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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局营改增工作汇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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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局营改增工作汇报.docx

    国税局营改增工作汇报第1篇:国税总局解读营改增 国税总局解读营改增 第一个问题,关于服务出口免税的政策把握。 此次新下发的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管理办法,对服务出口的界定,除了强调接受方在境外,同时规定了服务出口行为应与境内的货物的不动产无关。相比较此前的规定,这是一个新的规定,做出这一规定,是因为服务出口和外形资产出口在税收管理上相比较货物出口,情况要复杂的多,目前是为了防止假出口。 但在实际工作中,对服务出口要与境内货物和不动产无关的理解,大家要注意好好把握。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一家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税收咨询服务,提供服务必然要借助一些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但不能认定该服务出口是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有关。下面我再给大家举个与境内货物和不动产有关的例子。一家评估机构受境外单位委托,对境内一处不动产做资产评估,尽管合同是与境外单位签订,收入也从境外取得,也不能认定其为服务出口。这项规定的核心是要把握境内单位所提供的出口服务,其标的物不是针对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 跨境服务及无形资产的界定比较复杂,这类问题在新下发的文件中还有一些,请大家仔细领会和把握。 第二个问题,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有的地区提出这一问题,我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一是增值税条例规定了以货物作为投资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二是原营业税对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征收营业税。而这次营改增下发的文件中没有明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收增值税。 此次营改增的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概念,即有偿转让。有偿的概念包括取得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有偿是一个概念。这个基本规定实际上就解决了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税的问题。投资入股一定有所有权转移,同时取得股权就是取得了经济利益。 下面的问题就是既然要征税,计税依据是什么。很明显,就是其取得的股权价值。任何一个股份制企业的股权价值都是明确的。 以前对货物投资入股是视同销售征税的。这次为什么不对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做同样的安排,以便于比照掌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问题就没有单独明确。 第三个问题,建筑公司在工地搭建的临时建筑在工程完工后拆除,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第一,这一问题包含了不动产抵扣的问题。大家知道,此次营改增不动产抵扣的政策是分2年抵扣。但不能简单的以实物形态来判定是否按照不动产抵扣的规定分2年抵扣。比如企业购进厂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厂房,同属不动产,一个是分2年抵扣,一个就是一次性抵扣。原因很简单,前者属于可以为企业长期创造价值,是企业的生产要素,后期属于企业生产出来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处理的原则不同。建筑企业搭建的临时建筑,虽然形态上属于不动产,但施工结束后即被拆除,其性质上更接近于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物。因此在政策安排上做出了一次性抵扣的规定。 第二,这一问题还包括了进项税额转出的相关规定。拆除了的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其进项税额是不需要转出的。政策依据就是它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文件中规定的是: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拆除。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在工程结束时被拆除,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和这个问题类似的还有餐饮企业购进新鲜食材,还没用完就过期或变质了,超市销售的食品过了保质期还没有卖掉就销毁了。这里都统一明确一下,这些情况都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所规定的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霉烂变质,不应作进项转出处理。 第四个问题,关于兼营和混合销售划分的问题。 关于这一问题,各地上报了许多具体事例来反映这一问题。比如住宿业的酒店在房间里有售卖食品饮料的,如何确定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还有酒店为客人无偿赠送的饮料喝早餐是按兼营还是混合销售?要不要视同销售征税?再比如,定制服装时,有设计费,也有制作费,还有衣料费,该按照混合销售还是按照兼营?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交易项下存在不同的应税行为,兼营是指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交易。定制服装就是卖衣服,是混合销售。酒店房间里售卖饮料食品就是兼营。无偿赠送早餐和房间里的赠送食品饮料、洗漱用品,不能按兼营和视同销售征税。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划分较之前的确复杂了许多. 第2篇: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 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 一、征税范围 1.代驾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2.物业收取的门禁卡工本费,按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答: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3.健身房收取健身费包括健身卡工本费,按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4.网吧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5.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需要缴税?如何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6.提供滑雪服务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答:文化体育服务。 7.酒店因为损坏商品支付的赔偿款,需要交纳增值税吗?按什么税目缴纳? 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8.文化公司在网上代售名家字画,购买方要求全额开具发票,请问如何开具?该企业如何计算税款? 答:按照销售货物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 9.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应按照什么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的规定,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10.一般纳税人将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能否抵扣进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上视同销售,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 11.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二、应纳税额计算 1.建筑业简易征收按项目备案,是否还有36个月不得变更的限制? 答:建筑企业可以根据不同项目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 2.银行、保险等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如何计算 应纳税额?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16家企业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22年第18号)规定:“ 一、同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16家企业(详见附件)实行由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的应纳税额,分别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的方式。 当期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的应纳税额=当期汇总计算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全部应纳税额×(当期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的销售额÷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全部销售额)” 3.纳税人购入符合分两年抵扣的不动产,已经了抵扣60%,但是随后就进行了销售,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税收优惠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是否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 (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需要交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的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的规定,2022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22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 4.营改增后对于大学生创业有什么增值税上的税收优惠? 答: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22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22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征收管理 1.哪些企业需要填写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全部的营改增项目吗?非营改增项目是否需要填写? 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只填写营改增项目。 2.纳税人在异地预缴增值税,一税两费应在何地缴纳? 答:在增值税预缴地缴纳。 3.