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教案旅游政策与法规.doc
精品文档 电 子 教 案学 区: 综 合课程名称: 旅游政策与法规任课教师: 杨 爱 花授课班级: 1201授课时间:2021 / 2021学年第一学期温岭市职业技术学校教务处制一、指导思想:教案是为实现教学大纲的具体细化而精心设计的授课框架,也是教师为实施课堂教学而做出以课时为单位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教学方案。其作用是对课堂教学的总的导向、规划和组织,是课堂教学规划的蓝本。使教案能起现备忘录作用、是资料库作用、教改课题源作用。教案应该是丰富案例、精心思索过的问题、教学后的得失体会等,往往成为教师选择教改、研究课题的源泉。二、具体要求:1.教案编写要依据教学大纲和教材,从学生实际情况出发,精心设计。一般要符合以下要求:1明确地制订教学目的,具体规定传授根底知识、培养根本技能、开展能力以及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2合理组织教材,突出重点,解决难点,便于学生理解并掌握系统的知识。3恰当地选择和运用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面向大多数学生,同时注意培养优秀学生和提高后进生,使全体学生得到开展。3原那么上一次课一次教案,应有首页和续页。2.教案应表达本次教学的过程,整个教案是授课教师教学思想、教学方法的重要表达,它反映了教师的自身素质、教学水平、教学思路、教学经验。首页填写完整,续页应含有必要的图、表、板书设计、例题、习题、课后作业等实施要素。教案过于简单或讲义式教案视为不合格。3.任课教师应遵循专业培养方案制订的培养目标,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在熟悉教材、了解学生的根底上,结合教学实践经验,提前编写设计好每门课程每个章、节或主题的全部教学活动。4.“教学要求是依照教学大纲要求,本课程学生应掌握、熟悉、了解的要点。“教学重点是依据教学目标,在对教材进行科学分析的根底上而确定的最根本、最核心的教学内容,一般是一门学科所阐述的最重要的原理、规律,是学科思想或学科特色的集中表达。它的突破是一节课必须要到达的目标,也是教学设计的重要内容。“教学难点是指学生不易理解的知识,或不易掌握的技能技巧。难点不一定是重点,也有些内容既是难点又是重点。5.“教学方法是教师和学生为了实现共同的教学目标,完成共同的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运用的方式与手段,包括讲授法、现场演示法、讨论法、练习法、案例分析法等。6.“课程资源准备:包括教室条件说明、教具准备、多媒体或电子教案准备、教学参考资料等内容。7.“教学设计:主要包括本次授课的主要教学内容、时间分配、教学模式如理论教学、实践教学、讨论式教学等、教学方法等设计内容。8.“教学效果包括课堂小结和作业布置。“课后心得应反思本次课在教学设计初期和教学过程中、教学后存在的遗漏和学生的反响以及缺乏之处进行小计,以便以后能加以改正。温岭市职业技术学校电子教案纸学 科授课时间课时数2教 材课 节第一章 法的根底理论知识 第一节 法的本质和起源课 题教案类型教学目标教学要求知识目标:能力目标:情感目标:教学重点教学难点课程资源准备?将法律进行到底?经典法治故事趣谈教 学 设 计备 注引入:法的组词书法、语法、唱法、拳法、写法、读法,万事皆有法,有法可依。一、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概念法律:指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也泛指整体或抽象意义上的法律文件,即一切标准性法律文件的总称。1法是一定阶级意志的表达2法是由掌 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所制定的,为统治阶级利益效劳。3法是人类开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出现、消亡。二、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2法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3作为法的国家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总之,法是由 决定的、表达 的、由 的总和。