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试题及答案7篇.docx
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试题及答案7篇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试题及答案7篇 第1篇李某起诉张某,认为张某的文章侵犯了其名誉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案件的情势对自己不利,于是在真正开庭的时候根本没有参加庭审,而是提出申请撤诉。被告提出,名誉侵权案件对自己的声誉造成了极差的影响,如果这样结束诉讼对自己很不公平,法院采纳了被告的观点,没有准许原告撤诉。但是再次开庭的时候,原告经传票传唤还是没有出庭,对此,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拘传原告B:对原告缺席判决C:按原告撤诉处理,告知被告可以另外起诉原告D:终结诉讼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本案的情况应该适用缺席判决,选B。王某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美乐”饮食 店赔偿店内屋顶饰物坠落砸伤自己造成的损失3万 元。“美乐”饮食店法定代表人张某对王某的伤情表 示异议,申请医疗鉴定,鉴定人为赵某。在本案诉讼过 程中,哪项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a.王某与“美乐"饮食店之间的法律关系b. “美乐”饮食店与法定代表人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c.鉴定人赵某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d.张某与鉴定人赵某之间的法律关系答案:C解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应当是人民法院与当事 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经纪类证券公司不得经营下列哪些业务?A.证券自营业务B.证券经纪业务 C.证券承销业务 D.证券融资业务答案:A,B,D解析:无(原答案为人ACD)。根据证券法第口5、127 条规定,我国证券法不再将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而是根据不同的业务范围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只要证券公司达到相应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就可以从事相关业务。下列关于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自己制定的法律被称为立法解释B.司法解释包含审判解释与检察解释C.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有关具体法律应用问题的解释发生原则分歧,需要报请国务院解释或决定D.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答案:B,D解析:考查法律解释。A选项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被称为立法解释。C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有关具体法律应用问题的解释发生原则分歧,需要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共用题干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具有特定的范围和表现形式。一般而言它包括下列选项的是、()A、公民都有以言论方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B、通过言论自由表达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看法和见解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C、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多样,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广播电视等D、在法定范围内,公民不应因某种言论而承担不利后果答案:A,B,C,D解析:担任公职的权利,在一定意义上,是由被选举权派生、扩展而来的政治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担任以下公职:一是国家机关职务;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选项B、C、D属于国家机关职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当然不得担任;选项A尽管不属于国家机关职务,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明确规定村委会委员必须具有被选举权,故选项A、B、C、D均应当选。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8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该法第15条规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体、游行、示威。”故A、B、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体、游行、示威。据此,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或者参加的是“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体、游行、示威,而非“任何”集会、游行、示威,故选项D错误。言论自由是公民人身自由的一项基本内容,本题四项均属于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上述四项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具体含义。望牢记。限制基本权利,是指确定基本权利的范围,使之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超过限度则构成权利滥用。宪法第51条明示了基本权利的可限制性、限制目的,并确立了基本权利的内在界限,故选项A、B、C正确。基本权利的效力直接拘束国家权力活动,包括立法权,故选项D正确。我国宪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注意该条款“可以”二字,而非“应当”。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的是()。A.行政案卷原则B.法定原则C.信赖保护原则D.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答案:A解析: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和效率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及监督原则;行政案卷是一种制度,而非原则。何女士提供三块木料给某家具厂订制一个衣柜,开工不久何女士觉得衣柜样式不够新潮,遂要求家具厂停止制作。家具厂认为这是个无理要求,便继续使用剩下两块木料,按原定式样做好了衣柜。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家具厂应赔偿因此给何女士造成的损失 B何女士应支付全部约定报酬 C何女士应支付部分报酬 D何女士应支付全部约定报酬和违约金答案:A,C解析:。根据合同法第268条,在定作人何女士解除合同后,承揽人家具厂仍做完了剩下的木料,给定作人何女士造成了木料的损失,家具厂应当赔偿。A项正确。因为何女士是在家具厂开工后解除合同的,所以何女士应支付解除合同前家具厂的劳动报酬、,但不是全部约定报酬。C项正确,BD项错误。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试题及答案7篇 第2篇下列抵押中,无效的是:()A:甲、乙按份共有一台机器,甲将其享有的份额为丙设定抵押B:甲乙共同共有一间房屋,甲欲将该房屋抵押给丙,乙知道后未置可否,甲丙遂办理抵押登记C:某乡镇企业将其对一块空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另一企业D:某医院因欠某药品厂一笔药款,遂以该医院的一辆小轿车提供抵押答案:C解析: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因此,A、B两项中的抵押均有效,不当选。我国物权法第183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故直接用乡镇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是无效的。因此,C项当选。担保法解释第5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因此,D项中的抵押亦有效。下列哪些证据应当被排除?()A:刑诉逼供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B:暴力威胁获得的证人证言C:引诱欺骗获得的被告人供述D:刑讯逼供后通过被告人供述找到的凶器答案:A,B解析: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详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法方法并不包括“引诱和欺骗”,因此引诱欺骗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并不需要排除。同时,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排除“毒树之果”,使用非法方法获得言词证据之后顺藤摸瓜找到的凶器也不排除。本题答案AB。下列关于送达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向甲送达判决书时,甲不在家,人民 法院将判决书交给其10岁的儿子乙B.人民法院向甲送达调解书,甲不在家,人民法 院将调解书交给其配偶丙C.人民法院向甲送达判决书,甲拒不接受,人民 法院将判决书交由甲的邻居丁转交D.