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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6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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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6章.docx

    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6章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6章 第1章关于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分子非法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B: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C: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D: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答案: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1款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必须是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如果不是因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B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可知C项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7条规定,D项当选。根据该解释第139条规定,A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D。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公证机关不予办理公证B.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C.公证事项在6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应当终止公证D.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原因及责任,酌情部分或者全部退还公证费答案:C解析:考点:公证程序讲解:根据公证法第3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 证:(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故A选项的说法正确,不选。根 据公证程序规则第49条规定:“不予办理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予办理公证 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故 BD选项的说法正确,不选。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50条的规定:“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终止公证必须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在6个月不能办结,故C选项的说法错误, 应选。以下所列选项哪种情形属于犯罪中止?A:某丙骑自行车途经某村路段时,见到沈某(男,4周岁)在公路上行走,即起拐卖沈某的恶念,随即把沈某抱上自行车行至某镇,后又弃自行车乘长途汽车到某县。因一直找不到买主,某丙将沈某带回沈某家所在的村,将沈某留在公路上,自己逃回家去。沈某当即被村里的人发现,被带回交给其父母B:某丁趁邻居陈某(女,29岁)一人在家之际,闯进陈某家,锁上房门,欲奸污陈某。陈某急中生智说“俺小姑子一会儿要来”,并看了一下手表。某丁闻听,恐陈某告发,就罢手起身,向陈某赔礼后走掉C:某乙于某日晚11时许,行至一小路岔口处.看到在他前面有一妇女单身行走,便起歹意,遂从后面冲上去,抓住该妇女的皮包就往回跑。刚跑出不到10米,只听后面喊道:“某乙,你怎么抢我的东西?”某乙回头一看,见被抢者是其同学的妹妹,便赶紧走上前去说:“阿妹,我看你一个人走路,不放心,逗你玩玩。走吧,我把你送回家。”遂将该妇女护送回家。当时,该妇女包内有现金3000元D:某甲于某夜按照预先观察好的路线进入仓库行窃,在搬东西时,碰翻了堆放在仓库中的水桶,水桶发出巨大响声。某甲以为被人发现,急急忙忙按预先观察好的路线逃走答案:B解析: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判断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主要看停止犯罪的动因主要是来自行为人主观自愿还是客观情况不得已。本题中,D选项属客观不得已情况,A、C选项属既遂后的悔罪表现,B选项中行为主观自愿的成分较大。罗某从外地采购一批玉米存放在一粮食仓库销售,甲市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这批玉米已发生霉变举报后,即派员前往现场检查核实。该局人员对这批玉米全部进行查封,并从这批玉米中抽出四袋样品送检,制作了现场笔录。罗某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假定在诉讼过程中,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又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罗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查看材料A.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律规定B.此处罚决定只能在第一审中作出C.若罗某就此处罚决定向受诉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可以另案处理D.罗某可以就此处罚决定先申请行政复议答案: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程序。本案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封存行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对原行政行为的改变,故不受审级限制。即使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撤诉规定,也不受审级限制。故AB的说法错误。根据行诉解释第73条第3项的规定,C的说法正确。同时,处罚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罗某有权先申请行政复议。故D的说法正确。李某发现某一银行取款机出了毛病,自己的银行卡插入取款机里每取出1,000元卡上才扣1 元,李某在几天内共从这台取款机上取出12万多元。 李某构成哪种犯罪?( )A.构成了盗窃罪B.构成了诈骗罪C.构成了侵占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A解析:甲、乙乘坐的轮船发生海难,甲、乙共同抓住海里的一块木板,但木板只能承载一个人的重量,甲将乙从木板上推开,致乙被淹死,3天后甲得救。对甲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C.防卫过当 D.避险过当答案:D解析:关于行政赔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分别立案B:除特殊情形外,法院单独受理的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C:如复议决定加重损害,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D: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后至法院一审判决前提出答案:A,B,C解析:行政赔偿诉讼根据行政赔偿规定第28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即“分别立案,合并或单独审理”,据此A选项正确。行政赔偿案,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一并受理行政赔偿请求案件的审理期限与该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需要延长审限的,按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报批。据此B选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据此C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赔偿规定第23条第2款规定:“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据此D选项错误。