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和解答9篇.docx
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和解答9篇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和解答9篇 第1篇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企业应于8月30日前交货,货到7日内甲企业付款。同年8月10日,甲企业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对该合同的处理,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由清算组决定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B由甲企业自主决定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 C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D不得继续履行答案:A解析:无(原答案为A)。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订立但是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而清算组、甲企业本身、债权人会议都无权决定。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不能适用简易程序B:在法庭上,必要时才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C: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会见未成年被告人D:对未成年人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答案:C,D解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7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选项A不正确。第480条规定:“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据此,选项B不正确。第478条规定:“开庭前和休庭时,法庭根据情况,可以安排未成年被告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会见。”据此,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87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据此,选项D正确。正确答案是CD。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料的合同,并代表公司签发以某银行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给乙,作为定金。乙因欠丙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票据到期后,丁涂销了乙的背书。对于丁的涂销行为产生的后果,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A.丁提示付款时,某银行可以背书不连续 而拒绝付款B.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银行拒付时,丁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C.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银行拒付时,丁可以向丙行使追索权D.丁的涂销行为导致该票据无效答案:A,C解析:。票据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可知A项正确。该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根据该条可知C项正确,B项错误。涂销行为只能导致乙不承担票据责任而不是导致票据无效,故D项错误。吴某涉嫌受贿60万元,由某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吴某在该县城有一套住房,由于身体原因,检察院于2022年2月15日对吴某决定监视居住,马某根据吴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2022年4月15日,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决定对吴某实施逮捕。2022年5月26日,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并依法判决吴某有期徒刑10年。关于吴某和马某的诉讼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选项是:A、马某会见被监视居住的吴某,应当经执行机关许可B、马某认为吴某的监视居住期满或不应继续监视居住的,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请解除监视居住C、马某会见被监视居住的吴某时不被监听D、马某在会见吴某时,可以向其核实是否构成受贿的证据答案:A,D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7条、高检规则第45条、高法解释第48条的规定,在监视居住期间,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和通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辩护人须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但是,如果是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会见应当得到检察院的批准,而本题没有说明是哪一种形式的监视居住,因此,A表述错误,是正确答案。按照高检规则第128条、高法解释第137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期满或不应继续监视居住的,有权向检察院、法院申请解除监视居住。因此,B表述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五款的规定,监视居住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因此,C表述正确。如果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权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但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直至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则有权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可见,D表述错误。根据行政法的分类,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属于()A:一般行政法B:部门行政法C:行政组织法D:行政实体法答案:A解析:行政法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和部门行政法,或者称为行政法的总则和分则。行政法总则是行政法的普遍原则和共同规则,适用于全部或者多数行政领域,行政法分则是只适用于特定行政领域的规则。行政法总则以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法为基本结构,相对稳定。其中,行政组织法是有关行政组织的职能、组织、编制和公务员录用和管理的法律制度,分为行政机关组织法和公务员法两大部分内容;行政行为法是有关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实体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涵盖行政机关实施抽象与具体各类行政行为;行政监督救济法指有关对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定行政职权和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进行监督,并向受到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还可以分为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分类标准是权利义务的性质。具有实体权利义务性质的行政法规范属于实体行政法,具有程序权利义务性质的行政法规范属于程序行政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适用于全部行政领域,属于一般行政法(行政法总则),不属于部门行政法(行政法分则),故应选A项,排除B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是关于规章这一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属于行政行为法范畴,而非行政组织法,故排除C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侧重于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故排除D项。甲架好枪支准备杀乙,见已患绝症的乙踉跄走来,顿觉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甲收起枪支,但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B: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过失致人死亡罪D: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C解析:本案中,甲在主观上已经放弃了杀害乙,客观上也实施了收起枪支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但其不小心触动枪支,主观上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造成了乙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另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正确,ABD均错误。应选C。下列何种情境不属于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A.由于法庭案件过多最终没有组织法庭辩论环节B.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进行了书面审理C.法院未经被告人同意直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起诉状副本导致被告当事人无法参加庭审而缺席审判D.庭审中当事人一再强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法官制止答案:D解析:考查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具体表现。