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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讲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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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讲学.ppt

    物流法律法规知识n n2、特征n n1)民事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民事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n n体现体现意思自治意思自治n n*区别行为与事件区别行为与事件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n n*区别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区别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n n2 2)民事法律行为已发生一定的民事后果为要素)民事法律行为已发生一定的民事后果为要素n n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之产生、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之产生、变更或消灭n n例:甲邀请乙看一场电影例:甲邀请乙看一场电影n n甲向乙购买一张电影票甲向乙购买一张电影票n n3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n n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n n成立:指意思表示的完成(事实判断)n n生效:法律行为的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价值判断)两者区别n n法律性质上:成立属于私人意志;生效涉及国家意志成立属于私人意志;生效涉及国家意志n n逻辑体系上:区分成立与生效问题是区别不成立、被区分成立与生效问题是区别不成立、被撤销与无效等问题的先决条件。撤销与无效等问题的先决条件。n n时间上:两者所处的阶段不同:两者所处的阶段不同n n法律后果上:不成立的后果只可能导致民事责任(如不成立的后果只可能导致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而无效行为则除了民事责任外还可能导缔约过失责任),而无效行为则除了民事责任外还可能导致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致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n n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n n一般成立要件:意思表示完成即宣告完成n n特别成立要件:n n要务行为:实践行为(借贷、运输、保管)n n要式行为n n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n n一般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n n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n n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n n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n n2)意思表示真实n n3)内容合法n n特别生效要件:n n约定的生效要件n n法定的生效要件n n4、无效民事行为n n1)概念:指已经成立但缺乏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的,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n n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n n(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n n(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n n(3)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n n欺诈具备的条件:n nA主观故意n nB实施了欺诈行为(作为、不作为)n nC被欺诈方对欺诈行为是不知的n nD欺诈行为与被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n n(4)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n n指由于一方当事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行为,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造成损害作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行为。n n应当具备的条件n nA一方当事人有胁迫的故意。B一方当事人有不法的胁迫行为。C被胁迫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胁迫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n n*注意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区别n n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时候为无效合同n n在未损害国家利益之情况下,则属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n n(5)乘人之危n nA一方处于危难境地n nB另一方当事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利用对方的危难情况,提出苛刻的条件,严重损害对方的利益n nC主观上是故意n nD危难一方所为的民事行为与乘人之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n n*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区别n n前者是无效民事行为n n后者为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合同n n(6)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n nA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的共同故意n nB当事人恶意串通的内容是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n nC该民事行为的实施造成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结果。n n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n n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且已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有撤销权人如行使撤销权、则经撤销其效力溯及民事行为成立时无效;如果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民事行为效力继续。n n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n n(1)(1)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不消灭。n n(2)(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件。n n(3)(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n n(4)(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n n(5 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n n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n n根据民法通则第根据民法通则第5959条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两种:条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两种:n n(1)(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n n(2)(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n 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重大误解还是显失公平?n n19981998年年2 2月,时任某乡副乡长的周某,为了替该月,时任某乡副乡长的周某,为了替该乡政府筹集资金兴建中学教学楼,向银行及朋友乡政府筹集资金兴建中学教学楼,向银行及朋友四处借款,共筹集资金四处借款,共筹集资金5700057000元,该乡会计及出元,该乡会计及出纳以乡政府的名义向周某出具了纳以乡政府的名义向周某出具了5700057000元的借条,元的借条,借条上载明利息借条上载明利息0.0180.018元元/年。尔后,从年。尔后,从19981998年年2 2月月1 1日至日至20022002年年9 9月月1010日止乡政府与周某分日止乡政府与周某分6 6次次结算利息共计结算利息共计5745557455元,其中有元,其中有2 2次利息次利息2414524145元未付给周某,其余四次均支付给了周某,利息元未付给周某,其余四次均支付给了周某,利息均按均按0.0180.018元元/月计算。月计算。