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答案6章.docx
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答案6章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答案6章 第1章甲建造房屋,由乙继承,乙出卖给丙,后丙将该房屋设定抵押给丁。关于物权变动,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甲建造房屋需要登记才取得房屋的所有权B.乙继承甲的房屋无需登记即可取得物权C.乙出卖房屋给丙之前,须进行登记D.丙把房屋抵押给丁,抵押权需进行登记才生效答案:A解析: 知识点: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甲建造房屋系基于事实行为取得,无须登记即可取得物权。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所以选项B说法正确。物权法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所以选项C说法正确。以不动产进行抵押的,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才产生公示公信效力。所以选项D说法正确。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规定,关于行政处罚适用的规定说法正确的有()。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违法的,不予处罚B.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C.被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D.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E.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处罚答案:B,E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选项AC没有法律依据;选项D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甲将自有之房屋2间租给乙,租期自1999年 5月1日至2000年5月1日,租金每月1日支付,租金 1000元/月。乙每月均按时交租,2000年3月1日,乙 因资金周转困难,未付上月租金。3月5日,甲将房屋 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要求乙搬出房屋。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 )A.乙应搬出房屋,甲不得以与乙的租赁合同对抗 新所有人丙B.乙应搬出房屋,因其迟延交付租金已构成违约C.乙应搬出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乙不应搬出房屋,因为乙虽违约但租赁合同仍 然有效,乙得以之对抗丙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迟延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及买卖 不破租赁的适用问题。依合同法第227条的规定,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 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 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乙迟延支付租 金仅为4天,且甲未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出租人 甲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故甲与乙之间的合同仍为有效 合同。乙的行为虽为违约行为,但甲只可要求赔偿损 失,而不能径行合同解除权。既然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有效,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理,该合同的效力可约束 新的买受人丙,故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下列关于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说法,错误的是:( )A.仲裁必须基于双方合意启动,而民事诉讼可依单方意志启动B.仲裁庭人员可以由双方合意选定,民事诉讼中法官则是由法院指定C.仲裁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以首席仲裁员意见为准;民事诉讼中的合议也可以依审判长意见为准D.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法院审理案件时,也可以在部分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就某一部分先行判决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区别。根据仲裁法第53条、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合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不能依审判长的意见为准,C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55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D项正确。 下列哪些是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所禁止的?()A.某法官的妻子是执业律师B.庭长要求法官汇报案件审理期限的问题C.法官要求当事人不得上诉D.法官受当事人之托询问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答案:C,D解析:。CD项法官的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A并不违反法官职业道德,B属于正常履行职责的行为。某蛋糕店开业之初,为扩大影响,增加销售,出钱雇人排队抢购。不久,该店门口便时常排起长队,销售盛况的照片也频频出现于网络等媒体,附近同类店家生意随之清淡。对此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属于正当的营销行为B.构成混淆行为C.构成虚假宣传行为D.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答案:C解析:选项 A 错误。选项 C 正确。该蛋糕店出钱雇人排队抢购,造成该店销售盛况的假象频频出现在网络等媒体上,属于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行为。选项 B 错误。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混淆行为主要包括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据此可知18,该蛋糕店的行为不属于混淆行为。选项 D 错误。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本题中该蛋糕店出钱雇人排队抢购只是为了营造本店销售状况好的假象,而不属于暗中给予交易对方人员好处以达到销售货物的目的,因此不属于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答案6章 第2章甲从某汽车销售商乙处购买一辆汽车,但是买后3个月车就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而且甲找到销售商后,也没有得到满意的处理,甲为此愤愤不平。一日,甲用一辆牛车拖着自己在乙处购买的汽车绕着其所在的城市环行,并在牛车上写道、“乙家的汽车都是这样行驶的”,导致乙家的汽车生意非常冷清,而使得该城市的另一家汽车销售商丙的生意大增。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的行为构成诋毁商誉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B.甲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C.乙有权要求甲消除影响D.丙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答案:A,B,D解析:A、B、D考点:诋毁商誉、侵害名誉权讲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可见,诋毁商誉的行为应当是发生在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故甲的行为不构成诋毁商誉,A选项错误,当选。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可见,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故BD选项错误,当选。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排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甲的汽车有质量问题,甲可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但是甲的行为明显侵犯了乙销售商的名誉权,而且甲的行为不是恶意竞争行为,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乙销售商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请求甲消除影响,C选项正确,不当选。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应当到庭作证,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做的工作包括下列哪些内容?A:证人作证前应核实证人的身份B:证人作证前应核实证人与被告人的关系C:证人作证前应告知有意作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D:证人作证前,应让其宣誓如实作证答案:A,B,C解析:刑诉解释第211条规定,证人、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并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前,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说明鉴定意见,并在保证书上签名。共用题干2022年1月1日,某甲与某乙订立一个租赁合同,由某甲租赁某乙的一头驴子1年,用来托运货物上山,年初时支付全年租金。某甲支付了全年的租金并将驴子牵走了。使用了5个月后,某甲觉得这头驴子非常好用,决定自己买下来,于是找某乙商量,某乙也同意将驴子卖给某甲,双方于2022年6月15日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某甲于2个月内将驴款付给某乙,所有权在驴款付清之前属于某乙,付清之后起转移给某甲。请回答问题:根据案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于多付的租金,某甲可以要求某乙返还,因为某乙多获驴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B:对于多付的租金,某甲无权要求某乙返还,因为双方约定一次付清C:2022年6月15日合同订立之日起,驴子发生交付D:驴子需等到某甲付清驴款之日才发生交付答案:A,C解析:合同法第140条针对简易交付作出了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因而C项正确。