三、法的根本特征1法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反映统治阶级的行为标准,具有鲜明的阶级性。234四、法的起源与开展。1、法的起源2、法的开展列表题:法律的历史开展形态1奴隶社会的法表达奴隶主阶级意志特征:第一第二第三法律第一部:约公元前21世纪末,乌尔第三王朝公布的?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汉漠拉比法典?是世界上现存最完整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比上部法典要晚,但是比上部保存的完整。亚洲西部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流经的区域被称为两河流域这一地区地形平坦, 气候温和, 土地肥沃, 农业和手工业十分兴旺公元前 年左右, 两河流域地区相继出现了一些国家这些国家是由农村公社开展起来的, 与后来的国家还不太一样, 这些国家的国王还不是具有无限权力的专治君王, 这些国家还有原始社会的剩余影响而在当时, 调整社会关系主要是依据习惯法, 而由於各个地区的习惯法是不相同的, 并且有些习惯法也很难适应社会开展的需要, 因此, 法的诞生就成了社会的需要, 历史的必然这时的两河流域, 经过屡次战争, 各个分散的小国开始逐步被统一, 出现了中央集权国家的雏形到了乌尔第三王朝 (约公元前 年) , 随着国家不断地扩大, 王权不断地增强, 出现了现在知道的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这部法典保存得很不完整, 只残存了几条, 其根本内容是保护奴隶主的私有制经济后来, 两河流域的其他一些国家也陆续制定出一些法律乌尔第三王朝灭亡之后, 两河流域又陷入长期分裂的局面直到公元前 世纪, 两河流域中部的国家巴比伦强盛起来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征眼了周围的一些国家, 占领了两河流域的大局部地区, 在两河流域建立了统一的国家汉穆拉比完成统一两河流域的大业后, 建立起新的中央集权的奴隶制国家, 但由於它是在征服诸多小国的根底上建立起来的, 因此, 新的国家内存在着不同的文化、语言和习惯, 也有着各式各样的法律, 这给统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於是, 汉穆拉比在各国原有法律的根底上, 结合一些氏族部落的习惯, 制定了一部全国通行的法律这就是古代两河流域最重要的法律, 也是对后世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法典?共 条, 是一部司法判决的汇编这部法典带有鲜明的奴隶制社会的特征, 并受原始社会剩余的影响让我们看看这部法典的规定吧! 首先, 它把人分为假设干等级, 奴隶自然是处於最低下的等级里了, 奴隶不仅没有任何权利, 连生命都不能保障法典规定: 打死奴隶, 只需赔偿奴隶的主人一些银钱即可在法典里, 奴隶的地位和牲畜的地位是相同的当然, 奴隶被法律明文规定不享有正常人的权利并非汉穆拉比法典的独家专利, 这几乎是所有奴隶制国家的流行病, 尽管这些国家远隔万里、互不往来另外, 汉穆拉比法典中还有大量原始社会习惯法的痕迹, 这又是奴隶社会法律的一大特色如法典中规定的某些制裁是按照同态复仇的习俗, 例如你打断了我的骨头, 我也必须把你的骨头敲断等当然这些规定只是适用於奴隶的汉穆拉比法典对契约、债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 水平之高颇令人吃惊, 似乎不像是那个时代的法律了这大概和古代巴比伦繁荣的商业和手工业有关罗马罗马法奴隶制时代最成熟、最完备的法典古代罗马国家建立在欧洲的地中海中央的意大利半岛 (又称亚平宁半岛) 上意大刊半岛南端隔着一条狭窄的海峡是西西里岛, 西面是撒丁岛和科西嘉岛, 东面隔着亚德里亚海是巴尔干半岛, 北面那么是阿尔卑斯山脉意大利气候良好, 雨水充足, 河流密布, 土地肥沃, 很适於农业生产罗马人属於印欧语系民族的一支拉丁族, 很早以前就定居於意大利半岛的中部从公元前 年至公元前 年左右, 罗马开始从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制向阶级社会的奴隶制过渡罗马的氏族公社制度与古希腊大体类似, 各氏族有共同的土地, 共同的墓地, 共同的节日和祭祀;氏族内不准互相通婚, 氏族成员有互相帮助的义务, 有相互继承及选举和罢免首领的权利罗马的氏族部落大体是这样组织的: 由几个家长制家族组成一个氏族, 个氏族组成一个胞族 (库里亚) , 个胞族组成一个部落 (特里布) 罗马共有三个部落, 