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专题—江苏省最新工伤工亡赔偿标准20181518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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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专题—江苏省最新工伤工亡赔偿标准201815189.doc
江苏省最新工伤工亡赔偿标准2018来源:华律网整理发表时间:2018年03月15日浏览:84735 次工伤赔偿申请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程序工伤事故赔偿工伤待遇工伤报销工伤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而受到的伤害。那么认定为工伤之后,赔偿是怎么进行的?有哪些项目?工伤赔偿的标准是什么?今天就随三门峡律师来一起了解一下江苏省工伤工亡赔偿标准,欢迎阅读了解!工伤赔偿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 已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该办法对于原先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标准等进行了全面修订,现把有关赔偿标准及依据归纳整理如下: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赔偿,由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具体规定,江苏无权进行变动或调整,因此,关于该项费用的赔偿没有变动,与原赔偿标准相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上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全国范围内完全相同。二、1-6级伤残津贴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法律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上述两项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 已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该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于原先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具体如下: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等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金额20万16万12万8万5万3万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金额9.5万8.5万4.5万3.5万2.5万1.5万说明:1、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2、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四、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五、停工留薪期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六、评残后的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说明: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八、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九、工伤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十、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十一、工伤复发待遇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十二、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医疗检查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检查费,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十三、因工死亡待遇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个月;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7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6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21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63元。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元。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33616元×20元。内容总结(1)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2)五、停工留薪期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