对于多付的租金,某甲可以依照不当得利请求某乙返还。故A项正确,B、D两项错误。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当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或者约定的其他义务,但不符合法定解除权条件时,出卖人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当买受人尚未支付价款或尚未充分支付价款或者陷于破产时,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出卖人对标的物有取回权。当买受人不履行支付价款或者约定的其他义务,又将标的物转卖第三人,出卖人有追回权,但第三人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的,应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所有权,故A、C两项正确,D项错误。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驴子已经交付,风险应该转移给买受人,故应为B项。甲、乙双方于2022年1月7日订立买卖1000台彩电的合同,价款200万元,双方约定:甲支付全部价款后,彩电的所有权才转移给甲。乙于2月4日交付了1000台彩电,甲于3月5日支付了100万元,5月6日支付了剩余的100万元。下列关于彩电所有权转移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是()。A.2月4日1000台彩电所有权转移 B.3月5日1000台彩电所有权转移 C.3月5日500台彩电所有权转移 D.5月6日1000台彩电所有权转移答案:D解析: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本题约定了甲支付全部价款后,彩电的所有权才转移给甲。5月6日支付了剩余的100万元。所以5月6日1000台彩电所有权转移。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A. 每日不得超过2小时,每月不得超过24小时B. 每日不得超过2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C. 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24小时D. 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答案:D解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下列情形哪些不符合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时 限的规定?( )A.在简易程序中,原、被告双方协商约定举证时 限30天,法院予以认可B.被告乙在举证时限届满之后提供了 1份证人 证言,原告甲同意质证,法院组织质证C.在一次延长举证期限后,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 还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 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D.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为尽快结案要求其在 原有举证期限内进行举证答案:A,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第 22条,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 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超过15天,协商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指定。故A符合题意。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质 证,法院对一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不组织质 证,该项证据发生“失权”的效果,故B选项不符合题 意。当事人最多可以两次申请延期举证,并均由一审 法院决定是否同意,故C选项符合题意。在诉讼过程 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 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可 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 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所以D选项符 合题意。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答案6章 第3章下列关于法与社会、道德、政策、宗教的关系的说法中,哪一项表述不正确?()A.政策比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要更宽泛,因此凡属法所调整的必为政策所调整B.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因此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C.道德的强制主要是精神上的强制,而法律的强制则主要是行为的强制D.法与宗教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答案:A解析:考点:法与社会、道德、政策、宗教的关系讲解:A项错误,如果凡属法所调整的必为政策所调整,则政策的调整范围要重合且大于法的调整范围,但是,二者调整范围明显不重合,比如法律主要调整交涉性和可诉性的行为领域和关系,而政策则不调整这一类领域和关系。B、C、D正确。下列关于检察院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的陈述中,不正确的是:( )A.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提出抗诉的,可以不制作抗诉书B.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尚未决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执行原生效判决C.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维持原判的,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再次抗诉D.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答案:A,B,C解析:A、B、C考点:检察院抗诉再审讲解: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A选项的说法不正确。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原生效判决。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维持原判的,检察院不得就该案再次抗诉。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D选项的说法正确。答案选择A、B、C。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不属于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的是()。A.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B.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C.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D.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中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是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李某购买中巴车从事个体客运,但未办理税务登记,且一直未缴纳税款。某县国税局要求李某限期缴纳税款1500元并决定罚款1000元。后因李某逾期未缴纳税款和罚款,该国税局将李某的中巴车扣押,李某不服。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对缴纳税款和罚款决定,李某应当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B:李某对上述三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应向某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申请C:对扣押行为不服,李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D:该国税局扣押李某中巴车的措施,可以交由县交通局采取答案:A,D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纳税争议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但对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措施不服不是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才能起诉,A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说法正确。D项中,国税局要么自己执行,要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应当交由县交通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所以D项错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所以B项说法正确,不选。某国土资源局以陈某违反土地管理法为由,向陈某送达决定书,责令其在10日内拆除擅自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3间,恢复土地原状。陈某未履行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国土资源局的决定书应载明,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B:国土资源局的决定为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C:因土地管理法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陈某对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依该期限规定D:如陈某不履行决定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国土资源局可以自行拆除陈某所建房屋答案:D解析: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行政行为类型;行政强制执行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A项正确。国土资源局的决定剥夺、限制陈某的财产权,属于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也称损益性、侵益性行政行为,属于不利行政的范畴。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处考查的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C项正确。