有纳税人反映,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时,申报系统中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显示为选填,但是如果不填,系统不让上传,这类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规定,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即便申报系统中显示该表为“选填”,仍需要按要求填写该表。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请问预缴税款和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有无先后顺序? 答:先进行预缴税款,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2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纳税申报时,可抵减已预缴税款。 5.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2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在网上进行简易征收备案,如果有很多合同需要多次备案吗?还是和建筑老项目一样只用备案一次? 答:只需要备案一次。 6.在北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小型安装服务需不需要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8号)规定,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7.建筑企业有很多不同的老项目,都选择适用简易办法计税,是否需要分别备案? 答:不需要分别备案。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在36个月内,只需备案一次即可。 五、发票管理 1.公司替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由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保险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取得的房产,销售价格低于取得价格如何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金额能大于销售金额吗? 答:没有政策规定不可以。如情况属实,可据实开具发票,据实享受差额扣除。 3.适用于简易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可否为购货方开具征收率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财税202236号文中的简易计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北京市以外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税款,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在哪个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以外纳税人在本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22年笫9号)规定,北京市以外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统一由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入库。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5.营改增之前开具了购房人为A的地税发票,营改增后因为购房资格问题,需要重新开具购房人为B的发票,这种情况能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纳税人2022年4月30日前已经开具的地税发票在5月1日之后需要退票的,不得再开具地税发票。纳税人应先将需要退票的发票全联次收齐,对于需要重现开票的,税务机关对新开票税额和原开票税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已缴纳营业税的部分可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3篇: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6.企业既有租赁收入,又有销售货物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应如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答:如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附件1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如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3%。 7.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附件1的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8.根据财税2022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2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此处的“4月30日之前自建”应如何界定? 答:4月30日之前自建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2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2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税收优惠 1.残疾人提供服务的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是否可以继续适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附件3的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五、征收管理 1.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营改增手续? 答:不适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人的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办理营改增手续。 2.兼有国地税业务的企业已经是一般纳税人,也有国税的发票,是否还要办理营改增手续? 答:目前,不需要办理营改增的手续。 3.纳税人提供业务管理服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是按季收费,6月末收取二季度管理费时应如何开票?全额开具国税发票还是按比例划分后分别开具地税和国税票? 答:应全额开具国税发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4.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作为纯地税纳税人,原有的开票设备是否还能够使用?如不能使用应如何办理? 答:原有开票设备不能再继续使用,您需要重新到国税机关核定增值税发票,参加技术服务单位免费税控操作培训,购买新的开票设备。同时,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22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5.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项目,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老项目,以开工、完工还是产权登记时间为准? 答:以开工日期为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2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2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6.连锁经营餐饮企业在北京不同区有分支机构,营改增后,是否可申请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答:可以,纳税人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汇总缴纳申请。 7.营改增三证合一的存量户在签三方协议时,银行一般以三证合一的信用代码为准,但存量户未在国税变更税务登记号,此时协议无法发送成功。企业该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先到国税机关办理三证合一手续,办完后再签订三方协议。 六、发票管理 1.网上办理发票审批中要求录入法人身份证号码而法人是外国人的,怎样录入身份证号? 答:录入法人的护照号码。 2.物业费及水电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租赁给其他个人的情况下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与公司经营有关的事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物业公司代自来水公司、供电局收取的水电费开具什么发票?公司代收后上交后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开具什么发票? 答: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费,应按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给物业公司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已办理增值税票种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手中结存的地税营业税发票,是否本月可以继续开具? 答:在2022年5月1日之前,仍可以使用地税发票。 5.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还可以去地税代开发票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6.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7.营该增之后,旅游业开具发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8.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营改增之前已经申报了营业税但是没有开具发票,营改增之后有什么处理办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22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全面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发生应税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22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热点问题(4月21日) 发布日期: 2022-04-21 一、征税范围 营该增后为企业提供保安服务 答:应按商务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其中,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第4篇:国税营改增相关知识测试 某市国税局“营改增”相关知识测试 单位: 姓名: 成绩: 一、填空题:20分 1、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征收率是 2.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包括取得货币、或者 。 3、应税服务增值税税率: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 。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 以下。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 。 5.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 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6、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 个月内不得变更。 