20032003年至年至20052005年年6 6月期月期间乡政府分间乡政府分3 3次返还了次返还了5 5万元本金,尚欠周某本金万元本金,尚欠周某本金70007000元及利息元及利息4803748037元。元。20052005年年7 7月月1515日周某日周某经多次催问无果,向法院起诉要求乡政府支付尚经多次催问无果,向法院起诉要求乡政府支付尚欠本金及利息。欠本金及利息。n n庭审过程中,乡政府委托代理人发现原始借条上载明的利庭审过程中,乡政府委托代理人发现原始借条上载明的利息为息为0.0180.018元元/年而非年而非0.0180.018元元/月,反称周某多拿了乡政月,反称周某多拿了乡政府的利息,乡政府不存在欠钱事实。当日,在休庭过程中,府的利息,乡政府不存在欠钱事实。当日,在休庭过程中,周某与乡政府委托代理人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乡政府周某与乡政府委托代理人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乡政府再支付周某再支付周某70007000元本金及利息元本金及利息30003000元,周某放弃其它一元,周某放弃其它一切未领取的利息。同时,周某向法院撤回起诉。切未领取的利息。同时,周某向法院撤回起诉。20052005年年9 9月月2 2日,周某以日,周某以20052005年年8 8月月2 2日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而无日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而无效向法院再次起诉,要求乡政府支付本金效向法院再次起诉,要求乡政府支付本金70007000元及按利元及按利息息1 1分分8 8厘算出的利息厘算出的利息4803748037元。庭审中,周某补充提供元。庭审中,周某补充提供了了19971997年其在信用社及朋友处的借款凭证,证明当时周年其在信用社及朋友处的借款凭证,证明当时周某向别人所借款的利息为月息某向别人所借款的利息为月息1 1分分8 8厘,同时提供了乡政府厘,同时提供了乡政府经办人财务人员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当时约定的利息是月经办人财务人员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当时约定的利息是月息息1 1分分8 8厘,原借条上厘,原借条上0.0180.018元元/年为笔误,当时双方都未年为笔误,当时双方都未仔细看清,但后来每次所结算的利息均按月息仔细看清,但后来每次所结算的利息均按月息1 1分分8 8厘结算,厘结算,有数次结算收条为证。有数次结算收条为证。n n从结果来看,协议成立生效,周某明显蒙受巨大损失,因为其所付利息明显大于其所收利息;而乡政府却因此能少付数倍利息,使双方当事人明显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因而,法院应当以显失公平为由作出判决撤销该协议,由乡政府实际履行返还本金7000元及利息48037元义务。n n3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n n(1 1)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在撤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在撤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效的民事行为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效的民事行为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2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消,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消,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而无效民事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3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销权消灭。(4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无效民事行为中,不存在此种限制无效民事行为中,不存在此种限制 n n4)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n n*被撤销合同不影响解决争议方式条款n n*行使期限为1年(权利时效)n n*法院处于被动地位n n撤销权的消灭n n除斥期间届满n n当事人放弃(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n n66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之后果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之后果n n1 1)财产返回)财产返回(单方或者双方)(单方或者双方)n n2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33)追缴财产)追缴财产n n*缔约过错责任缔约过错责任n n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n n第一种类型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n n第二种类型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n n第三种类型是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n n第四种类型是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n n1.2合同法律行为n n1合同的概念和特征n n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n nn n合同的特征n n1)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事实行为)n n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n n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与合同书的关系)n n2合同的分类n n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n n区别:履行抗辩权(仅发生于双务合同中)n n过错导致后果不同(互为返还义务)n n风险负担不同n n2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n n义务的内容不同。义务的内容不同。主体要求不同。主体要求不同。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说。(善意取得)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说。(善意取得)n n有偿合同大多数是双务合同,但有列外,如有息有偿合同大多数是双务合同,但有列外,如有息借贷属有偿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原则上是单务合借贷属有偿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原则上是单务合同,但同,但 单务合同又未必是无偿合同。单务合同又未必是无偿合同。n n3 3)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混合合同)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混合合同n n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指法律为其确定了特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指法律为其确定了特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n n我国合同法分则部分规定了十五类基本合同我国合同法分则部分规定了十五类基本合同类型类型 n n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及居间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及居间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及居间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及居间合同合同合同合同 n n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等。同等。n n具体合同类型: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是建设合同中的具体类型n n买卖合同、凭样另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都属于买卖合同中特殊类型,n n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没有确定一定的名称和相应的具体规则的合同。区分的意义适用法律的不同。n n合同法第合同法第124条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合同,适用本法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n n1.2.2合同的订立n n1要约n n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n na.a.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所谓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所谓“具体具体”是指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的主要条款。n nb.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n nc.c.