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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1)1614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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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1)16145.docx

    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条  为为了规范范农业基基本建设设单位财财务管理理行为,强强化财务务监督,保保障资金金的安全全、合理理和有效效使用,提提高投资资效益,根根据财政政部基基本建设设财务管管理规定定及国国家有关关法规,结结合农业业的特点点和实际际情况,特特制定本本办法。第二条条  本本办法适适用于农农业系统统(包括括种植业业、畜牧牧业、渔渔业、农农机、农农垦、乡乡镇企业业及部属属企事业业单位等等,下同同)所有有执行国国家农业业基本建建设投资资计划进进行项目目建设的的单位,包包括当年年安排基基本建设设投资、当当年虽未未安排投投资但有有在建工工程、有有停缓建建项目和和资产已已交付使使用但未未办理竣竣工决算算的项目目建设单单位。第三条条  农农业基本本建设财财务管理理的基本本任务:贯彻执执行国家家和农业业部有关关法律、法法规、方方针政策策;做好好基本建建设资金金的预算算编制、执执行、控控制、核核算、监监督和考考核工作作;依法法、合理理、及时时筹集和和使用建建设资金金,严格格控制建建设成本本,努力力提高投投资效益益。根据据农业基基本建设设项目多多渠道、多多层次投投资和群群众投工工投劳的的特点,全全面反映映国家投投资项目目的各种种渠道资资金,明明晰产权权,确保保国有资资产的保保值增值值。第四条条  农农业基本本建设经经营性项项目应按按照事企企分开的的原则,实实行建设设项目法法人责任任制,推推行投资资的筹划划、建设设、生产产经营、还还贷全过过程的系系统管理理。非经经营性项项目参照照项目法法人责任任制的办办法,实实行建设设单位法法定代表表人负责责制。第二章章  机机构和职职责第五条条  农农业部财财务司是是农业部部基本建建设财务务管理的的职能部部门,对对农业基基本建设设全过程程的财务务活动实实施财务务管理和和监督。其其主要职职责是:(一)贯彻执执行有关关基本建建设投资资财务管管理的各各项法律律、法规规和制度度。(二)研究制制定本部部门基本本建设财财务管理理办法,组组织实施施并监督督检查。(三)审核、汇汇总、编编制农业业部基本本建设资资金预算算。(四)根据财财政部基基本建设设支出预预算和农农业部投投资计划划,审核核、汇总总部直属属单位用用款计划划;编制制中央与与地方联联建项目目用款计计划,并并按财政政部批复复的用款款计划和和工程进进度拨款款。(五)审核、汇汇总、上上报基本本建设贷贷款财政政贴息资资金申请请和季度度基本建建设投资资完成情情况报表表,审核核、汇总总、上报报、批复复年度基基本建设设财务决决算。(六)监督检检查资金金使用情情况,监监督重大大项目公公开招投投标制度度和政府府采购制制度的落落实。(七)审核和和审批部部属单位位基本建建设竣工工财务决决算。第六条条  有有中央级级基本建建设资金金支出的的省级农农业、畜畜牧、水水产、农农垦、农农机、乡乡镇企业业等主管管部门,应应设立或或指定适适应工作作需要的的机构和和人员,负负责有关关基本建建设财务务的管理理,其主主要职责责是:(一)贯彻执执行国家家及农业业部有关关政策规规定,制制定并组组织实施施本系统统基本建建设财务务管理办办法,指指导和督督促所属属单位和和下级部部门做好好基本建建设财务务管理工工作。(二)按计划划、工程程进度及及配套资资金到位位情况拨拨款,监监督检查查资金使使用情况况。(三)审核、汇汇总上报报基本建建设项目目季度投投资完成成情况,审审核、汇汇总上报报和批复复年度基基本建设设财务决决算。(四)监督重重大项目目公开招招投标制制度和政政府采购购制度的的落实。(五)审核、审审批所属属单位基基本建设设项目竣竣工财务务决算。第七条条  建建设单位位应按规规定设置置独立的的财务管管理机构构或指定定专人负负责基本本建设财财务工作作,并保保持人员员的相对对稳定。部部直属单单位的基基本建设设财务,原原则实行行一级财财务管理理,由财财务部门门负责编编报用款款计划和和资金的的解拨及及核算。建设单单位基本本建设财财务管理理的主要要职责是是:(一)贯彻执执行国家家、农业业部有关关的法律律、法规规和制度度,研究究制定并并组织实实施本单单位基本本建设财财务管理理的内部部控制制制度。(二)依法设设置会计计账目,加加强会计计核算。