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国土资源局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力,所以D项错误。在张某和李某的房屋纠纷一案中,王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开庭不久,由于原告张某求胜心切,指示律师对对方进行了一些言语攻击,损害了被告李某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王某的感情,被法官制止,但王某耐不住愤怒,不听法官劝阻离开了法庭,并且再也不愿意出庭。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A:王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本案当事人之一,如果判决必定影响其利益,因此应该拘传王某出庭审理B:王某只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案诉讼标的并无直接联系,因此他不来也不影响案件的审理C:如果法庭在王某未出庭的情况下判李某败诉,王某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王某还是有权提出上诉D:由于当事人王某并未出席判决,所以本案实际上属于缺席判决答案:B,C解析: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可见,王某的缺席并不影响本案的判决,但是如果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就应该赋予其上诉的权利,BC正确。缺席判决是指原告或者被告一方的缺席,它是与对席判决相对而言的,因此本案即使王某不在场也是对席判决而非缺席判决,D错误。A错误,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司法解释还规定,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但是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必适用拘传。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答案6章 第4章(三)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22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22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全部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500万元也无法收回。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心。 针对公司现状,甲、乙、丙认为应当召开源圣公司股东会,但陈某拒绝召开,而公司监事会对此事保持沉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B、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C、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D、甲、乙、丙可共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答案:A,D解析: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本案中,甲持股25%,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甲、乙、丙合计持股40%,可共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乙持股8%,丙持股7%,均不足10%,均不能单独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中国拟与甲国就有关贸易条约进行谈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22年)A.除另有约定,中国驻甲国大使参加该条约谈判,无须出具全权证书B.中国驻甲国大使必须有外交部长签署的全权证书方可参与谈判C.该条约在任何条件下均只能以中国和甲国两国的官方文字作准D.该条约在缔结后应由中国驻甲国大使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条约的缔结。AB项,根据缔约条约程序法第6条的规定,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大使即为使馆馆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须出具全权证书。所以,A正确,B错误。C项,根据缔约条约程序法第1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条约、协定,以中文和缔约另一方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必要时,可以附加使用缔约双方同意的一种第三国文字,作为同等作准的第三种正式文本或者作为起参考作用的非正式文本。所以,C错误。D项,根据缔约条约程序法第1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是外交部,而不是驻甲国大使。所以,D错误。对下列哪些犯罪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发布禁止令?( )A.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B.被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D.被裁定假释的犯罪人答案:A,C解析:刑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于被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和被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对于这两类犯罪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不得规定相应的禁止令。张三驾驶小轿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且速度过快,不慎将孕妇李四蹭倒在地,所幸并未受伤。但由于受到惊吓,腹中婴儿早产并取名王五,交管部门对张三进行了罚款。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引起张三和交管部门的法律关系的是法律行为B.张三和交管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C.李四和王五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隶属性法律关系D.交管部门的罚款决定是一种法律事实答案:C解析:考查法律关系。李四和王五是母子关系,属于平权,并无隶属。下列情形中,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是:A: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领导人的肖像B: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分子在报刊上使用犯罪分子的肖像C:为宣传植树活动使用植树者的肖像D:寻人启事上使用失踪者的肖像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问题。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领导人的肖像,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分子在报刊上使用犯罪分子的肖像,为宣传植树活动使用植树者的肖像,寻人启事上使用失踪者的肖像均属合理使用。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共用题干 在下列诸法律关系中,指出哪几个选项中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国家?()A、我国驻某国的大使受命将国产吉普车100辆赠与驻在国某企业B、我国某电机厂将660万千瓦发电机卖给某国电站C、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政府委托向某国购买小麦300万吨D、我国驻法国大使星期天在法国某商店为其子购买照相机一部答案:A,C解析:国籍取得原则。详解:根据出生地原则,某人出生于哪国即具有哪国国籍。甲国对国籍问题采取出生地原则,而丙并不出生在甲国,故丙不具有甲国国籍。又根据血统原则,子女的国籍由其父或母的国籍决定,父或母具有哪国国籍子女即具有哪国国籍,这一原则又可具体分为父系血统原则和母系血统原则,即子女的国籍分别由父亲和母亲的国籍决定。乙国采取父系血统原则,故丙是否具有乙国国籍就取决于其父是否具有乙国国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住所地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地。可见,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的住所地不明确或不能确定的情形,首先应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若当事人有几个住所,方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解答此类题目关键是看清题目本身,不要一说到选择,就联想到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大的原则,而此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本身就是与产生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详解:2022年4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经常居所地”作为主要的属人法连接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题目中2022年6月至今,甲的经常居所地是河北,故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法人财产归属的特殊规定。详解: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归属应按照法人的属人法,而不能按照物之所在地原则,因为此时财产与外国法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要特别注意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属人法原则,这一原则与一般情况下的物之所在地原则相比是特殊规定。国家豁免理论。详解: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简称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就司法范围而言,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得对该国进行管辖或者对其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一般认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主要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税收豁免等。就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来说,主要是指司法豁免问题。