根据民诉解释第391条的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9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1)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2)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3)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A项没有法庭辩论环节属于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B项属于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C项属于法院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D项属于法院对庭审秩序的维持,不属于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因此D项错误,应当选。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和解答9篇 第2篇 预算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预算,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22年)A.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B.经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C.国务院有权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D.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答案:A,B,C解析:预算法第4条第2款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故A项对。预算法第13条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故B项对。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故C项对。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据此,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机关应当是全国人大,而非全国人大常委会。故D项错。律师潘某认为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关于婚前检查的规定存在冲突,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了进行审查的建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母婴保健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婚姻登记条例B.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后认定存在冲突,则有权改变或撤销婚姻登记条例C.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需向潘某反馈审查研究情况D.潘某提出审查建议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母婴保健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婚姻登记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立法法第88条第1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故A项对。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仅享有撤销权,不享有改变权,故B项错,应选。立法法第10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故C项对。社会监督与国家监督相对。社会监督是非国家机关的单位、个人所进行的监督。故D项对。共用题干 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发起人的股份为1000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为1000万股,公司欲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公司的杰出职工,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100万股B: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公益金中支出C: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给职工D: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决议经董事会通过后即可开始施行答案:A解析:一人公司。详解:根据2022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故A选项错误,C选项的内容正确。该法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依据该条的规定,D选项中的内容是正确的,因此也不能选。该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只有B选项的内容不正确。可见正常情形下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的仍然是有限责任,只有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不独立时才会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此种情形仍然属于例外,正常情况下一人公司的股东仍然承担有限责任。所以B项错误。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详解:公司法第142条第3款规定:公司依照第1款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根据该款规定,公司为了奖励公司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故A选项正确。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不是必须从公益金中支出,故B选项不正确。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故C选项不正确。该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公司因前款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根据该款规定,公司为奖励公司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故D选项不正确。公司股票的发行。详解: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根据该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等于也可以高于票面金额,但是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故A选项不正确。公司法曾经规定股票溢价发行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现在已无此规定,故B选项正确。该法第16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不正确。该法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不正确。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结构。详解: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46条、第66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根据该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与其他公司的董事一样,法律仅规定每届任期最多不超过3年,并未强制规定每届任期3年,故A选项不正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但是公司法并未如监事会一样对职工代表的比例作出强制规定,故B选项不正确。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样,董事会成员为313人,故C选项不正确。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故正确答案为D。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立法体制。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 )(2022年)A.改进法律起草机制,重要的法律草案由有关部门组织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B.完善立法协调沟通机制,对于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C.完善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D.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答案:A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故A项错误,应选。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北京。双方未约定仲裁规则及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提请所选仲裁机构解决的,应在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B、如当事人将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诉至中国法院,应适用中国法C、如仲裁协议有效,应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D、如仲裁协议有效,仲裁中申请人可申请更改仲裁请求,仲裁庭不能拒绝答案:A,B,C解析:根据仲裁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甲、乙公司,未约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所以适用仲裁地法,即中国法。B选项正确。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2版)第4条规定:规则的适用(1)本规则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中心。(2)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3)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或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程序适用法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者除外。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仲裁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4)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5)当事人约定适用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专业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但其争议不属于该专业仲裁规则适用范围的,适用本规则。