(三)按计划划和工程程进度付付款,及及时监督督检查资资金使用用情况。(四)编报基基本建设设支出预预算执行行情况季季度报表表和年度度基本建建设财务务决算报报表。(五)及时掌掌握工程程进度,定定期进行行财产物物资清查查,加强强项目实实施和竣竣工验收收工作。(六)编报项项目竣工工财务决决算,正正确核定定新增固固定资产产价值。第八条条  建建设单位位应建立立健全建建设项目目档案管管理制度度,及时时收集、整整理、归归档从项项目筹划划到工程程竣工验验收各环环节的文文件资料料,并在在建设项项目竣工工验收后后,移交交档案管管理部门门。部直属属单位建建设项目目发生停停建、缓缓建、迁迁移、合合并、分分立以及及其他主主要变更更事项,应应当在确确立和办办理变更更手续之之日起三三十日内内,向部部财务司司提交有有关文件件和资料料的复制制件。第三章章  资资金管理理第九条条  建建设单位位财务部部门应加加强内部部财务管管理,对对基本建建设项目目的资金金来源,使使用方向向和资金金落实情情况等进进行全面面审查监监督。第十条条  建建设单位位应加强强中央预预算内基基本建设设资金的的管理,按按国家有有关规定定建立基基本建设设资金管管理账户户(纳入入财政国国库集中中支付改改革实施施范围的的部属单单位,按按财政国国库集中中支付管管理办法法执行),建立立基本建建设会计计核算账账册,专专账管理理,专款款专用,严严格按农农业部下下达的投投资计划划和批复复执行,不不得截留留、挤占占、挪用用基本建建设资金金。第十一一条  用于基基本建设设项目建建设的各各种资金金,都应应纳入预预算,实实行项目目预算管管理。第十二二条  建立基基本建设设资金拨拨付的审审核制度度,财务务部门要要严格按按基本建建设程序序、支出出预算、年年度投资资计划及及工程进进度拨付付资金。新新建项目目须经国国家有关关部门批批准开工工后才能能拨付工工程款,没没有下达达年度投投资计划划及不符符合法律律、法规规及政策策规定的的财务支支出,财财务部门门不得拨拨付资金金。第十三三条  对多渠渠道资金金配套建建设项目目,各建建设单位位应将安安排落实实配套资资金的年年度投资资计划,抄抄报上级级财务主主管部门门,对配配套资金金不落实实或不到到位的,上上级财务务主管部部门不予予拨付基基本建设设资金。第十四四条  按照国国家关于于项目资资本金制制度的规规定,经经营性项项目应在在项目总总投资中中筹集一一定比例例的非负负债资金金作为资资本金。筹筹集的资资本金,需需聘请中中国注册册会计师师验资并并出具验验资报告告。以非非货币性性资产投投入项目目的资本本金,必必须经过过有资格格的资产产评估机机构的评评估作价价。经营营性项目目筹集的的资本金金,在项项目建设设期间和和生产经经营期间间,不得得以任何何方式抽抽走。第十五五条  建设单单位在编编制项目目竣工财财务决算算前应认认真清理理结余资资金。经营性性项目清清理出的的结余资资金,相相应转入入生产经经营企业业的有关关资产。非经营营性项目目清理出出的结余余资金,首首先用于于归还项项目贷款款。如有有结余,330作作为建设设单位的的留成收收入,主主要用于于项目配配套设施施建设、职职工奖励励和工程程质量奖奖,700按投投资来源源比例归归还投资资方。第十六六条  项目检检查验收收合格后后,建设设单位的的留成收收入700用于于项目管管理和配配套设施施建设,330用用于职工工奖励和和福利。第十七七条  建设单单位应上上交的基基建项目目竣工结结余资金金应在竣竣工财务务决算批批复后三三十日内内按拨款款渠道逐逐级上交交。其中中中央投投资形成成的应上上交结余余,应逐逐级汇总总上交部部财务司司。第四章章  建建设成本本第十八八条  建设成成本包括括建筑安安装工程程投资支支出、设设备投资资支出、待待摊投资资支出和和其他投投资支出出。第十九九条  建筑安安装工程程投资支支出是指指建设单单位按批批复的项项目概算算内容发发生的建建筑工程程和安装装工程的的实际成成本,其其中不包包括被安安装设备备本身的的价值以以及按照照合同规规定支付付给施工工企业的的预付备备料款和和预付工工程款。第二十十条  设备投投资支出出是指建建设单位位按批复复的项目目概算内内容发生生的各种种设备的的实际成成本,包包括需要要安装设设备、不不需要安安装设备备和为生生产准备备的不够够固定资资产标准准的工具具、器具具的实际际成本。第二十十一条   待摊摊投资支支出是指指建设单单位按批批复的项项目概算算内容发发生的,按按照规定定应当分分摊计入入交付使使用资产产价值的的各项费费用支出出,包括括:建设设单位管管理费、土土地征用用及迁移移补偿费费、土地地复垦及及补偿费费、勘察察设计费费、研究究试验费费、可行行性研究究费、临临时设施施费、设设备检验验费、负负荷联合合试车费费、合同同公证及及工程质质量监理理费、(贷款)项目评评估费、国国外借款款手续费费及承诺诺费、社社会中介介机构审审计(查查)费、招招投标费费、经济济合同仲仲裁费、诉诉讼费、律律师代理理费、土土地使用用税、耕耕地占用用税、车车船使用用税、汇汇兑损益益、报废废工程损损失、坏坏账损失失、借款款利息、固固定资产产损失、器器材处理理亏损、设设备盘亏亏及毁损损、调整整器材调调拨价格格折价、企企业债券券发行费费用、航航道维护护费、航航标设施施费、航航测费、其其他待摊摊投资等等。