人民法院发现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 与送达回证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样的,应当以送达回 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答案:A,B,C,D解析:。调解书只能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 置送达,也不能由其家属签收。民诉意见第85条, D项错误。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中的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的是()。A.物证B.视听资料C.被申请人的陈述D.现场笔录答案:C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证据种类。税务行政复议的证据种类包括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C项中被申请人的陈述属于“当事人的陈述”证据种类中的,但不是单独的证据种类,因此选项C正确。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对所有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均可减刑B: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被执行之日起计算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减刑要件,不能减刑D: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不得撤销假释答案:A,B,C,D解析:减刑、假释1。详解:选项A:刑法第78条明确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因此,减刑对象仅限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不是所有的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根据刑法第80条的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裁定被执行之日计算。故,选项B错误。选项C: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这些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因此,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缓刑虽然不关押,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减刑要件,但满足特殊条件时也可以减刑。所以,选项C是错误的。选项D: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只要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就应当撤销假释。所以,无论新罪是在考验期内即被发现,还是考验期满才被发现,均应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ABCD。甲委托乙寄售行以该行名义将甲的一台仪器以3,000元出售,除酬金外双方对其它事项未作约定。其后,乙将该仪器以3,500元卖给了丙,为此乙多支付费用100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与乙订立的是居间合同B:高于约定价格卖得的500元属于甲C:如仪器出现质量问题,丙应向乙主张违约责任D:乙无权要求甲承担100元费用答案:B,C,D解析:行纪合同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题中,甲委托乙寄售行以该行名义出售仪器,应属行纪合同,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418条第2款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据此,高于约定价格卖得的500元收益应归属于委托人甲,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若仪器出现质量问题,应由行纪人乙承担责任,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415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行纪人乙处理委托事务多支出的100元费用,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由行纪人自己负担,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D。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关于合同的任何纠纷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仲裁。甲公司根据事先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但是甲乙两公司对于合同履行地在何处发生争议。此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乙两公司可以对仲裁机构重新达成补充协议B:甲乙两公司不能再对仲裁机构重新达成补充协议C:即使甲乙公司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原仲裁协议仍然有效D:以上均不正确答案:A解析:仲裁协议约定不明情况的处理。详解: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所以,本案中甲、乙两公司可以对仲裁机构达成补充协议,否则原仲裁协议无效。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项。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试题及答案7篇 第3篇案情:肖某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杨某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肖某找来赵某(男,15岁),给赵某5000元报酬,请赵某将停在肖某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赵某问为什么,肖某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赵某说没问题,10天以内解决。赵某拿钱后带上同学吴某(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吴某问赵某哪来的这么多钱,赵某告以实情,并请吴某帮忙,吴某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赵某家,准备点火用。此间,肖某担心轿车离自己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赵某放弃烧车,并让赵某将5000元钱退回。赵某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吴某就在当晚行动。吴某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会合。晚上,赵某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吴某因害怕未去。赵某久等吴某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赵某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赵某见火越烧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由于赵某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临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檐,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事后,肖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派杨某核定险损事故。杨某明知肖某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肖某20万元保险金。案发后,杨某在审讯期间主动交代:在3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已有。问题:根据有关刑法规定及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答案:解析:考点保险诈骗罪、放火罪、贪污罪、共同犯罪、量刑情节答案及解析1.对于肖某而言,首先,他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其次,他为了骗取保险金,唆使赵某放火烧车,构成放火罪共犯。对于杨某而言,他明知肖某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而为其办理保险、出具虚假保险事故评估证明,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在审讯期间他如实交代从本公司骗领的5万元赔款,根据我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因此杨某还构成贪污罪。对于赵某而言,他放火烧车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赵某年满15周岁,放火罪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罪主体承担的八种罪之一,因此赵某构成放火罪。2.吴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既遂,吴某和赵某构成放火罪的共犯。虽然在实施放火行为的时候吴某没有去,只有赵某一个人实施了放火行为,但赵某的放火行为已造成具体危险,构成放火罪既遂,属危险犯。按照共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吴某虽然未直接参与犯罪,但他的退出没有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随赵某放火罪既遂而既遂。3.