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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关于再审申请书范文集合十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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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关于再审申请书范文集合十篇.docx

    2022关于再审申请书范文集合十篇再审申请书 篇1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电话。再审被申请人A: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电话。再审被申请人B: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电话。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下达的(20xx)大民一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事由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其次款的规定。申请再审的恳求1、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大民一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A的全部诉讼恳求。2、再审申请人的上诉及申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担当。再审事实与理由首先,原审法院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重大错误。再审申请人不是辽B12345轿车全部人,该车全部人为再审被申请人B. 20xx年4月8日普兰店人民法院下达的(20xx)普刑初字第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辽B12345轿车全部人为再审被申请人B,且该车因发生交通事故所得赔偿支付给被申请人B.但二审法院对此事实视而不见,强行认定:再审申请人允许再审被申请 人B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从登记生效的这一刻起,再审申请人与该车的权利义务不行分割。权利与义务统一,利益与风险共享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哪有法院判车辆全部人只担当义务,不享有权利的?这是二审法院错误之一。其次,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主体的认定,尽管我国法律尚无统一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说明中可以解读:对肇事车辆的运行起限制支配作用、享有运行利益并符合交通事故侵权构成要件者才是赔偿义务主体。根据二审法院认定的“登记生效之日起,再审申请人与该车权利义务不行分割”,那么被盗车辆肇事的赔偿义务主体,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说明为何只认定是驾驶被盗机动肇事者?而不认定是该车登记者?还有在没办理机动车买卖过户登记的手续,买方驾车肇事案,最高人民法院为何只认定买方为赔偿义务主体,而不认定登记的机动车车主为赔偿义务主体?缘由只有一个,赔偿义务主体应是具有对肇事车辆运行起支配作用,享有运行利益,而不能简洁认定登记的车主。故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是错误的。再次,二审判决程序违法,没有通知对本案负有主要赔偿责任的主体到庭,违反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综上,再审申请人特提起申请,恳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其次项规定立案再审,并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恳求。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申请日期:年 月 日再审申请书 篇2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原××生物技术探讨所)。居处地:××省××市××区××街××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托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托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女,汉族,××年××月××日诞生,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区××路××号(李×之女,李×于××年××月××日死亡)。托付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托付代理人:王××,男,汉族,××年××月××日诞生,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区××路××号,系李××之夫。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城市管理局。居处地:××省××市××路××号。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再审恳求:1、×××××××××××××××;2、×××××××××××××××。事实与理由: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其次百条第x项、第x项之规定或依据行政诉讼法其次十五条第x项、第x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如下:(以下写明申请再审的详细事实与理由):××××××××最终写明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再审申请书 篇3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职业 具体住址 邮寄地址被申请人:格式同上申请再审人 与被申请人 因 纠纷一案,不服 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号民事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恳求: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款第 项:(详细法律条文内容);第 款 第 项:特申请再审。三、详细事实和理由:1、 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款第 项,详细理由依据如下:2、 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款第 项,详细理由依据如下: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申请日期:再审申请书 篇4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居处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张周路7号汇美大厦负责人:黄红军,职务:总经理。托付代理人:徐文君,山东众成仁和(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80号,联系电话:15615932932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何建爱,女,1968年10月诞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高青县齐林家园3号楼1单元301室。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何俊英,女,1928年10月29日诞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齐林家园3号楼1单元301室。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继龙,男,1993年6月8日诞生,住山东省高青县齐林家园3号楼1单元301室。法定代理人:何建爱,女,1968年10月诞生,汉族,小学文化,系李继龙母亲,住山东省高青县齐林家园3号楼1单元301室。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高青县吉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书恒,职务:经理。原审被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铁军,职务: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波堂,职务:总经理。原审被告:沧州临港方政运输队法定代表人:李秀良,职务: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周洪升,职务:经理。原审被告:王锐,女1973年2月10日诞生,汉族,高校文化,老师,住辽宁省海城市震兴路52号楼3单元4层26号。原审被告:海城市华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玉佩,职务:经理。原审被告:沧州临港宏泰运输队法定代表人:杨敬,职务,经理。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丹,职务: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负责人:高玉祥,职务,经理。再审申请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建爱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沧民终字第3175号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恳求:1依法撤销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沧民终字第3175号民事判决;2依法判决驳回何建爱等三再审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要求赔偿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车损险的诉讼恳求;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担当。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一款其次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特申请再审。三、申请理由:(一)申请事由一: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的情形,详细理由据依据如下: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机动车车损险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合同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以约履行,法院也应当予以敬重并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原审法院应当适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作为审理本案商业险法律关系、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但是,原审法院应当适用保险合同条款第四条的约定而未适用,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因在投保人山东省高青县吉顺运输有限公司(本案再审被申请人之一,下称吉顺公司)在再审申请人处投保交强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营业用汽车损失险等的重型牵引半挂车鲁C01195/鲁C挂于20xx年3月22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引发。