这三个部落联合组成罗马公社罗马公社权力结构也同古希腊类似, 古罗马与古希腊有很多类似之处, 这大概也是欧洲各民族都有相通之处的根底吧罗马公社的最高权力属库里亚会议 (人民大会) , 凡成年男子均可参加库里亚会议这个会议有权处理一切重大问题, 如宣战、选举国王等罗马公社另一个权力机构是元老院, 由 个部落首领组成, 处理公共事务, 在一般事情上有决定权, 但较重要的事情, 那么由元老院讨论后交库里亚会议通过除此之外, 罗马还有一个名称为勒克斯的王他是由库里亚会议选举产生的, 身兼军事统帅、最高僧侣、最高法官数职但勒克斯是选举产生的, 不是世袭, 可以罢免, 还没有过大的权力这时的罗马政体, 还是氏族公社时期军事民主制的政体随着社会的开展, 罗马人中形成了贵族和平民两大社会集团贵族是罗马公社的全体成员, 平民那么是外地迁入罗马或被罗马征服的其他部落的成员平民不是奴隶, 他们的身份是自由的, 但他们又不能享受任何公民的权利他们不能参加任何公共会议, 当然就更不能参加权力机构的库里亚会议;不能担任官职, 不能和贵族通婚但他们要纳税, 要服兵役, 要承当各种义务到了公元前 年左右, 由於战争频繁和工商业的开展, 罗马的平民人数已超过贵族人数而且罗马的工商业大多由平民经营, 因此, 平民的经济实力大为增强平民在政治上毫无权利而只尽义务的现象, 与平民阶层的经济实力很不相符, 於是, 贵族与平民的矛盾日趋锋利, 平民迫切要求取得政治权利就在雅典的梭伦改革后不久, 罗马的统治者塞尔维·图里阿也进行了类似的改革他的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将一切服兵役的男子 (不分贵族和平民) 按其财产分为 个等级, 每个等级按规定建立军事百人团第一等级按规定建立了 个百人团, 而其他 个等级一共才有 个百人团这位改革者还设立了百人团会议, 这是新型的人民大会, 表决以百人团为单位, 每团一票最富的第一等级共 票自然占多数, 权利开始向富人手中转移, 也就是向平民手中转移同雅典的梭伦改革一样, 罗马的这次改革彻底打破了以血缘为根底的氏族公社的政体奴隶制的国家因此而出现了, 法也因此而诞生了罗马法是奴隶制社会里最兴旺、最完备的法律罗马法中对简单商品生产的各种关系 (如买与卖、债权与债务、契约等) 都作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 以致后来的各个历史阶段的法律, 都不能对此有什么实质性的修改由此可见罗马法的水平之高罗马法从初步形成到开展完备, 经过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阶段罗马国家建立初期, 罗马实行的是习惯法, 即以习惯作为法律依据, 而法官那么全部由贵族担任由於习惯法是含混不清的, 所以法官可以任意曲解, 这对平民十分不利平民经过斗争, 终於制定了罗马第一部成文法, 由於这部法律是刻在 个铜表上的, 所以称之为十二表法十二表法虽然只是反映了罗马奴隶制社会初期的社会关系, 并没什么值得赞颂的地方, 但它毕竟使法律有了文字依据, 而贵族法官也不能胡乱审判了接着, 平民阶层又经过长达两个世纪的斗争, 终於建立了一系列法律, 这些法律规定平民有权担任各级官职 (包括最高官职) ;废除债务奴役制;平民会议具有完全立法权由於这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建立, 平民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都已取得了与贵族完全平等的地位, 享有和贵族一样的公民权从此, 原来意义上的平民阶层在古罗马消失了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开展而变化的而罗马国家在从公元前 世纪到公元 世纪长达千年的过程中, 各种各样的法律和解释法律的著作真是多如牛毛, 法律处於极端复杂混乱和没有系统的状态为了消除这种状况, 使法律条理化, 在公元 世纪, 罗马对以往的法律进行了大规模的整理和编纂工作最后, 终於编出了一部后世称为?罗马法大全?