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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工作基础规范心得体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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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工作基础规范心得体会.docx

    会计工作基础规范心得体会第1篇: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号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一 节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二节填制会计凭证 第三节登记会计帐簿 第四节编制财务报告 第四章会计监督 第五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上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热 第2篇: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和县联社泰银信用社会计工作计划及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 为加强我社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程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根据我社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标准基层行社创建工作,特制定2022年会计工作计划及会计基础工作考核规划。 一、预定目标 通过今年的会计基础工作规划,使我社所有会计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并熟练操作综合系统各项业务,能独立办理各项业务,并将各项会计规章制度落实到实处,全面提升我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使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并在2022年内达到一级行社标准。 二、考核规划内容 (一)组织学习 1、根据标准基层行社创建的要求,在今年继续持之以恒的坚持社主任组织职工学习相关法律、政策法规及有关制度,使职工了解处罚规定,让职工有责任感、紧张感,同时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品德修养、树立“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的职业道德。社领导应半年与职工进行一次谈心,了解职工的最近工作情况和家庭生活动态。 2、继续坚持以社主任或会计主管每月组织临柜人员学习不 少于4小时,每次学习不少于1小时,主要以学习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反洗钱业务和会计基础规范的相关规定为主。 (二)鼓励职工进行再深造和参加各种社会考试,组织职工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证和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争取在2022年底我社全体内勤人员都达到相关学历及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银行业从业资格证书。 (三)主管会计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岗位会计工作进行检查和辅导并认真做好记录,把会计工作中各个岗位工作要求、工作规范和操作流程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每位柜员都明确各自岗位要求和职责,熟练掌握本职工作的具体操作流程,确保会计工作规范化渗透到每个工作环节中。 (四)规范单位存款户开户资料,同时按照人民银行的结算账户的有关要求将不合规账户清理完,确保结算账户资料的真实性。 (五)继续做好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柜员卡的管理工作,社主任和主管会计应坚持做好重要空白凭证、现金和柜员卡的检查工作,对检查情况应如实填写相关登记簿。 (六)加强往来帐管理。对社内往来帐及单位往来帐户应及时收回对账单,并逐笔进行核对,确保资金安全无事故。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对以上计划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预定目标完成情况,是否达到预定计划,并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向社主任汇报,总结经验找出 差距,为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打下基础。 信用社 二O一O年一月一日 第3篇: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延边州邮政局会计基础工作暂行条例 会计基础工作暂行条例 一、人员配备 各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1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 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2.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稽查、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5会计人员对外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单位的信息;对内不能随意泄露财务部门不应对外公布的信息。 二、会计核算 1 原始凭证的审核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填写并相符。 原始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入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剪口发票上的裁剪金额必须与书写金额相符。 发票要即合法又合理。不能出现“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比如:发票抬头是XX省修理业统一发票,在发票项目上却写着“广告费”或其他经济事项;摘要内容要与发票类型相符,例如:车队来报账,发票是“吉林省商业零售统一发票”摘要就不能写能“付车队XXX报修车款”,应该是“付车队XXX购车配件款”。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发票上的购货单位:要写全称,例如:延边州邮政局;大小写都要写,规格、数量、单价要写齐全,如果购写了许多物品,可以只写总数,但发票后要附明细;发票上的字迹是复写的,不能直接用笔在发票上书写。 2 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延边州邮政局会计基础工作暂行条例 3 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 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记账、会计主管等人员签员或盖章。收款和付款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员或盖章,并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等戳记。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有一些局的收(付)款凭证上除了制证人和(收款人)外,没有任何人签字或盖章,特别是连出纳人员的名章和“收讫、付讫”的章都没有,这严重违反了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条例。 摘要:用简洁明了的文字说明所发生的经济事项。但也不能太过于简洁,让人看不懂,如“付购货款”、“调账”等,为以后查账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例:付XX购XX科用业务用纸。可以说摘要写的好不好,从一个侧面反映业务水平。外来人员检查,没有时间一笔笔凭证去看,只能是看账,摘要写的好,也许会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转账凭证的摘要借贷方不能完全一样,按各自所走的科目分别填写。 摘要不要写尊称,要写人名,例:付X局长旅费款”、“付小赵报招待费”都是不恰当的。 附件:张数一定据实填写,不能怕麻烦就随意写。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4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发现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证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5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 6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械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任原始凭证。 7转账凭证必须有附件。比如计提的工资储备、职工福利费等,附件上注明计提金额、依据、标准等。 8各单位应当分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有价证券、货币资金进行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会计负责人或主办会计每月至少抽查一次出纳的现金库存,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等现象;加强银行对账,会计必须于月后10日前核对完银行 延边州邮政局会计基础工作暂行条例 账,将银行对账单交会计负责人或主办会计审核签字;印鉴必须分管。 固定资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局范围的清查,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资产利用率。对于资产管理好的单位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管理混乱的适当处罚。 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集邮商品、库存商品等每月与业务部门对账,每季度最少一次核对实物。 各局要尽量压缩各种存货的库存金额(以保证正常生产为前提),减轻企业资金压力,真正实现“小库存、大周转”。 9.各单位必须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不得提前或虚列企业成本。 10.