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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6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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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6节.docx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6节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6节 第1节 甲与乙因琐事发生口角,甲冲动之下将乙打死。公安机关将甲逮捕,准备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时,甲因病而亡。公安机关遂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公安机关是基于下列哪一种原因撤销案件的?A法律行为B违法行为C事实构成D自然事件正确答案:D 某甲与某乙在2022年5月共同诈骗他人汽车一辆,价值l2万元,销赃后得款4万元,二人平分。另据某甲交代,他曾经单独在1997年3月诈骗他人现金4000元,2022年2月诈骗他人现金4500元。在追究某甲的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时,其犯罪金额应为?( )A12万元B4万元C12.85万元D12.45万元正确答案:A共同犯罪的,按犯罪总额处罚。前两次诈骗已过追诉时效,不算人犯罪金额。 吴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其妻要求法院允许其借助现代科学技术行使生育权为其夫留个后代。法院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之规定“实行计划生育”,可以得出公民有生育权;(2)如果支持该诉讼请求,根据平等原则,如女方判处死刑,那么男方也可以要求行使生育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之规定:“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因此可能出现借助生育权逃避死刑制裁的可能。综上,法院否决了该请求。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法院在本案中采取的解释方式为体系解释 B公法(刑法)与私法(婚姻法)的划分,并不阻止在公法裁判中运用私法规定 C权利虽然以自由为核心,但是并不意味拥有权利就不受到限制 D司法裁判除需考虑直接相关的法律规范外,还需要综合考虑可能与之相关的其他法律规范正确答案:ABCD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 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本题对“死刑犯是否具有生育权”的解释即是将之放在婚姻法甚至整个 中国法律体系中进行,因此A项正确。B项表述是正确的,无须赘述。就权利本身来讲,它在现实法律生 活中总是表现为外在的作用,因此总归有一个适度的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 甚至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必然招致法律的禁止甚至制裁,法律对权利作适 当的限制是完全必要的,C项正确 D项表述是对司法裁判的基本要求,正确。 案情林某,系某金属制品公司(集体性质)会计。1997年10月,林某在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具销售发票时,因单位资金紧张,为达到给单位少缴税款的目的,擅自做主,采取重复填写多联发票的手段,在发票联如实填写所销货物的金额交给客户,但在存根联、记帐联另行开具比发票联金额少的金额,存根联应付税收人员检查,记账联记账纳税,共隐瞒收入199万元,使单位少缴税款3万元。正确答案:本案,林某系金属制品公司会计,为单位内部人员,开票、记账、纳税等乃属履行单位赋予岗位职责,其工作性质与职能完全可代表公司行为。林某所开具的发票应为金属制品公司所领购,开具发票的销售单位应为金属制品公司,在账上隐瞒收入199万元,以及欺骗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无一不是以金属制品公司的名义,只不过借助林某自身职务载体得以对外实施,并非林某超越职权。其采取填开首尾相异发票的形式,隐瞒收入199万元,致使单位少缴税款3万余元,完全是出于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之主观故意,实现收益并未据为己有。认为林某的行为不构成偷税罪,主要是拘泥于林某擅自作主,“未经有权代表单位决策的领导同意”,“不是单位意志直接支配下实施的”。但是,单位意志支配,并非完全需要由有权代表单位决策的董事长、经理、厂长等主要领导决定、同意、指挥及默许因为林某系单位会计,全权处理单位财务,开票、记账、申报纳税,完全是正常行使单位赋予应尽职责,无须经单位及领导的特别授权,已经充分体现单位之意志因素。实施了为单位偷税行为,仍是在其本职业务范围内,并没有脱离单位的整体意志。同理,出自于谋取单位非法利益之故意,客观采取了运用单位赋予管理之责,以单位名义实施谋取的收益完全归单位所有的偷税行为,实际中已与单位偷税行为完全融为一体,进而构成单位犯罪的组成部分。& 2022年5月2日,吴某到某县郊区旅社住宿,拒不出示身份证件,与旅社工作人员争吵并强行住入该旅社。该郊区派出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决定对吴某处以300元罚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派出所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该处罚决定B派出所可以当场作出该处罚决定C公安机关应当将此决定书副本抄送郊区旅社D吴某对该罚款决定不服,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正确答案:AC 下列哪项不是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A行政收费B代履行C执行罚D直接强制正确答案:A行政强制执行包括间接执行和直接执行。其中间接执行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制度。直接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直接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行政法义务的制度。它的适用条件是使用间接强制难以达到义务履行的目的、无法采用或者没有必要采用间接强制的情形。行政收费属于行政征收,而行政征收是国家取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的重要方式。所以,本题中,B、C、D均是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A为应选项。 户口在甲区的秦力与户口在乙区的张庆于2022年5月结婚后,即随张庆居住在乙区张庆家中,2022年4月,因感情不和,秦力搬回自己在甲区的家中居住。2022年9月,张庆以感情不和为由向秦力婚后的居住地乙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乙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查发现2022年4月秦力就已搬回甲区,于是以乙区未形成秦力的经常居住地为由将案件移送至甲区人民法院。甲区人民法院接到移送后,经查发现2022年12月因工作关系,秦力的户口已迁至丙区,并开始住进单位宿舍。此时,甲区人民法院应当( )。A将案件移送给秦某现在户口所在地的丙区人民法院B报请自己与乙区法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C将案件退回乙区人民法院D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正确答案:D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以下对于会计人员犯罪、违法违纪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A.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B.