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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历年真题精选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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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历年真题精选9篇.docx

    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历年真题精选9篇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历年真题精选9篇 第1篇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以企业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协议,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至,甲企业无力还款,乙银行准备行使抵押权。经查,甲企业仅有的一套设备已经出卖给丙公司,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企业将该设备交付给了丙公司,但双方约定的丙公司付款期限尚未届至。对此,下列表达正确的是A.乙银行有权请求丙公司支付设备的价款B.甲企业与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C.设定此种抵押办理登记的部门应是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工商部门D.因为办理了登记,故银行可以直接就甲交付给丙的设备主张优先受偿权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据此,当约定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担保时,就意味着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由于抵押人作为商事主体的特殊性,设定抵押之后,产生的效力与一般动产抵押不同。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据此,设定动产浮动抵押之后,即使办理了抵押登记,也不能对抗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而且,抵押人也可以处分抵押财产,这都是因为作为抵押人的企业维持日常经营的需要。本题中A项抵押人甲将一套设备出卖给丙,此时,基于合同相对性,抵押权人银行不能向丙主张支付设备价款,错误。既然设定浮动抵押后,不限制抵押人的处分权,故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B正确。本题中的动产浮动抵押,应当办理登记的部门是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错误。既然根据前述第189条的规定,设定浮动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本题中,由于丙尚未付款,故丙不能对抗抵押权人,此时,银行可以就机器设备主张优先受偿权。D项中,虽然认为银行可以主张优先受偿,但是,原因不是因为办理了登记,故错误。2022年6月1 5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与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年2月1 1日作出的(2022)黑民一终字第1 73号民事判决,基于新证据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 2月8日作出(2022)民申字第1 1 64号民事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提审期间,华隆公司鉴于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 1 0年1 2月1 5日以(2022)民提字第63号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申诉人华隆公司在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2022年1 1月1 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决定对本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0 1 1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民抗(2022)58号民事抗诉书后进行立案登记,同月11日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经审查发现,华隆公司曾向本院申请再审,其纠纷已解决,且申请检察院抗诉的理由与申请再审的理由基本相同,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沟通并建议其撤回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撤回抗诉。再与华隆公司联系,华隆公司称当事人之间已就抗诉案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纠纷已经解决,并于同年4月1 3日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关于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问题:1华隆公司与宏阁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范围,若不属于,应由何地法院进行一审管辖?2华隆公司能否选择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什么?3华隆公司应当在什么时间内申请再审?对于该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是否要进行审查?4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后,除了提审这一审理方式外,还可以采取何种审理方式?5假设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提审期间,华隆公司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6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最高人民法院能都直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理由裁定不予再审?7本案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除抗诉外,是否可以采用其他监督方式?答案:解析:1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规则中的不动产的物权纠纷,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则,即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2不能,民事诉讼法第1 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是公司,不满足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条件。3华隆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是有新证据,因此申请再审的时间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新证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因此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其他省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解决相关诉求。6不能。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对于生效裁判的抗诉必然引起再审,因此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经审查发现,华隆公司曾向本院申请再审,其纠纷已解决,且申请检察院抗诉的理由与申请再审的理由基本相同,只能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沟通并建议其撤回抗诉。7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下列情况中,当事人或案外人可以提出异议的有:A:对执行的管辖法院不服B:对法院执行行为不服C:对被执行的标的有实体主张D:对法院的参与分配方案不满答案:A,B,C,D解析:A项当事人对执行管辖法院不服,可以在十日内提出异议;BC项分别可以适用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正确;D项债权人或义务人对参与分配方案有意见,均可以提出异议,因而正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辆“蓝轿”汽车,合同的履行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乙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付款。