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及强制清算会议纪要107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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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及强制清算会议纪要1072.docx
最高人民民法院关关于适用用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公司法若若干问题题的规定定(一)(20006年3月27日最最高人民民法院审审判委员员会第113822次会议议通过)法释2200663号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最高人人民法院院公告最最高人民民法院关关于适用用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公司法若干问问题的规规定(一一)已已于20006年年3月27日由由最高人人民法院院审判委委员会第第13882次会会议通过过,现予予公布,自自20006年5月9日起施施行。二六六年四月月二十八八日为正正确适用用20005年10月27日十十届全国国人大常常委会第第十八次次会议修修订的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公司法法,对对人民法法院在审审理相关关的民事事纠纷案案件中,具具体适用用公司法法的有关关问题规规定如下下:第一一条公司司法实施施后,人人民法院院尚未审审结的和和新受理理的民事事案件,其其民事行行为或事事件发生生在公司司法实施施以前的的,适用用当时的的法律法法规和司司法解释释。第二二条因公公司法实实施前有有关民事事行为或或者事件件发生纠纠纷起诉诉到人民民法院的的,如当当时的法法律法规规和司法法解释没没有明确确规定时时,可参参照适用用公司法法的有关关规定。第三三条原告告以公司司法第二二十二条条第二款款、第七七十五条条第二款款规定事事由,向向人民法法院提起起诉讼时时,超过过公司法法规定期期限的,人人民法院院不予受受理。第四四条公司司法第一一百五十十二条规规定的1180日日以上连连续持股股期间,应应为股东东向人民民法院提提起诉讼讼时,已已期满的的持股时时间;规规定的合合计持有有公司百百分之一一以上股股份,是是指两个个以上股股东持股股份额的的合计。第五五条人民民法院对对公司法法实施前前已经终终审的案案件依法法进行再再审时,不不适用公公司法的的规定。第六六条本规规定自公公布之日日起实施施。最高人民民法院关关于适用用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公司法若若干问题题的规定定(二)(20008年55月5日日最高人人民法院院审判委委员会第第14447次会会议通过过)法释2200886号号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最高人人民法院院公告 最高高人民法法院关于于适用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公司司法若若干问题题的规定定(二)已已于20008年年5月55日由最最高人民民法院审审判委员员会第114477次会议议通过。现予公公布,自自20008年55月199日起施施行。 二八八年五月月十二日日 为为正确适适用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公司法法,结结合审判判实践,就就人民法法院审理理公司解解散和清清算案件件适用法法律问题题作出如如下规定定。 第第一条 单独独或者合合计持有有公司全全部股东东表决权权百分之之十以上上的股东东,以下下列事由由之一提提起解散散公司诉诉讼,并并符合公公司法第第一百八八十三条条规定的的,人民民法院应应予受理理: (一一)公司司持续两两年以上上无法召召开股东东会或者者股东大大会,公公司经营营管理发发生严重重困难的的; (二二)股东东表决时时无法达达到法定定或者公公司章程程规定的的比例,持持续两年年以上不不能做出出有效的的股东会会或者股股东大会会决议,公公司经营营管理发发生严重重困难的的; (三三)公司司董事长长期冲突突,且无无法通过过股东会会或者股股东大会会解决,公公司经营营管理发发生严重重困难的的; (四四)经营营管理发发生其他他严重困困难,公公司继续续存续会会使股东东利益受受到重大大损失的的情形。 