建设单单位应严严格按照照规定的的内容和和标准控控制待摊摊投资支支出,不不得将非非法的收收费、摊摊派等计计入待摊摊投资支支出。第二十十二条   其他他投资支支出是指指建设单单位按批批复的项项目概算算内容发发生的构构成基本本建设实实际支出出的房屋屋购置和和基本畜畜禽、林林木等购购置、饲饲养、培培育支出出以及取取得各种种无形资资产和递递延资产产发生的的支出。第二十十三条   建设设单位管管理费是是指建设设单位为为进行建建设项目目筹建、建建设、联联合试运运转、验验收总结结等工作作所发生生的管理理性质的的开支。建设单单位管理理费开支支范围包包括:不不在原单单位发工工资的工工作人员员工资、基基本养老老保险费费、基本本医疗保保险费、失失业保险险费,办办公费、差差旅交通通费、劳劳动保护护费、工工具用具具使用费费、固定定资产使使用费、零零星购置置费、招招募生产产工人费费、技术术图书资资料费、印印花税、业业务招待待费、施施工现场场津贴、竣竣工验收收费和其其他管理理性质的的开支。业务招招待费支支出不得得超过建建设单位位管理费费总额的的10。施工现现场津贴贴比照当当地财政政部门制制定的差差旅费标标准执行行。第二十十四条   建设设单位管管理费实实行总额额控制,分分年度据据实列支支的办法法。建设单单位管理理费的总总额控制制数以项项目审批批部门批批准的项项目投资资总概算算为基数数,并按按投资总总概算的的不同规规模分档档计算(具体计计算方法法见附件件一)。特特殊情况况确需超超过上述述标准的的,需事事前经部部财务司司审核并并报财政政部批准准。第二十十五条   非经经营性项项目发生生的江河河清障、航航道清淤淤、飞播播造林、补补助群众众造林、退退耕还林林(草)、封山山(沙)育林(草)、水水土保持持、城市市绿化、取取消项目目可行性性研究费费、项目目报废及及其他经经财政部部门认可可的不能能形成资资产部分分的投资资,作待待核销处处理。项项目竣工工后,报报经财政政部门批批准,冲冲销相应应的资金金。形成成资产部部分的投投资,计计入交付付使用资资产价值值。第五章章  政政府采购购第二十十六条   行政政事业单单位和纳纳入预算算管理的的社会团团体使用用财政性性基本建建设资金金采购依依法制定定的集中中采购目目录以内内和采购购限额标标准以上上的货物物、工程程和服务务,必须须按政政府采购购法执执行。第二十十七条   政府府采购工工程进行行招投标标的,适适用招标标投标法法。第二十十八条   政府府采购实实行集中中采购与与分散采采购相结结合的办办法。纳入政政府集中中采购目目录和部部门集中中采购项项目的采采购应当当依法实实施集中中采购。第二十十九条   各单单位应将将年度政政府采购购的项目目及资金金预算列列入部门门预算,严严格按照照批准的的预算执执行。第三十十条  纳入中中央财政政直接支支付范围围的政府府采购项项目,其其采购资资金由财财政部国国库管理理部门直直接支付付给供应应商,采采购单位位应按照照合同和和财政部部有关要要求,填填报采购购资金支支付申请请书,报报财政部部国库管管理部门门审批。未纳入入财政直直接支付付范围的的政府采采购项目目,由采采购单位位按现行行资金管管理渠道道和合同同规定自自行付款款。货物、工工程或服服务的采采购与验验收,必必须严格格按程序序规范运运作,并并建立内内部制约约机制。第六章  财务报报表第三十十一条   建设设单位应应按规定定及时、准准确编报报基本建建设支出出预算执执行情况况季度报报表、年年度基本本建设财财务决算算报表和和竣工财财务决算算报表,认认真详细细编写决决算说明明。建设设项目单单位法定定代表人人对编报报报表的的真实性性、合法法性负责责。第三十十二条   报送送的基本本建设支支出预算算执行情情况季度度报表,必必须使用用财政部部开发的的“基本本建设支支出预算算及项目目信息系系统”软软件编报报,并按按要求逐逐个项目目录入,产产生汇总总上报数数据,并并以电子子文档的的形式上上报部财财务司。第三十十三条   各建建设单位位要在做做好建设设单位资资金清理理、账务务核实的的基础上上,采用用财政部部统一编编制的“数数据处理理软件”,及及时、准准确编制制年度基基本建设设财务决决算报表表。在编报报基本建建设财务务决算报报表的同同时,应应对年度度基本建建设财务务的全面面状况和和国债专专项资金金的使用用情况以以及“待待核销基基建支出出”、“转转出投资资”、“本本年其他他基建拨拨款”的的构成情情况做详详细的说说明。第七章章  竣竣工财务务决算第三十十四  条建设设项目竣竣工财务务决算是是竣工决决算的组组成部分分,是核核定新增增固定资资产价值值,反映映竣工项项目决算算成果的的文件,是是办理固固定资产产交付手手续的依依据。