要约必须要约必须到达到达到达到达。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要。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要约必须于送达受要约人时才能产生效力。约必须于送达受要约人时才能产生效力。n nd.d.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n n2)要约邀请n n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n n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n n1 1依法律依法律依法律依法律 n n2 2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齐备是要约和要约邀请的重大区别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齐备是要约和要约邀请的重大区别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齐备是要约和要约邀请的重大区别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齐备是要约和要约邀请的重大区别 n n3.3.依交易习惯,特别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依交易习惯,特别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依交易习惯,特别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依交易习惯,特别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n n4 4看行为人是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还是以邀请对方向自己发看行为人是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还是以邀请对方向自己发看行为人是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还是以邀请对方向自己发看行为人是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还是以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出要约为目的出要约为目的出要约为目的 n n凡是表意人未明确(不论其表述方式如何)表示其是一项要约的,凡是表意人未明确(不论其表述方式如何)表示其是一项要约的,一律推定为要约邀请。一律推定为要约邀请。n n实践中商业广告注明实践中商业广告注明“限售限售3030套套”、“先到先得先到先得”,或注明有效期的,或注明有效期的,通常视为已经通常视为已经“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n n相反,如意思表示上载有相反,如意思表示上载有“仅供参考仅供参考”、“须我公司最后确认为准须我公司最后确认为准”、“配置配置、价格如有变化,恕不另行、价格如有变化,恕不另行通知通知”等字样,则肯定表示表意人等字样,则肯定表示表意人不受该意思表示拘束,不构成要约。不受该意思表示拘束,不构成要约。n n4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撤回与撤销n n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n n合同法第合同法第1717条规定: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n n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n n合同法第合同法第1818条规定: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前到达受要约人。”n n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得撤销:n n(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n n(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n n22承诺承诺n n依据依据合同法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约人同意要约要约的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承诺应当以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n n承诺的承诺的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n n承诺在承诺在国际贸易国际贸易中,也称中,也称“接受接受”或或“收盘收盘”。n nn n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n n(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n n(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n n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n n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n n(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n n承诺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也可以口头方式进行。n n通常,它须与要约方式相应,即要约以什么方式进行,其承诺也应以什么方式进行。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为成立。n n承诺生效:承诺生效:承诺生效:承诺生效:n n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效。n n采用数据电文形势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采用数据电文形势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知道特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知道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时间。n n要约没有确定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n n1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的除外;n n2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n n3)承诺和要约一样准许在送到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但迟到的撤回承诺的通知,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n n33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n n1 1)一般规定:合同在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一般规定:合同在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n n2 2)例外情形:)例外情形:n n(1 1)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2 2)当事人约定要采取书面形式的;)当事人约定要采取书面形式的;(3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在合同成)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的。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的。n n以上三种情形,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以上三种情形,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n n我国合同法规定,无论是双方当事人约定还是法律规定要采取书我国合同法规定,无论是双方当事人约定还是法律规定要采取书面形式,而双方当事人没有采取书面形式的,如果一方履行了主要义面形式,而双方当事人没有采取书面形式的,如果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也予以接受,合同成立。务,另一方也予以接受,合同成立。n n33)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n n合同法第合同法第34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n n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n n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n n4 4)、书面合同的成立地点。合同法第)、书面合同的成立地点。合同法第3535条规定,当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n n42.200642.2006年年7 7月月1 1日,我国日,我国L L公司向外国公司向外国MM公司发出一份要公司发出一份要约称:出售某型号的电瓶叉车约称:出售某型号的电瓶叉车300300辆,单价辆,单价95009500美元美元/FOB/FOB大连,大连,9 9月月1515日装船,买方于日装船,买方于8 8月月1515日前开出信用证。日前开出信用证。该要约发出后的第四天,全球叉车市场价格上涨,该要约发出后的第四天,全球叉车市场价格上涨,L L公司公司欲撤销该要约。依欲撤销该要约。