股股东以知知情权、利润分分配请求求权等权权益受到到损害,或或者公司司亏损、财产不不足以偿偿还全部部债务,以以及公司司被吊销销企业法法人营业业执照未未进行清清算等为为由,提提起解散散公司诉诉讼的,人人民法院院不予受受理。 第第二条 股东东提起解解散公司司诉讼,同同时又申申请人民民法院对对公司进进行清算算的,人人民法院院对其提提出的清清算申请请不予受受理。人人民法院院可以告告知原告告,在人人民法院院判决解解散公司司后,依依据公司司法第一一百八十十四条和和本规定定第七条条的规定定,自行行组织清清算或者者另行申申请人民民法院对对公司进进行清算算。 第第三条 股东东提起解解散公司司诉讼时时,向人人民法院院申请财财产保全全或者证证据保全全的,在在股东提提供担保保且不影影响公司司正常经经营的情情形下,人人民法院院可予以以保全。 第第四条 股东东提起解解散公司司诉讼应应当以公公司为被被告。 原告以以其他股股东为被被告一并并提起诉诉讼的,人人民法院院应当告告知原告告将其他他股东变变更为第第三人;原告坚坚持不予予变更的的,人民民法院应应当驳回回原告对对其他股股东的起起诉。 原原告提起起解散公公司诉讼讼应当告告知其他他股东,或或者由人人民法院院通知其其参加诉诉讼。其其他股东东或者有有关利害害关系人人申请以以共同原原告或者者第三人人身份参参加诉讼讼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予准准许。 第第五条 人民民法院审审理解散散公司诉诉讼案件件,应当当注重调调解。当当事人协协商同意意由公司司或者股股东收购购股份,或者以以减资等等方式使使公司存存续,且且不违反反法律、行政法法规强制制性规定定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予支支持。当当事人不不能协商商一致使使公司存存续的,人人民法院院应当及及时判决决。 经经人民法法院调解解公司收收购原告告股份的的,公司司应当自自调解书书生效之之日起六六个月内内将股份份转让或或者注销销。股份份转让或或者注销销之前,原原告不得得以公司司收购其其股份为为由对抗抗公司债债权人。 第第六条 人民民法院关关于解散散公司诉诉讼作出出的判决决,对公公司全体体股东具具有法律律约束力力。 人人民法院院判决驳驳回解散散公司诉诉讼请求求后,提提起该诉诉讼的股股东或者者其他股股东又以以同一事事实和理理由提起起解散公公司诉讼讼的,人人民法院院不予受受理。 第第七条 公司司应当依依照公司司法第一一百八十十四条的的规定,在在解散事事由出现现之日起起十五日日内成立立清算组组,开始始自行清清算。 有下列列情形之之一,债债权人申申请人民民法院指指定清算算组进行行清算的的,人民民法院应应予受理理: (一一)公司司解散逾逾期不成成立清算算组进行行清算的的; (二二)虽然然成立清清算组但但故意拖拖延清算算的; (三三)违法法清算可可能严重重损害债债权人或或者股东东利益的的。 具具有本条条第二款款所列情情形,而而债权人人未提起起清算申申请,公公司股东东申请人人民法院院指定清清算组对对公司进进行清算算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予受受理。 第第八条 人民民法院受受理公司司清算案案件,应应当及时时指定有有关人员员组成清清算组。 清清算组成成员可以以从下列列人员或或者机构构中产生生: (一一)公司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管理人员员; (二二)依法法设立的的律师事事务所、会计师师事务所所、破产产清算事事务所等等社会中中介机构构; (三三)依法法设立的的律师事事务所、会计师师事务所所、破产产清算事事务所等等社会中中介机构构中具备备相关专专业知识识并取得得执业资资格的人人员。 第第九条 人民民法院指指定的清清算组成成员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人民民法院可可以根据据债权人人、股东东的申请请,或者者依职权权更换清清算组成成员: (一一)有违违反法律律或者行行政法规规的行为为; (二二)丧失失执业能能力或者者民事行行为能力力; (三三)有严严重损害害公司或或者债权权人利益益的行为为。 第第十条 公司司依法清清算结束束并办理理注销登登记前,有有关公司司的民事事诉讼,应应当以公公司的名名义进行行。 公公司成立立清算组组的,由由清算组组负责人人代表公公司参加加诉讼;尚未成成立清算算组的,由由原法定定代表人人代表公公司参加加诉讼。 