各单位必须按“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核算,该进固定资产不准挤占成本。 11科目的正确使用。各局要严格按照邮政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的科目用途来正确使用,不能将所有的应收、应付款项统统在一个科目中核算。各种收入科目不允许乱串,比如为了完成邮购收入计划,就将报刊收入调到邮购收入中。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已经确立的债权,属于企业应向债务单位或个人收回的款项。例:用户欠费 其他应收款:是指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营业款结算以外的,企业应收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应收邮政系统内的资金调度款;应收的各项赔款、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各项小额的工程预付款及采购设备借款等。 应付账款:是企业因购买商品、物资或接受劳务供应等业务,应付给供应单位的账款。 其他应付款: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应付款项。包括:应付工会经费、应交离退休统筹基金、代扣的职工房租费、养老保险金等。 简单概括一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中核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中核算。 12.银行印鉴必须分管,出具银行支票或其他票据时,掌管印鉴人员要仔细核对相关事项后加盖印鉴,不得将印鉴交给出纳自行加盖。 13.出纳的现金账必须日清月结,每天编制“现金收支日报单”;会计凭证于每月10日前装订完毕;会计账簿于次年2月底前装订完毕;年度决算于次年2月底前装订完毕;银行对账单于每月10日前完成。 14.会计凭证装订的格式:在骑线处加盖装订人的印章,封皮上的各项目要齐全,各项目不得用手写。在会计凭证的卷背处: 延边州邮政局会计基础工作暂行条例 15.每天至少二次收电子邮件(E-mail),上下午各一次。州局有各种通知都通过电子邮件下发,别误事;每月各部门报表库存商品盘点表一式二份,由财务核对后返业务部门一份。集邮、供应、代办、物流等。 16.支付工资,必须要有人事部门提供的工资申报表才可。不能县局一要款就给拨钱,向下拨款只能是来报账后支付的款项;工资一定要按劳资审批后的金额支付。每月报账最少三次,不得先支付款后来报账,不能将报账的程序反过来,就起不到控制的作用了。 17.县局要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收取的各种款项,一律存到收入户,不得坐支。 18.电话费包干可以,但不能发现金,自己做一张单写人员是不允许的。一是发放现金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入费用不合法。 19.摘要写的要细些,比如上级拨入资金科目,要表明是州局投入,还是省局投入以及投入的设备名称等;报废资产要注明是资产名称,一类的可合并同类项,不能全部合在一起。 20.报账单据必须有经办、验收、财务、局长等人会签。企业所支付的任何费用必须有局长签字(银行手续费等可以例外)。 21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超过现金支付起点(1000元)的,应该用支票结算,大额付现是不允许的。 22.支付代办费的单式,一律不得使用“津贴清单”。本局制定的代办费政策必须报到州局备案并审批后方可执行(延邮2003-63号),代办费附件要有收款人签字。 23.关于车队人员报销出车补助及过道费。将司机的补助与过道费区分列支,补助列差旅费,过道费列“车辆相关费”或“邮运费”。 三、内部管理制度及其它 1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对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办法。 2各单位应当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备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 延边州邮政局会计基础工作暂行条例 计账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等。 3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州局要求实行一支笔制度);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 4各单位应加强会计分析工作。会计分析是会计工作中密不可分的一部分,通过分析,找出我们存在的问题,加以改正。 5会计账簿年度结度后要及时打印、装订。归档时必须随同电子档案。 6加强业务学习和政治学习,加强法制观念。 7.本条例的内容随时补充,若与国家的政策、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4篇: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 目的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实现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已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 财务部全体人员 3 引用文件 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3.1 GB/T800-2001 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600-2001 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制度 (及其它上级部门颁布的标准、规定或文件)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4.1.1 原始凭证: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签署、传递、汇集、反馈,应做到真实、完整、正确、清晰、及时,具体要求如下: 4.1.1.1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名称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4.1.1.2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4.1.1.3 凡填有大写和大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1.1.4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出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销毁。 4.1.1.5 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4.1.1.6 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4.1.1.7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4.1.2 记帐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具体要求如下: 4.1.2.1 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付款的记帐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带有日期的“收讫”、“付讫”章。 4.1.2.2 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4.1.2.3 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加盖“附件”章。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基本内容),进行结算。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4.1.2.4 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用红字编制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注销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年某日某号凭证”,同时用蓝字重新编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日某号凭证”。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整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的错误,应用蓝字编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4.1.2.5 对于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签章齐全。对伪造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应拒绝受理,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4.1.3 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具体要求如下: 4.1.3.1 各种会计凭证应及时传递,登记完毕后,应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4.1.3.2 对于各种记帐凭证,应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上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号码,凭证种类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4.1.3.3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复制,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共同签名盖章。 4.1.3.4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的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带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可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4.1.3.5 必须按照全国的统一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对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对应关系不得任意改变。在填制会计凭证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及需要登记明细帐的明细科目。 