通过一审、二审的庭审活动均已查明,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车驾驶人李恒久持C1证不具备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的资质却违法驾驶依法持A2以上驾驶证方能驾驶的重型牵引半挂车。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恒久因违章驾驶引发本次交通事故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再审被申请人何建爱、何俊英、李继龙(系事故发生时死亡的驾驶员李恒久的亲属)等三人因赔偿问题诉诸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未仔细审查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作出(20xx)黄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判决再审申请人在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营业用汽车损失险范围内赔偿何建爱等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7 868.38元。一审判决后,再审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样未仔细审查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作出(20xx)沧民终字第3175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依据保险合同条款第四条的约定,本案不属于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营业用汽车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再审申请人对被保险人不担当保险赔偿义务,当然对被申请人何建爱等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依据再审申请人与投保人高青吉顺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吉顺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营业用汽车损失险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运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遇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营业用汽车损失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运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缘由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根据本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担当保险责任的首要前提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运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此处强调,被保险车辆在运用过程中的驾驶人必需为合法驾驶人。根据通常的理解,此处不行能发生歧义。本条款的约定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根据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李恒久持C1证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证驾不符的事实均无异议。李恒久作为一名受过理论和专业技能培训、持有正规驾驶证的驾驶人员,理应明知其所持有的C1驾驶证不能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李恒久持C1驾驶证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证驾驶”。申请人的这一主见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答复完全相符。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xx年12月5日“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中释明:“依据道路交通平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驾驶证,经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根据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惩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根据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惩罚规定适当从轻罚”。依据上述规定,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应定性为无证驾驶。因此,依据合同约定,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申请人对本次事故不担当商业险保险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担当车上人员责任险和营业用汽车损失险的赔偿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二)申请事由二:符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详细理由据依据如下:1.原审法院适用保险合同条款作为判案的依据判决保险人担当商业险赔偿责任,首要前提就应当是本案属于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即事故发生时的运用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人李恒久属于合法的驾驶人员。但是,原审法院已经查清的事实表明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李恒久系持C1驾驶证驾驶本应持A2以上驾驶证方有资格驾驶的重型牵引拖挂车,系严峻的违法行为,驾驶人李恒久不属于“合法的驾驶人员”。原审判决缺乏证据证明驾驶人李恒久系合法驾驶人的基本领实。2. 原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担当商业险赔偿责任的理由为保险人未履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依据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再审申请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了对投保人的明示告知义务,并且再审申请人的告知行为符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看法(20xx年) 第十一 条的规定“保险人对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担当举证责任。 保险人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有显著标记(如字体加粗、加大或者颜色相异等),或者对全部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及说明内容单独印刷,并对此附有“投保人声明”或单独制作的“投保人声明书”,投保人已签字确认表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经明白的,一般应认定保险人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投保人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实际进行提示或明确说明的除外。”(文件附后)。再审申请人的明示告知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1)在交给投保人留存的保单正面的“明示告知”栏作出了六项明确告知,告知内容足以引起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留意。其中明示告知的其次项为“收到本保险单请即核对,保单内容如与投保事实不符,请马上通知本保险人实行批注或批单更改,其他方式的更改无效。超过48小时未通知的,视为投保人无异议”;第三项为:“请细致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殊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凡未在附加险条款中约定(包括责任免除以其他事项),均以投保的基本险相应条款为准”。保险合同签订后,48小时之内及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均未以任何形式向上诉人提出过任何异议。(2)再审申请人已经将保险条款交付投保人,投保人吉顺公司在收到保险条款的回执上签章的行为足以说明其已经收到了相应的保险合同条款。(3)再审申请人在交给的投保人的保险条款文本上,对责任免除部分的字体刻意作出了加粗、加黑、加下划线的重点提示以区分于其他一般条款,该提示足以引起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留意。(4)投保人在签署投保单时,再审申请人除已经交付给投保人保险条款文本之外又刻意在投保单上附带加上了保险条款,并且该投保单的首页即为投保单填写须知,须知的第一条即为:“请具体阅读机动车保险投保提示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我公司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在阅读条款时,请您特殊留意加下划线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此部分重点强调了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内容,有任何不明确的地方,均可以要求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说明。在您完全理解后,您须要进行签字/签章确认,以示您对保险条款内容理解,保险人告知事项的认可。”此处,上诉人刻意对“加下划线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部分文字的字体进行了加粗、加黑,足以引起投保人的充分留意。同时,在投保单的投保人签字/签章栏,再审申请人对投保人声明部分的字体又作了加黑、加粗的处理,足以引起投保人的留意。