建建设单位位应按财财政部、农农业部和和国家相相关规定定,实事事求是编编制基本本建设项项目竣工工财务决决算,做做到编报报及时,数数字准确确,内容容完整。第三十十五条   建设设项目按按批准的的设计文文件所规规定的内内容建成成,工程程质量符符合规定定标准,工工业性项项目经负负荷试车车考核或或试运行行期能够够正常生生产合格格产品,非非工业性性项目符符合设计计要求,能能够正常常使用时时,建设设单位应应及时组组织验收收,编报报基建项项目竣工工财务决决算。第三十十六条   建设设周期长长、建设设内容多多的建设设项目,单单项工程程竣工,具具备交付付使用条条件的,可可编制单单项工程程竣工财财务决算算,待建建设项目目全部竣竣工后编编制项目目竣工财财务总决决算。第三十十七条   建设设单位应应加强对对建设项项目竣工工财务决决算的组组织领导导,组织织专门人人员,及及时编制制竣工财财务决算算。在竣竣工财务务决算未未经批准准之前,原原机构不不得撤销销,项目目负责人人和财务务主管人人员不得得调离。第三十十八条   建设设项目竣竣工财务务决算的的编制依依据,主主要包括括:可行行性研究究报告,初初步或扩扩大初步步设计,概概算调整整及其批批复文件件;招投投标文件件;历年年基本建建设计划划、历年年财务决决算及批批复文件件;合同同、工程程结算等等资料;有关的的财务核核算制度度、办法法;其他他有关资资料。第三十十九条   建设设项目竣竣工财务务决算的的内容,包包括竣工工财务决决算报表表和竣工工财务决决算说明明两个部部分。(一)建设项项目竣工工财务决决算报表表(表式式见附件件二)主要有有以下报报表:1封封面;2基基本建设设项目概概况表;3基基本建设设项目竣竣工财务务决算表表;4基基本建设设项目交交付使用用资产总总表;5基基本建设设项目交交付使用用资产明明细表。(二)竣工财财务决算算说明书书主要包包括以下下内容:1基基本建设设项目概概况;2会会计账务务的处理理、财产产物资清清理及债债权债务务的清偿偿情况;3基基建结余余资金等等分配情情况;4主主要技术术经济指指标的分分析、计计算情况况;5基基本建设设项目管管理及决决算中存存在的问问题、建建议;6决决算与概概算的差差异和原原因分析析;7需需说明的的其他事事项。第四十十条  大、中中型基本本建设项项目竣工工财务决决算经所所在地财财政监察察专员办办事机构构签署意意见,由由农业部部审核后后报财政政部审批批。小型基基本建设设项目竣竣工财务务决算的的审批,按按以下权权限进行行:(一)部属农农业事业业单位建建设项目目竣工财财务决算算报农业业部财务务司审批批;(二)部属科科研单位位院本级级的建设设项目竣竣工财务务决算报报农业部部财务司司审批,院院下属各各所建设设项目的的竣工财财务决算算报院本本级审批批;(三)部属垦垦区本级级的建设设项目竣竣工财务务决算报报农业部部农垦局局审批,垦垦区下属属各单位位的建设设项目竣竣工财务务决算报报垦区本本级审批批;(四)中央与与地方共共同投资资的小型型基本建建设项目目竣工财财务决算算报各省省(区、市市)农业业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审批。第四十十一条   基本本建设项项目竣工工财务决决算大中中小型划划分标准准。经营营性项目目总投资资额在550000万元(含50000万万元)以以上、非非经营性性项目总总投资额额在30000万万元(含含30000万元元)以上上的为大大中型项项目。其其他项目目为小型型项目。第四十十二条   已具具备竣工工验收条条件的项项目,33个月内内不办理理竣工验验收和固固定资产产移交手手续的,视视同项目目已正式式投产,其其费用不不得从基基本建设设投资中中支付,所所实现的的收入作作为生产产经营收收入,不不再作为为基本建建设收入入管理。第四十十三条   建设设单位应应根据批批复的项项目竣工工财务决决算或年年度基本本建设财财务决算算,及时时调整有有关账务务,办理理资产移移交手续续,进行行资产产产权登记记。第八章章  监监督检查查第四十十四条   各级级农业基基本建设设财务主主管部门门应严守守廉政规规定,加加强与计计划、审审计、监监察等部部门协调调配合,建建立健全全基本建建设项目目的监督督检查制制度,采采取定期期普查、重重点检查查、随机机抽查等等方式,督督促建设设单位管管好用好好项目建建设资金金,确保保工程质质量和国国家资金金运行的的安全、合合理和有有效。对对检查中中发现工工程质量量和建设设资金有有重大问问题的项项目,应应通报批批评、限限期整改改,并追追究项目目负责人人、直接接责任人人的责任任。第四十十五条   各级级农业基基本建设设财务主主管部门门应切实实加强对对基本建建设项目目资金的的追踪、检检查和监监督工作作。对纳纳入基本本建设支支出预算算管理的的资金,应应保证按按投资计计划使用用,不得得挪用、挤挤占;应应对资金金使用情情况进行行检查分分析,发发现问题题及时处处理。