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公共房屋设施维修管理办法.docx
师范学院公共房屋设施维修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共房屋和设施的维修管理, 规范维修工程管理流程,保持公共房屋设施的完整性、平安 性和使用价值,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XX师范学院 的公共房屋、建筑物和公共设施的维修、装饰、改建和拆建 施工。第三条本方法所指的维修工程包括:(1)学校各校区公用房屋、建筑物、教师周转住房,以及 室外运动场、道路、水电管线、围墙、堤岸、沟渠、车棚、 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的维修工程;(2)各教学单位、图书馆、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教育学院)、 后勤集团等“后补助”单位,预算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维修 工程;(3)校内教职工住房屋顶漏水和主水管道破损维修,及 室外公共设施维修工程;(4)学校确定的由后勤保障处承当施工管理职责的其它 维修工程。第四条学校成立分管校领导牵头负责,监察处、审计处、 作为工程结算价;(5)对个别特定的应急抢修工程,可使用定额包干价或 协议价。第三十一条维修工程价款按以下方法支付:竣工验收合 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70%或以下;余款待决算审计结果出 来,留取质保金后一次或分次付清;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付 清。对于预算50万元以上的工程,经过审批,可依照合同约 定,支付局部进度款。第六章其它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违反合同或建设工程有关法规的 规定,有如下行为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所发生费用和损失, 由施工单位承当:(1)未经学校及其维修工程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 设的;(2)未按施工方案和图纸施工,导致工程造价变更或损 失浪费的;(3)使用不合格材料,以次充好,降低档次,影响工程质 量的;(4)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任务或保修任务 的;(5)野蛮施工,导致平安责任事故,或破坏校方原有设施和地下管线的;(6)专项维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不善,施工单位没有指 定工程负责人的。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违反合同和有关规定,发生生产安 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的,依照合同和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 罚,限制其进入校内维修工程市场。施工单位因施工需要, 损坏地面设施、绿化树木、花卉草坪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修 复,或照价赔偿。第七章附那么第三十四条教职工对校内住宅进行维修改造,另行制定 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第三十五条校内水电维修及园林绿化设 施维修工程参照本方法进行管理。第三十六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由后勤保障处解释和补充。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基本建设处、招投 标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的维修工作领导小组。领 导小组成员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参与工程工程立项论证、预 算审核、质量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第二章维修工程的申请、立项与审批第五条学校各校区(包括教学区和教师住宅小区)进行 公共工程维修工程施工,无论施工工程经费来源如何,均应 依照本方法和学校其它有关制度,办理工程审批手续。未经 学校批准,严禁在校内进行土建或水电维修工程施工。后勤保障处开通多种零星维修报修渠道,受理师生报修, 为师生员工报修提供便利。对师生报修的事项,依据本方法 论证、审批。第六条维修工程按预算金额大小大致分为以下类型:(1)零星维修工程。预算价在3000元(含)以下的零星、 应急维修工程。(2)小型维修工程。预算价在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含)的维修工程。(3)专项维修工程。预算价在2万元以上的其它各类维 修工程。第七条零星维修工程,由房屋设施使用人或管理人报修, 由后勤保障处组织维修,维修费用从学校当年核定的小型应 急维修预算经费中支出。小型和专项维修工程,一般由房屋 设施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维修申请,按程序报批后进行维修。第八条小型和专项维修工程工程的立项,一般依以下顺 序进行:(1)立项申请:各相关单位或个人通过纸质文档形式,向 学校办公室递交维修申请。(2)批转申请:学校办公室批转,或报经校领导批转相关 申请,后勤保障处收到批转文件后,进行立项论证。(3)前期论证:除列入年度维修工程库的工程在年初进 行集中论证外,其它工程由后勤保障处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进 行现场勘察和初步评价。(4)组织论证:后勤保障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组织有关 职能部门、校内外工程技术人员、预决算人员和用户单位代 表等,对拟立项工程工程进行论证。必要时,可进行市场调 查,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出具专业论证意见。(5)出具意见:后勤保障处完成论证工作后,出具维修项 目是否立项的意见,上报学校审批。第九条每年年底,后勤保障处组织各单位集中申报下年 度的维修计划。所申报的工程,由后勤保障处统计汇总,组 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审,建立维修工程库,报学校审批后, 区分轻重缓急,分期组织实施。第十条以下维修工程立项前,应首先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1)改变或影响房屋建筑物整体结构、外观、风格、颜色的;(2)改变房屋建筑物水电供应负荷、平安,或影响师生正 常生活秩序的;(3)影响消防设施设备和疏散通道,或其它相邻建筑物 正常使用的;(4)改变或影响房屋建筑物及其构配件原有使用功能的;(5)改变房屋建筑物原有承重受力方式或增加荷载的 (含增砌隔墙、破墙开洞、墙和楼面增贴硬性块料);(6)单项工程造价较大、需要招标确定施工公司的维修 工程;(7)学校规定的其它需要论证的工程。第十一条维修工程在施工前,须依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 手续:(1)零星维修工程。预算价在3000元(含)以下的工程, 由后勤保障处依照小型应急维修经费使用管理方法的规 定,办理审批手续。(2)小型维修工程。预算价在3000元以上、2万元(含) 以下的常规维修工程,由后勤保障处初步论证、审核,报校 领导审批;非常规维修工程,由分管校领导召开维修工作领 导小组会议,进一步论证后,确定施工方案,报学校审批。(3)专项维修工程和维修工程库工程。由后勤保障处组 织论证,提出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报学校审批后,再由后 勤保障处组织施工。