赵某、吴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放火罪的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杨某主动交代不同种罪行(贪污),成立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图某和李某因为债务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图某胜诉。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本案报送之前,李某发现图某欲和邬某签订虚假合同转移财产。下列哪些财产保全的表述是正确的:( )A.无论情况是否紧急,一审人民法院都只能依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B.在紧急情况下,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都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C.第一审人民法院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批准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D.李某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法院裁定后,必须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答案:D解析:考查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案件之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根据民诉解释第161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因此D选项的表述正确,应当选。董红系儿童影星,年满9周岁,片酬颇丰。其父董军的亲弟董强,家居山区,生活较为困难。董军征得董红口头同意后,将董红的片酬3000元以董红的名义赠与董强。对董军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的下列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A:有效。理由是董军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处理其财产B:有效。理由是董军已征得董红的同意C:无效。理由是董军未征得董红母亲的同意D:无效。理由是董军处分董红的财产不是为了董红的利益答案:D解析:董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为其监护人,其父将其财产处置虽然征得董红的同意,但该同意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因此,其父将董红的财产赠与其弟董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本题的无效不是因为未征得董红母亲的同意,而是因为该赠与行为不是为了董红的利益。即使征得其母的同意,该行为也是无效的。王某诉赵某借款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赵某偿还王某债务,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案外人李某表示,愿以自己的轿车为赵某偿还债务提供担保。三人就此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后,赵某撤回上诉,法院准许。一个月后,赵某反悔并不履行和解协议。关于王某实现债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22年)A.依和解协议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依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依一审判决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D.依一审判决与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二审中达成和解后的处理方式。民诉解释第339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二审程序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可以选择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或者申请撤诉(包括上诉人撤回上诉或原审原告撤回起诉);但是,和解协议本身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就本案而言,二审和解之后当事人选择了撤回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22354号)中,2号指导案例指出:“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项正确。共用题干 税务机关在实行税收保全措施时,下列哪些财产或者物品应当被依法采取保全措施?()A、纳税人甲个人现在居住的唯一一套豪华别墅B、纳税人乙是某学校美术教师,其收藏的古玩字画C、纳税人丙为子女即将上大学预备的学费现金2万元D、纳税人丁所有的一件单价4000元的高档洗衣机答案:A,B,C解析: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详解: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消费品,此次对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进行了有增有减的调整:(1)新增加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并将汽油、柴油两个税目取消,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作为该税目下的两个子目,同时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油品作为五个子目征收消费税;(2)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同时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所以本题选A、C、D三项,因只对高档手表征收消费税,故B项不选。税务检查。详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因此,仅出示工作证无权进行税务检查,故只有C项正确。延期缴纳税款。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特殊困难是指:(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因此,该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延期缴纳的条件,依法可以申请延期缴纳,故本题应选B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3款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60条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但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因此A、B、C项都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只有D项不可采取保全措施。税收债务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e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拍卖北斗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以拍卖所得的款项抵缴税款,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而税务机关不能书面通知北斗公司的债务人南星公司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C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税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命令南星公司偿还货款的说法也于法无据,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李某(17周岁)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被检察院 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自己的医药费3万元。一审判决李某有期徒刑 1年,并赔偿王某医药费2万元。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对本案中的附带民事判决,王某可以独立提出上诉B.本案中的民事判决部分,上诉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C.李某的父亲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D.李某可以以口头方式向一审法院提出上诉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第2款规 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所以,A、C、D三项均正确。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本题中,民事部分并没有另行审理,所以B错误。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当国内法与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时,应如何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A、国际条约可以直接适用B、在民商事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C、应适用国内法的规定D、由全国人大确定应适用何种法律答案:B解析:其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在于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试题及答案7篇 第4篇法律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不同的法律解释其效力也不相同。