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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9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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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9辑.docx

    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9辑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9辑 第1辑 公司为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中,哪项是错误的?A上市报告书B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C未经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D法律意见书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C未经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甲购买一电热毯,某日使用时,该电热毯突然起火,将甲的女儿烧死。经查,起火原因为该电热毯存在质量缺陷。其制造商为乙,销售商为丁,丙保险公司为该类电热毯均承保质量责任险。本案中,甲可以获得救济的途径包括:A可要求乙和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可以得到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C乙被提起诉讼而支付的诉讼费用由丙公司承担D要求丁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正确答案:ABC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4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可知A项正确;保险法第50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51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由以上两条规定可知B、C选项正确;甲若要求丁承担违约责任则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D项不正确。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保险公司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后可以获得向刘某的代位追偿权B如李某的家属已经从刘某处获得赔偿,则不得再向甲保险公司索赔C甲保险公司赔偿前,如李某的家人已经放弃对刘某请求赔偿的权利,则甲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D甲保险公司在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后不得享有向刘某的代位追偿权正确答案:D因第三者行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赔偿 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故D项正确,A项错误。B、C项内容属于财产保险的特别规定,不适用人身保险,故BC错 第 45 题 王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局处以5天行政拘留,王某不服,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该行政处罚。王某上诉,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王某的行政拘留是违法的。二审法院该作何判决?()A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决定,并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其就赔偿问题另行起诉B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拘留违法,告知赔偿另行起诉C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拘留违法,就赔偿问题调解不成,将全案发回重审D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决定,并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正确答案:A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70条的规定,应撤销一审判决,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71条第4款的规定,王某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可以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其就赔偿另行起诉。 甲企业作为某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发包给乙企业完成,现乙 企业分包项目出现问题。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 的?( )A中标项目禁止分包,甲企业作为中标人应承担责任B中标项目可以分包,若分包项目出现问题,可由中标人甲企业向招标人承担全部责任C分包人乙企业只与甲企业有合同关系,与招标人没有合同关系,因而不直接向招标人承担责任D招标人既可以要求甲企业承担全部责任,也可以直接请求乙企业承担全部责任正确答案:BD招标投标中的分包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8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本条,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和D。 学生们对单位犯罪进行讨论,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同学说: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如果单位有贷款诈骗的行为,可以以合同诈骗罪进行定罪量刑B乙同学说,单位工作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其私分的,不构成单位犯罪C丙同学说,如果某公司既经营合法业务,又经营非法业务,但是非法业务为主要业务的,不成立单位犯罪D丁同学说,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实施犯罪的,按照个人犯罪论处正确答案:ABCD单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BCD正确。A项说法也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根据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决定特赦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些?( )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决定特赦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特赦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赦D决定特赦是国务院的职权正确答案:ABC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特赦,所以ACD项说法均错误,为应选项。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9辑 第2辑 董某、陈某都和周某有仇,都伺机杀周某。一天,董某在周某的饭里放了老鼠药,按其投入的分量,不足以致周某死亡。恰在董某下毒后一会儿,陈某也在周某的同一饭碗里投下了砒霜,按其分量也不足以致周某死亡,但他们各自下毒的分量加在一起,导致了周某的死亡。下列关于董某、陈某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构成片面共犯B构成共同犯罪C以共同犯罪论处D各自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正确答案:D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条件。