A项错,诉讼程序豁免,是指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也不得强制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及为其他诉讼行为。B项正确,我国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C项错,管辖豁免,是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它提起诉讼或提起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D项错,执行豁免,是指即使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即使败诉,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并非不得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法人的国籍和住所。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瑞士,因此瑞士为其住所。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因此,法人的本国法为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巴拿马,故巴拿马法律为其本国法。B、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正确选项。住所的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A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故B项错误,C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故D项正确。国有化的补偿。详解:国有化的财产是否补偿,应如何补偿,国际上一直存在分歧,归纳起来有本题所说三种不同的理论和实践,部分补偿不是国际私法上有关国有化财产补偿的主要理论和实践。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的情形。详解:我国驻某国大使的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因而A项中法律关系一方是国家,C项中因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与我国政府是委托代理关系,它的行为也代表国家。B、D两项则均不符合这一要求。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详解:我国在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上采用的是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依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同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该条第2款又规定: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A项是以对等为条件,B项诉讼费用担保只是对外国原告而言的,C项无明文规定,D项我国立法对领事代理制度采取肯定态度。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答案6章 第5章小明在玩耍时不慎将邻居的古董打破,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小明的监护人林某赔偿1万元。林某拒不履行判决,同时欲带小明出国,此种情况下:()A.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限制出境措施B.申请执行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C.限制出境措施只能针对小明D.限制出境措施可以针对林某答案:A,B解析:AD。本题考查执行措施。根据民事执行程序解释第36条、第37条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关于清末变法修律中刑法方面的变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1910 年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虽然是一部过渡性的法典,但是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可以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B.大清现行刑律取消的六律总目,对纯粹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C.大清新刑律仍然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但在体例上抛弃的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D.在历史上,大清新刑律最早废除凌迟,还采用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答案:B,C解析:1910 年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只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法典,因此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是 1911 年的大清新刑律,A 项错误。与大清律例相比,大清现行刑律有如下变化: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调按性质分隶 30 门,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因此 B 项正确,D 项错误。1911 年正式公布的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题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在体例上也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定分为总则和分则,同时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又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行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因此,在其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尽管如此,其仍然保持着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所以,C 项正确。为保障法官履行职责,法官法规定了法官的权利和相应的保障机制,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一项或哪几项?( )A.依法审判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B.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C.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法官权利的行为,法官有权提出控告D.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原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议答案:A,B,C解析:考查法官享有的权利和相应的保障机制。D项中向原机关复议,向上级机关申诉。近年来,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引起普通民众的广泛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种植、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关于该条例的制定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原则B.授权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C.国务院应在授权期限届满的30日以前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D.行政法规草案均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答案:A,B解析:AB选项正确,当选。C选项错误,不选。立法法第十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D选项错误,不选。立法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可知,不是所有的行政法规草案均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侦查机关逮捕,李某希望委托辩护人,下列哪一人员可以被委托担任李某的辩护人?A.李某的姐姐,某中院法官B.李某的好朋友,某律师事务所律师C.李某的儿子,16岁,法律专业在校大学生D.李某的好朋友,某区法院人民陪审员答案:B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共有三类,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下列情况检察院均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中哪些不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况?A:聋、哑、盲人犯罪B:共同犯罪中的从犯C: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D:犯罪嫌疑人自首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15条规定的情形有六种:(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上四项均属于酌定不起诉的情形。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答案6章 第6章某商场家电部一员工在布置展台时,一通电的取暖器石英管突然爆裂,致其受伤。后查明事故原因是由于厂家不慎将几台质检不合格商品包装出厂。该员工欲通过诉讼向商家索赔,但不知应以产品责任还是以产品质量瑕疵担保为由诉讼。下列关于二者区别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前者需要有现实损害,后者不需要B.前者属于侵权行为,后者属于违约行为C.前者的责任承担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后者则主要为修理、更换D.前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后者一般先向合同相对人要求补救或赔偿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区别问题。产品责任为侵权责任,以造成现实损害为要件,其承担责任的形式主要为损害赔偿,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为违约责任,不以造成现实损害为要件,其责任方式主要为修理、更换,也包括损害赔偿,其救济方式一般应先向合同相对人请求补偿。故本题选项为ABCD。#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职权中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