第第十一条条 公公司清算算时,清清算组应应当按照照公司法法第一百百八十六六条的规规定,将将公司解解散清算算事宜书书面通知知全体已已知债权权人,并并根据公公司规模模和营业业地域范范围在全全国或者者公司注注册登记记地省级级有影响响的报纸纸上进行行公告。 清清算组未未按照前前款规定定履行通通知和公公告义务务,导致致债权人人未及时时申报债债权而未未获清偿偿,债权权人主张张清算组组成员对对因此造造成的损损失承担担赔偿责责任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依法法予以支支持。 第第十二条条 公公司清算算时,债债权人对对清算组组核定的的债权有有异议的的,可以以要求清清算组重重新核定定。清算算组不予予重新核核定,或或者债权权人对重重新核定定的债权权仍有异异议,债债权人以以公司为为被告向向人民法法院提起起诉讼请请求确认认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予受受理。 第第十三条条 债债权人在在规定的的期限内内未申报报债权,在在公司清清算程序序终结前前补充申申报的,清清算组应应予登记记。 公公司清算算程序终终结,是是指清算算报告经经股东会会、股东东大会或或者人民民法院确确认完毕毕。 第第十四条条 债债权人补补充申报报的债权权,可以以在公司司尚未分分配财产产中依法法清偿。公司尚尚未分配配财产不不能全额额清偿,债债权人主主张股东东以其在在剩余财财产分配配中已经经取得的的财产予予以清偿偿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予支支持;但但债权人人因重大大过错未未在规定定期限内内申报债债权的除除外。 债债权人或或者清算算组,以以公司尚尚未分配配财产和和股东在在剩余财财产分配配中已经经取得的的财产,不不能全额额清偿补补充申报报的债权权为由,向向人民法法院提出出破产清清算申请请的,人人民法院院不予受受理。 第第十五条条 公公司自行行清算的的,清算算方案应应当报股股东会或或者股东东大会决决议确认认;人民民法院组组织清算算的,清清算方案案应当报报人民法法院确认认。未经经确认的的清算方方案,清清算组不不得执行行。 执行未未经确认认的清算算方案给给公司或或者债权权人造成成损失,公公司、股股东或者者债权人人主张清清算组成成员承担担赔偿责责任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依法法予以支支持。 第第十六条条 人人民法院院组织清清算的,清算组组应当自自成立之之日起六六个月内内清算完完毕。 因因特殊情情况无法法在六个个月内完完成清算算的,清清算组应应当向人人民法院院申请延延长。 第第十七条条 人人民法院院指定的的清算组组在清理理公司财财产、编编制资产产负债表表和财产产清单时时,发现现公司财财产不足足清偿债债务的,可可以与债债权人协协商制作作有关债债务清偿偿方案。 债债务清偿偿方案经经全体债债权人确确认且不不损害其其他利害害关系人人利益的的,人民民法院可可依清算算组的申申请裁定定予以认认可。清清算组依依据该清清偿方案案清偿债债务后,应应当向人人民法院院申请裁裁定终结结清算程程序。 债债权人对对债务清清偿方案案不予确确认或者者人民法法院不予予认可的的,清算算组应当当依法向向人民法法院申请请宣告破破产。 第第十八条条 有有限责任任公司的的股东、股份有有限公司司的董事事和控股股股东未未在法定定期限内内成立清清算组开开始清算算,导致致公司财财产贬值值、流失失、毁损损或者灭灭失,债债权人主主张其在在造成损损失范围围内对公公司债务务承担赔赔偿责任任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依法法予以支支持。 有有限责任任公司的的股东、股份有有限公司司的董事事和控股股股东因因怠于履履行义务务,导致致公司主主要财产产、帐册册、重要要文件等等灭失,无无法进行行清算,债债权人主主张其对对公司债债务承担担连带清清偿责任任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依法法予以支支持。 上上述情形形系实际际控制人人原因造造成,债债权人主主张实际际控制人人对公司司债务承承担相应应民事责责任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依法法予以支支持。 