所以,C选项正确。 关于立法的科学性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法律作为一种有目的性追求的社会规范和行为模式,应当具备理性化的特征。而理性化是科学性原则的具体体现B.法律的理性化判断并不单单是建立在纯粹的思维意识的基础上,它来源于大量的过去的人类已知经验C.合理性也是科学性原则的一个体现,它进一步反映了一个理想的法律模式对于各种社会关系的恰当的、适宜的界定D.主观符合客观,也是科学性原则的重要体现。法律是主观同客观、理性和经验结合的产物答案:A,B,C,D解析:。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主权”的论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之一。下列哪一宪法原则准确体现了人民主权思想?A、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B、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D、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答案:B解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宪法的基本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的是人权思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体现的是人民主权思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体现的是平等思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体现的是法治思想。这几大原则相互联系,但也各有偏重,不能混同。故B正确。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和解答9篇 第3篇北方某市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在暖气没有来临之前以及在暖气停止之后的一段时间之内对普通家庭大为有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销量大减。甲商场遂主张乙为无权代理,其所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现甲拒绝追认并拒付货款。对此,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A:甲商场应支付货款,因为乙为表见代理B:甲商场应支付货款,因为乙的行为已经其追认C:甲商场可以拒付货款,因为乙的行为为无权代理D:甲商场可以拒付货款,因为乙的行为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答案:A,C,D解析:对于无权代理行为,本人享有追认权,其追认方式可以是口头方式,书面方式,也可以是行为方式。本题中,甲商场受领了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以行为方式追认了无权代理行为。故本题选项为A、C、D。甲侵犯了乙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该侵权的行为,下列各项中乙可以选择的正确做法不包括()。A. 由甲乙二人协商解决 B. 由乙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C. 由乙请求商标局进行处理 D.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C解析: 根据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1)由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2)由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管辖,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军人与非军人之间的民事诉讼,都应由军事法院管辖,体现了专门管辖的原则B:中外合资企业与外国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应由中国法院管辖,体现了维护司法主权的原则C: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授予部分基层法院专利纠纷案件初审管辖权,体现了平衡法院案件负担的原则D: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体现了管辖恒定的原则答案:C解析:军事法院作为专门法院,通常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而选项B是中外合资企业与外国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理论,管辖恒定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确定管辖因素变化的影响,选项D属于专属管辖制度,而不是管辖恒定制度,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关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22年)A.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接受监督B.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下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C.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的机关的负责人签署D.依法设立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答案:A,C,D解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据此,A项正确。该法第2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委托“下一级”(非“下级”)人大常委会(即省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下级包括下一级、下两级、下三级等。故B项错误,不应选。该法第38条规定:“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据此,C项正确。该法第42条第3款规定:“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据此,D项正确。某单位排污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经市政府批准对其作出署名为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应当以批准的市政府为被告B.应当以市政府与市生态环境局为共同被告C.应当以市生态环境局为被告D.应当以市生态环境局为被告,市政府为第三人提出行政诉讼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参见行诉解释第19条。下列哪种情形,公司股东不能向法院起诉申请解散公司?( )A.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B.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C.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D.公司经营陷入亏损,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答案:D解析:考点:公司的司法解散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第1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 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 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该款规定明确了公司股东可以申请强制司法解散的四种具体情形,A、B、C三项都可以申请司法解散,D项不可以,故D项当选。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刘某行为异常。经鉴定,刘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需要对其实施强制医疗。请回答题。法院审理刘某强制医疗一案,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查看材料A.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B.鉴于刘某自愿放弃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只通知了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场C.法院认为刘某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法对刘某作出强制医疗的裁定D.本案受害人不服法院对刘某强制医疗裁定,可申请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答案:B,C,D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程序的决定程序和救济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0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据此,A选项做法正确,不选。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据此,B选项做法错误,当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刘某指派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30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据此,C选项做法错误,当选;人民法院应当使用决定而不是裁定这一法律文书。刑事诉讼法第305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据此,不能向检察院申请,应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D项错误,当选。本题选BCD。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和解答9篇 第4篇下列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为汪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杨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已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B:高某因为偷税被某税务机关处罚,高某不服C:派出所因顾某打架对其作了处罚,顾某认为处罚太重D:对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不服答案:A解析: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A正确。