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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区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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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区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实施细则.docx

    某区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实施细则 1 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实施细则 (探讨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规范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构建科学高效的检察管理体系,全面、科学、客观评价检察官工作业绩,促进检察官依法办案、尽责履职、担当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高检院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山东省检察机关检察官、检察协助人员业绩考评指导看法(试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实施细则 (探讨稿) 及司法责任制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其次条 检察官业绩考评,是指依据法律、司法说明以及检察官岗位说明书、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等规定的检察官职责,对检察官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质量、效率、效果和综合素能等方面进行的考核评价。检察官其他考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第三条 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在院党组领导下,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及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统筹组织,业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协作实施。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党组书记、检察长担 2 任,副主任由副检察长、政治部主任、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担当,委员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若干名检察官代表组成。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负责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政治部,主任由政治部主任兼任,成员由负责人事、案件管理、检务督察相关人员组成。第四条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本院检察官业绩考评方案; (二)组织制定、修订检察官岗位职责说明书、检察官业绩考评标准; (三)组织实施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并就检察官考评等次提出看法; (四)审查办理检察官对业绩考评结果的异议申请并作出处理确定; (五)其他应当由检察官业绩考评委员会履行的职责。第五条 检察官业绩考评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检察工作规律,围绕岗位职责,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公允公开公正、突出实绩奖罚明确的原则,聚焦检察业务主责主业,注意办案实效,突出质量导向,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激励检察官依法履职,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高度统一。第六条 检察官业绩考评遵循内容可客观评价、数据可真实采集的原则,依托全省检察机关检察官业绩考评系统开展网上考 3 评。其次章考评内容和方法第七条 检察官业绩考评实行 100 分制,主要包括:检察官业务考评占 80%、综合素能占 20%。检察官业务考评、综合素能的考核分之和为检察官最终的业绩考评得分。即:检察官业务考评得分*0.8+综合素能得分*0.2=检察官业绩考评得分。第八条 在分别考评两项得分时,检察官业务考评主要围绕办理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等内容,实行指标化评价、量化评分、计分总量限制,根据满分 100 分计算,其中质量 40 分,效率 30 分,效果 30 分。三项考评内容均实行积分制,上不封顶,各项考评内容积分最高的检察官得该项满分,其余检察官根据满分基准法计算评分,三项考评内容评分相加,为检察官业务考评总得分。第九条 办案质量考评,以案件办理结果、法定或有关规定的要求为标准,重点考评检察官办案中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制作、应急处置、释法说理等质量状况,以及信息录入、办案规范性等状况,通过对正向、负向指标加减分进行计算评价。(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1)。第十条 办案效率考评,重点对考评周期内检察官办理各类案件以及相关业务的工作量、工作效率等进行评价。其中工作量 4 通过对办案强度、案件类型系数两个指标进行综合计算评价,工作效率通过设置单位时间内案件办结率、审结率合理区间标准进行加减分进行计算评价。(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2)。第十一条 办案效果考评,以是否实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改进社会治理、落实中心、省委、市委、高检院、省市院及本院党组工作部署等效果为标准,重点考评检察官履职是否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是否引发负面舆情、冲突激化导致群体上访以及其他损害检察机关形象的状况,通过对正向、负向指标加减分进行计算评价。(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3)。第十二条 综合素能考评主要是对检察官参与素能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状况的评价,包括表彰嘉奖、研修成果、创新成果、负面评价等状况,根据满分 100 分计算,考评内容积分最高的检察官得满分,其余检察官根据满分基准法计算评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4)。第十三条 检察官业务考评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质量评查系统采集的数据信息为主要依据。系统中未涵盖的案件或业务类型,经分管检察长审核,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确定,可将其作为考评依据。业务考评数据信息应当真实精确、实事求是。对检察官在办案和业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考评数据信息等行为的,应当刚好订正,视情责令检查、通报指责;情节严峻造成评价结果 5 失真失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肃穆处理。第十四条 对于跨考评年度的案件,同一质量、效果指标不重复计分。对于案件办结后发觉或出现的质量、效果状况,根据相关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计入当年度考评得分。第十五条 检察官承办且由检察委员会探讨确定或者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审核确定的案件,检察委员会委员或者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变更检察官审查看法,检察官审查看法依照法定程序、案件质量评查等被认定为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的,对检察官予以减分;检察委员会委员或者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审批确定看法与检察官审查看法一样的,对检察委员会委员或者检察长、分管检察长按 60%比例予以减分,对检察官按 40%的比例予以减分;检察官审查看法正确或者无明显不当的,对检察官不予减分。第十六条 对于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理案件等应当记录和报告的行为,检察官应当记录而未全面照实记录的,相关案件不计入考评得分或加分,并按规定追究检察官责任。第十七条 检察官在办理新类型案件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应当客观评价。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综合分析赐予容错的,合理确定考评计分。检察官办理案件中不当履职、出现失误错误后,主动运用诉讼监督方式进行纠错的,可以不减分。第十八条 检察官在检察官办案组或者办案团队办理案件的,由该案件主任检察官对参加办案的检察官进行评价,确定所 6 有办案检察官的贡献度,根据比例对所办理案件的得分进行安排。第十九条 检察官业绩考评,在检察官所在部门内部进行。