的法律文献这部文献是奴隶制社会最完备的法典, 反映了奴隶制社会开展到最成熟阶段的各种社会关系, 对后世影响极大罗马法的传统结构分为公、私法两大局部公法是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也就是说, 但凡保护国家利益的标准都属於公法, 保护私人利益的标准都属於私法古罗马这种将法划分为公、私法的原那么, 成为后来的法学划分的根底古罗马还将私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所谓人法是关於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在古罗马的法律中, 只有自由民才能称得上人, 奴隶是物品, 不享有做人的权刊自由民要享有权利必须具有人格按法律规定, 人格是由三种身份权 (自由权、市民权、家属权) 构成的, 总称人格权人格权首要的是自由权, 没有自由权, 就不是自由民, 也就不能算人;其次是市民权, 市民权是罗马公民拥有的一种特权, 有这种特权的罗马公民可参加选举, 担任官职等, 而被罗马征服的其他地区的自由民那么不享有市民权;最后是家属权, 家属权是指家长有操纵一家的全权上述人格权不是每一个自由民都具有的, 如果不同时具有三种权利, 就是人格减等, 人格减等的人的权利能力那么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物法主要包括权利客体的物, 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区分, 以及继承、债权等方面的内容诉讼法是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一系列规定罗马法的诉讼法对国家司法活动的一般原那么、案件管辖范围、诉讼的种类和时效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罗马法是在奴隶制私有经济、特别是简单商品生产非常兴旺的条件下逐渐完备起来的, 因而对后来的以私有制为根底、以商品经济为条件的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律产生了巨大影响随着资本主义的扩张, 罗马法的影响普及全球各地 年以前的中国的法律, 也可以看出罗马法的痕迹人类历史上的奴隶制时代, 由於情况千差万别, 因而反映奴隶制社会关系的奴隶制法律也是五花八门的大体上说, 巴比伦、印度的法律是奴隶制早期社会经济和社会关系特点的反映, 并反映了亚洲、非洲地区当时的法律制度的一些特征而希腊和罗马的法律那么反映了奴隶制兴旺时期的社会经济以及社会各阶层之间关系的特点罗马法又是从希腊法的根底上继承开展起来的, 并演变成为整个奴隶制时代最成熟、最完备的法典, 以致到了今天, 我们仍能从许多国家的法律中, 看到罗马法的影子当然, 无论奴隶制的法律差异有多大, 但有一点是共同的, 即从法律上就规定了奴隶不算人, 不享有做人的任何权利有一点要说明的是, 并非法律规定奴隶才失去做人的资格, 而是社会形成了这种状况, 法律只是追认而已更何况很多奴隶制国家根本没有法律印度摩奴法典说到印度的法律, 就不能不简略介绍一下印度的历史印度这个国家, 大家也许是很熟悉的古代印度的地理范围大致包括今天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的领土早在公元前 年之前, 印度河流域就有了居民, 称为达罗毗茶人达罗毗茶人利用印度河流域良好的自然条件, 形成了兴旺的农业和手工业但在公元前 年左右, 一支来自中亚草原的游牧部落入侵印度, 强迫当地的达罗毗茶人当奴隶, 这支入侵印度的游牧部落, 被称为雅利安人雅利安人入侵印度之后, 建立了国家, 并从公元前 年开始, 逐渐形成了一套严格的等级制度, 称为瓦尔那制度, 我国通常译为种姓制度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政治、文化的灵魂和精髓, 自然, 也是古代印度法律的核心什么是种姓制度呢? 这个制度把人分为四个等级 (种姓) 第一个种姓是婆罗门, 就是僧侣, 地位最高, 掌握神权;第二个种姓是刹帝利, 就是军事贵族, 掌握世俗的军政大权, 地位仅次於婆罗门;第三个种姓是吠舍, 他们是从事农业或工商业的平民;第四个种姓是首陀罗, 他们是奴隶或处於奴隶地位的穷人为了使种姓制度永久化和固定化, 僧侣又假托神的意志写成一部?摩奴法典? (摩奴是传说中神的儿子, 法典被编撰人说成是摩奴制定的) 摩奴法典的内容并不完全局限於法律, 还有一些宗教、哲学方面的内容但它确实是古代印度奴隶制社会的主要法律标准在印度古代早期的O 多年历史上, 摩奴法典一直被奉为圣典, 即使到后来印度被异族入侵、占领和被英国统治时期, 摩奴法典的主要精神一直在民间有着深远的影响, 直至现代不仅如此, 在历史上, 东南亚很多国家如缅甸、泰国、印尼、柬埔寨、老挝等国, 也深受摩奴法典的影响从而形成了以摩奴法典为根底的印度法系这部神话般的摩奴法典共 章, 条, 它实际上是印度古代习惯法的汇编也就是说, 摩奴法典是将当时的印度已经在实际中形成的各种行为标准聚集在一起, 再以神的名义公布出来不过, 这个神的儿子倒是很坦率, 它成认制定法典的目的就是为了明确各种姓间的权利与义务世界上, 尤其是古代公开把人分成各个等级, 公开规定一局部人有权利践踏和蹂躏另一局部人的法律也很多, 但如摩奴法典这样无情, 恐怕还是绝无仅有的摩奴法典的核心是种姓制度, 是把种姓间的不平等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让我们来看看法典是如何规定的吧! 