第十九九条 有限责责任公司司的股东东、股份份有限公公司的董董事和控控股股东东,以及及公司的的实际控控制人在在公司解解散后,恶恶意处置置公司财财产给债债权人造造成损失失,或者者未经依依法清算算,以虚虚假的清清算报告告骗取公公司登记记机关办办理法人人注销登登记,债债权人主主张其对对公司债债务承担担相应赔赔偿责任任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依法法予以支支持。 第第二十条条 公公司解散散应当在在依法清清算完毕毕后,申申请办理理注销登登记。公公司未经经清算即即办理注注销登记记,导致致公司无无法进行行清算,债债权人主主张有限限责任公公司的股股东、股股份有限限公司的的董事和和控股股股东,以以及公司司的实际际控制人人对公司司债务承承担清偿偿责任的的,人民民法院应应依法予予以支持持。 公公司未经经依法清清算即办办理注销销登记,股股东或者者第三人人在公司司登记机机关办理理注销登登记时承承诺对公公司债务务承担责责任,债债权人主主张其对对公司债债务承担担相应民民事责任任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依法法予以支支持。 第第二十一一条 有限责责任公司司的股东东、股份份有限公公司的董董事和控控股股东东,以及及公司的的实际控控制人为为二人以以上的,其其中一人人或者数数人按照照本规定定第十八八条和第第二十条条第一款款的规定定承担民民事责任任后,主主张其他他人员按按照过错错大小分分担责任任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依法法予以支支持。 第第二十二二条 公司解解散时,股股东尚未未缴纳的的出资均均应作为为清算财财产。股股东尚未未缴纳的的出资,包包括到期期应缴未未缴的出出资,以以及依照照公司法法第二十十六条和和第八十十一条的的规定分分期缴纳纳尚未届届满缴纳纳期限的的出资。 公公司财产产不足以以清偿债债务时,债债权人主主张未缴缴出资股股东,以以及公司司设立时时的其他他股东或或者发起起人在未未缴出资资范围内内对公司司债务承承担连带带清偿责责任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依法法予以支支持。 第第二十三三条 清算组组成员从从事清算算事务时时,违反反法律、行政法法规或者者公司章章程给公公司或者者债权人人造成损损失,公公司或者者债权人人主张其其承担赔赔偿责任任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依法法予以支支持。 有有限责任任公司的的股东、股份有有限公司司连续一一百八十十日以上上单独或或者合计计持有公公司百分分之一以以上股份份的股东东,依据据公司法法第一百百五十二二条第三三款的规规定,以以清算组组成员有有前款所所述行为为为由向向人民法法院提起起诉讼的的,人民民法院应应予受理理。 公公司已经经清算完完毕注销销,上述述股东参参照公司司法第一一百五十十二条第第三款的的规定,直直接以清清算组成成员为被被告、其其他股东东为第三三人向人人民法院院提起诉诉讼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予受受理。 第第二十四四条 解散公公司诉讼讼案件和和公司清清算案件件由公司司住所地地人民法法院管辖辖。公司司住所地地是指公公司主要要办事机机构所在在地。公公司办事事机构所所在地不不明确的的,由其其注册地地人民法法院管辖辖。 基基层人民民法院管管辖县、县级市市或者区区的公司司登记机机关核准准登记公公司的解解散诉讼讼案件和和公司清清算案件件;中级级人民法法院管辖辖地区、地级市市以上的的公司登登记机关关核准登登记公司司的解散散诉讼案案件和公公司清算算案件。 【法法规标题题】最高高人民法法院印发发关于于审理公公司强制制清算案案件工作作座谈会会纪要的的通知 【颁颁布单位位】最高高人民法法院 【发发文字号号】法发发2000952号号 【颁颁布时间间】20009-11-4最高人民民法院印印发关关于审理理公司强强制清算算案件工工作座谈谈会纪要要的通通知法发220099522号各省、自自治区、直辖市市高级人人民法院院,解放放军军事事法院,新新疆维吾吾尔自治治区高级级人民法法院生产产建设兵兵团分院院: 现将最高高人民法法院关关于审理理公司强强制清算算案件工工作座谈谈会纪要要印发发给你们们,请结结合审判判工作实实际,遵遵照执行行。 二九九年十一一月四日日 当前,因因受国际际金融危危机和世世界经济济衰退影影响,公公司经营营困难引引发的公公司强制制清算案案件大幅幅度增加加。