第三章 考评程序其次十条 检察官业绩考评以年度为周期,实行平常考评与年度考评、个人自评和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常考评状况动态公布,年度考评以平常考评为基础,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应在公务员年度考核前实施。其次十一条 检察官业绩考评,根据以下程序进行:(一)每年年初,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应当制定考评工作方案,制定或修订考评指标标准;组织检察官填写岗位职责说明书。检察官履职岗位无调整改变的,可以不重复填写。(二)案件管理办公室每月通过业绩考评系统将反映检察官办理案件或者业务的效率、质量、效果考评数据予以公布。对系统无法抓取的考评数据,由检察官提出申请并供应佐证材料,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在肯定范围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副检察长审定,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录入系统,予以公布。(三)年度考评时,检察官先进行自评,填写检察官年度考评登记表检察官综合素能考评加分项明细表,必要时,供应相关佐证材料,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审定 7 后,报送考评工作办公室。(四)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依据检察官各考评内容的累积总得分,以部门为单位,由高到低,根据比例提出检察官业绩考评等次看法。根据要求征求派驻纪检组看法。(五)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评议,提出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结果看法。其次十二条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理案件或者业务状况单独计分,不参与检察官积分排名,考评等次看法由检察长提出。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考评,依据其所在部门工作成效、个人办案和其他业务工作状况,由分管检察长提出考评等次初评看法,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探讨后提出考评等次看法。其次十三条 对检察官业绩考评状况及拟评定等次,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检察官对考评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或者变更的确定。其次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应当将考评结果提请院党组探讨审议,确定检察官业绩考评等次,并予以通报。第四章 考评结果及运用其次十五条 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等次。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检察 8 官总数的 20%。其次十六条 检察官确定为优秀等次,原则上应当业绩评价得分高,完成工作任务且质量和效率高、效果好; 检察官确定为良好等次,原则上应当业绩评价得分较高,完成工作任务且质量和效率较高、效果较好; 检察官确定为合格等次,原则上应当业绩评价得分中等,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符合案件质量、时限基本要求。其次十七条 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审查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当年年度业绩考评应当评定为不合格等次:(一)不能完成办案任务,或者办案质量、效率、效果达不到规定要求,办案实力明显不胜任的; (二)因重大过失导致所办案件出现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而影响公正司法等严峻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连续或多次出现办案质量和效果问题,经综合评价,政治素养、业务素养达不到检察官标准的; (四)负有司法办案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官违反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后果严峻的; (五)年度内因违反检察纪律、违反职业操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宜接着任职的; (六)被追究司法责任,受到停职、延期晋升、降低等级等处理的; 9 (七)存在其他业绩考评不合格情形的。经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查认定存在有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峻后果的,检察官当年年度业绩考评应当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其次十八条 检察官在考评年度内存在以下特别情形的,区分状况进行处理:(一)经组织选派参加非属检察业务的专项工作、学习培训、挂职熬炼、借调等外派任务六个月以上的,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依据其工作表现提出考评等次看法; (二)经组织同意,抽调参与专班工作超过六个月的,由牵头负责专班工作的部门提出考评等次看法,报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审核提出考评看法; (三)经组织同意抽调参与上级院、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活动的,由办案单位对其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等出具确认看法,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审核后提出考评等次看法; (四)检察官调任或者转任的,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部门)进行考评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考评状况由原单位(部门)供应; (五)新遴选入额的检察官任职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参与业绩考评,任职前工作状况可作参考; (六)病、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或非经组织选派离职学习超过六个月的,不进行业绩考评; 10 (七)考评时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暂不确定考评等次,待调查、侦查结束后依据处理结果再确定等次; (八)其他特别情形的考评,可参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其次十九条 未完成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部门工作有重大失误并对工作造成不利后果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业绩考评不得评定为优秀良好等次。第三十条 检察官业绩考评的结果,作为确定检察官参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检察官参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从年度业绩考评评定为优秀或者良好等次的人员中产生。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不合格或者经考评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其公务员年度考核应当评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以下等次。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不能代替公务员年度考核,一般在公务员年度考核前进行。第三十一条 业绩考评结果作为检察官绩效奖金安排、评优嘉奖、等级升降、沟通任职、退出员额的重要依据。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被评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享受当年度绩效奖金;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者不进行业绩考评的,不享受当年度绩效奖金。对检察官办案和从事其他检察业务工作业绩的考核和评价,是评价是否胜任检察官职务的主要依据。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连 11 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当退出检察官员额。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政治部、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说明。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办案质量考评计分规则 2.办案效率考评计分规则 3.办案效果考评计分规则 4.综合素能考评计分规则 5.检察官岗位职责说明书 6.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登记表 7.检察官综合素能考评项加分项明细表 8.检察官办案组(团队)成员办案状况表 9.检察业绩考评案件类型及系数表 10.法律(工作)类文书及办案相关工作计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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