质监局发现王某生产的饼干涉嫌违法使用添加剂,遂将饼干先行登记保存,期限为1个月。有关质监局的先行登记保存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系对王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的行为B:可以由2名执法人员在现场直接作出C:采取该行为的前提是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D:登记保存的期限合法答案:C解析:行政处罚中先行登记保存对王某生产的饼干涉嫌违法使用添加剂,而将其饼干先行登记保存,对王某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A选项错误。注意,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先行登记保存为对保全的产品登记之后就地存放,由原物品的所有权人看管,不是搬到异地存放,如此,就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扣押行为了。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B项错在登记保存必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而不能当场作出。D项错在登记保存的期限是7日而非1个月,1个月的表述没有法律依据。C项正确。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6章 第2章王某投资开办了甲个人独资企业,聘请张某担任企业的总经理,王某与张某约定凡涉及企业重大经营问题,必须由王某决定。由于王某决策失误,甲企业出现严重亏损,对债权人乙公司的负债达10万元,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设立甲企业的必要条件包括:( )A.住所 B.企业章程C.固定的经营期限 D.必要的从业人员答案:A,D解析:。考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法律依据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企业章程,也不需要有固定的经营期限,所以BC选项不正确。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犯罪嫌疑人甲在2022年曾犯故意伤害罪,2022年又犯交通肇事罪,可能判处5年有期 徒刑,甲真诚悔罪,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B.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 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C.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 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D.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 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答案: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 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 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 定的程序。选项A中甲在5年内曾经故意犯罪,不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故A选项错误。刑事 诉讼法第27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故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79 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 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由此,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诉讼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均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 是都是酌定的而非法定的,故C选项表述正确,D选项不应表述为“应当”,错误。甲国船东挂巴拿马旗的“Terli”轮在乙国港口停泊时,两位非乙国籍船员在船舱内发生了斗殴。依国际法相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如两船员请求,乙国会依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辖B.如“Terli”轮船长请求,乙国通常会对该事件进行管辖C.如斗殴只涉及两船员个人财产问题,乙国通常不行使管辖权D.如巴拿马驻乙国领事请求,乙国通常会对该事件进行管辖答案:B,C,D解析:根据国家领土主权原则,国家对于位于其内水港口的外籍船舶有管辖权,依国际法享有豁免权的军舰和政府公务船等除外。在现代海洋法实践中,港口国一般在不介入船舶内部事件的基础上,采取沿岸国与船旗国管辖相结合的方法。在刑事管辖方面,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在民事案件方面,对完全属于船舶内部管理、工资、劳动条件、个人财产权利等事项,各国通常不行使管辖权。,因此,BCD正确。2022年1月,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先后在深圳、沈阳正式设立,负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关于设立巡回法庭的意义,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2022年)A.有利于保证公正司法和提高司法公信力B.有助于消除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问题C.有助于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原则D.有利于就地化解纠纷,减轻最高法院本部办案压力答案:A,B,C,D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巡回法庭的设立,可以为就地解决矛盾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更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同时,也有助于最高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最大限度地提升最高司法监督与指导的针对性、及时性、权威性,彰显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另外,巡回法庭主审法官承担的案件,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并由主审法官签发案件,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以消除审判权运行过程中长期存在的行政化问题。故A、B、C、D项均应选。共用题干 关于聘任制公务员,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某县保密局聘任两名负责保密工作的计算机程序员B:某县财政局与所聘任的一名精算师实行协议工资制C:某市林业局聘任公务员的合同期限为十年D:某县公安局聘任网络管理员的合同需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答案:B解析:聘任制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第95条的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但是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据此保密局不能聘任负责保密工作的计算机程序员,A选项错误。根据公务员法第98条第3款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B选项正确。根据公务员法第98条第2款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据此C选项错误。公务员法中没有规定聘任公务员的合同须经上级机关批准,D选项错误。行政诉讼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1条第1款第(六)项“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须中止行政诉讼。本案中合同效力的确定须待民事判决生效后可知,因此应中止行政诉讼,A选项正确。行政诉讼中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有两种情形,即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因为该处的房屋买卖转让登记并不属于行政裁决也不属于行政许可,故本案中法院不可以决定民事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B选项错误。