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从此条可看出,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主体条件:必须是二人以上,包括二个以上的自然人;二个以上的单位;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2)客观要件:各犯罪人必须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实行犯罪;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3)主观要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的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本题中,董某、陈某应属于同时犯,不属于共犯。因为他们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对于这种犯罪现象,刑法规定应以单独犯分别论处,而不能以共同犯论处。所以答案为D。 某国间谍戴某,结识了我某国家机关机要员黄某。戴某谎称来华投资建厂需了解政策动向,让黄某借工作之便为其搞到密级为"机密"的内参报告四份。戴某拿到文件后送给黄某一部手机,并为其子前往某国留学提供了六万元资金。对黄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A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数罪并罚B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C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受贿罪,数罪并罚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从一重罪处断正确答案:B 2022年1月17日,在美英、欧盟等国家的支持下,在俄罗斯等国家的反对声中,科索沃议会举行特别会议,通过了科索沃独立宣言,科索沃宣告独立。2022年1月16日,欧盟27个成员国正式通过向科索沃派驻文职使团的决议,科索沃正式宣布独立后,欧盟使团将在随后的120天过渡期内,从联合国特派团手中接管相关任务。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欧盟27个成员国向科索沃派驻文职使团是对科索沃国家的承认B欧盟27个成员国向科索沃派驻文职使团是对科索沃政府的承认C欧盟27个成员国向科索沃派驻文职使团不构成对科索沃国家或者政府的承认,是对科索沃国家实行自治管理提供帮助D欧盟27个成员国向科索沃派驻文职使团是承认科索沃为独立国家的必要步骤正确答案:C考点对国家或政府的承认欧盟27个成员国正式通过向科索沃派驻文职使团的决议:科索沃正式宣布独立后,欧盟使团将在随后的120天过渡期内,从联合国特派团手中接管相关任务。特派团有近两千人,有负责巡逻任务的警察,以及负责为独立后的科索沃建立司法部门提供培训任务的法官、检察官和其他法律规定,特派团的任务是帮助科索沃组建管理机构和维持秩序,不构成对科索沃国家或者政府的承认,也不是欧盟27国承认科索沃为独立国家的必要步骤。所以ABD项错误,C项正确。 “凡书言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依新定律条拟断”,这说明的是哪一项刑法原则?( )。A从新从重原则B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C从轻主义原则D从重原则正确答案:A从新从重原则 明代为推行重典治世,改以往从轻主义原则为从新从重原则,“凡书言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依新定律条拟断”,即是这一原则的体现,从而引起法律适用的重大变化。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关于总体规划审批的说法是正确的?( )A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备案B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C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D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正确答案:BCD69.答案:B、C、D 考点:总体规划审批讲解:城乡规划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因此,A选项中“备案”的说法是错误的。第15条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故B选项说法正确。第16条第2款规定,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故C选项说法正确。第16条第3 款规定,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故D选项说法正确。 A 市某县某村承包户曹某于2022 年承包了本村三亩水田,投资10 余万元养鱼。头几年仅能收回投资,后来曹某积累了经验,渐渐的发了大财。同村村民刘某眼红曹某的鱼塘,于是找到在县政府工作的姐夫借口该鱼塘影响邻地灌溉,由县政府决定收回了鱼塘的承包权,然后将承包权转归刘某。曹某不服,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曹某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选择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若曹某经复议机关的同意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的,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C.若曹某对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如法院判决撤销了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刘某不服的,可以上诉正确答案:BCD:BCD: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曹某依法获得了鱼塘的使用权,县政府的收回行为侵犯了曹某已经依法取得的使用权,因而本案属于复议前置案件。曹某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故A选项错误,不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故B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一)项的规定,除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人民政府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故C选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刘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撤销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刘某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故选项D正确。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公诉中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吗?公诉案件原则上由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存在证明责任的转移和倒置情形。一般认为,当被告方为了否定公诉的事实主张而提出具有积极辩护意义的事实主张时,证明责任转移到被告方。 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9辑 第3辑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用危机依法进行处置。