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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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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docx

    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 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 环保部复函汇总 (1998-2012 年)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三月 目录 1、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 1 2、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 1 3、关于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方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运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 质 名 单 程 序 的 通 知 的 通知 . 1 4、关于确定矿井水进 水 本 底 值 有 关 问 题 的 复函 . 2 5、关于租赁经营 企 业 厂 界 适 用 标 准 的 复函 . 2 6、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爱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说明有关看法的复函 . 2 7、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 3 8、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 4 9、关于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 4 10、关于实施铬渣污染治理环境爱护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 . 5 11、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 5 12、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须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看法的复函 . 6 13、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 6 14、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 7 15、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示的复函 7 16、关于暂停安徽省安庆市涉重金属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 7 17、关于地表水化 学 需 氧 量 测 定 方 法 问 题 的 复函 . 8 18、关于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复函 . 8 19、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肠菌群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8 20、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 8 21、关于机动车修理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急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 9 22、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爱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 9 23、关于确定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复函 . 9 24、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干脆排放污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10 25、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类第 15 项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 10 26、关于污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急特性鉴别有关看法的函 . 10 27、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 11 28、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 11 29、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有关看法的复函 . 12 30、关于废弃钻井液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 12 31、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惩罚适用问题的复函 . 13 32、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爱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 13 3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 . 13 3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 14 35、关于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函 . 14 36、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14 37、关于企 业 排 放 环 境 噪 声 监 管 问 题 的 复函 . 15 38、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 15 39、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 16 I 40、关于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排放大气 污 染 物 适 用 排 放 标 准 问 题 的 复函 . 16 41、关于危急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 16 42、关于执行恶臭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问 题 的 复函 . 17 43、关于禁止运用 氯 氟 烃 物 质 作 为 发 泡 剂 的 公告 . 17 44、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 18 45、关于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企业废水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 18 46、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爱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 18 47、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 19 48、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 . 19 49、关于内燃式瓦斯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请示的复函 . 19 50、关于火电厂实 施 烟 气 脱 硫 后 执 行 标 准 的 复函 . 20 51、关于废纸和废塑料适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爱护限制标准问题的复函 . 20 52、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 20 53、关于危急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 21 54、关于严格限制新(扩)建项目运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 . 21 55、关于饮食业单 位 排 气 适 用 标 准 问 题 的 复函 . 22 56、关于柴油发 电 机 排 气 执 行 标 准 的 复函 . 22 57、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 22 58、关于油田回注采油废水和油田废弃钻井液适用标准的复函 . 23 59、关于机场四周区域噪声环境标准有关条目说明的复函 . 23 60、关于亚铁氰化钠生产企业排放废水执行标准的复函 . 23 61、关于纳管排污 单 位 氨 氮 执 行 标 准 的 复函 . 24 62、关于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 24 6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 24 64、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采纳标准问题的复函 . 25 65、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 . 25 66、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消遣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 26 67、关于铁路振 动 测 量 方 法 适 用 标 准 问 题 的 复函 . 26 68、关于民用空调扰民噪声测试方法和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 26 69、关于电磁辐 射 标 准 适 用 问 题 请 示 的 复函 . 27 70、关于新扩改建中心空调器项目运用 R22 作为工作介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 27 71、关于废铜渣、氧化锌灰是否属于危急废物的复函 . 27 72、关于胶带生产醋酸乙酯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 28 73、关于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 28 74、关于马路、铁路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 . 28 75、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铜浓度限值问题的复函 . 29 76、关于公众看法可否作为推翻建设项目的理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 29 77、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 30 78、关于经固化处理的含铬污泥是否属危急废物有关问题的复函 . 30 79、关于火电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 30 80、关于企 业 厂 界 噪 声 标 准 适 用 问 题 的 复函 . 31 81、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 31 82、关于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限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 31 II 83、关于风力发电机噪声监测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 3284、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 32 85、关于青岛德固萨化学有限公司锅炉 排 放 污 染 物 适 用 标 准 问 题 的 复函 . 32 86、关于医药原料药生产废水 BOD5 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 32 87、关于环氧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 33 88、关于废油是否 属 于 固 体 废 物 的 复函 . 33 89、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复函 . 33 90、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 34 91、关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总磷标准问题的复函 . 34 92、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限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 34 93、关于执行氯化物污水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 34 94、关于水污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执 行 问 题 的 复函 . 35 95、关于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 35 96、关于马路建 设 适 用 环 境 噪 声 标 准 问 题 的 复函 . 35 97、关于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 36 98、关于执行大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有 关 问 题 的 复函 . 