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则行政机关的转让登记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法院应判决撤销登记行为;若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则转让登记合法,则按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应判决维持转让登记。据此,CD选项错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情况下法院对做出何种判决有三种选择:一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判决维持;二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6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三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57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二是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行政诉讼的受理本题中,甲偷开乙的轿车,轿车并不是违法财物,公安局不可以对乙的轿车予以扣押,A选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撤回行政复议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据此,如甲能够证明撤回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对该处罚决定提出复议申请,B选项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据此C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5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据此,法院应当受理甲的起诉,D项错误。下列关于刑法上危害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有:( )A.没有危害行为,则没有犯罪 B.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C.不作为和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D.不作为就是没有身体动作答案:A,B解析:不作为只是相对于某一事物而言采取了 消极的行为姿态,不等于没有任何行为和举动,只是没有做有义务做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不作为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关于一般经济纠纷仲裁和劳动仲裁共同点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机构B开庭审理C收费D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答案:A,B,D解析:选项C: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参考教材P339。下列有关华盛顿公约的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 )A.提交中心调解或者仲裁的争端,仅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因国际直接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B.将争端提交中心解决,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一经作出,不得单方面撤销C.投资者在寻求中心解决争端之前,要用尽东道国当地救济D.华盛顿公约的每一缔约国都应承认中心仲裁裁决的约束力,不得对裁决进行审查或者拒绝承认执行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_国际投资法。华盛顿公约的全称是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顾名思义,公约解决的争端,限于缔约国政府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A正确。双方同意将争端提交中心解决的合意,应以书面方式作出,B正确。一旦中心取得对争端的管辖权,就排除了投资者本国的外交保护,也限制了东道国救济原则的使用,C错误。中心的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每一缔约国都应承认其约束力,并把它视为如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加以承认和执行,D正确。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6章 第3章共用题干科达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红庙小区5号楼前。5号楼住户们认为规划图中的办公楼高达14层,且与本楼距离过近,建成以后势必影响本楼住户的通风和采光,遂要求市规划局不予批准。但市规划局向科达公司颁发了规划许可证。请回答下列13题:若5号楼的所有住户均提起行政诉讼,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他们是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B:他们可以分别委托自己的律师参加诉讼C:他们应当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D:对于他们的起诉,法院有一并审理的义务答案:A,C,D解析:行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即承担该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者合法权益受到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原告并不限于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个人或单位。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或单位即使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只要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实质影响的,也可以成为原告。综上所述,A项错误。科达公司建楼是规划许可允许的,故规划许可与5号楼住户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B项错误。只要权益受到影响,至于该影响是已经发生的,还是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均可以,故C项错误,D项正确。另外,行诉法解释第13条第1项明确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前者的诉讼标的是同一行政行为,后者的诉讼标的是同类行政行为。在本案中,只有一个行政行为市规划局向科达公司颁发规划许可证,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据此,C项正确。既然必须由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故并非所有住户均有权参加诉讼,故他们并非都可以分别委托自己的律师参加诉讼。故B项错误。行政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中,只有一个被诉行政行为,当然只能一并审理,故D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该条“应当通知”字眼,A项“可以通知”字眼错误。根据该条“通知作为第三人”字眼,B项“追加其他住户为共同原告”说法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第三人是否实际参加,由其自己确定,故C项正确。科达公司是获得规划许可的单位,其自然是利害关系人,故D项正确。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还雇凶将举报他的下属王某打成重伤。关于本案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高某可就案件管辖提出异议B.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调解C.高某提出其口供系刑讯所得,法官可在审查讯问时同步录像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排除口供D.