在该部分,投保人声明:“本人已收到保险条款并细致阅读,尤其是加下划线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本投保单所填写的内容均属事实。”在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投保单上,投保人高青吉顺运输有限公司在投保人声明栏进行了签章确认。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过程中供应的证据保险合同保单、投保单、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条款的回执单、保险合同条款证据等充分证明再审申请人与投保人高青吉顺运输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真实自愿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再审申请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对投保人的明示告知义务。在再审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再审被申请人未有任何证据提交的状况下,原审法院却片面认定再审申请人有未能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系典型的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还须要特殊指出,对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严峻违反交通法规的免责条款,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等,有学者称之为法定免责条款,是法律对保险合同当事人所干脆提出的行为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定免责条款,不仅体现保险合同缔约方的合意,事实上融入了国家意志,即违法行为不能得到保险保障。原审判决将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等免责保险条款视同于一般格式条款,明显是特别错误的。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其次项规定的情形,本案应当再审。本案不属于商业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且保险合同中“无证驾驶”“肇事逃逸”“酒后驾驶”等免责条款无需保险人的明确说明就能推定投保人明确知晓,从而产生法律效力;若在驾驶人证驾不符违法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仍旧支持被保险人(受害人)向保险公司主见保险金,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立法宗旨,也不利于引导驾驶者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机动车和维护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爱护更多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更可以看出,保险的作用不仅在于弥补损失,它更从责任担当的角度引导公众真正养成平安行车的意识。保险并不能带来实际意义上的平安,交通平安依靠的还是每一位驾车者的谨慎和负责。因此无论是从个案公允还是从社会正义的角度,恳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公正判决,维护社会正义和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xxxx年二月十三日再审申请书 篇5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托付代理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杨××因诉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再审恳求:1.依法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2.依法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_年_月_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3.判决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担当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_年_月_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峻侵扰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恳求。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安排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的诉讼恳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安排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详细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_年_月_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房产证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恳求也是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说明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安排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说明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作出颁发房产证的详细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其次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全部权或者运用权的处理确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说明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终,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爱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看法(法发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爱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颁发房地权证的详细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1.颁发房产证的详细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丢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该房产是蚌埠市铸锻厂安排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_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运用和支配,依据物权法其次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爱护的合法利益。_年,再审申请人与蚌埠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蚌埠市铸锻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蚌埠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始终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_年_月_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王××名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杨××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丢失,在法律上王××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2.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颁证的详细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民事案件一般程序庭审笔录(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证明王××已经自认_年其与留守处赵南京篡改争议房产原始登记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上诉状”)在作出给王××颁发房产证的详细行政行为时,出卖给王××诉争房屋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并未得到“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的房产处分的授权,而依据蚌埠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后者享有处分权。王××也自认_年_月_日“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方授权留守处办理产权手续。而王××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_年_月_日颁发的房产证,留守处并未得到房产处分权人的授权。出卖人无权处分,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以颁证,该详细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权并不能弥补其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详细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具备合法性的证据运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撤销给王××所颁发的房地权证。(三)原审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再审申请人杨××原系蚌埠市铸锻厂工人,_年进入该厂工作,_年该单位将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1-3号房屋安排给杨××,并于_年_月_日向蚌埠市铸锻厂行政科交纳该房屋的过户费。_年以来再审申请人始终居住至今,并由其始终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再审申请人杨××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该房屋为居住地。_年蚌埠市铸锻厂破产注销,其后移交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信息中仍以再审申请人杨××为该房屋权利人(_年_月_日杨××于留守处查询,并由留守处出示盖章的原始登记信息),原蚌埠市铸锻厂负责单位房产管理的行政科长李振远也出具了证人证言。