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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期末复习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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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期末复习要点.doc

    合同法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将制定合同的内在意思通过一定的表达于外部。要约构成的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申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价目表、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要约撤回: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时才产生法律效力。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邀约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能撤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约束力):在要约期间,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疏导一定限制。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失效:拒绝要约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中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后,称为承诺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送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承诺构成的条件:承诺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要约人作出。有限定期限的承诺要在限定期限内到达。没限定期限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即时承诺,要约以非对话形式作出的,承诺应该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能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可以撤销,只能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合同的成立:成立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合同书:签字盖章时间;信件、数据电文: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确认书签订时间是合同成立时间。)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低点为成立地点。(数据电文:收件人的主营点地;没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另有约定,按其约定)特殊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获证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是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任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国家订货或者指令性合同的订立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代位权:代位权: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权特点:A.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B.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C.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D.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再从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的性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表见代理构成条件:已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了代理行为。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生效要件。 例:甲为授予乙代理权,乙以甲的名义与丙实施民事行为,甲知道该事项并不作否认表示的,乙所为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甲承担。(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有权代理,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合同的解除条件:约定解除:合同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利益的条件下,可以通过约定或协议使合同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解除。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只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镜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分立合并、负责人变更不影响合同效力:当事人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不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因此,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时恩订立合同后分立的,出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效力: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协商的条款。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为格式合同,也称标准、定式、定型化合同。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中规定对其有利的条款,而让对方承担不利的条款。合同法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格式条款符合合同无效以及免责条款规定的,此条款无效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此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加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取非格式条款。缔约过失:缔约上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前,要约生效后产生的一种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债务转移(实例)问:老张欠我的钱未还,我欠老李的钱未还,欠款的金额都是三万。我可以把我的债务转给老张吗?需要办理怎样的手续?答:可以。1、双方债权都已到期。2、需要你的债权人老李同意。3、通知你的债务人老张。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对抗合同另一方的请求权的权力。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履行。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时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有权拒绝履行,先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的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中止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旅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无处分权: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镜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权代表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效力未定合同。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合同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时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可撤销合同:合同订立时有效,当权利人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无效可以溯及合同订立时,合同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改变合同的主要条款的合同,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合规定,对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仅侵害了私人的利益的一方以乘人之危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撤销权的享有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1年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毁灭。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战争等。合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但是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既是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不、不全部、延迟履行)特征: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依据民法所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具有平等、任意和补偿等特点。违约责任具有强制性。是国家对违反合同约定义务行为的一种否定。合规定合同违约责任原则是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是指只要有违约行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考虑不主观上的过错。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继续履行具有国家强制性,只要当事人提出,违约人就必须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可与其他违约责任形式并用,具体形式如下: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是下列情形之一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为要求履行。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或者报酬,这些主要针对合同履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而定的违约责任形式赔偿损失:违约人如果造成对方的损失,应当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支付违约金:有约定的依约定;没约定的依法定。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以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反之减少。司法实践中违约金不得与赔偿金同时并用定金制裁: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额的20%。定金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条款不能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公司法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实务公告第一条的要求,对被审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股东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用、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按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僵局: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公司僵局对公司、公司股东、公司职工及债权人都会产生严重的损害:一是公司僵局的出现,使公司陷于瘫痪和混乱。由于无法作出经营决策,公司不能正常进行经营活动,管理陷于瘫痪和混乱,必然导致公司的无谓损耗和财产的流失。二是股东预期的投资目的也难以实现。由于公司僵局,经营决策无法作出或无法有效执行,公司不能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收益。由于股东之间已丧失信任,合作的基础破裂,控制公司的一方往往会侵害另一方的利益。三是公司僵局会导致公司业务的递减、效益下降,以致公司会裁员、降低工资,直接侵害职工利益。四是公司僵局还会损害公司客户、供应商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僵局引起的种种不协调所造成的影响逐渐由内波及至外,使公司商誉下降,形象受损,客户流失,公司债务大量堆积,从而影响公司外部供应商及其他诸多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并引发连锁反应,进而对市场产生震荡。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公司法修改中应对股东的解散公司请求权加以规定,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现行的公对此没有规定,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大股东对小股东进行欺诈、胁迫,而小股东投诉无法律依据。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在公司法修改中应对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加以股东,对于中小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无效与撤销: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程序和内容上必须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否则该决议就被撤销或无效,以委会公司、股东的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撤销之诉。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程序和内容上不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讼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要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具体规定为:(1)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的情形是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决议内容违法法律法规的,属于无效。(2)有权提起撤销的权利人是股东。无论持有多少股权的股东都可以提起诉讼。