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简化答案:A,B解析: 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据此可知,庭前会议不是正式庭审,只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所以不能决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选项B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某县医院在两个月内连续发生5起“医闹”事件,当地公安部门开展了“打击医闹专项行动”,共处理涉嫌违法、犯罪人员24人,但“医闹”仍时有发生。之后,该县政府倡导发挥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的作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来解决问题。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22年)A.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的处理决定具有国家强制力B.“医闹”的解决依赖源头治理,国家机关不应介入C.“医闹”的存在说明法律在矛盾化解中的权威地位仍待加强D.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不利于公正地解决医患矛盾答案:C解析: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的处理决定,不能代表国家,不具有国家强制力,故A项错误。“医闹”违反法律,国家机关理应依法介入,故B项错误。“医闹”的存在说明仍有一部分人不能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故C项说法正确。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也可以做到公正及时地解决纠纷,故D项错误。下列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A.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B.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有效,该争议由仲裁机构专属管辖C.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无效D.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答案:D解析:A 错误。仲裁法司法解释第 5 条规定:“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B 错误。仲裁法司法解释第 7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C 错误。仲裁法司法解释第 9 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D 正确。第 10 条规定:“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劳动者不需要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是()。A.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B.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C.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D.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答案:B解析:选项B,属于劳动者“不需要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选项ACD,属于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22年)A.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B.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C.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D.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A项,由于教唆、帮助、正犯都属于构成要件该当事实的惹起形态,所以彼此之间的错误在更轻的惹起形态内重合的,就在重合的限度内肯定犯罪的成立。出于教唆的意思却成了帮助的,成立帮助犯;出于帮助的意思却成了教唆的,仍成立帮助犯。甲出于教唆的意思却强化了早有犯意的乙,是主观教唆、客观帮助的情况,重合在帮助犯的范围内,认定为乙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故A项正确。B项,承继的共犯指前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行或者帮助的意思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况,包括承继的正犯和承继的帮助犯。中国刑法界承认承继者成立先行为者的共犯。所以乙的敲诈行为完成,但是在既遂前,甲加入进来以帮助乙实现犯罪的意思帮其收钱的,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承继的帮助犯。故B项正确。C项,正常的职业行为帮助了犯罪是否成立共犯,判断的标准是对他人实施犯罪是否明知。明知对方犯罪仍然提供业务帮助的,是共犯,此时正当业务行为不能成为阻却违法的理由;不明知对方犯罪而进行正常服务的,不是共犯。甲明知乙买羊角锤是为了伤害丙,仍然卖锤给乙,成立乙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故C项错误。D项,身份犯,指成立犯罪要求主体具有一定的属性,从而对该犯罪的成立范围予以限定。普通人(无身份者)不能成立身份犯的正犯,既不能成立直接正犯,也不能成立间接正犯。国家工作人员乙坚决拒绝受贿,没有收受财物的行为,不成立受贿罪。乙的妻子甲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能单独成立受贿罪,也不能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甲如果收受钱财后利用丈夫的职务之便为请托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只是收钱,但没有其他行为的,不构成犯罪。故D项错误。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对所有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均可减刑B.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被执行之日起计算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减刑要件,不能减刑D.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不得撤销假释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减刑、假释的适用。 A项,依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单独判处附加刑的,没有减刑制度。所以“对所有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均可减刑”的说法不当地扩大了减刑对象的范围。故A项错误。B项,依据刑法第80条的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裁定被执行之日”起计算。故B项错误。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18条第1款的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故C项错误。D项,依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所以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无论是在考验期限内发现还是在考验期满后发现的,都应当撤销假释。故D项错误。李某酷爱小动物,是某市流浪狗救助站的管理人员。某日,李某在回家途中发现有一只浑身沾满泥土的狗躺在路边,左前肢血流不止。李某将其带回救助站并进行治疗,花费1000元。而后李某在网上张贴了该狗的照片,寻求领养人。数日后,张某找上门来,声称该狗并非流浪狗,而是其家养的宠物,在小区内不慎走失,在网上看到照片后才找到这里。对于李某和张某之问的法律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张某需要偿付治疗费1000元B.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但基于救助站的特殊身份,张某不需要偿付狗的治疗费C.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他和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不当得利处理D.