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公司法法和最最高人民民法院关关于适用用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公司法若干问问题的规规定(二二)(以以下简称称公司法法司法解解释二)对对于公司司强制清清算案件件审理中中的有关关问题已已作出规规定,但但鉴于该该类案件件非讼程程序的特特点和目目前清算算程序规规范的不不完善,有有必要进进一步明明确该类类案件审审理原则则,细化化有关程程序和实实体规定定,更好好地规范范公司退退出市场场行为,维维护市场场运行秩秩序,依依法妥善善审理公公司强制制清算案案件,维维护和促促进经济济社会和和谐稳定定。为此此,最高高人民法法院在广广泛调研研的基础础上,于于20009年99月155日至116日在在浙江省省绍兴市市召开了了全国部部分法院院审理公公司强制制清算案案件工作作座谈会会。与会会同志通通过认真真讨论,就就有关审审理公司司强制清清算案件件中涉及及的主要要问题达达成了共共识。现现纪要如如下: 一、关于于审理公公司强制制清算案案件应当当遵循的的原则 1.会议议认为,公公司作为为现代企企业的主主要类型型,在参参与市场场竞争时时,不仅仅要严格格遵循市市场准入入规则,也也要严格格遵循市市场退出出规则。公司强强制清算算作为公公司退出出市场机机制的重重要途径径之一,是是公司法法律制度度的重要要组成部部分。人人民法院院在审理理此类案案件时,应应坚持以以下原则则: 第一,坚坚持清算算程序公公正原则则。公司司强制清清算的目目的在于于有序结结束公司司存续期期间的各各种商事事关系,合合理调整整众多法法律主体体的利益益,维护护正常的的经济秩秩序。人人民法院院审理公公司强制制清算案案件,应应当严格格依照法法定程序序进行,坚坚持在程程序正义义的基础础上实现现清算结结果的公公正。 第二,坚坚持清算算效率原原则。提提高社会会经济的的整体效效率,是是公司强强制清算算制度追追求的目目标之一一,要严严格而不不失快捷捷地使已已经出现现解散事事由的公公司退出出市场,将将其可能能给各方方利益主主体造成成的损失失降至最最低。人人民法院院审理强强制清算算案件,要要严格按按照法律律规定及及时有效效地完成成清算,保保障债权权人、股股东等利利害关系系人的利利益及时时得到实实现,避避免因长长期拖延延清算给给相关利利害关系系人造成成不必要要的损失失,保障障社会资资源的有有效利用用。 第三,坚坚持利益益均衡保保护原则则。公司司强制清清算中应应当以维维护公司司各方主主体利益益平衡为为原则,实实现公司司退出环环节中的的公平公公正。人人民法院院在审理理公司强强制清算算案件时时,既要要充分保保护债权权人利益益,又要要兼顾职职工利益益、股东东利益和和社会利利益,妥妥善处理理各方利利益冲突突,实现现法律效效果和社社会效果果的有机机统一。 二、关于于强制清清算案件件的管辖辖 2.对于于公司强强制清算算案件的的管辖应应当分别别从地域域管辖和和级别管管辖两个个角度确确定。地地域管辖辖法院应应为公司司住所地地的人民民法院,即即公司主主要办事事机构所所在地法法院;公公司主要要办事机机构所在在地不明明确、存存在争议议的,由由公司注注册登记记地人民民法院管管辖。级级别管辖辖应当按按照公司司登记机机关的级级别予以以确定,即即基层人人民法院院管辖县县、县级级市或者者区的公公司登记记机关核核准登记记公司的的公司强强制清算算案件;中级人人民法院院管辖地地区、地地级市以以上的公公司登记记机关核核准登记记公司的的公司强强制清算算案件。存在特特殊原因因的,也也可参照照适用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企业破破产法第第四条、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民民事诉讼讼法第第三十七七条和第第三十九九条的规规定,确确定公司司强制清清算案件件的审理理法院。 三、关于于强制清清算案件件的案号号管理 3.人民民法院立立案庭收收到申请请人提交交的对公公司进行行强制清清算的申申请后,应应当及时时以“(×××××)××法×清(预预)字第第×号”立案。立案庭庭立案后后,应当当将申请请人提交交的申请请等有关关材料移移交审理理强制清清算案件件的审判判庭审查查,并由由审判庭庭依法作作出是否否受理强强制清算算申请的的裁定。 4.审判判庭裁定定不予受受理强制制清算申申请的,裁裁定生效效后,公公司强制制清算案案件应当当以“(×××××)××法×清(预预)字第第×号”结案。审判庭庭裁定受受理强制制清算申申请的,立立案庭应应当以“(×××××)××法×清(算算)字第第×号”立案。 5.