参与各项技术管理工作,针对项目情况制定质量设计方案,记录以项目为单位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七)审核分包单位施工队伍的资质;(八)对施工操作进行工序优化,建立分项工程质量目标,以施工的样板来规范作业质量;(九)对质量部门加强管理,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动态,做好预先控制;(十)运用质量否决权,对不合格的项目及时进行处理,做到勤检查、勤督促、勤教育,加强作业层的控制力度,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十一)按总公司管理体系要求对项目进行全方位管理。第十四条 项目生产副经理的职责(一)全面负责施工全过程的生产管理工作;(二)负责执行总公司下达的生产计划、施工进度;(三)负责本项目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执行,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生产;(四)负责根据生产状况调配劳动力;(五)负责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整改措施落实;(六)负责定期组织生产协调会以及每天生产碰头会;(七)向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反映工程生产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八)负责提供索赔依据,协助做好工程索赔工作,参加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讨论;(九)负责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一) 执行总公司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质量管理办法; (二)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施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三)项目经理部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中的质量目标分解,上报总公司质检科,并组织施工;(四)工程试验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机构,并优先选用总公司的金石公司。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一)执行安全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总公司的安全管理办法;(二)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七条 项目劳务队管理执行总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的机械、设备、材料管理(一)材料管理执行总公司的材料管理办法;(二)项目经理部所需机械、设备、材料的供应方式按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和工程项目管理附件(1+8)执行。(三)个人承包、项目分包工程的材料按工程项目管理附件(1+8)执行,接受总公司质量监督检查,合同报总公司备案。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信息管理(一)项目信息主要包括在工程实施阶段安全控制、成本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文明施工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信息;(二)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准确地将项目信息反馈给总公司。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财务管理、收入分配、考核奖罚等见相关章节。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的解除(一)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履行完毕;(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解除项目经理的职务:(1)总体工程质量、进度目标达不到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中的要求或发生10000元以上质量事故的;(2)两次被总公司考核完不成进度或达不到质量标准的;(3)施工中发生一次性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下安全事故的;(4)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出现明显超支,项目考核领导小组经考核认定其不能继续胜任项目管理工作的;(5)项目经理渎职、失职造成一次性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6)项目经营考核为亏损的;(7)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有关规章制度,教育后仍不改正的。(三) 非正常解除职务的项目经理在2年内不能在总公司担任相同职务,被解除职务的项目经理的经营风险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用于抵扣项目经营损失,直至扣回全部损失,如有剩余,剩余部分无息退还。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的解体(一)项目经理部解体应具备的条件:(1)工程已完工,与各相关单位已经结算完毕,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在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中明确)。(2)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已经履行完成,经审计、考核合格。(二)工程项目完工后,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向总公司相关职能科室上报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以及结算、施工、债权债务等相关资料;(三)项目经理部解体后,其遗留责任由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承担,费用自理;(四)项目经理部解体后,人员进入总公司人才库。第四章 项目经理个人(或几人)承包管理第二十三条 对于符合工程项目个人承包的,实行项目管理个人(或几人)承包管理。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组建(一)项目管理:在总公司人才库中选取,由总公司指定或由竞聘产生,以竞聘优先。(二)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有权选择下属管理人员。(1)施工技术人员、材料和后勤人员由项目经理确定人数,从总公司人才库中选取(特殊情况需从外部聘用的,必须经总公司批准、报备)。(2)财务人员由总公司委派。(三)项目部组建后,项目经理应与项目部管技人员签订合同,报总公司司法办备案。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职责(见第三章)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包管理费、费用确定(一)费用确定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1+8)相关条款执行;(二)由项目经理通过竞标后确定的上交管理费;(三)由项目经理个人联系承包的工程上交管理费比例在2-8%之间;(四)上缴费用包括应上交的所有费用,按工程进度交纳,按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在责任书中明确。(五)上交管理费比例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包履约保证金(一)项目承包必须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交纳。500万元以上的工程,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得少于50万元,超出50万元部分,项目经理无力承担的,由项目经理向总公司借支,履行财务手续,按10%/年向总公司交纳资金占用费。(二)在签订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之前交纳;(三)按工程大小,由项目经理个人(或几人)交纳。多人承包的,项目经理承担比例不少于60%。(四)项目完工后,经考核无质量、安全、资金和劳务纠纷后,扣除应当由项目经理承担的损失后,如有剩余,剩余部分待业主退还后无息退还。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签订待项目部已组建、项目上交管理费及费用已确定、履约保证金已交纳后,在10天之内由经营部负责与项目经理签订。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收入分配和管理(一)收入分配(1)项目经理个人(或几人)除应上交总公司管理费、费用外,由项目经理个人(或几人)支配。(2)项目部聘用管理人员工资由项目经理确定,报总公司备案,原则上不得低于1600元/月;施工津贴按照总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各项费用按总公司规定,项目部承担并交纳。执行财务管理办法。(3)施工期间项目经理按不高于2000元/月预支生活费,其他人员按不低于项目部所定工资的70%标准发放。(4)工程项目年底完工,资料交接完毕,与业主方办理结算前至次年3月底,施工技术人员(除项目经理外)由项目部承担50%的生活费及费用,其余部分由人才库承担。(二)收入管理(1)非承包人员(项目部聘用人员)按年度兑现剩余工资;(2)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后,经考核各项指标符合承包要求的,按工程款支付比例,兑现承包收入。(3)工程经营亏损,由项目承包人自行承担。