上面已经说过, 印度有四个种姓, 婆罗门、刹帝利是统治者;吠舍、首陀罗是被统治者尤其是社会地位最低贱的首陀罗, 按法典规定: 他们只有一个义务和一种职业, 这就是为上等种姓, 特别是婆罗门效劳法典还规定: 首陀罗终生是奴隶, 即使主人发慈悲, 释放了他, 但他还是奴隶, 因为他奴隶的身份是与生俱来的那么首陀罗发财之后有没有可能改变身份呢? 没有可能按法典规定, 首陀罗的财产可以随时被剥夺, 而无须用什么名义那么首陀罗的子女呢? 自然, 奴隶的儿女永远是奴隶因为首陀罗的地位太低下了, 以致生命都没有保障摩奴法典规定: 杀死一个首陀罗, 只需赔偿一头公牛和 头母牛, 而且不是赔给被害者的亲属, 而是赔给他的婆罗门主人, 因为他的主人少了一个会说话的工具这和杀死婆罗门的一只猫或一条狗应付赔偿的规定是同等的摩奴法典还嫌这些规定对首陀罗太优厚了, 在精神上还要再摧残他们按法典规定, 其他种姓都可享受宗教中的入门式, 凡经入门式的便可称再生人 (在宗教的意义上是又诞生了一次) 惟独首陀罗被剥夺了这种权利, 因而被称之为非再生人信仰宗教的人恐怕没有比这个更痛苦的了首陀罗这个印度最低贱又是最悲惨的种姓, 从社会意义上来说, 他们是一无所有了, 剩下的仅仅是躯壳而已印度种姓制度的出现确实是人类社会历史上一种非常奇特的现象, 尽管印度在古代东方曾创造了灿烂的文化, 但也制造了种姓制度这一怪胎因此, 种姓制度从诞生之日起, 便遭到强烈的对抗到后来, 对抗的强度越来越大, 对抗的范围越来越广, 在对抗种姓制度的斗争中, 诞生了一个新的宗教, 这就是后来成为世界上三大宗教之一的佛教由於本书不是探讨宗教的, 所以在此就不介绍佛教的教义和影响了但是, 可以说明的一点是, 佛教主张各种姓在宗教中是一律平等的希腊国民军事教育法梭伦立法由於人类历史开展的不平衡, 世界上各个地区人类所处的社会形态也是不一样的在西方的欧洲地区, 最先产生奴隶制国家和法的是古代希腊古代希腊的地理范围包括现在的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地中海和黑海沿岸的某些地方古代希腊的经济和文化是非常兴旺的早在公元前 年左右, 希腊就有了奴隶制的国家, 这些国家在当时的世界上来说, 是十分兴旺和富裕的但好景不长, 大约在公元前 年左右, 有一支多利亚人的部落集团迁徙到希腊, 多利亚人社会开展很落后, 还处於原始社会状态他们迁入希腊后, 带动了很多其他部落纷纷向希腊迁移结果, 兴旺的奴隶制国家瓦解了, 先进的文化消失了, 定居在希腊的各民族普遍过起了原始社会的父系氏族公社的生活古希腊的父系氏族公社的各部落是实行军事民主制的所谓军事民主制, 就是由部落的成年男子即全体战士组成人民大会人民大会是部落的最高权力机构, 同时人民大会还选举产生军事首领, 作为战时的军事统帅但是, 由於各部落间战争频繁, 军事首领的权力就日益扩大, 即使没有战争的日子里, 军事首领的作用也愈加明显另外, 由於有战争, 必然就会有俘虏被俘虏的敌人, 在那个岁月里, 出路只有一条, 就是当奴隶古希腊的军事民主制没有维持多久, 奴隶制时代就来临了公元前 年至公元前 年, 是古希腊奴隶制社会形成的时期这一时期的希腊, 生产力迅速开展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巨大开展, 聚积起大量的社会财富, 在氏族公社中占领导地位的部落首领和军事首领, 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权力, 在社会财富再分配的过程中为自己分配了大量的财富不平等的私有制产生了, 贫富悬殊产生了, 原始社会的公社所有制再也无法维持, 原始社会只好寿终正寝, 国家诞生了古希腊人建立的国家, 以一个城市为中心, 包括周围一些村镇, 所以称为城邦在古希腊, 这种城邦式的奴隶制国家, 数以百计如果拥有几百平方公里土地, 几万人口的城邦, 在希腊, 就可称为大国了当然, 如果让东方的中国、印度、埃及等奴隶制大国的国王知道, 一定会嘲笑这些小得可怜的国家的古希腊的几百个国家, 在历史上从未统一过因此, 虽然古希腊很早就出现了法律, 但适用於全希腊的统一法律却没有在古希腊这几百个国家中, 最强大的和最重要的是斯巴达和雅典, 而且这两个国家也是古希腊奴隶制两大政体的典型代表斯巴达是奴隶制贵族政体的代表;雅典是奴隶制民主政体的代表所以, 了解这两个国家的法律, 就可知道古希腊的法律制度了以严格的军事生活和军事制度而闻名於世的斯巴达人, 读者大概早已有所了解斯巴达人在希腊建立国家之后, 就开始了大规模的对外侵略和征服在长期的侵略过程中, 