因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C.因行贿、受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D.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CD因行贿、受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下列选项中,对于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关系的论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A二者的责任性质相同,均为国家的法律责任B承担责任的方式相同,均表现为支付金钱的形式C二者发生的时间相同,均是在损害发生之后才进行D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为前提,而国家补偿以国家的合法行为为前提正确答案:D国家补偿与国家赔偿相比,二者发生基础、性质、承担责任的方式、发生的时间均不相同。因为国家赔偿是法律责任,以违法为前提,先有损害,后有赔偿,且责任形式多样。而国家补偿是一种例外责任,以合法行为为前提,责任形式一般表现为支付一定的金钱,并且损害与赔偿的关系孰先孰后均可。综上所论,本题只有D项正确。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6节 第2节 下列哪个关于法律与经济基础关系的表述是不正确的?( )A一定的法律内容是由一定经济基础决定的B法律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并不意味着它不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C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变化取决于一定经济基础的产生和变化D经济基础的局部变化,必然会引起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正确答案:D 下列有关犯罪预备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犯罪预备既可以是为了自己实行犯罪而预备,也可以是为了他人实行犯罪而预备B实施预备行为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的,属于犯罪预备C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既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也可能成立犯罪预备D对于预备阶段的中止犯,除了适用中止犯的规定减免刑罚之外,还应同时适用预备犯的减免规定正确答案:D犯罪预备的概念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无论是为自己还是为他人实施犯罪而进行的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都是犯罪预备行为,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就是“着手”凡是尚未进入着手阶段的行为,都是预备行为,犯罪既可以在预备阶段中止,也可以在实施阶段中止。如果犯罪在预备阶段中止,则是犯罪预备的中止。预备阶段的中止犯,只能适用中止犯的规定处罚。 村委会终止与张三的承包关系,必须经何法定程序?( )A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B村委会讨论决定C乡(镇)人民政府批准D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正确答案:ACD集体土地使用权承包的终止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题应选ACD。 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在设立过程中出现的下列情况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是:( )。A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500万元B全体发起人首期出资为人民币100万C发起人其余认缴出资均为以知识产权作价的金额D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正确答案:C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方式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77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缴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第84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根据公司法第81条规定,本题中,只有C项是违反公司法祝定的 李某(8岁,小学二年级学生),在放学途中目睹了歹徒甲持刀抢劫路人乙的场景,案发后,侦查人员找到李某询问案发经过,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当时有其他路人也目睹了案发经过,就可以免去李某的作证义务B李某年幼,不能作本案证人C一般而言,李某证言的证明力应低于其他成年目击证人证言的证明功D李某年幼,为保护其身心健康,可以经法庭准许不出庭作证正确答案:CD71答案:C、D 考点:证人讲解:任何了解案情的人都有义务作证,不具有证人资格的除外,因此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因此,年幼并不一定不具备证人资格,只有年幼导致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时候才不能做证人,因此B 错误。尽管年幼的人具有证人资格,但其证言证明力要低于其他成年目击证人证言,故C 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l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因此,未成年人可以不出庭作证,D正确。 下列构成累犯的是:( )A16周岁的张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满释放3个月后又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B王某因资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满释放6年后又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C李某2022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于2022年又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3年 以上有期徒刑D郭某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缓刑考验期满后第二年又犯抢劫罪正确答案:B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A选项,张某犯前后两罪时均不满18周岁,所以张某不构成累犯。C选项,李某后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因此李某也不构成累犯。D选项,郭某前罪被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所以缓刑考验期满5年内再犯罪的,也不构成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8选项,王某前罪资敌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后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因此王某构成累犯。 