7、地税局原针对广告业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3%),营改增试点后由 负责征收。 8、试点实施办法所称应税服务中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是指 运输、运输、运输、运输。 9、试点实施办法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服务、服务、服务)。 10、特定应税服务如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轨道交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单选题:20分 1作为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的8省市之一,福建省从( )实施新旧税制的转换。 A、2022年9月1日 B、2022年10月1日 C、2022年11月1日 D、2022年1月1日 2、以下行业不纳入营改增范围的有( ) A、设计服务 B、网吧业务 C、广告从设计到制作到发布的整个流程D、广告代理公司的各项代理业务 3、以下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的有( ) A、电信增值业务。 B、4S店的汽车清障、施救、牵引等业务 C、旅游景区的观光车、缆车、索道、游船等 D、图书、音像制品租赁 4、以下适用增值税17%税率的有( ),适用13%税率的有( ),适用11%税率的有( ),适用6%税率的有( )。 A、交通运输业 B、研发和技术服务 C、有形动产租赁 D、卷帘机 5、试点纳税人自2022年10月1日起可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但在( )前不得开具。 A、2022年11月1日 B、2022年10月20日 C、2022年11月30日 D、2022年1月1日 6、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A、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B、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 C、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D、增值税普通发票 7、目前没有规定抵扣期限(180天)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有( ) A、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接受铁路运输劳务 B、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 C、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D、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8、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纳税人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未按照规定时间交回确认回执的,视其确定的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 3 B、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C、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不得扣减折扣额。 D、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9、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B、有形动产租赁,只包括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C、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只能由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D、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24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10、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 A、1日、3日、7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B、1日、3日、5日、10日、15日、2个月或者1个季度 C、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D、1日、3日、5日、7日、10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三、判断题 30分 1、自2022年1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缴纳或解缴税款,但所属期为2022年10月之前的税款仍在地税缴纳。 ( ) 2、试点实施后继续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22年10月2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免)税资格认定或报备手续。 ( ) 3、对2022年11月1日前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在2022年6月30日前可继续按照主管地税机关2022年核定的营业额换算成 含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 ) 4、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营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无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主管国税机关应于2022年9月1日前直接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不需重新认定。 ( ) 5、在2022年11月1日后发生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不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设立税务登记。 ( ) 6、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其2022年10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以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 ) 7、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 ) 8、设计施工单位提供设计并负责施工,不单独收取设计费的,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 9、转让无形资产,除了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转让资源外,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 10、应对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前后10天可能出现的购票高峰。要提前做好准备,责任到人,并开展辅导宣传,敦促纳税人避开高峰,提前购票。 ( ) 11、三方协议签订工作在10月份完成,三方协议的验证工作受税种登记有效期制约只能够在11月份进行。( ) 12、完成试点纳税人票种核定后,可在10月21日起开始发票发售工作。 ( ) 13、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 14、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 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 15、试点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福建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且在2022年11月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 ) 四、简答题:10分 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计算题:20分 1.某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11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汽油10万元,购入运输车辆2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联运支出40万元(不含税金额,试点地区纳税人提供,取得专用发票)。 2.某试点地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20000元,某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本月取得交通运输服务收入20001元(含税),该个体工商户本月应缴纳多少增值税?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20分 1、3% 2.货物 其他经济利益 3、17% 11% 6%。 4.500万元(含本数) 一般纳税人 5.一般计税 6、36 7、国税局 8、陆路 水路 航空 管道 9、物流辅助 有形动产租赁 鉴证咨询 10、公交客运 出租车 二、单选题:20分 1C 2、B 3、D 4、C,D,A,B 5、A 6、A 7、A 8、D 9、A 10、C 三、判断题 30分 1、对 2、对 3、错 4、对 5、错 6、错 7、对 8、对 9、对 10、对 11、对 12、对 13、对 14、对 15、对 四、简答题:10分 答: (一)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五、计算题:20分 1.该纳税人2022年3月应纳税额=111÷(111%)×11%10×17%20×17%40×11%11-1.73.44.4=1.5万元。 2.分析:因为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20000元,该个体工商户本月交通运输服务不含税收入为20001÷(1+3%)=19418.45元。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未达到起征点,因此对该部分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 第5篇:河北国税营改增问题解答 河北国税营改增问题解答 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 一、关于我省营改增营业税发票过渡衔接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23 号)规定:自2022 年5 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22 年6 月30 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22 年8 月31 日。 据此,营改增之后,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景点门票(含企业冠名发票)、“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和“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22年8月31日,纳税人应于2022年9月30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除上述发票外的其他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22年6月30日,纳税人于2022年7月31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 (二)纳税人确有需要延用地税机关监制发票的,应提供经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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