36 99、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 36 100、关于工业污染源 达 标 排 放 执 行 标 准 问 题 的 复函 . 37 101、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 37 102、关于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 38 103、关于石油开采行业回灌污水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 38 104、关于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应执行标准的复函 . 38 105、关于排入不同类别海疆的污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39 106、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 . 39 107、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 当 执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的 复函 . 39 108、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 保 护 技 术 规 范 有 关 事 项 的 复函 . 40 109、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 40 110、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 40 111、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电磁辐射环境爱护管理方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 41 112、国家环境爱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 42 113、国家环境爱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公众看法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 42 114、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前置性审批范围和依据的复函 . 43 115、关于皮革项目环评审批问题的复函 . 45 116、关于涉及金属熔融工艺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等问题的复函 . 45 117、国家环境爱护总局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复函 . 46 118、国家环境爱护总局关于网箱养鱼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管 理 问 题 的 复函 . 47 III 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 1、关于含重金属 废 气 排 放 执 行 标 准 问 题 的 复 函 环函20129 号 山东省环境爱护厅: 你厅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鲁环评函2011247 号)收悉。经探讨,函复如下: 一、保障环境平安和人体健康是环境爱护工作的动身点和落脚点,应实行有效措施,以保障饮用水和农产品质量平安为重点,加强环境质量监控工作。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和关于未纳入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限制与监管问题的通知(环发201185 号)的有关规定,省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污染源排放的特点,主动帮助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当地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切实履行爱护当地环境质量的责任。 三、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污染物,可参照国外有关标准选用,但应作出说明,报省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2、关于含重金属 废 气 排 放 执 行 标 准 问 题 的 复 函 环办函20111363 号 湖南省环境爱护厅: 你厅关于明确利用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请示(湘环报201176 号)收悉。经探讨,函复如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爱护部令第 5 号)、关于发布环境爱护部干脆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书目及环境爱护部托付省级环境爱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书目的公告(环境爱护部公告 2009年第 7 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废杂铜为原料生产电解铜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我部审批范围,详细审批权限根据各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分级审批权限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3、关于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方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运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环办函2011136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爱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爱护局: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方法(环境爱护部令第 7 号)第四十二条,我部确定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方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运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环办200712 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地方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受理企业关于通知中要1 ? ? ?29、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有关看法的复函 环函20105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爱护局: 你局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相关问题的请示收悉。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方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需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并根据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依据第八条的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据其次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不根据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情节严峻的,吊销资质证书,3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又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公司担当。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担当民事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就你局来文请示的问题,函复如下: 一、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独立申请获得资质证书。子公司不能运用其母公司获得的资质证书。 子公司对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后果独立担当法律责任。 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申请获得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分公司可以受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的托付,根据资质证书的规定,并以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对受其托付的分公司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负责监督,并对分公司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后果担当法律责任。 三、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或者以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分公司,不根据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情节严峻的,环保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3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 二 一 年 一 月 七 日30、关于废弃钻井液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091097 号 吉林省环境爱护厅:你厅关于废弃钻井液管理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探讨,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危急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急废物名录或是依据国家规定的危急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急特性的固体废物。 自然原油和自然气开采行业产生的废弃钻井液未列入国家危急废物名录(环境爱护部令第 1 号),应当依据危急废物鉴别标准()进行鉴别。经鉴别不具有危急特性的,则可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12 31、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惩罚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9258 号 河北省环境爱护厅: 你厅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惩罚适用问题的请示(冀环法2009316 号)收悉。经探讨,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惩罚款。该条其次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惩罚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编制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经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建设单位已停止建设并报批环评文件,但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确定暂缓审批其环评文件的,假如建设单位在报批环评文件后未获批准前又重新擅自开工建设的,根据第三十一条其次款的规定予以惩罚;假如建设单位在报批环评文件后未获批准前未重新擅自开工建设的,则不能适用第三十一条其次款的规定予以惩罚。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32、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爱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091014 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爱护标准问题的调查函收悉。经探讨,函复如下:一、原国家环境爱护总局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爱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的第一条内容仍旧有效。 二、鉴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已废止,2008 年发布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与原标准相比,体系和内容均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因此,该标准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供应服务而设置的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3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9224 号 福建省环境爱护厅: 原福建省环境爱护局关于水泥厂环境防护距离的请示(闽环保监2008140号)收悉。