下列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哪些是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A甲向某国有公司负责人米某送2万元,希望能承包该公司正在发包的一项建筑工程B乙向某高校招生人员刘某送2万元,希望刘某在招生时对其已经进入该高校投档线的女儿优先录取C丙向某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高某送2万元,希望高某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自己的赔偿申请D丁向某医院药剂科长程某送2万元,希望程某在质量、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丁所在单位生产的药品正确答案:ABD 关于新月公司章程的制定和批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制定和批准B公司的董事会可以制定和批准C公司的股东会可以制定,但不能批准D公司的监事会可以批准,但不能制定正确答案:AA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此,A项正确。B、C、D项均错误。参考93题 关于罗马法的法律分类,下列哪一类是以法律的适用范围为根据划分的?A公法和私法B人法、物法和诉讼法C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D市民法与长官法正确答案:C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6节 第3节 当代中国的正式法源有很多种,包括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等下列与此有关的表述,错误的是哪一项?A法律渊源意义上的宪法不同于法律部门意义上的宪法B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渊源,但其效力低于法律C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此处的交易习惯属于法的正式渊源D经济特区的法规由于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的,其效力地位相当于法律正确答案:B7B 当代中国的正式法源 法律溯源意义上的宪法不同予法律部门意义上的宪法,后者除了宪法典以外,还包括各种宪法性文件,如(选举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所以A正确,不当选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溯源,和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所以B错谖,为应选项习惯中为国家认可的那部分具有正式法的渊源的意义,其他部分则是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所以C正确,不当选经济特区法规是指我国经济特区根据国家授权所制定的一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由于它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已不同于一般法规与规章,而是相当于法律所以D正确,不当选通过司法考试C证,任命助理审判员,调往非放宽地区基层法院,法官资格是否取消?就职于放宽地区基层法院(通过C证即可),现已通过司法考试C证,任命为助理审判员,五级法官,若调往非放宽地区基层法院(必须通过A证),法官资格是否取消?如果是去交流的,不会取消。如果是走人事调动手续的话,肯定就是是书记员了。 中国2022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承担哪些义务?( )A逐步开放服务贸易领域B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C增加贸易政策透明度D降低进口关税正确答案:ABCD中国入世承担的义务中国以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承担降低进口关税逐步取消若干非关税措施、增加贸易政策透明度、开放服务贸易领域、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等义务,选项ABCD均正确。 法官职业道德适用的对象包括下列哪些人员?A.各级法官B.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C.人民法院的法警D.退休的法官法官职业道德的特征是由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决定的,它不同于检察官职业道德和律师职业道德。法官职业道德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法官,适用范围包括:在职立案、审判、执行、笔录制作、司法文书送达等法官系列相关人员;到法院实习的大学生、研究生,法院试用、借用、借调人员和离退休法官;法院行政人员、警务人员等亦可参照执行。答案: 关于小王将挖掘机卖给方某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小王尚未取得对挖掘机的占有,不得将其出卖给方某 B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 C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 D小王是王某遗嘱的执行人,出卖挖掘机不需要大王的同意正确答案:D 关于该楼房建造第三层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 A周某有权拒绝吴某再建 B周某无权拒绝吴某再建 C吴某建第三层须经过周某的同意 D如果吴某在卖房时告知周某关于建第三层的计划,则无须经过周某的同意正确答案:ACD依据以上的分析,该楼房由吴某的单独所有变成吴某、周某的区分所有,楼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归吴某与周某共同享有,因此,第二层的楼顶也属于吴某、周某二人共有,吴某要加盖第三层必须征得周某的同意。但是如果吴某在出卖一层时和吴某声明要建第三层,周某仍然购买,则视为已经经过了周桌的同意。所以正确选项为ACD。 第 81 题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阶段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哪些?A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B。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C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D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正确答案:ABC考点 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诉讼权利答案及解析 AB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可知,A、B、C项正确。 关于行政法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B行政法规对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时可以增设行政许可C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D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法制办裁决正确答案:C 在百年前美国发生的一桩案件中,对遗嘱继承人帕尔默杀害遗嘱人(自己的祖父)后有无继承权产生了争论,根据当时纽约州的遗嘱法的规定,即使继承人杀害了遗嘱人,除了承担相关刑事责任之外,并不应当剥夺其继承权。但是最后该案件的法官大多数却认为帕尔默丧失继承权,法官厄尔认为,理解法律的真实含义不能仅以处于历史孤立状态中的法律文本为依据,法官应当创造性地构思出一种与普遍渗透于法律之中的正义原则最为接近的法律,从而维护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厄尔法官最后援引了一条古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来说明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死继承人的方式来获取继承权。对于这一案件判决的下列评述,哪些是正确的?