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土地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docx
-
资源ID:61926689
资源大小:12.50KB
全文页数:4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9.9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最高法院: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土地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docx
最高法院: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土地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最高法院: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土地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马庆泉持有乘风公司 98%的股权,马松坚持有 2%的股权。2012 年,马庆泉、马松坚与瑞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马庆泉、马松坚将所持乘风公司股权转让给瑞尚公司,转让价款 6910 万元,分期支付。 马庆泉、马松坚向湖北高院提起诉讼,恳求瑞尚公司接着履行合同并支付已到期股权转让款 1500 万元及违约金。瑞尚公司提起反诉,恳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马庆泉、马松坚返还已收取的股权转让款等。 湖北高院判决股权转让合同应予接着履行,且瑞尚公司向马庆泉支付股权转让款 1500 万元及违约金。 瑞尚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主见股权转让合同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土地运用权转让,避开缴纳了土地运用权转让交易中应缴的契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税款,规避了我国税法对于土地运用权转让交易的税收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最高法院不支持瑞尚公司诉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瑞尚公司主见本案所涉合同系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运用权转让,规避法律关于土地运用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股权转让与土地运用权转让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股权是股东享有的,并由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确定的多项详细权利的综合体。股权转让后,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义务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股东,取得股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建设用地运用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国家全部的土地享有占有、运用和收益的权利,以及利用该土地建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股权与建设用地运用权是完全不同的权利,股权转让与建设用地运用权转让的法律依据不同,两者不行混淆。 当公司股权发生转让时,该公司的资产收益、参加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由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而作为公司资产的建设用地运用权仍登记在该公司名下,土地运用权的公司法人财产性质未发生变更。 乘风公司所拥有资产包括建设用地运用权(工业用途)、房屋全部权(厂房)、机械设备以及绿化林木等,股权转让后,乘风公司的资产收益、参加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或者说公司的限制权已由马庆泉、马松坚变为瑞尚公司,但乘风公司包括建设用地运用权在内的各项有形或无形、动产或不动产等资产,并未发生权属变更。当然,公司在转让股权时,该公司的资产状况,包括建设用地运用权的价值,是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重要因素。但不等于说,公司在股权转让时只要有土地运用权,该公司股权转让的性质就变成了土地运用权转让,进而认为其行为是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运用权转让而无效。 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乘风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及担当民事责任,公司股东的变更不对公司的权利实力和行为实力构成影响,不论瑞尚公司购买乘风公司全部股权是为将乘风公司名下的工业用地土地运用权性质变性后进行房地产开发或是其他经营目的,均不因此而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瑞尚公司提出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协议与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协议内容不一样,规避了我国税法对于土地运用权转让交易的税收规定,规避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是不合法的。 瑞尚公司与马庆泉、马松坚对本案所涉的股权转让协议及两份补充协议的内容均无异议,且对应实际履行的协议内容无争议,故虽然出现备案的合同内容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内容不一样,不影响案涉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由于转让股权和转让土地运用权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当股权发生转让时,目标公司并未发生国有土地运用权转让的应税行为,目标公司并不须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如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有规避纳税的行为,应向税务部门反映,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公司作为具有民事权利实力和民事行为实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在市场交易中常常被作为税务筹划的工具。股权作为股东对公司权益的载体,也常常被用来合法避税,尤其是在土地运用权这种有着繁多税种的权益的转让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