审判判庭裁定定受理强强制清算算申请后后,在审审理强制制清算案案件中制制作的民民事裁定定书、决决定书等等,应当当在“(×××××)××法×清(算算)字第第×号”后依次次编号,如如“(×××××)××法×清(算算)字第第×1号号民事裁裁定书”、“(×××××)××法×清(算算)字第第×2号号民事裁裁定书”等,或或者“(×××××)××法×清(算算)字第第×1号号决定书书”、“(×××××)××法×清(算算)字第第×2号号决定书书”等。 四、关于于强制清清算案件件的审判判组织 6.因公公司强制制清算案案件在案案件性质质上类似似于企业业破产案案件,因因此强制制清算案案件应当当由负责责审理企企业破产产案件的的审判庭庭审理。有条件件的人民民法院,可可由专门门的审判判庭或者者指定专专门的合合议庭审审理公司司强制清清算案件件和企业业破产案案件。公公司强制制清算案案件应当当组成合合议庭进进行审理理。 五、关于于强制清清算的申申请 7.公司司债权人人或者股股东向人人民法院院申请强强制清算算应当提提交清算算申请书书。申请请书应当当载明申申请人、被申请请人的基基本情况况和申请请的事实实和理由由。同时时,申请请人应当当向人民民法院提提交被申申请人已已经发生生解散事事由以及及申请人人对被申申请人享享有债权权或者股股权的有有关证据据。公司司解散后后已经自自行成立立清算组组进行清清算,但但债权人人或者股股东以其其故意拖拖延清算算,或者者存在其其他违法法清算可可能严重重损害债债权人或或者股东东利益为为由,申申请人民民法院强强制清算算的,申申请人还还应当向向人民法法院提交交公司故故意拖延延清算,或或者存在在其他违违法清算算行为可可能严重重损害其其利益的的相应证证据材料料。 8.申请请人提交交的材料料需要更更正、补补充的,人人民法院院应当责责令申请请人于七七日内予予以更正正、补充充。申请请人由于于客观原原因无法法按时更更正、补补充的,应应当向人人民法院院予以书书面说明明并提出出延期申申请,由由人民法法院决定定是否延延长期限限。 六、关于于对强制制清算申申请的审审查 9.审理理强制清清算案件件的审判判庭审查查决定是是否受理理强制清清算申请请时,一一般应当当召开听听证会。对于事事实清楚楚、法律律关系明明确、证证据确实实充分的的案件,经经书面通通知被申申请人,其其对书面面审查方方式无异异议的,也也可决定定不召开开听证会会,而采采用书面面方式进进行审查查。 10.人人民法院院决定召召开听证证会的,应应当于听听证会召召开五日日前通知知申请人人、被申申请人,并并送达相相关申请请材料。公司股股东、实实际控制制人等利利害关系系人申请请参加听听证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予准准许。听听证会中中,人民民法院应应当组织织有关利利害关系系人对申申请人是是否具备备申请资资格、被被申请人人是否已已经发生生解散事事由、强强制清算算申请是是否符合合法律规规定等内内容进行行听证。因补充充证据等等原因需需要再次次召开听听证会的的,应在在补充期期限届满满后十日日内进行行。 11.人人民法院院决定不不召开听听证会的的,应当当及时通通知申请请人和被被申请人人,并向向被申请请人送达达有关申申请材料料,同时时告知被被申请人人若对申申请人的的申请有有异议,应应当自收收到人民民法院通通知之日日起七日日内向人人民法院院书面提提出。 七、关于于对强制制清算申申请的受受理 12.人人民法院院应当在在听证会会召开之之日或者者自异议议期满之之日起十十日内,依依法作出出是否受受理强制制清算申申请的裁裁定。 13.被被申请人人就申请请人对其其是否享享有债权权或者股股权,或或者对被被申请人人是否发发生解散散事由提提出异议议的,人人民法院院对申请请人提出出的强制制清算申申请应不不予受理理。申请请人可就就有关争争议单独独提起诉诉讼或者者仲裁予予以确认认后,另另行向人人民法院院提起强强制清算算申请。但对上上述异议议事项已已有生效效法律文文书予以以确认,以以及发生生被吊销销企业法法人营业业执照、责令关关闭或者者被撤销销等解散散事由有有明确、充分证证据的除除外。 14.申申请人提提供被申申请人自自行清算算中故意意拖延清清算,或或者存在在其他违违法清算算可能严严重损害害债权人人或者股股东利益益的相应应证据材材料后,被被申请人人未能举举出相反反证据的的,人民民法院对对申请人人提出的的强制清清算申请请应予受受理。债债权人申申请强制制清算,被被申请人人的主要要财产、账册、重要文文件等灭灭失,或或者被申申请人人人员下落落不明,导导致无法法清算的的,人民民法院不不得以此此为由不不予受理理。 15.人人民法院院受理强强制清算算申请后后,经审审查发现现强制清清算申请请不符合合法律规规定的,可可以裁定定驳回强强制清算算申请。 