关于处置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该信用危机必须已经发生 B该信用危机必须达到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程度 C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 D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促成其机构重组正确答案:A暂无 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 ) A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 B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 C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 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孩子学费,4个月后主动归还正确答案:ABCD犯罪中止 拐卖妇女、儿童罪客观上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是选择罪名,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中的一项即可构成此罪,A选项中,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1名儿童就已经 完成了犯罪,不存在中止问题,其是否出卖不影响既遂的成立,因此A选项的情形不是犯罪中止;B选项 中的乙已经用暴力控制了被害人,行为已经既遂,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B选项中的情形不成立犯罪中 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只要是参加了且该组织又实施过犯罪活动即已经构成此罪,不存 在中止的问题,C选项的情形也不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 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D选项中的丁已经挪用公款4个月,即犯罪已经完成了,就不存在中止的问题了,所以D选项的情形不成立犯罪中止。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D四个。 下列关于人身保险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B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C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D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2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正确答案:AD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期限;人身保险合同中止的情况;保险金的给付规则 保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故A项正确。保险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故B项错误。保险法第58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故c项错误。保险法第66条第2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2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故D项正确 关于三个至上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三个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 B“宪法法律至上”的含义是强调实现法律效果,是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 C三个至上的提出标志着执政党在思想认识上完成了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 D人民利益是宪法和法律的最高价值,所以执政党必须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正确答案:B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宪法法律至上落实在司法判决上应当是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 治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不可以片面强调法律效果至上。故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 双方的约定同上,只是,当晚某乙不舍得该牛被买走,遂另外换了一头牛放在牛棚里,结果被倒塌的牛棚压死,造成1400元的损失。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A甲、乙之间的合同之债已经履行完毕,因为他们已经把履行的标的选定B甲、乙之间的合同之债没有履行完毕,因为某乙变更了给付物C在某乙换牛之前,合同之债已经履行完毕,但换牛之后,构成债的不履行,所以损失应由某乙承担D损失应由某乙承担,但由于某甲已经确定了履行的标的物,若不是某乙换牛,受到损失的是某甲,故某甲也应分担部分损失正确答案:ABCD正如以上分析,甲、乙之间的合同之债没有履行完毕,故A选项错误,B选项虽然结论正确,但理由错误。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因为风险损失与该买卖合同无关,某乙承担该风险损失的理由是所有权人承担风险。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系下列哪一证据规则的要求? ( )A传闻证据规则 B意见证据规则 C补强证据规则 D最佳证据规则正确答案:B传闻证据规则指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原则上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意见证据规则指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补强证据规则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的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依据。最佳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综上可以看出,本题的唯一正确选项为B。 第 53 题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违法,而本机关又无权处理的,应当如何处理?()A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B中止本案的审理C将该依据依法交有权机关处理D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正确答案:BC行政复议法第27条。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9辑 第4辑 南非民用航空公司一架客机在飞往印度途中,因机上物体坠落使在公海上捕鱼的越南渔船受损。后该渔船开往中国港口修理,并就该飞机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诸我国法院。对于该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法院受理该案件后不能适用:( )A南非法律B印度法律C越南法律D中国法律正确答案:ABC涉外民用航空的损害问题民用航空法第l89条规定:“民用 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 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 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 题中,南非民用客机在公海上空因机上物体坠落 致使越南渔民受损,因此,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 院所在地法,即中国法。 第 19 题 某市林业局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认为下列哪些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可依法转送有权的国家机关进行处理?()A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B自治区人大制定的单行条例C深圳经济特区的规章D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正确答案:ABCD行政复议法第27条。 