B、C、D都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予以选择适用。李某给自己的越野车投保了10万元责任险。李某让其子小李(年16岁)学习开车,某日小李独自开车时不慎撞坏叶某的轿车,叶某为此花去修车费2万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由李某对叶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B:应当由小李对叶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C:因李某疏于管理保险财产,保险公司有权单方通知李某解除保险合同D: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后不能对小李行使代位追偿权答案:A,D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A项正确,B项错误。财产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而非泛泛的“疏于管理保险财产”,C项错误。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D项正确。甲诉乙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甲胜诉。在执行过程中,甲和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将判决中确定的乙向甲偿还1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80万,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还清。乙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后甲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法院的正确做法是:A.应当裁定执行回转B.应裁定驳回甲的再审申请C.审查执行和解协议是否违反自愿与合法原则D.裁定终结对再审的审查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402 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四)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五)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甲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10万元,甲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甲死亡。下列可以以甲的名义继续进行行政复议的是:( )A.一直由甲抚养的继子B.甲的外甥女C.甲的舅舅D.甲自幼被他人收养的女儿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参照行诉解释的规定,近亲属应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本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A项是符合要求的。以下选项组合中,哪些虽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但却因为是权利主体而具备原告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合作各方中外合资企业之中的合资各方被注销、分立的非国有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股份制企业中的股东大会股份制企业中的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A:B:C:D:答案:D解析:行诉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第18条规定:“股份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但是,其中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并不具有原告资格,只是被法律允许代为行使企业的起诉权而已,故D项是正确的。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甲 公司将1套商业用房销售给李某,由李某预付部分房 款,余款由乙银行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甲公司为李 某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李某并将所购得商业用 房抵押于乙银行,并约定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后乙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但李某却一直未能依约按 期偿还贷款。乙银行提起诉讼,要求提前收回贷款。 经査,抵押合同尚未办理登记,甲公司所售商品房尚未 完工。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银行既可以主张抵押权,也可以主张甲公司 承担保证责任B.乙银行只能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不能主张抵押权C.乙银行应先主张抵押权,后主张甲公司承担保 证责任D.乙银行应先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张 抵押权答案:B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80条、第187条的规定 可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 立。因此乙银行并不享有该套房屋的抵押权,其只能 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B。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有()。A.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B.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C.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D.发行人拟增加注册资本答案:A,B,C解析:应当债券持有人会议情形一共有十项,如选项中ABC,涉及事项都是会影响债权权力的。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和解答9篇 第5篇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构成垄断协议?( )A.因为金融危机的影响,某出口企业囤积了大量货物,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遂与同行业达成一致意见,降低该货物价格B.三家大型煤炭公司的代表聚会,就煤炭价格达成共识,随后一致采取涨价行动C.数家通讯企业就采用一种新型生产技术达成一致意见D.某品牌的火腿含有毒物质的事实被公布后,数家大型零售公司联合声明拒绝销售该产品答案:B解析:考点:垄断协议讲解: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故ACD选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故B选项符合题意,当选。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直接作出赔偿判决B.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C.应当告知当事人提出申诉D.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进行重审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问题。参见行诉若干解释第71条第4款。甲恳求国有公司财务主管乙,从单位挪用10万元供他炒股,并将一块名表送给乙。乙做假账将10万元交与甲,甲表示尽快归还。20日后,乙用个人财产归还单位1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勾结私自动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B.乙虽20曰后主动归还10万元,甲、乙仍属于挪用公款罪既遂C.乙非法收受名表,构成受贿罪D.对乙不能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 A项,乙作为国有公司的财务主管,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接受甲的恳求,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公款10万元挪用给甲进行营利活动(炒股),成立挪用公款罪。其中甲是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乙是实行犯。故A项正确。 B项,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没有归还时间的限制,即使在20天后归还的,也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既遂。故B项正确。 C项,乙非法收受甲送的名表,构成受贿罪。故C项正确。 D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如非法经营罪、赌博罪等,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所以对乙的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必须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 根据公证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事务可以由公证机关办理的是哪些选项?()A.甲某以自家的耕牛作为抵押向信用社贷款,在所在地公证机关进行登记B.乙公司应合同要求向某公司支付货款,但因某公司办公地点搬迁无法联系上,乙公司遂将货款交付给某公司所在地公证机关C.丙某在某公证机关办理完遗嘱公证手续后将遗嘱交给该公证处保管D. 丁某办理委托书公证时因为书写有困难,公证员根据丁某口述,代为草拟申请公证的委托书答案:A,B,C,D解析:。担保法第43条规定,对于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用于财产抵押的,由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进行登记。故A选项正确。公证法第12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亊务;(二)提存;(三)保管遣嘱、遣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故BCD三项中的事务均可以由公证机关办理。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一或哪些机关有权处理县与县之间行政区域边界争端?() ,A.县人大常委会 B.县人民代表大会C.县人民政府 D.县民政部门答案:D解析:。我国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下列哪一行为属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