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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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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docx

    安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安徽人口与安排生育条例,下面是具体内容。 安徽人口与安排生育条例 (20xx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依据20xx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安排生育条例的确定第一次修正依据20xx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安徽省人口与安排生育条例的确定其次次修正依据20xx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的确定第三次修正 20xx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安排生育条例的确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安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安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实行安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实行综合措施,限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养。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四条开展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化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排生育工作和与安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安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帮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第六条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安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扰公民的合法权益。人口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爱护。第八条对在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赐予嘉奖。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安排生育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对安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作。对举报安排生育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予以爱护和嘉奖。其次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安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规定限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养、改善人口结构的措施。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安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安排生育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安排生育办公室,选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安排生育工作人员。城市社区组织应当将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安排生育工作,将安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务公开的内容,做好安排生育宣扬、信息通报和安排生育嘉奖与优待落实的有关工作,帮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排生育技术服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特地人员从事安排生育日常工作,其酬劳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第十四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安排生育工作。实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排生育工作责任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确定安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详细担当本单位的安排生育工作。第十五条安排生育协会应当组织群众开展安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化和自我服务活动,发挥会员在安排生育工作中的示范、宣扬、服务和监督作用,帮助政府实施人口与安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安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安排生育事业费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的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予以重点扶持。激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安排生育事业供应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安排生育经费。第十七条人口和安排生育、教化、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安排生育宣扬教化。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安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扬的义务。学校应当开展有关人口与安排生育的国情教化,并以符合受教化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安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化、青春期教化或者性健康教化。第三章 生育调整第十八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安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安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四)国家人口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其次十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一)妊娠十四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须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二)有意致婴儿死亡的;(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其次十一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次十二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须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看法,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安排生育行政部 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确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刚好将生育证发放状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生育证由省人口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其次十三条禁止下列生育行为:(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再生育的。其次十四条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其次十五条实行以避孕为主的节育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建条件,保障公民选择平安、有效、相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安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育龄夫妻介绍常用避孕方法及其作用机理、适应症、禁忌症、留意事项等,指导公民选择适合自身的避孕节育方法。其次十六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安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削减非意愿妊娠。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与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不得运用虚假安排生育证明。其次十七条实行安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安排生育技术服务。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育龄夫妻,其基本项目的安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未参与社会保险的,由财政担当。基本项目的安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和环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安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其次十八条禁止卑视、遗弃、虐待女婴。禁止卑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卑视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第四章 安排生育技术服务其次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安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安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从事安排生 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组成的安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并将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第三十条从事安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安排生育宣扬教化,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担当安排生育、生殖保健的询问、指导和技术服务。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削减诞生缺陷,提高诞生婴儿健康水平。从事安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卫生指导、卫生询问、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指导、孕妇产妇保健、胎儿保健和新生儿保健等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服务。第三十二条避孕节育手术及复原生育手术,须由具备国务院安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从事安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具备手术条件的状况下,严格根据手术操作规程施行,保证受术者的平安。第三十三条安排生育技术事故、安排生育手术并发症、安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申报、鉴定和处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生育证后,凭生育证施行复原生育手术。复原生育手术的费用,由受术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赐予补助。第三十五条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人员供应的避孕药具,由安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安排生育服务人员负 责发放,人口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发放管理和服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倒卖、变卖政府免费供应的避孕药具。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避孕药具经营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第三十六条激励和支持安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探讨、应用和推广。第五章 嘉奖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赐予以下嘉奖:(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第三十八条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别劳动爱护。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嘉奖和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担当; 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担当。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详细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实际状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安排 生育行政部门备案;(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赐予一次性补助,详细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 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担当;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担当。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安排生育奖 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三)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安排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安排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安排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上份额;(四)安排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支配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看;(五)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嘉奖和优待。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根据前款规定执行。第四十条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嘉奖和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一)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劳务输出等方面予以支持、实惠;(二)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照看;(三)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赐予优先照看;(四)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住院分娩制度时,政府赐予补贴;(五)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安排生育家庭,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优待。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安排生育家庭嘉奖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安排生育家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嘉奖扶助金。实行安排生育家庭特殊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安排生育家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殊扶助金。第四十二条职工凭节育手术证明,按规定休假,休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夫施行绝育手术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赐予适当嘉奖。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职工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夫、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或者治疗后仍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赐予补助。第四十三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赐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担当。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基本养老制度。根据政府引导、农夫自愿的原则,优先为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实行绝育措施的夫妻和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办理养老保险。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 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 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四十六条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第四十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根据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根据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赐予处分;(二)农夫、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三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三)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第四十九条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其次个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嘉奖优待。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赐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二 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安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须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进行虚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安排生育证明的。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安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赐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扰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安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安排生育统计数据的。第五十二条未按规定发放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淌人口婚育证明等安排生育证明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 人员赐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在发放安排生育证明时,强行供应有偿服务,或者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对干脆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第五十三条安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峻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伪造、变卖、买卖安排生育证明,由人口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值手段取得安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六条其次款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与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运用虚假安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 口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赐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安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以及安排生育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倒卖、变卖政府免费供应的避孕药具的,赐予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拒绝、阻碍人口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人口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赐予指责教化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赐予治安管理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安排生育管理责任,未完成人口与安排生育管理目标的,赐予通报指责,并取消当年参与综合性先进集体评比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和干脆责任人当年晋职资格;赐予其主要负责人和干脆责任人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帮助安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赐予通报指责;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安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扰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七章 附 则第六十条流淌人口的安排生育管理,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本条例应用中的详细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说明。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安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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