但_年_月_日,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的该房产的登记信息由再审申请人杨××被篡改为再审被申请人王××(上述事实可查证民事庭审判的笔录,王××的自认),并由王××作为购房人向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申请购买该房屋。后由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和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将房屋卖给王××。_年_月1_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王××颁发该房产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严峻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权益。_年_月_日王××起诉再审申请人杨××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屋腾退,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号,驳回王××房屋腾退的诉讼恳求。再审申请人杨××于_年_月_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颁发的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蚌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和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出售该房产没有合法依据,依据蚌埠市相关政府文件能够出售该房产的为上述二者的上一级机构“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转让方无权处分该房屋资产状况下,为王××办理过户手续并颁发房产证的详细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_月_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给的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再审被申请人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诉后,_年_月_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蚌行终字第00041号,裁定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驳回起诉。虽然杨××与王××的腾房纠纷,蚌埠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已经查清事实并作出民事判决;虽然针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蚌埠区人民法院已经就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予以裁决。但是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蚌行终字第00041号使一切回来原点,该终局裁定产生堪忧的后果包括: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该案件中的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机关无权审查与裁决,而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更无法得以司法救济。王××持有房产证,房子却由杨××实际占有,单位已破产清算,二人之间的房产纠纷不行能以司法渠道妥为处理,法律权利与事实权利将恒久分割。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综上,恳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审,依照事实和法律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申请日期:_年_月_日再审申请书 篇6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县*有限公司,居处地:*省*县公室 (*县档案局里) ,电话法定代表人:周*再审事由:申请人的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其次百条“第一款其次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其次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之规定,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觉确有错误,认为须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探讨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觉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之规定,恳请贵院院长对该案提请再审。再审恳求:2、被申请人担当本案的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一、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实:二、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2、原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假如发觉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结合该案,*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xx年x月x日向申请人颁发了房屋全部权证书,至此,财产转移的登记手续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对上述房产享有完全的全部权,执行程序结束。而本案案外人孙国民于20xx年x月x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明显,其提出异议的时间不在执行过程中,因此,其提出的异议应当依法驳回。但*法院并未查清这一事实,致使申请人已经享有的财产权利遭到严峻侵害。4、*法院受理x县xx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违反法律规定,严峻侵害了被申请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三、本案新的证据及法律依据:此 致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年 月 日再审申请书 篇7申请人:曾国明,男,生于1947年XX月25日,个体工商户,住万州区分水镇三正场国兴路158号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对重庆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9日作出的(20xx)渝二中法民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恳求事项1、恳求依法再审,订正原判不当。2、恳求依法撤销(20xx)渝二中法民终字386号民事判决事实及理由二审判决置一审所查明的事实不顾,错误认定事实二审判决在对一审判决所查实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的基础上,在本院审理认为又作出“曾国明根据惯例雇请驾驶员陈天军”错误认定,该判决在随后的认为中“至于曾国明与驾驶员陈天军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事案不作调整”,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上前后冲突。对此,申请人不服这一认定。因为申请人与陈天军根本不是雇请关系,只能是“运输合同关系”。一、二审法院在事实上认定运输合同已经终结错误,因为交付是在货主库房清点后,方才履行完毕。虽说卸货属于货主的义务,但卸货时陈天军的作为承运人仍旧有平安保障的义务。就一审、二审已经查明认定的事实是“由于车厢板无法打开,被告陈天军运用一木棒到车上去撬车厢板,贺永常与卢云贵等人用手将车厢板撑住,防止车厢板突然打开与车身撞击受损”这一行为,一是属于陈天军本人应尽义务;二是为了陈天军的财产利益。陈天军干脆致人损害的行为,应当担当侵权责任。况且原告已经将陈天军以侵权之诉为被告起诉,二审法院在人民法院未尽释明义务,应当告知原告作出选择,在未告之原告的状况下,对侵权之诉,不予调整是错误。综上所述,二审错误认定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申请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此呈重庆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_年_月_日再审申请书 篇8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居处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此处应当精确列明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电话:邮编: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居处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电话:邮编:(必需写明电话,以便法院通知对方。)再审申请人因不服XX省人民法院院于XXXX年X月XX日作出的(X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此处应注明原审判文书的案号。)再审事由:XX省人民法院(X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且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XX款之规定,恳求再审。(必需列明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每几款的规定。)再审恳求:1。撤销XX省人民法法院(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XX项;(可以要求撤销全部判决,也可要求撤销判决中的某一项或几项。)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诉讼恳求,即要求再审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马上支付XX款XX元及XX款利息XXXX元;(必需写清再审的详细明确的诉讼恳求;很多申请人疏忽这一点。)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担当。事实与理由: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XXX法定代表人:XXXXX年XX月XX日再审申请书 篇9再审申请人:姓名_,性别_,年龄_,民族_,职业_,工作单位_,居处_,联系方式_。再审被申请人:姓名_,性别_,年龄_,民族_,职业_,工作单位_,居处_,联系方式_。申请再审的事由:再审申请人不服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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