4.2 会计帐簿 4.2.1 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4.2.1.1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 4.2.1.2 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帐簿必须定期打印,连续编号,经审查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盖章。 4.2.1.3 启用会计帐簿,应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在帐簿扉页上应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帐簿页数记帐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帐人员或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盖章。 4.2.2 总帐和明细帐应定期打印。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4.2.3 应按照规定,定期(按月或按季、按年)结帐,结帐前,要求做到将本期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 4.2.4 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帐帐面 余额与财务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4.3 财务报告 应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及上级主管单位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含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4.3.1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4.3.2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相互衔接。各个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如有变动,应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4.3.3 各种会计报表中所规定的补充资料,都要填列齐全,内容完整。 4.3.4 应当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等。 4.3.5 会计报表由单位领队、总会计师和会计主管人员审阅,并签名盖章。 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4.3.6 报出的会计报表如发现错误,应及时办理订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报表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报表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重新编报。 4.4 现金票证管理 4.4.1 严格按现金管理办法办理现金收付,做到当日发生的收支当日记载现金日记帐。 4.4.2 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帐始终保持一致,并做到每天至少核对一次。一旦发现多、缺现金,应即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并抓紧时间查找原因,不得因短缺金额不大自行垫付了事。多出现金在两天内不能查明原因的,应入帐挂应付款待查,不得自行处理和调剂余缺。 4.4.3 不能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4.4.4 妥善保管各种有价证券,并保持帐、证一致,登记造册。 4.4.5 保险箱内不得存放私人钱物和单证。 4.4.6 销售收入的现金全部解交银行,不得坐支。 4.5 银行结算管理:严格执行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4.5.1 正确签发各类支票和其他结算凭证,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与开出发票(收据)单位一致。 4.5.2 借出支票必须凭有权批准人签字同意的支票令用单,支票收回时立即注销领用单。尚未收回的借支支票数,必须与保留的支票领用单完全一致。 4.5.3 借出支票应在支票上写明借出当天的日期和用途,能确定收款单位的,还应填明收款单位,严禁借出不填写任何栏目的有效空白支票。 4.5.4 向银行购入空白现金及转帐支票均应登记,作废的现金支票应与当月银行存款对帐单一道保存。 4.5.5 不签发空头支票,不漏盖支票印鉴,不出借银行帐户,不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单位银行帐户办理一收一付的结算业务。 4.5.6 坚持做到空白支票和银行印鉴由两人分别保管。 4.5.7 每月由非出纳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交财务主管审核并签章,对超出一个月的未达帐应逐笔查明原因及时催办,原则上不得出现满三个月的未达帐,确因特殊情况一时无法入帐的,应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并提出清理措施。 4.5.8 从银行取回的各种单证需交器材部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必须用专门簿册,逐笔登记,由收件人签字认可,返回时及时注销,以防遗失并明确责任。 4.5.9 本单位的银行存款余额属企业机密,除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及科内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告知外,不得告知他人。 4.6 发票收据管理: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办法。 4.7 会计工作交接 4.7.1 会计人员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4.7.2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4.7.3 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对已受理的经济业务而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对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应进行全面清理,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对应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应编制移交清册;移交人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等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4.7.4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由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应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的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4.7.5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时,应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的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一致,不一致的,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各项会计资料如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银行存款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调节表调节相符;各项财务物资和债权债权、债务的明细余额要与总帐有关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换。 4.7.6 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4.7.7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姓名、职务、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4.7.8 为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 4.7.9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8 会计电算化: 操作人员不得经管现金、银行存款;操作与审核会计凭证,不得同是一人。 4.9 会计监督: 4.9.1 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4.9.1.1 财经纪律、法规、规章; 4.9.1.2 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4.9.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4.9.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订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4.9.1.5 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4.9.2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4.9.3 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4.9.4 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4.9.5 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4.9.6 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4.9.6.1 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4.9.6.2 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4.9.6.3 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4.9.6.4 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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