第三十条 项目财务管理(一)执行国家会计法、税法等及总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二)在项目所在地开设帐户,专款专用;(三)工程项目部财务核算实行报帐制,项目部做好资金使用计划和材料使用计划,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报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四)上交总公司的管理费、费用在项目承包责任书中明确,按业主支付工程款进度同步上缴;(五)加强财务检查,未经批准严禁支付工程款。总公司在工程过半(或不定期)对项目财务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规现象视数额大小,对项目经理和财务人员进行处罚,严重者撤销项目经理和财务人员职务。第三十一条 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同第三章)第三十二条 项目部解除(见第三章)第五章 项目班子集体承包第三十三条 对于总公司重点、骨干工程和100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项目班子集体承包。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组建(一)项目经理在总公司人才库中选取,由总公司指定;(二)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委派。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职责见第三章。第三十六条 工程项目上缴管理费(率)、费用的确定(一)费用确定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1+8)相关条款执行;(二)由项目经理通过竞标后确定的上交管理费;(三)由项目经理个人联系承包的工程上交管理费比例在2-8%之间;(四)上缴费用包括项目管理人员养老统筹、医疗保险和失业金等,按实际管理人员和总公司相关规定,执行财务管理办法;(五)上交管理费比例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包风险抵押金(一)项目承包必须交纳风险抵压金。1000-1500万元工程交纳30万元,1501万元及以上工程交纳40万元。(二)抵压金用于工程成本、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的保证;(三)项目经理不少于50%;(四)在签订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之前交纳;(五)项目完工后,经考核无质量、安全、资金和劳务纠纷后,无息退还。第三十八条 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签订待项目部已组建、项目上交管理费及费用已确定、风险抵压金已交纳后,在10天之内由经营部与项目经理签订。第三十九条 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一)执行国家会计法、税法、总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和应收帐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二)其他同第四章第三十条。第四十条 收入分配(一)按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约定工资类别执行;(二)工资发放。施工期间工资发放按类别工资的70%预发。项目管理人员工资不包括施工津贴,施工津贴按工期目标、项目经理部人数及经营生产责任制规定的标准核定。完不成总公司上交管理费、费用指标的按以上收入同比例发放收入,直至800元/月生活费。(三)30%部分工资按工程项目承包书考核兑现。 (四)年底完工的工程项目,项目部应承担项目部人员的费用至次年3月底。进入人才库后,按人才库管理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 实行项目班子集体承包且同时承建二项以上工程的项目经理部,其工资按责任书约定为准。第四十二条 实行项目班子集体承包和合作承包相结合的项目经理部,合作承包部分工程不计算产值。对于合作承包部分,按收取管理费用总额的10%20%补贴项目部费用,由项目部进行支配,并实行经费包干。第四十三条 风险收入(一)节约成本和创收的,实行奖励;(二)考核完后,实现超利分成,分成比例以责任书约定为准。(三)分配按总公司生产经营责任制经营单位风险收入分配份额报总公司批准后执行。第四十四条 项目承包质量、进度、安全、管理(见第三章)第四十五条 项目部解除(见第三章)第六章 合作承包管理第四十六条 总公司对有必要采取合作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工程合作承包。所选工程合作商应具有相应的企业资质、施工业绩及良好的社会信誉。第四十七条 工程合作方应向总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业主要求统一向总公司交纳。第四十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的合作承包,由总公司或总公司委托项目经理部与合作商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总公司备案。具体细则执行总公司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相关办法。第四十九条 合作承包工程由项目经理部统一管理,对合作商的资金使用、施工质量、生产安全、施工进度、文明施工、劳务人员工资等进行严格监控。第五十条 合作商必须遵守总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总公司有关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项目经理部人员工资合作方按约定标准发放。第五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支付分包商工程款时,按月扣除管理费、相关费用和税金等费用,报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第五十二条 合作承包工程款支付80%时,合作商上交管理费、费用、所承担的税金应全额交清。第七章 总公司项目管理考核及附则第五十三条 总公司工程部、经营部、市场开发部为工程项目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总公司工程项目的经营管理、监督与考核。第五十四条 考核依据包括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及总公司的相关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考核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第五十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责任成本、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资金管理、劳务工资、上交管理费、费用等内容。第五十七条 考核程序 考核由主管领导牵头,经营部、财务、审计、劳资等部门按考核内容进行检查考核。第五十八条 考核要求(一)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工作;(二)项目经理部应认真对待项目管理考核,及时、全面、真实地提供考核所需资料,切实配合考核工作。第五十九条 考核办法按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中有关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资金使用、劳务工资、上交管理费、费用等进行考核及奖罚。(一)工程质量由质检科按照项目经理部上报的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中的质量目标来考核工程质量的完成情况,主要核实项目经理部已完工程的分部、分项(单元)工程的质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等。(二)工程进度由施工技术科考核工程进度完成情况,主要考核项目经理部工程总形象进度、阶段点(关键点)的形象进度是否达到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中的要求。(三)安全生产由安全科检查、考核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实施情况,主要考核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目标、员工入场教育及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等。(四)上交管理费、费用(1)项目经理部提供各项报表、帐簿等资料。(2)经营部、财务科、审计科考核管理费、费用上交情况。(五)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由总公司工会考核项目经理部的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实施情况,主要检查项目经理部的规章制度的上墙及落实、施工现场是否整齐有序以及卫生等。(六)资金使用由总公司财务科审核项目经理部资金管理的实施情况,主要检查本办法第二十条中的规定。(七)劳务工资劳务工工资标准按合同约定,发放程序按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办理。第六十条 奖罚办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造成的损失,由项目经理部承担,并给予项目经理500010000元的处罚,从风险(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直至扣完。第六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进行竣工考核,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资金回收情况和工程保修责任情况,落实责任和兑现薪金。第六十二条 实习生不参与项目管理的奖罚。第六十三条 总公司职能部门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及主、次责任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1+8)及附件相关制度执行。第六十四条 实行项目经理评定考核制度,被评为优秀项目经理的按总公司相关办法给予奖励。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经营部、工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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