依1980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n nA.A.如要约要求在如要约要求在7 7月月1515日前答复,则日前答复,则L L公司不必考虑公司不必考虑撤销要约的问题撤销要约的问题n nB.B.如要约要求在如要约要求在7 7月月1515日前答复但日前答复但MM公司未答复,公司未答复,L L公司应在公司应在7 7月月1616日通知日通知MM公司撤销该要约公司撤销该要约n nC.C.如如MM公司回函要求改用公司回函要求改用D/PD/P方式付款,则方式付款,则L L公司可立公司可立即发函撤销该要约即发函撤销该要约n nD.D.只要在只要在MM公司答复之前将撤销要约的通知发至公司答复之前将撤销要约的通知发至MM公公司即可撤销该项要约司即可撤销该项要约n n答案:答案:A An n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16条规定:条规定:n n(1)(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前送达被发价人。n n(2)(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n n(a)(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或n n(b)(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的信赖行事。n n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中如果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中如果L L公司在要约中要求在公司在要约中要求在7 7月月1515日前答复,那么要约日前答复,那么要约因已经确定了承诺期限,因此,属于不可撤销要约,此时,因已经确定了承诺期限,因此,属于不可撤销要约,此时,L L公司就不必考虑撤销要约公司就不必考虑撤销要约的问题了。的问题了。A A项说法正确。项说法正确。n nB B项错误之处有两点,其一是此要求为不可撤销要求,因此,项错误之处有两点,其一是此要求为不可撤销要求,因此,L L公司不能撤销该要公司不能撤销该要约,其二是约,其二是MM公司在承诺期限内没有承诺的话,该要约就已经时效了,不必再对该要约公司在承诺期限内没有承诺的话,该要约就已经时效了,不必再对该要约进行撤销。进行撤销。n n如果如果MM公司回函要求改用公司回函要求改用D/PD/P方式付款,此时方式付款,此时MM公司对公司对L L公司要约中的主要条款作公司要约中的主要条款作了修改,已经不再是承诺了,应该属于反要约,了修改,已经不再是承诺了,应该属于反要约,MM公司发出反要约后,公司发出反要约后,L L公司原来的要公司原来的要约就自动失效了,不需要约就自动失效了,不需要L L公司再进行撤销。因此,公司再进行撤销。因此,C C项说法错误。项说法错误。n n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16条的规定,条的规定,DD项说的不全面,仅说了项说的不全面,仅说了一般情况,没有包含例外情况,因此,这种说法过于绝对不正确。一般情况,没有包含例外情况,因此,这种说法过于绝对不正确。n n4缔约过失责任(略)n n1.2.3合同的效力n n1合同的效力n n2合同生效和成立的区别n n3、无效合同n n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属于无效合同。n n特征:特征:n n(1 1)具有违法性)具有违法性n n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定和社会公共利益。n n(2 2)具有不履行性)具有不履行性n n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n n(3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n n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n n(4 4)国家干预性(主动追究责任)国家干预性(主动追究责任)n n按照无效的原因,分为:按照无效的原因,分为:n n1)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国家利益的合同;国家利益的合同;国家利益的合同;n n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n n2)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n n3)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n n4)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n n5)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n n6)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n n7)7)提供提供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权利的条款无效。n n4 4、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n n可撤用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用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用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用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是一种是一种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相对无效的合同相对无效的合同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n n中国民法通则第中国民法通则第中国民法通则第中国民法通则第5959条规定:条规定:条规定: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行为人对行为行为人对行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放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放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放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放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或者撤消。或者撤消。或者撤消。”n n案例案例n n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丙对汽车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丙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型号不太熟悉,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买的B B型号轿车写成了型号轿车写成了A 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 B型号轿车,但型号轿车,但A 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如何认定此次买卖行为?如果甲并支付了货款。如何认定此次买卖行为?如果甲又反悔,可以退回车子、要回货款吗?又反悔,可以退回车子、要回货款吗?n n分析分析n n1 1、丙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丙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第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n n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n n2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5555条的有关规定,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n n3.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方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n n本法第五十二条已规定因欺诈、胁迫订立的本法第五十二条已规定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的问题,这和本条对因欺诈、胁迫订立合同无效的问题,这和本条对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最大的区别是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损害的合同最大的区别是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的,涉及社会公共秩序,大陆法系一般国家利益的,涉及社会公共秩序,大陆法系一般规定为无效。规定为无效。n n如果未损害国家利益,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如果未损害国家利益,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者撤销。适用可撤销合同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者撤销。适用可撤销合同制度,已经能够充分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也能制度,已经能够充分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也能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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