16.人人民法院院裁定不不予受理理或者驳驳回受理理申请,申申请人不不服的,可可以向上上一级人人民法院院提起上上诉。 八、关于于强制清清算申请请的撤回回 17.人人民法院院裁定受受理公司司强制清清算申请请前,申申请人请请求撤回回其申请请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予准准许。 18.公公司因公公司章程程规定的的营业期期限届满满或者公公司章程程规定的的其他解解散事由由出现,或或者股东东会、股股东大会会决议自自愿解散散的,人人民法院院受理强强制清算算申请后后,清算算组对股股东进行行剩余财财产分配配前,申申请人以以公司修修改章程程,或者者股东会会、股东东大会决决议公司司继续存存续为由由,请求求撤回强强制清算算申请的的,人民民法院应应予准许许。 19.公公司因依依法被吊吊销营业业执照、责令关关闭或者者被撤销销,或者者被人民民法院判判决强制制解散的的,人民民法院受受理强制制清算申申请后,清清算组对对股东进进行剩余余财产分分配前,申申请人向向人民法法院申请请撤回强强制清算算申请的的,人民民法院应应不予准准许。但但申请人人有证据据证明相相关行政政决定被被撤销,或或者人民民法院作作出解散散公司判判决后当当事人又又达成公公司存续续和解协协议的除除外。 九、关于于强制清清算案件件的申请请费 20.参参照诉诉讼费用用交纳办办法第第十条、第十四四条、第第二十条条和第四四十二条条关于企企业破产产案件申申请费的的有关规规定,公公司强制制清算案案件的申申请费以以强制清清算财产产总额为为基数,按按照财产产案件受受理费标标准减半半计算,人人民法院院受理强强制清算算申请后后从被申申请人财财产中优优先拨付付。因财财产不足足以清偿偿全部债债务,强强制清算算程序依依法转入入破产清清算程序序的,不不再另行行计收破破产案件件申请费费;按照照上述标标准计收收的强制制清算案案件申请请费超过过30万万元的,超超过部分分不再收收取,已已经收取取的,应应予退还还。 21.人人民法院院裁定受受理强制制清算申申请前,申申请人请请求撤回回申请,人人民法院院准许的的,强制制清算案案件的申申请费不不再从被被申请人人财产中中予以拨拨付;人人民法院院受理强强制清算算申请后后,申请请人请求求撤回申申请,人人民法院院准许的的,已经经从被申申请人财财产中优优先拨付付的强制制清算案案件申请请费不予予退回。 十、关于于强制清清算清算算组的指指定 22.人人民法院院受理强强制清算算案件后后,应当当及时指指定清算算组成员员。公司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管理人员员能够而而且愿意意参加清清算的,人人民法院院可优先先考虑指指定上述述人员组组成清算算组;上上述人员员不能、不愿进进行清算算,或者者由其负负责清算算不利于于清算依依法进行行的,人人民法院院可以指指定人人民法院院中介机机构管理理人名册册和人人民法院院个人管管理人名名册中中的中介介机构或或者个人人组成清清算组;人民法法院也可可根据实实际需要要,指定定公司股股东、董董事、监监事、高高级管理理人员,与与管理人人名册中中的中介介机构或或者个人人共同组组成清算算组。人人民法院院指定管管理人名名册中的的中介机机构或者者个人组组成清算算组,或或者担任任清算组组成员的的,应当当参照适适用最最高人民民法院关关于审理理企业破破产案件件指定管管理人的的规定。 23.强强制清算算清算组组成员的的人数应应当为单单数。人人民法院院指定清清算组成成员的同同时,应应当根据据清算组组成员的的推选,或或者依职职权,指指定清算算组负责责人。清清算组负负责人代代行清算算中公司司诉讼代代表人职职权。清清算组成成员未依依法履行行职责的的,人民民法院应应当依据据利害关关系人的的申请,或或者依职职权及时时予以更更换。 十一、关关于强制制清算清清算组成成员的报报酬 24.公司股股东、实实际控制制人或者者股份有有限公司司的董事事担任清清算组成成员的,不不计付报报酬。上上述人员员以外的的有限责责任公司司的董事事、监事事、高级级管理人人员,股股份有限限公司的的监事、高级管管理人员员担任清清算组成成员的,可可以按照照其上一一年度的的平均工工资标准准计付报报酬。 25.中中介机构构或者个个人担任任清算组组成员的的,其报报酬由中中介机构构或者个个人与公公司协商商确定;协商不不成的,由由人民法法院参照照最高高人民法法院关于于审理企企业破产产案件确确定管理理人报酬酬的规定定确定定。 十二、关关于强制制清算清清算组的的议事机机制 26.公公司强制制清算中中的清算算组因清清算事务务发生争争议的,应应当参照照公司法法第一百百一十二二条的规规定,经经全体清清算组成成员过半半数决议议通过。