(3)诉讼时效是决议之日起60日内。(4) 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要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目的是避免股东滥诉。无效之诉。决议无效的诉讼是针对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诉讼主体是股东也可以是决议有关利益关系人(如公司债权人)都可以像人民法院提起决议无效之诉。但是公司债权人只能在决议侵犯其合法利益时方可向法院提起。对公司对内事项决议则无权起诉。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股东的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以拒绝。应当在自股东提交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东会决议:普通决议:是指以出资额或股份的简单多数(一般是指过半数)即可作出决议。特殊决议:是指决定公司特别事项,以绝对多数表决权通过才能作出决议。公规定下列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决议: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董事会设立:有限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和日常经营决策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负责。(副)董事长由公司章程规定,既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是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题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也可以有职工代表。董事任期最多不能超过3年,可连任。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无故罢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职权:负责召集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制定公司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以及发行债券方案拟定公司合、分、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制订公司基本制度(11)公司章程的其他事项。股份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和日常经营决策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成员由全体发起人选举产生、以募集设立的,由公司创立大会选举。此后每届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产生。董事会成员应该有职工代表。股东会选举董事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选举,在直接选举中,拥有公司多数股权(51%以上)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监事的全部人选。另一种是累积投票,每股对每个董事只有一个投票权。召开股份公司临时大会的条件(2个月内):董事人数不足公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为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解散清算程序:1.董事批准或股东决议批准清盘计划。2.解散和清算条款被提交给登记官并记载在案。3.开始解散和清算程序。4.解散和清算程序结束之后,清算人向登记官提交清盘程序完成的说明书。5.登记官签发了盖有其印章的解散与清算证书。6.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同时,该法还严格规定了董事在公司解散和清算中的权限、清算人的职责权限等。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在每一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在股东大会年会20之前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型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包含一下财务会计表及附属变动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特征: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一人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特殊规定:股东。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上载明出资。注册资本最低10W。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方式可以货币、实物。且货币资金额不低于出资额的30%。责任承担。一人公司应当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公司股东鬼公司债务原则上不负责任。但不能证明公司财政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成员由两部分成员组成,部分董事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委派。还应当由公司职工代表。(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形式股东会职权。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但是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金和发型公司债券,必须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转让:股东之间可以自由的转让其股权,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自日起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强制执行转让: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该股东在公司的股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自通知之日起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但是转让后主义:(1)公司销毁原股东出资证明书,相应的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有关股东出资额的记载(2)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未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继承、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而转让股权回购:股东可在法定条件下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从此退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5年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份公司发起人:2人以上,200人以下,须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度为人民币500W。法律、行政法规有最低限额的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书面认定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巴黎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按照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但认股人不能以非货币抵做股款。股东不得抽回股本股东完成缴纳股款或抵作股款的现物出资转移手续之后,其股款或抵作股款的现物即形成公司的财产。这些财产是与公司资本额相适应的,股东抽回股本即意味着侵害公司的财产,降低与公司资本的抽象数额相适应的公司具体财产,因而是违背“资本维持原则”的。所以, 公司法第93 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募集方式设立的条件:制作招股说明书签订股票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呈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招募股份召开创立大会公司设立登记。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程序与职权: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程序规则: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在召开20前通知各个股东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临时股东大会15日之前;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30日前公告。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或委托他人出席。另外,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将股票交存于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没持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一股一票并非绝对的,规定对某些股东的表决权作出一定限制或排除:表决权回避制度公司自由股份不享有表决权一股多票股东大会决议。普通决议:是指出资额或股份的简单多数通过即可作出决议。特别决议:绝对多数表决权通过才能作出决议。其他破产法的意义:(一)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二)弥补传统民事救济手段的不足(三)给予债务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四)及时切断债务膨胀,保障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对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的使用权,未经其许可,任何人都不准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针对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一是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二是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三是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是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五是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六是给予或收受回扣;七是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专利权:专利权:发明创造人依法取得的在一定期限内对某种发明的独占权。是专利法的核心。专利权是无形财产权。特征:独占性: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职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时间性:有效期限内享有对某种发明的专有权。一旦超过法定期限,即成社会共有财产,任何人均可无偿使用。地域性:只在授予权利的国家或地区有效,之外不受法律保护。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等情况向证券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的一种法律制度。是贯彻公开原则的体现。证券发行时的信息公开称初次(发行)公开,证券上市时的信息公开称持续(继续)公开。信息公开有利于证券发行和交易价格的合理形成,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有利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市场的监控,也有利于上市公司自身改善经营管理。定期报告:中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并向社会公众公告的定期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中期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状况;设计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并向社会公众公告的定期报告。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制度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 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中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中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中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可见,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获取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界限。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权利人在此时间内享有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二是这一权利在此时间内连续不行使即归于消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部分区别 1. 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在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中应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情况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可与有限合伙人进行交易;可将其财产出质;可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入伙应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对于入伙之前的债务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合伙的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或解散15日内半数同意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或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执行事务:清理合伙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未了解事物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企业参与诉讼或者仲裁。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摘取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合伙的入伙及新入伙的责任:新入伙应当全体合伙人同意,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合伙人应当告知新入伙人原企业的经营户状况和财务状况。新入伙与原合伙人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的退伙:包括:自愿退伙、法定退伙、除名退伙(30日内起诉)。退伙人对起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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