( )A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缓解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B在这个案件中,“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受益”属于公理性原则C根据穷尽法律规则的基本要求,只有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才可以发生作用D法律原则可以作为实质性标准,对整个实在法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加以评判,排除规则适用,而适用法律原则,具有裁判功能正确答案:ABD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6节 第4节 关于合理行政,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项?( )A 合理行政要求平等对待,只同等情况同等对待B合理行政要求遵循比例原则,即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 T-C合理行政要求正常判断,通常是以大多数人的合乎情理的正常判断为合理判断D比例原则主要是规范行政自由裁量行为,避免和减少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正确答案:A合理行政要求平等对待包括两层含义,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司法考试主要考哪几门卷一(150分):由100道选择试题组成,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不定项选择试题50题,每题2分。考试时间180分。考试内容: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试卷二(150分):由100道选择试题组成,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不定项选择试题50题,每题2分。考试时间180分。考试内容: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三(150分):由100道选择试题组成,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不定项选择试题50题,每题2分。考试时间180分。考试内容: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试卷四(150分):由简析题、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组成。考试时间210分钟。考试内容:法理学、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农民林某与松溪镇政府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后,该镇政府未给予足额补偿。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该镇政府给予补偿。关于此案中的法律关系,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法院在调解中与农民甲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B、法院与甲、镇政府在调解中的法律关系是纵向法律关系C、农民甲与该镇政府签署协议所形成的关系是纵向法律关系D、农民甲与该镇政府签署协议所形成的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C本题考点是对法律关系种类的判断。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将法律关系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因此,本案中林某与松溪镇政府的合同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林某与松溪镇政府之间以及法院在调解中与诉讼双方应是平权或横向法律关系。 在一起盗窃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下列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的做法,哪些是错误的?( )A侦查人员同时询问证人甲和乙案发经过B侦查人员询问未成年证人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C侦查人员先向证人介绍案情,然后再向证人询问案件经过D侦查人员将证人丙传唤至公安机关询问正确答案:AC考点:询问证人讲解: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因此A错误,本案是盗窃案,负责侦查的是公安机关,因此传唤到公安机关是正确的,故D正确。侦查人员不能先向证人先介绍案情,而应让证人就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如实作证,故c错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l0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故B正确。 第 59 题 下列有关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说法正确的是:()A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B均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C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D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答复期限内正确答案:AD依据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重庆司法考试考试地点咨询请问之前考过试的朋友,在哪个区报名并进行现场确认最后的考试地点是江北区的十八中啊?麻烦知道的告诉下,谢谢。重庆市国家司法考试设六个考区:主城考区、万州考区、黔江考区、涪陵考区、北碚考区、永川考区。主城考区的现场确认点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司法局;万州考区的现场确认点为:万州区、巫山县司法局;黔江考区的现场确认点为:黔江区司法局;涪陵考区的现场确认点为:涪陵区司法局;北碚考区的现场确认点为:北碚区司法局;永川考区的现场确认点为:永川区司法局。 甲公司与乙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乙将其集体所有土地50亩以每亩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用于建造“锦秋花园”别墅区。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4000万元地价款,并先后投入6000万元工程建设款。随后,当地政府清理整顿房地产业的过程中,将“锦秋花园”列为非法用地开发项目,下令停建。对于这一事件的以下评论,哪些是正确的?( )A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甲公司只有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国家建设项目,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通过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程序,才能使用这块土地B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但可以出租。甲公司可以通过长期租用这块土地进行开发C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出租,但可以联营。本案如采用甲出资、乙出地的合作开发形式,即为合法,可以不经政府批准D农村集体土地可以依法转让,本事件合乎法律规定,但应补办有关手续正确答案:A集体土地的转让从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出租,甲公司只有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国家建设项目,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通过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程序,才能使用这块土地。据此,A项的评论是正确的,B项和D项的评论是错误的。