与争议议事项有有直接利利害关系系的清算算组成员员可以发发表意见见,但不不得参与与投票;因利害害关系人人回避表表决无法法形成多多数意见见的,清清算组可可以请求求人民法法院作出出决定。与争议议事项有有直接利利害关系系的清算算组成员员未回避避表决形形成决定定的,债债权人或或者清算算组其他他成员可可以参照照公司法法第二十十二条的的规定,自自决定作作出之日日起六十十日内,请请求人民民法院予予以撤销销。 十三、关关于强制制清算中中的财产产保全 27.人人民法院院受理强强制清算算申请后后,公司司财产存存在被隐隐匿、转转移、毁毁损等可可能影响响依法清清算情形形的,人人民法院院可依清清算组或或者申请请人的申申请,对对公司财财产采取取相应的的保全措措施。 十四、关关于无法法清算案案件的审审理 28.对对于被申申请人主主要财产产、账册册、重要要文件等等灭失,或或者被申申请人人人员下落落不明的的强制清清算案件件,经向向被申请请人的股股东、董董事等直直接责任任人员释释明或采采取罚款款等民事事制裁措措施后,仍仍然无法法清算或或者无法法全面清清算,对对于尚有有部分财财产,且且依据现现有账册册、重要要文件等等,可以以进行部部分清偿偿的,应应当参照照企业破破产法的的规定,对对现有财财产进行行公平清清偿后,以以无法全全面清算算为由终终结强制制清算程程序;对对于没有有任何财财产、账账册、重重要文件件,被申申请人人人员下落落不明的的,应当当以无法法清算为为由终结结强制清清算程序序。 29.债债权人申申请强制制清算,人人民法院院以无法法清算或或者无法法全面清清算为由由裁定终终结强制制清算程程序的,应应当在终终结裁定定中载明明,债权权人可以以另行依依据公司司法司法法解释二二第十八八条的规规定,要要求被申申请人的的股东、董事、实际控控制人等等清算义义务人对对其债务务承担偿偿还责任任。股东东申请强强制清算算,人民民法院以以无法清清算或者者无法全全面清算算为由作作出终结结强制清清算程序序的,应应当在终终结裁定定中载明明,股东东可以向向控股股股东等实实际控制制公司的的主体主主张有关关权利。 十五、关关于强制制清算案案件衍生生诉讼的的审理 30.人人民法院院受理强强制清算算申请前前已经开开始,人人民法院院受理强强制清算算申请时时尚未审审结的有有关被强强制清算算公司的的民事诉诉讼,由由原受理理法院继继续审理理,但应应依法将将原法定定代表人人变更为为清算组组负责人人。 31.人人民法院院受理强强制清算算申请后后,就强强制清算算公司的的权利义义务产生生争议的的,应当当向受理理强制清清算申请请的人民民法院提提起诉讼讼,并由由清算组组负责人人代表清清算中公公司参加加诉讼活活动。受受理强制制清算申申请的人人民法院院对此类类案件,可可以适用用民事诉诉讼法第第三十七七条和第第三十九九条的规规定确定定审理法法院。上上述案件件在受理理法院内内部各审审判庭之之间按照照业务分分工进行行审理。人民法法院受理理强制清清算申请请后,就就强制清清算公司司的权利利义务产产生争议议,当事事人双方方就产生生争议约约定有明明确有效效的仲裁裁条款的的,应当当按照约约定通过过仲裁方方式解决决。 十六、关关于强制制清算和和破产清清算的衔衔接 32.公公司强制制清算中中,清算算组在清清理公司司财产、编制资资产负债债表和财财产清单单时,发发现公司司财产不不足清偿偿债务的的,除依依据公司司法司法法解释二二第十七七条的规规定,通通过与债债权人协协商制作作有关债债务清偿偿方案并并清偿债债务的外外,应依依据公司司法第一一百八十十八条和和企业破破产法第第七条第第三款的的规定向向人民法法院申请请宣告破破产。 33.公公司强制制清算中中,有关关权利人人依据企企业破产产法第二二条和第第七条的的规定向向人民法法院另行行提起破破产申请请的,人人民法院院应当依依法进行行审查。权利人人的破产产申请符符合企业业破产法法规定的的,人民民法院应应当依法法裁定予予以受理理。人民民法院裁裁定受理理破产申申请后,应应当裁定定终结强强制清算算程序。 34.公公司强制制清算转转入破产产清算后后,原强强制清算算中的清清算组由由人民民法院中中介机构构管理人人名册和和人民民法院个个人管理理人名册册中的的中介机机构或者者个人组组成或者者参加的的,除该该中介机机构或者者个人存存在与本本案有利利害关系系等不宜宜担任管管理人或或者管理理人成员员的情形形外,人人民法院院可根据据企业破破产法及及其司法法解释的的规定,指指定该中中介机构构或者个个人作为为破产案案件的管管理人,或或者吸收收该中介介机构作作为新成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