根据我国 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权限范围?A.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涵义的 B.法律规定业已修正需要8新定义其相关内容的 C.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D.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需要裁决其效力优先性的答案:A,C解析:。立法法第42条。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下列选项所述投资者中,可以成为合格投资者的有()。A.净资产为人民币600万元的合伙企业B.社会保障基金C.名下金融资产为人民币5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王某D.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答案:B,C,D解析:合格投资者包括:(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中不得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是: A.罗某诉韩某侵权一案,受诉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B.甲市A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某选民资格案件 C.丁市C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般的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D.洪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所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所以,A项可以适用独任制,不选。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中,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B项当选,C项不当选;民诉意见216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在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故D项不当选。某证券经营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以欺诈客户为由,罚款20万元。该机构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维持。判决书6月10日送达该证券机构,该机构依法上诉。二审法院于6月26日收到上诉状,经审查后于9月5日作出并宣告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为对上诉人罚款5万元,二审判决书同年9月10目送达该证券机构。后该证券机构请求证监会退回其多交的15万元罚款,证监会一直未还。问题:(1)本案一审应由哪级哪地法院管辖?(2)证券机构在何期限内上诉才有效?(3)二审判决何时生效?(4)二审是否超过审理期限?(5)证券机构为追回多交罚款,如何才是最有效的法律手段?采取该手段有无期限限制?答案:解析:(1)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因此,证监会应视作国务院的一个部门,对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又由于证监会所在地为北京市,所以本案应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2)证券机构须在6月25日(含当日)前上诉,二审法院才予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逾期未上诉的,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3)二审判决于9月5日起生效。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二审判决均为宣告之日起生效,而非送达之日。这与一审判决是不同的。(4)不超过。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5)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务必于后年9月5日(含当日)之前提出申请。行政诉讼法第96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诉解释第153条又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应在后年9月5日(含当日)前提出申请。关于自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与警察对峙,经警察劝说放弃了犯罪。甲是在“犯罪过程中”而不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条件B.乙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救助伤员,并报告交管部门发生了事故。交警到达现场询问时,乙否认了自己的行为。乙不成立自首C.丙故意杀人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客观罪行,司法机关根据其交代认定其主观罪过为故意,丙辩称其为过失。丙不成立自首D.丁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而被盘问、教育,便交代了自己所犯罪行,但拒不交代真实身份。丁不属于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依据当然解释,甲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投案,应当被认定为自首。选项B正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据此可知,“乙否认了自己的行为”,因此不认定为自首。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选项D错误。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另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据此可知,选项直接认定不成立自首的说法错误。关于宪法规范的分类说法不正确的是、()A、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确认性规范B、我国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是义务性规范C、宪法程序规范包括直接程序规范和间接程序规范两种D、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权利性规范答案:B解析:确认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其主要特征。故A项正确;禁止性规范是指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里所说的“应当”是一种要求性规范,如不按这一规范的要求去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义务性规范,集中表现在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上。故B项错误;权利性规范是宪法赋予特定主体权利,使之具有权利主体资格。故D项正确;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程序性规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中对有关行为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如全国人大召开临时会议的程序;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性规范不做具体规定,而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序。比如,法律的具体制定程序、国家机关领导人的具体选举程序等,宪法只作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程序由部门法规定。故C项正确。本题选B。对法国人权宣言表述不准确的是、()A.奠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础B.是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C.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表现D.是每一部法国宪法的序言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国人权宣言提出的民主法治原则。参见第23题解析。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试题及答案7篇 第5篇在下列情形中,属于法律制裁的是、A、某著名球星因违反俱乐部规定被开除B、张某酒后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拘留C、侯律师因收费问题受到律师协会处罚D、李书记因生活作风问题被开除党籍答案:B解析: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的惩罚措施。在本题目选项中,A、C和D均不属于由特定国家机关作出的法律制裁,B项则属于因当事人违法而由国家机关作出的法律制裁。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 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 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答案:D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