但在合同签订之后的第9个月,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正在转移乙公司的财产,遂一直未发货。但乙公司为收货。已经事先以5万元的价格租好了一块荒地用作停车场。因甲公司未向乙公司按期发货,乙公司欲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拒绝发货是行使不安抗辩权B.甲公司不承担未按期发货的违约责任C.因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甲公司应承担赔偿租用费5万元的损失D.甲公司未按期发货,应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问题。甲公司不按期发货,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故不存在违约责任问题。但是甲公司负有通知乙企业不按期发货的义务,因未通知而造成乙公司的损失,甲公司负有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在某合同纠纷中,中国当事方与甲国当事方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并诉至中国法院。关于该合同纠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22年)A.当事人选择的乙国法,仅指该国的实体法,既不包括其冲突法,也不包括其程序法B.如乙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人民法院应适用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C.在庭审中,中国当事方以乙国与该纠纷无实际联系为由主张法律选择无效,人民法院不应支持D.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即将结束时决定将选择的法律变更为甲国法,人民法院不应支持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冲突规范和合同的法律适用。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仅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A项正确。B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B项错误。C项,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项正确。D项,该司法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D项错误。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历年真题精选9篇 第2篇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审查和决定的说法正确的是()。A.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查,均应由行政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B.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C.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均应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D.所有的行政许可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的审查和决定。(1)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没有规定必须是两个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看材料一个人进行就够了。所以选项A错误。(2)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行政许可是要式行为,不管许可不许可,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作出书面决定。所以选项B正确。(3)许可证件是一种可能性,不是必然的,如果需要才颁发。所以选项C错误。(4)全国立法有可能地方有效,地方立法只能是地方有效。所以选项D错误。根据公司法规定,下列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担保数额由董事会决定B.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定C.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经出席股东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D.公司不得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担保能力的限制。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所以选项A、D错误。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所以选项B错误。2022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22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若曹某于2022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B:若曹某于2022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C:若曹某于2022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D:若曹某于2022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答案:D解析:(原答案为D,应无正确答案)。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022年4月2日时效届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提高抗辩,法院不得主动依时效问题进行判决。故本题无答案。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判处2年有期徒刑的盗窃罪的当事人双方一定条件下可以达成和解协议B.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的当事人双方一定条件下可以达成和解协议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犯罪的,不可以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D.对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答案:A,D解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278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中,()适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A.行政拘留合并执行18日B.暂扣许可证C.责令停产停业D.吊销许可证E.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企业处100元的罚款答案:C,D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历年真题精选9篇 第3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无业人员甲与某国有企业财务人员李某勾结,李某故意不锁保险柜,甲潜入财务室窃取李某保管的公款,则甲成立盗窃罪,李某成立贪污罪B:无业人员乙与某私营企业职员田某勾结,田某将其保管的钢条盗出,由乙销售,对乙应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C:某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赵某与国家工作人员肖某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应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D: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与无业人员丁某勾结,由丁将自己汽车投保并烧毁该车,由张某理赔,二人将赃物10万元瓜分,则丁成立保险诈骗罪,张某成立贪污罪答案:B解析:贪污罪的共犯问题。