甲欠乙10万元久拖不还,乙向法院起诉并胜诉后,甲在履行期限内仍不归还。于是。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法院的执行人员持强制执行裁定书到甲家执行时,甲率领家人手持棍棒在门口守候,并将试图进入室内的执行人员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B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C妨害公务罪D故意伤害罪正确答案:D 第 28 题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哪些内容:()A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B政府信息公开指南C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D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具体职责正确答案:AC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故BD不属于。 司法考试出题人和编写三大本是不是一批人你好,所谓的“三大本”是指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深蓝色皮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第二卷、第三卷。三大本是基础,是司考命题人的基本观点,出题的人和写教材的人基本是一个套路,你在看三大本的时候可能会发现以前学过的一些知识和三大本上的观点不一致时,按照三大本来。 关于国有土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国有土地可以是建设用地,也可以是农用地B国有土地可以确定给单位使用,也可以确定给个人使用C国有土地可以有偿使用,也可以无偿使用D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有期限,也可以无期限正确答案:ABCD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提出法律议案的主体须为:A全国人大常委会10人以上联名B全国人大主席团C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D十分之一的代表正确答案:D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9辑 第5辑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遇有下列哪一情形依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A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C犯罪嫌疑人要求会见律师的 D共同犯罪的正确答案:B答案暂无 下列表述不符合法官行为规范要求的是:A对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群众组织的邀请,不影响司法公正的,经向单位请示获准后可以参加B受邀请参加各类社团组织须为非营利性的C在某案件审判经验交流会上,可以以某商业纠纷案件作为案例分析,其透露了一些具体的商业数据D休庭后,对正在审理的遗弃案件用谴责的语气质问当事人正确答案:D考点法官行为规范答案及解析 D。法官行为规范第30条规定:“庭审中的言行(一)坐姿端正,杜绝各种不雅动作;(二)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三)不得在审判席上吸烟、闲聊或者打瞌睡,不得接打电话,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四)平等对待与庭审活动有关的人员,不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亲近的表示;(五)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六)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争吵;(七)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槌,敲击法槌的轻重应当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D项的语气会使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当选。第81条规定:“受邀请参加座谈、研讨活动(一)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的邀请应当谢绝;(二)对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党、政、军机关、学术团体、群众组织的邀请,经向单位请示获准后方可参加。”A项符合,根据题意,不当选。第82条规定:“受邀请参加各类社团组织或者联谊活动(一)确需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的,及时报告并由所在法院按照法官管理权限审批;(二)不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三)不接受有违清正廉洁要求的吃请、礼品和礼金。”B项不符合,不当选。第83条规定:“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一)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二)在写作、授课过程中,应当避免对具体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或者使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三)对于参加司法职务外活动获得的合法报酬,应当依法纳税.”但c项不属于上述情形,因此没有违反法官行为规范,不当选。 国际金融组织和其成员国之间的贷款协议一般适用:( )A该组织的有关规定B该成员国的有关法律C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D与协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正确答案:A国际金融贷款协议的法律适用国际金融组织诸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及其下属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等,对其成员国的贷款一般只适用该组织的有关规定,而不适用任何国家的国内法。 有关我国宪法实施的制度保障,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我国属于司法机关实施宪法保障的模式B我国属于立法机关实施宪法保障的模式C我国有事先审查方式D我国有事后审查方式正确答案:A在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呈现出自己的特点。从宪法实施保障的机关来看,我国属于立法机关实施宪法保障的模式。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往往是由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并将其中立法权力授予自己,因此既可以称为立法机关实施宪法监督模式,也可以称代表机关或权力机关实施宪法监督模式。我国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宪法监督的职权。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有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做好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审查各种法律文件合宪性的职权。我国没有像别的国家那样,设有宪法法院或者赋予最高人民法院违宪审查权。因此,我国采用的不是司法机关实施宪法保障的模式,而是立法机关实施宪法保障的模式。A项说法错误,是本题的答案。B项本身正确。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采用的是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事先审查的方式体现在:自治区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事后审查的方式体现在: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或命令等方面。所以C、D两项本身正确,故不选。 