经探讨,现函复如下: 一、依据国家环境爱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应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社会、环境等相关因素,依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标准管理方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等环保标准。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中依法提出的防护距离要求若与上述环保标准要求不一样,应从严驾驭。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13 3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9142 号 北京市环境爱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探讨,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其次十二条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据此可以理解,凡是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设置排污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有关在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内设置任何排污口均属违法,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惩罚。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35、关于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函 环函2009131号 广东省环境爱护局: 你局关于请明确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属性的请示(粤环报20097 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环境监测工作中应执行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在没有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状况下,可运用原国家环保总局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等出版物中的方法。 二、为适应全国环境监测工作的须要,目前我部正在制定相应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在新标准实施后,应停止运用前款所列出版物中的方法。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36、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 题 的 复 函 环 函 2009122 号 黑龙江省环境爱护厅: 你厅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探讨,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根据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其次十四条规定,干脆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根据上述规定,炼焦产生的废水用于熄焦,污染物排放至大气当中的,不应缴纳污水排污费,而应根据排放至大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缴纳废气排污费。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运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根据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根据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依据上述规定,核定熄焦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应以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不具备废气监测条件的,可监测核定用于熄焦的炼焦废水中氰化物、氨等污染物排放量,再折算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若不具备炼焦废水监测条件,14 可暂参照排污申报登记好用手册、工业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系数手册和工业污染核算中相关系数核定其炼焦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 在焦炭行业排放标准颁布实施前,炼焦企业的废水和废气排放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其中,炼焦废水中第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监控。超出上述标准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惩罚。 二九年六月一日37、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9124 号 河南省环境爱护厅: 原河南省环境爱护局关于对军工企业偶发噪声环境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探讨,函复如下。 一、对于非城市区域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剧烈噪声行为的监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处理因该类环境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地方规定;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当事人的恳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或相关方不同意调解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仅对工业企业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管理提出了排放限制要求和监测方法。该标准不适用于昼间工业企业偶发噪声排放的环境监管。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38、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 题 的 复 函 环 函 200850 号 上海市环境爱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环境信息公开方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探讨,现提出以下看法:一、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获得的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等,不属于环境信息公开方法所列 的 主 动 公 开 的 政 府 信 息 范 围 。 二、公众向环保部门申请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环保部门可供应项目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的联系方式,告之其向项目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 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22、23 条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供应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隐私、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看法;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确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加暂行管理方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受影响的公众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特此函复 。 二 八 年 一 月 三 十 日15 39、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822 号 福建省环境爱护局: 你局关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有关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探讨,函复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中的有效数据是为计算有效小时均值设置的,不作为判定污染源排放是否超标的依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中有关仪器应能够每 10s 获得一个累积平均值,能显示和打印 1min、15min 的测试数据的要求适用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适用性检测,10s 累积平均值、1min、15min 的测试数据用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中有效小时均值的计算。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自动监测数据如有效小时均值、有效日均值和有效月均值与日常监督性手工监测数据均可作为实施环境爱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二、根据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说明的要求,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爱护管理措施的依据。依据该公告的精神,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有效小时均值可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爱护管理措施的依据。日均值和月均值的运用可依据环境管理的须要确定。 三、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打算案管理方法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参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体系结构设置。若地方排放标准未按上述要求制定,且排放限值宽于相应的国家行业型排放标准的,则该行业适用国家排放标准而不适用地方综合型排放标准。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40、关于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7351 号 安徽省环境爱护局: 你局关于奇瑞汽车有限公司自备热电站项目锅炉烟气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收悉。经探讨,现函复如下: 该公司自备热电站项目 2 台 35t/h 和 2台 75t/h 循环流化床锅炉,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分别适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若上述锅炉共用一根烟囱,且监控位置在烟囱处,则应适用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41、关于危急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7317 号 广东省环境爱护局: 你局关于危急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探讨,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危急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时限 16 ?危急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时限可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适用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办理时限的答复执行,即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其次款规定。 二、关于危急废物跨行政区域转移的条件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为促进危急废物平安、有序的正常流淌,同时保障持有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合法利益,对以利用为目的跨行政区转移危急废物的,只要拟转移的危急废物与持证接受单位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则应当允许其跨区域转移。 三、关于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处理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环保部门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办理批准文件的,应当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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