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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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1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方法(征求看法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爱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确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质量责任主体),以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住建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平安、主要运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住建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状况实施监督。 - 2 - 第三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方法。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详细监督工作可托付省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总站实施。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详细监督工作可托付所属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强化队伍建设,建立考核制度,保障质量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所需人员、经费、交通工具、设备设施等。遇到监督工程量大幅超出监督人员工作负荷时,住建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帮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被确定为服务性质,但因实际工作须要必需担当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职责的中心类机构,在上位法规做出明确规定之前,可参照质量监督机构相关规定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六条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平安和主要运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 程质量验收、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状况;抽查工程质量平安手册制度及工程质量信息公示、一证两书等相关文件要求落实状况;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6.组织或者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8.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惩罚。未经质量监督就已经部分或者全部完成施工的工程项目质量验收看法无效,且不得投入运用。对因平安、经济等缘由确需补办质量监督手续的,应经专家论证和验证检测通过。开展专家论证和验证检测之前,应事先正式报告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第七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2.具有满意监督工作任务的监督人员,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意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须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 4 - 第八条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工程类专业高校专科或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2.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验; 3.熟识驾驭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具有肯定的组织协调实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在省质量监督系统中完成。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监督工作,应在其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质量监督工作基本程序,实现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第十条 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觉的涉及主体结构平安和主要运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状况,刚好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1.向建设单位发放质量监督告知书; 2.制订质量监督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 3.对质量责任主体、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抽测;4.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5.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第十二条房屋市政工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后,该工程的相关信息通过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实时对接到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系统(以下简称质量监督系统)。住建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接到新办工程信息后,5 个工作日内向工程建设单位发放质量监督告知书。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开工前,住建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进行监督交底,告知监督工作安排。第十四条住建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过程中,有权实行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供应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觉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第十六条住建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可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基本状况及监督工作概况; - 6 - 2.质量责任主体、有关单位质量行为抽查状况; 3.涉及工程结构平安、主要运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状况; 4.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抽查、抽测状况; 5.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状况; 6.质量问题整改和违法违规行为惩罚状况等。第十七条住建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整理完善质量监督档案并完成归档,质量监督档案保存时间与工程档案存档期限一样。质量监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告知书; 2.质量监督工作安排; 3.监督抽查资料; 4.验收监督资料;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十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集中开展一次针对质量监督人员的业务学问培训;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应适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接着教化培训活动,保持和提高质量监督人员业务实力、水平。第十九条对于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信访投诉,住建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湖北省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处置。 其次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担当责任:1.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质量责任主体擅自施工导致发生质量事故的; 2.对发觉的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或质量隐患已经依法查处,质量责任主体拒不整改印发质量事故或致使原有质量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3.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监督行为的; 4.根据项目监督工作安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其次十一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夫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方法。其次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方法(鄂建201179 号)同时废止。带 格 式 的: 缩进: 首行缩进:2 字符, 定义网格后自动调整右缩进, 图案: 清除 (白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