斯巴达人占领了很多地区, 它把被占领地区的居民变为自己的奴隶, 称这些奴隶为希洛人到后来, 希洛人超过斯巴达人数十倍之多为了统治这超过自己数十倍的奴隶, 斯巴达人形成了一整套的机构、制度和法律斯巴达的政治体制是贵族专政, 斯巴达的国家机构由国王、长老会议、公民会议和监察官组成斯马达有国王两人, 但国王有些名不符实, 不如其他奴隶制国家的国王那样一呼百应, 唯我独尊, 掌握至高无上的大权斯巴达的国王平时只有审判某些案件和主持某些祭奠的权力, 好似一个法官但国王在战时统率军队, 权力很大长老会议是斯巴达的最高权力机构, 决定一切重大事务, 会议成员除国王外为 人, 由公民会议选出, 实际上选出的全是贵族出身的长老们公民会议由全体 岁以上的男子组成, 实际上起不了什么重大作用监察官 人, 也是选举产生, 但中选者多为贵族, 监察官能监督国王、审讯国王, 可左右长老会议因此, 斯巴达的实际统治者, 就是这些监察官们斯巴达这种政治体制造成了一种互相监督, 谁也无法实行专制统治的状况斯巴达的这种状况在世界整个奴隶制社会中是比拟奇特的斯巴达国家的整个体制就是一种原始社会与奴隶制社会的混合产物, 在斯巴达的法律中这一点反映的尤为明显我们先不说斯巴达一般性的法律, 先谈斯巴达的一个特殊法国民军事教育法国民军事教育法规定全体斯巴达人都要实行严格的军事训练和军事纪律, 整个斯巴达国家就如一个大军营初生的婴儿, 首先由长老检查他身体是否强壮, 能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战士, 不合格的婴儿, 就被扔进深山儿童长到 岁, 就到少年儿童营过集体生活, 受集体训练 岁以上的男子, 正式开始军营生活, 每天有军事训练, 并驻防各地 岁以上的男子, 才可回家住宿, 但在年满 岁以前, 仍须服兵役, 并每天参加军事训练由於这个法律, 使得斯巴达人勇猛无比, 个个都是出色的战士, 因而它可以奴役比自身人口多几十倍的奴隶而毫不费力斯巴达人真是个军事怪物斯巴达的法律制度大概有下面几项内容: 首先, 在斯巴达, 只有斯巴达人才享有公民权而被称为希洛人的奴隶, 是没有任何权利的但希洛人又和其他奴隶制国家的奴隶不一样, 他们不是任何私人的奴隶, 而是整个国家的奴隶, 由国家分配给每个斯巴达人使用对自己所管辖的希洛人, 斯巴达人可以任意处置, 包括杀掉, 但无权买卖其次, 斯巴达将全国的土地按照全体服兵役的斯巴达成年男子的数目, 划分出面积相同的份地, 每人一份, 分给斯巴达人土地由希洛人耕种, 不能买卖所以, 在斯巴达没有贫富的差距, 因为大家占有的土地都是相同的贵族与平民相比只有地位的上下, 没有财富的多寡这种经济关系也反映了原始公社的特征, 因此, 斯巴达这种奴隶制只是国家作为奴隶主的奴隶制斯巴达的法律对婚姻与家庭的规定也反映了原始公社的特征虽然法律规定是实行一夫一妻制, 但妻子同别人发生性关系也是可以的, 并不受惩罚这也残留着原始公社群婚制的痕迹斯巴达对诉讼的规定也很有意思: 刑事案件由长老会议审理;民事案件由监察官审理;继承案件由国王审理;公民会议还有一定的司法权司法权力如此分散, 也是和斯巴达国家的政体相符合的, 斯巴达的政体形式造成了人人都无法专制的局面上述就是斯巴达法律的根本内容正是因为斯巴达的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 使得斯巴达在希腊称霸一时斯巴达人无论男女都是军人和军人家属, 他们不从事其他职业他们不种田、不做工、不经商, 对文学、艺术、科学不感兴趣, 也不去关心因此, 斯巴达无论在经济上还是文化上, 都是十分落后的可是, 就是这个十分落后的国家, 凭借其军事实力, 最终称霸希腊在古希腊, 另一个最重要的国家就是雅典了雅典国家大约产生於公元前 年左右雅典国家政权最初是由执政官、贵族会议和公民大会组成, 权力主要集中在执政官和贵族会议手中由於雅典的工商业很兴旺, 在经营工商业中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的平民对於氏族贵族垄断政权十分不满, 强烈要求改革公元前 年, 梭伦中选为首席执政官, 制定了一系列法律, 改革开始进行要谈雅典的法律, 就要从梭伦立法开始梭伦最重要的法令之一是解负令法令取消一切债务, 因债务而抵押的土地归复原主;因债务而卖身的奴隶恢复自由;因负债而被卖到其他国家的奴隶那么由国家负责赎回, 并永远禁止公民因负债而成为奴隶从此, 雅典的奴隶来源就是海外掠夺或战争俘虏了, 本国的人民再也不必担忧会成为他人的奴隶了梭伦的这项改革, 为以后希腊其他国家和罗马废除债务奴隶奠定了根底梭伦立法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高公民大会的权力, 削弱贵族会议的权力梭伦设立了一个叫 