甲国注册的渔船"踏浪号"应乙国注册的渔船"风行号"之邀,在乙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捕鱼作业时,乙国海上执法船赶来制止,随后将"踏浪号"带回乙国港口。甲乙两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且两国之间没有其他相关的协议。据此,根据海洋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只要"踏浪号"向乙国有关部门提交适当保证书和担保,乙国必须迅速释放该船B只要"踏浪号"向乙国有关部门提交适当保证书和担保,乙国必须迅速释放该船船员C如果"踏浪号"未能向乙国有关部门及时提交适当担保,乙国有权对该船船长和船员处以3个月以下的监禁D乙国有义务将该事项迅速通知甲国正确答案:ABD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兴达商行”,其中甲出资60,乙、丙各出资20,甲被推举为负责人。在与兴达商行的债务人丁的一场诉讼中,甲未与乙、丙商量而放弃兴达商行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放弃债权的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A.是有效行为B.是无效行为C.是可撤销行为D.是效力未定行为A司法部的答案认为,题干中的合伙组织应当认定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甲作为负责人,其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 钱某与李某因一起买卖合同而产生纠纷,一审判决判定钱某败诉,钱某的律师对一审判决不满,应该如何做?( )。A提起上诉,无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B可以提起上诉,需征得当事人口头同意,但无需当事人特别授权C可以提起上诉,但需征得当事人的特别授权D不得提起上诉正确答案:C考点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解析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代理一审民事案件对诉讼结果不满,可以在委托人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提起上诉。律师即使先提起上诉的要求,也需得到委托人的同意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9辑 第6辑 甲某与妻子经常因琐事而争吵,关系日益恶化,他认为这是岳母刘某挑拨所致,遂起意绑架刘某的孙子以报复刘某。一日下午,甲某将刘某的孙子绑架至自己家中关押,后打电话让刘某带10万元来赎人,不许报警,否则杀害人质。刘某家人报警后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甲某见刘某未来,即用匕首在刘某孙子身上割划,并将刘某孙子的拇指割下,造成刘某孙子身上40多处刀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甲某的行为:( )A构成绑架罪,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B构成绑架罪,应判处死刑C构成故意伤害罪D构成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正确答案:A绑架罪在绑架罪中对被绑架人实施伤害,致人重伤的,按照现行立法,通常不适用数罪并罚,而以适用绑架罪为宜,并且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处罚,因为刑法第239条明确规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致人重伤不在该范围之内。 2022年5月某地级市市某区人民政府为张某颁发(2022)第50318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22年张某的邻居余某建院墙及门楼,2022年7月张某以余某未经其同意、建院墙及门楼时一部分侵占张某宅基地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被诉土地使用证为主要定案依据判决原告侵犯张某宅基地使用权。民事诉讼过程中,余某发现张某拥有区人民政府颁发的( 2022)第50318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于是余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某区人民政府颁发的(2022)第50318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张某申请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颁发旧期为2022年5月,所以余某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B诉讼中,区政府提交了2022年1l月1 1日对张某询问笔录,证明余某无法提供土地证的原件,因此没有证据表明该证是被告颁发,本案被告不适格C因为民事诉讼需要以行政诉讼的审判结果为前提,所以民事审判庭应中止民事诉讼D经市中院批准,本案审理期限延长审理期限90日正确答案:ABD88ABD 起诉期限;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关系;审理期限 原告在2022年7月民事诉讼过程中知道被诉土地使用证的存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l条第1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其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原告起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A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能提供颁发被诉土地使用证的地籍档案应视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B选项有意误导考生。按照司法部辅导用书的提法,“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行政争议的先决性或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问题,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应当中止,等待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C选项是正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所以,本案审理期限的延长,应由省高院批准,D选项错误,当选。 根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甲缔约国与乙缔约国的桑德公司通过书面约定一致同意:双方之间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争端,应直接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据此事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任何一方可单方面撤销对提交该中心仲裁的同意B在中心仲裁期间,乙国无权对桑德公司行使外交保护C在该案中,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用尽当地救济解决争端D对该中心裁决不服的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裁决的诉讼正确答案:B 慈溪的司法考试现场确认去哪里到报考地的市级司法局确认 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什么?A.法国民法典B.德国民法典C.瑞士民法典D.萨克森民法典正确答案:A法国民法典 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作为发起人募集没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丙公司共有200万股股份,甲企业持有丙公司40万股股份,乙企业持有丙公司20万股股份,朱某持有丙公司10万股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丙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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