第四十十六条   各级级农业基基本建设设财务管管理机构构,应参参与指导导和监督督政府采采购制度度的落实实,防止止国有资资产流失失,对重重大基本本建设项项目财务务预算、工工程实施施中的资资金使用用、年度度财务决决算和竣竣工财务务决算,必必要时可可委托社社会中介介机构进进行审计计,作为为有关审审核、审审批的依依据。第九章章  财财务分析析与评价价第四十十七条   基本本建设财财务部门门应加强强农业基基本建设设项目财财务分析析与评价价工作。第四十十八条   财务务分析报报表主要要包括财财务现金金流量表表(利用用外资的的项目分分报全部部投资和和国内投投资)、资资金平衡衡表、基基本建设设投资表表、基本本建设借借款情况况表、基基本建设设项目竣竣工财务务决算表表、交付付使用资资产表、基基本建设设收入情情况表等等报表。第四十十九条   财务务评价指指标包括括财务内内部收益益率、投投资回收收期、到到期固定定资产投投资借款款偿还率率、综合合建成周周期、交交付使用用率和资资产产出出率等主主要指标标。第五十十条  建立和和完善投投资效益益的分析析报告制制度,部部属单位位和省级级农业主主管部门门应在编编制财务务报表的的同时,加加强项目目实施和和已完工工项目形形成的社社会效益益和经济济效益情情况的跟跟踪分析析,正确确反映基基本建设设过程中中存在的的问题,并并提出相相应的对对策建议议。第十十章附则则第五十十一条   逐步步加强基基本建设设财务信信息网络络建设,建建立基本本建设项项目资料料档案库库,认真真搞好有有关信息息资料的的采集、加加工处理理、传递递和利用用工作。第五十十二条   加强强基本建建设财会会队伍建建设,定定期进行行业务培培训和考考核,不不断提高高财会人人员的职职业道德德和业务务素质。第五十十三条   本办办法由农农业部财财务司负负责解释释。末尽尽事宜按按国家现现行有关关规定执执行。第五十十四条   本办办法自220044年1月月1日起起实行。农农业部基基本建设设财务管管理暂行行办法(农财发发199991号)同时废废止。基本建设财财务管理理规定财建(20002)3944号颁布日期:2000209927 实施施日期:2000209927 颁布布单位:财政部部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八条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条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第十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日内上交财政。 第十六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七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九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 第二十七条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汽)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二)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所实现的产品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三)其他收入包括: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和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各类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负荷试车费用计入建设成本。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 第二十九条试运行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第三十一条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基建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一)基本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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