人会议的组织, 由雅典 个部落每个部落各选 人参加, 作为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 使贵族会议的权力大为减少梭伦还设立公民陪审法庭, 作为雅典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 因而从贵族会议手中又夺走了司法大权公民陪审法庭由陪审员组成, 每个公民都可中选为陪审员, 法庭判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 由陪审员投票决定这种陪审员制度, 一直延续至今, 可见这个制度的合理性梭伦立法还有一项重要内容是按财产的多少, 把公民分为四个等级第一、二等的富裕公民被选为执政官;第三等级的中产公民可随一二等级被选为 人会议成员;第四等级的贫民那么只有参加公民大会和担任陪审员的权利这是梭伦的又一大创造, 把人分为等级固然不新鲜, 但以私有财产决定人的社会地位, 却是梭伦的创新民族公社的原始社会形态中靠血缘关系或靠贵族、首领的传统身份来决定社会地位的现象在其他奴隶制国家是非常普遍的, 可是在雅典, 这种原始社会制度的剩余却被梭伦的这项规定消除净尽说起古希腊灿烂的文化, 人们往往津津乐道於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斯多德或阿基米德、毕达哥拉斯, 很少提起梭伦, 大概这是由於梭伦没有什么流芳百世的著作吧其实, 梭伦的作品, 不是用文字写的, 而是用行动写的在梭伦以后的岁月里, 又陆续出现了一些立法, 把梭伦开创的民主政治推到了鼎盛时期其中最主要的是取消了以部落为单位推选代表, 而改为将雅典全国划分成 个选区, 每个选区都是基层行政阳军事组织这种按地域而不是按血缘来划分居民和管理居民, 就敲响了氏族制度最后的丧钟不仅如此, 希腊还取消了部落选举出的 人会议, 代之以每个区选出 个代表, 个选区共 名代表组成的 人会议此外, 还正式规定由全体公民组成的公民大会是雅典的最高权力机关雅典的民主化进程到达了非常惊人的程度, 以致比起现在的某些国家的政体都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因此, 民主化可以说是雅典法律制度最主要的特点这种民主化的政治经过中世纪的长期黑暗之后在近世又重放光辉, 对近代的法律制度建设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雅典法律还有一个突出之处是严格保护私有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这个在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法律中再三强调的原那么, 在古希腊时雅典国家的法律里就已有明文规定而且, 在雅典, 历届执政官就职时, 都必须宣誓要保护每个公民的私有财产上面介绍了古希腊法律中两个典型的代表;斯巴达和雅典这两个国家是奴隶制时代集权政治和民主政治的代表在斯巴达, 公民的主要的权利和义务只有一条: 为国打仗;而雅典, 公民的政治、经济权利那么得到充分保障不过, 请读者们切记, 无论是斯巴达还是雅典, 奴隶都不是公民, 是没有任何权利的2封建社会的法是 意志的表达。根底是:特征:第一第二第三中国古代社会是“人治社会而非“法治社会,这是学界共识。皇帝金口玉言、言出法随,使得封建时代的立法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这就使一局部人误认为,中国封建时代只有人治而没有法治,也没有法律制度或法律制度相当的零散、随意、不成体系。实际上,中国封建时代有相当完善的法律制度,并且自成一体,学界称为中华法系,是世界古代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从形成到解体延续数千年,对普通百姓的生活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包括日常对话中常使用的俗语,如十恶不赦、挨千刀的千刀万剐、充军等词语,均来自古代法律制度。十恶不赦,在生活中,形容人罪大恶极、不可饶恕经常使用这个词语,在现代汉语中泛指重大罪行。“十恶,最初是佛教中的一个用语,指十种当招致地狱、饿鬼和畜生这“三恶道苦报的恶业,故又称“十恶业道。但真正使“十恶广为传扬的是因古代的封建刑法制度中亦有“十恶之名。?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作为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并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且“犯此十者,不在八议“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分的法律制度论赎即以钱或财物抵罪之限。