第十二条所有维修工程施工前,必须确定预算价格。预 算价格由后勤保障处预算员或委托校外预算员,按照节约从 紧的原那么,根据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定价信 息,结合学校实际和市场行情拟定。预算价格经后勤保障处 初审后,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第十三条水、电、气紧急抢修和存在严重平安隐患的维 修工程,经校领导同意,可以依惯例先安排后勤集团下属建 筑施工企业或社会专业公司抢修。边维修,边完善立项审批 和施工手续。第三章工程设计与发包第十四条对于施工结构复杂、难度较大、造价较高(超过 招标制度规定的限额标准)的工程工程,由后勤保障处委托 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设计。先设计,后施工。第十五条维修施工单位按以下方法确定:(1)单个维修工程预算价超过10万元,或到达学校规定 招标限额标准的,由后勤保障处制作技术文档,按规定提请 招投标部门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2)单个维修工程预算价高于2万元、低于学校规定的 招标限额标准的,由后勤保障处组织邀标、议标或竞争性谈 判,报校领导批准后,择优确定施工单位;(3)单个维修工程预算价低于2万元的工程,学校后勤 集团下属建筑施工企业具备施工资质条件的,可直接交由后 勤集团下属公司承做;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由勤保障处组织 邀标、议标或竞争性谈判,择优确定施工单位。第十六条施工单位进入校内市场,应具备以下准入条件:(1)具备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或水电建安工程施工资 质;(2)在校内外具有良好的信誉,施工质量优良,无平安责 任事故;(3)遵守学校规定,平安文明施工,廉洁节俭高效;(4)不使用假冒伪劣材料,不偷工减料,不违规施工。第四章工程施工管理第十七条专项维修工程施工前,应签订维修施工合同, 确立维修工程、施工任务、施工时间、工程预算、施工要求 和工程款结算等事项。施工合同分别送学校办公室、审计处、 财务处、后勤保障处存档备查。零星维修工程由后勤保障处开具零星维修任务单,任务 单具有与施工合同等同的法律效力。任务完成后,用户单位 或个人须在任务单上签证。第十八条按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工程,竣工结算付款之前,应进行审计。重大工程应提请审计部门进行全过程跟踪 审计。第十九条后勤保障处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管理。2万元 以上的维修工程,由后勤保障处指派专人,代表校方到施工 现场进行监管。5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程,或涉及房屋结构安 全、水电、电梯、消防等基础设施进行改造的工程工程,可 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督。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明确施 工方法步骤,制订质量保证措施,文明施工,科学施工,安 全施工,保证质量,保证进度,保证工期。施工方案待校方 审定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一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规范、规 程、标准和规定。工程质量未到达合同约定标准或不符合施 工验收规范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按合同条款约定 进行处分。对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工程,不予验收,不予 结算,并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室外施工,或室内施工影响用户和行人平安 时,施工单位应设置平安警示牌,采取防范措施,提醒师生 和施工人员注意平安。施工人员从事高空、高压、机械及地 下管线维修施工作业,应采取平安防护措施,确保平安。第二十三条维修工程施工合同中应约定质保期。保修范 围以及质保期不低于地方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质 保期一般为一年及一年以上;屋面漏水处理工程为三至五年; 水电维修工程为两年;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维修工程的质保期为房屋使用年限。质保期内发现或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继续进 行维修施工并承当全部施工费用。发包方在合同中约定一定 数额的工程质保金。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再与施工方结算。 质保金不计付利息。第二十四条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预算施工。施工过 程中,管理单位、用户单位和施工单位均不得擅自变更施工 事项。如发生合同和设计之外的工程变更内容,由现场监管 (监理)人员核实工程变更内容和工程量,并填写工程变更 申请单。变更申请经学校确定后,方可施工。变更完成后, 工程变更申请单经发包方、施工方、监管方签字后方可列入 工程决算。大型混凝土浇筑、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前, 施工单位应告知校方现场监管人员,并联系相关部门办理工 程施工签证。第二十五条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设施,应报经学校批准。 工程竣工后,临时设施应及时撤除。施工中产生的垃圾,由 施工单位及时转运出校园。施工中如有严重噪音,应调整施 工时间,防止影响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第二十六条维修施工使用学校水电,有表时按表计费, 无表时按定额计费,由施工单位承当。施工过程中的剩余材 料和废旧物料,所有权属于学校的,由后勤保障处收回存放, 或报请相关职能部门处置。第五章工程验收和工程款结算第二十七条2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由后勤保障处组织相关单位和用户进行现场验收。2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由 后勤保障处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有关职能部门和用户单 位进行现场验收和会议验收。第二十八条验收合格后,由后勤保障处进行审核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立项文件、竣工图纸、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 变更通知、竣工验收成果、竣工文件及保修合同等。备案后, 施工单位在规定日期内上报竣工决算,按合同结算工程款。第二十九条维修工程需要审计时,由发包方准备施工合 同、施工方案及图纸、验收证明、施工签证单、立项批复文 件等材料,及时送交审计部门。审计终了后,审计部门出具 审计报告。第三十条维修工程价款一般按照下述方法确定:(1)合同造价,以学校审定的工程施工预算或中标单位 的中标价为准;(2)实际付款时,需要审计的工程,以审计部门终审价格 为准;(3)零星维修工程价款,根据施工人员实际耗费的工料 费,按照低于地方政府工程造价信息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核定;(4)对于未经招投标程序而直接交由学校后勤集团施工 公司承做的工程工程,原那么上按照直接本钱加上10%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