另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联营共同举办的企业应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3条限定的企业,即为乡镇企业,同时也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第63条限定的农业建设用途。因此,C项的评价是错误的。 张某因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如果张某在执行期间被减为18年有期徒刑,后又再次被减为16年有期徒刑。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的两次减刑均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定B张某的第一次减刑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定C张某的第二次减刑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定D张某的第二次减刑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正确答案:D参见刑诉解释第362条。 第 10 题 王某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期间,被诉行政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王某没有申请撤诉,法院继续审理案件。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法院应如何处理?()A作出撤销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B作出确认判决,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C若改变后的行政行为合法适当,则应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D若改变后的行政行为合法适当,则应作出维持判决正确答案:B本题考查的是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问题。参见行诉若干解释第50 条第3,款。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6节 第5节 张老汉死亡后,其子张大明与张二明分割了张老汉的财产,其中一幅画作价100 万元由张二明取得所有权。张二明将这幅画卖给了某画廊。该画廊买得这幅画后发现,这是一幅赝品,遂起诉张二明要求解除合同。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 本案可以追加张大明作为共同被告B本案可以追加张大明作为共同原告C本案可以追加张大明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本案可以追加张大明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正确答案:ABCDA、B、C、D本题考查共同诉讼人与第三人的区别。共同诉讼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基本区别在于诉讼结构不同。共同诉讼是多数人与对方当事人形成的双方对抗结构,而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三方对抗结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诉讼的人。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很容易判断张大明与张二明之间的遗产已分割完成,与本案中的标的物无任何利害关系,故不会成为本案中的共同原告或被告,故A、B均错误。并且张大明也不对该画作有任何独立的请求权,故C项错误,D项也错误。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注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本诉的原告申请撤诉时的处理。(意见第160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在法院准许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本诉的原告与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形成两个独立之诉:一个是原被告之间的本诉;另一个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原被告之间的参加之诉,因此,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处于参加之诉原告的诉讼地位。(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区别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参诉根据:法律上的利害关系1、实务中的几种常见类型(1)连环合同引起的诉讼(2)因使用原材料加工成品引起的诉讼(3)因三角债引起的代位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2、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界定第一、三个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内容、客体相牵连的法律关系;第二、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发生争议的可能,而且该争议直接影响本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参诉地位1、无权行使的诉讼权利(意见66条)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申请撤诉。2、附条件行使的诉讼权利 下列不为劳务之债的是:( )A歌唱家刘某与某剧场签订的为其演出的合同B教授张某与某大学签订的为其授课的合同C铁路局与某公司签订的为其承运货物的合同D委托雕刻家郑某将其田黄石雕成印章的合同正确答案:D本题涉及劳务之债的理解问题。ABC选项均为劳务之债。D选项为提供工作成果的合同。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甲、乙、丙三人雨中到森林打猎,看见猎物后各开一枪,猎物倒地后三人走上前去,发现乃是一老农,腿部中枪受伤,经医生诊断需要截肢。三人枪支弹药均为相同型号,关于责任承担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若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甲乙丙应承担连带责任B若老农仅对甲提起诉讼,法院需将乙丙列为共同被告C若甲可以证明自己的枪支当天损坏不能发射子弹,可以免责D老农在诉讼中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正确答案:BB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0 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构成了共同危险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应承担连带责任,A 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11 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因此,在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时,老农可以仅对甲提起诉讼,法院无需追加乙丙为共同被告,B 选项错误。若甲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发出子弹,则表明其行为与老农受伤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行为,当然可以免责,C 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22 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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