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根底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唐朝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唐律?篇首,且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为常赦所不原,即这十种罪大恶极的罪行是不予赦免的。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的渊源。挨千刀的,这个词使用的语境较为特殊,女子对某个男士又爱又恨、爱恨交加时,通常称该男士为“这个挨千刀的。“挨千刀的是千刀万剐的引申,而千刀万剐又是民间对古代一种法定死刑的俗称,其法律专业术语称为“凌迟。 凌迟也称陵迟,陵迟原来指山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用于死刑名称,那么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凌迟刑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正式定为刑名是在辽代,此后,金、元、明、清都规定为法定刑,是最残忍的一种死刑,主要用于处分那些十恶中的一些犯罪,如谋反、大逆等。到了清朝乾隆时期,如果打骂父母或公婆、儿子杀父亲、妻子杀丈夫,也是触犯伦理道德的重罪,要处凌迟刑。 充军,在某些方言中,对于无所事事、在外面瞎逛、经常不回家的行为称为充军,如小孩出去玩,很长时间不回家,家长找到孩子后常骂道“你又到哪里充军去了。充军原为古代的一种刑罚,就是罚犯人到遥远地区从事强迫性的屯种或充实军伍,是轻于死刑、重于流刑的一种刑罚,作为死刑代用刑。发遣罪人充军,秦汉时就有, 宋、元创设,明正式入律,且盛行于明,开始主要是出于卫所兵制充实军士的需要,后来成为重刑苦役制度,分极边、烟瘴均4000、遥远3000、边卫2500清为近边、沿海附近1000清为附近等执行刑罚场地。充军劳役监分布所在,最远4000里,最近1000里,分发地区南北方向有一定限制,按刑罚所及的对象和刑期,有终身本人毕生充军和永远本人死后由子孙亲属接替两种。妇孺皆知的水浒人物宋江、林冲就被处过充军刑罚。· 日耳曼民族法兰克王国的法律制度奴隶制社会后期, 罗马人建立了一个横跨欧亚的大帝国罗马帝国罗马人把居住在罗马帝国北方的外族部落称为蛮族这些外族部落人数最多的是克尔特人、日耳曼人和斯拉夫人而这时的日耳曼人, 还处於氏族社会末期到了公元 世纪至 世纪, 各日耳曼人部落开始结成联盟, 其中较大的一支就是法兰克这时的罗马帝国已从奴隶制社会开展的顶峰衰落下来, 各地不断发生奴隶和农民起义, 使得垂死的罗马帝国更加摇摇欲坠与此同时, 被当时中国汉朝打败的匈奴人的一局部, 经中亚向西迁徙入侵欧洲, 引起了连锁反响式的民族大迁徙, 很多外族部落纷纷迁移到罗马帝国境内这时罗马帝国已无力对付这些外族的入侵, 外族人在罗马帝国境内建立了自己的王国, 将罗马帝国瓜分, 不可一世的罗马帝国从此灭亡了作为日耳曼人一支的法兰克人, 也乘这个大动乱的时机, 侵入罗马帝国境内, 建立了法兰克王国这时的法兰克王国, 正在瓦解过程中的氏族制度同原罗马帝国境内日益开展的封建因素相结合, 形成了西欧的封建制王国内的氏族部落组织逐渐被国家政权机关所代替, 各部落间的习惯也逐渐演变成法律以法兰克王国为主要代表的日耳曼人建立起来的各个王国, 在公元 世纪将过去的不成文的习惯法编纂为成文法典由於日耳曼人各部落的习惯大同小异, 所以各王国的法律的根本精神也是大体相同的, 后世称这些法律为日耳曼法日耳曼法同罗马法一样, 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也起着相当大的影响日耳曼法的主要代表就是法兰克王国的法律制度当时法兰克王国内一方面私有制已出现, 各阶级已形成;另一方面氏族部落虽已逐渐解体, 但影响还未消除因此, 这些社会矛盾和社会现象就突出地反映在日耳曼法上使日耳曼法具有以下几个根本特点: 首先, 强调个人服从集体, 个人的权利义务要受到家庭和氏族的制约后来的法学家称日耳曼法的这个特点为团体中心, 以区别於尊重个人意志, 严格保护私有财产以个人为中心的罗马法, 这种团体中心的倾向, 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