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他和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合同处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无因管理的构成。无因管理要求管理人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实施管理行为,主观上要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本案中,李某误将张某之狗当成流浪狗,他是出于道德、职业、爱好等因素才出手施救,并非为了避免张某的利益受到损失。 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他和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不当得利处理,张某应当支付狗的治疗费用1000元。故选项C正确,A、B错误。李某和张某之间没有合意,不存在合同关系,选项D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C。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6章 第4章甲赠送乙一块名牌手表(价值1万元)。乙生性多疑,认为该表是赝品,最多值100元,便花言巧语欺骗丙,将该手表以1万元卖给了丙。乙的行为构成A.诈骗罪既遂B.诈骗罪未遂C.诈骗罪预备D.无罪答案:D解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它的行为结构是: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或者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遭受了财产损失。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诈骗手段有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性。乙的行为在客观上没有让丙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性,故不构成诈骗罪,D项正确。本题的实际考点是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主要是判断行为对法益有无侵犯的危险。甲国人迈克在甲国出版著作希望之路后25天内,又在乙国出版了该作品,乙国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约国,甲国不是。依该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22年)A.因希望之路首先在非缔约国出版,不能在缔约国享受国民待遇B.迈克在甲国出版希望之路后25天内在乙国出版,仍然具有缔约国的作品国籍C.乙国依国民待遇为该作品提供的保护需要迈克履行相应的手续D.乙国对该作品的保护有赖于其在甲国是否受保护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伯尔尼公约的原则。依据伯尔尼公约作品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在成员国无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在任何一个成员国首次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30天之内)出版,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享有国民待遇,其作品在成员国出版时便享有著作权,A错误,B正确;国民待遇是自动的,无须履行手续,C错误;依据独立性原则,作品在其他缔约国所受到的保护不依赖于作品来源国所受的保护,D错误。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属于公职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的法律事务?( )A.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B.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C.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D.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答案:A,B,C,D解析: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公职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1)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3)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4)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5)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6)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7)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8)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下列行为构成垄断行为的有、A、甲厂与乙厂均为生产大型锅炉的企业,由于市场低迷,二厂达成协议,2022年各厂最多只能生产20台锅炉B、丙厂系生产高端电气设备的企业,丙厂与丁公司达成协议,丁公司购入丙厂生产的设备后最低加价25%销售C、戊厂系某市乳制品厂,其产品份额占该市乳制品市场的70%,戊厂为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进行促销,促销期间所有产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D、某市市政府下发红头文件,要求各部门接待客人,都要安排在本市新建成的某四星级酒店答案:A,C解析: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A选项中甲厂和乙厂达成的协议是垄断协议,因此构成垄断行为。根据第14条的规定,B选项中丙厂与丁公司限定转售商品的最高价格,该协议不属于垄断协议,不构成垄断行为。根据第17、19条的规定,C选项中戊厂的市场份额占70%,可以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戊厂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因此构成垄断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32条的规定,D选项中该市政府的行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可知,不属于垄断行为。2022年6月,a市甲区居民罗某在本市百 中仓储购买了1箱啤酒招待朋友。该百中仓储依法成 立并领有营业执照,为百中集团的分公司。罗某、罗某 之子罗小某、周某、王某在喝完啤酒的第二天纷纷食物 中毒。后发现该箱啤酒早已变质,该啤酒包装上标明 其为2022年出厂,有效期为24个月。百中仓储称该 责任在于啤酒厂,要求罗某等人向啤酒厂索赔。谁应该为本案的被告?( )a.出售啤酒的百中仓储b.百中仓储和百中集团c.百中仓储所属的百中集团d.百中仓储或百中集团答案:A解析:。根据 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百中仓 储是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依法可以 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本案中与原告直接发生法律关 系的是百中仓储,且啤酒是因为存放时间过长导致变 质,啤酒厂不承担责任。因此应以百中仓储为被告。某地政府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企图每人套取5万元补贴款。王某任期届满,周某继任村委会主任后,政府才将补贴款拨到村委会。周某在分发补贴款时,发现了王某、刘某和陈某的企图,便只发给三人各3万元,将剩余6万元据为己有。三人心知肚明,但不敢声张。(事实一)后周某又想私自非法获取土地征收款,欲找县国土局局长张某帮忙,遂送给县工商局局长李某10万元,托其找张某说情。李某与张某不熟,送5万元给县财政局局长胡某,让胡某找张某。胡某找到张某后,张某碍于情面,违心答应,但并未付诸行动。(事实二)周某为感谢胡某,从村委会账户取款20万元购买玉器,并指使会计刘某将账做平。周某将玉器送给胡某时,被胡某拒绝。周某只好将玉器退还商家,将退款20万元返还至村委会账户,并让刘某再次平账。(事实三)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周某为达非法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B.李某请托胡某帮忙,并送给胡某5万元,构成行贿罪C.李某未利用自身职务行为为周某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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