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故A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故C选项错误。D选项,丁某、张某成立贪污罪的共犯。郑某携带港币8.1万元出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认定郑某构成走私,对其作出没收8.1万元港币、并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关于海关的上述处罚的说法正确的是:()A:是错误的,只能实施没收8.1万元港币的处罚B:是错误的,只能实施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C:是错误的,只能在没收与罚款中选择一种实施处罚D:是正确的,不违反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行政处罚的处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题是属于对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不同种类的处罚,故海关的处罚是正确的。甲从书画市场上购得乙的摄影作品鸟巢,与其他摄影作品一起用于营利性展览。丙偷偷将鸟巢翻拍后以自己的名义刊登在某杂志上,丁经丙同意将刊登在该杂志上的鸟巢又制作成挂历销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无权将鸟巢进行营利性展览B:丙的行为构成剽窃C: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发表权D:丁应停止销售,但因无过错免予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解析:依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摄影作品鸟巢的原件所有权已经转移到甲手中,因此,鸟巢著作权仍属于乙,但展览权原件所有人甲享有,A项说甲无权行使展览权是错误的。丙偷偷将鸟巢翻拍后以自己的名义刊登在某杂志上,没有经过原著作权人的同意,无疑构成了剽窃,故选项B是正确的。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乙在书画市场上出售该摄影作品,应属于将作品属于公之于众,发表权已经行使,而且发表权是一次性的。所以丙的行为并没有侵犯乙的发表权。据此,选项C是错误的。丁的行为符合上述著作权法第47条第1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情形,已经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选项D是错误的。某市辖区的交警李某以王某闯红灯当场作出50元罚款的决定,并要求王某当场缴纳。下列哪一选项正确?()A:交警李某无权当场收缴B:对王某的罚款决定书,李某无需签名或者盖章,由区交管局盖章C:交警李某收缴王某50元罚款,须出具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D:李某应当向王某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答案:D解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条第1款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08条第2款规定:“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据此,只要交警当场作出200元以下罚款,且受处罚人无异议的,即可当场收缴。A项称绝对无权当场收缴的说法是错误的。行政处罚法第34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根据上述规定,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必须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故B项错误。根据上述第1款规定,D项显然正确。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据此,罚款收据应当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故C项错误。共用题干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请回答第8691题。关于座垫费和维修费,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方某应向庚公司支付座垫费B:丁公司应向庚公司支付座垫费C:丁公司应向戊公司支付维修费D:戊公司有权将汽车留置答案:A,C解析:合同效力乙、丙所签订买卖合同满足合同生效要件,有效。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只是该约定并不当然拘束第三人,该条款本身并不无效,其更不影响合同效力。担保并存的权利行使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所以汽车抵押即使未登记亦成立。乙就丙公司的债权享有第三人设定的抵押权及保证债权。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D。善意取得张某以逃避被实现抵押权的目的将汽车赠与给刘某,该行为可以被撤销。张某以汽车出资,同钱某设立丁公司,属于合法有效行为,丁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即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拥有汽车的所有权。机动车事故责任第三人造成侵权行为发生的,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应当由摩托车车主承担对赵某的损害赔偿责任。无因管理;无权处分方某作为公司驾驶员,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公司维修汽车,其委托丁公司修车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但方某并没有持有授权委托书等表见事由,不构成表见代理,构成无权代理。其未处分丁公司的财产权益,不构成无权处分。所以,正确选项为AB。表见代理;自己行为;留置权方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庚公司签订坐垫买卖合同,应当由其自行向庚公司支付坐垫费。方某的汽车委托戊公司维修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被管理人丁公司应当支付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现方某已取走汽车并交付丁公司运营,戊公司不得留置。所以正确答案为AC。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历年真题精选9篇 第4篇叶某因赌博被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叶某收到罚款决定书的次日即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过了15日,叶某觉得在市公安局复议胜不了,故请求撤回复议申请。收到叶某撤回请求书2日后,市公安局准予撤回。15日后,叶某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应当如何处理?()A:应予受理B:不予受理C:转送市公安局处理D:转送市政府处理答案:B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在本案中叶某撤回复议申请是基于自己的自愿,故不得对同一罚款决定再次提出复议申请。故本题应选B项。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以杀人故意用铁棒将刘某打昏后,以为刘某已死亡,为隐藏尸体将刘某埋入雪沟,致其被冻死。甲的前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B.乙夜间驾车撞倒李某后逃逸,李某被随后驶过的多辆汽车辗轧,但不能查明是哪辆车造成李某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C.丙将海洛因送给13周岁的王某吸食,造成王某吸毒过量身亡。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D.丁以杀害故意开车撞向周某,周某为避免被撞跳入河中,不幸溺亡。丁的行为与周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答案:A,B,C,D解析:选项 A 正确。甲的行为属于事前故意,即行为人实施了前后两个行为,也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以为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前一行为造成的,但实际上是后一行为造成的。在这种场合,由于介入行为人的第二个行为并不异常,应肯定第一个行为与结37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以故意犯罪既遂论处。选项 B 正确。按照因果关系理论,只有当行为给对象造成或提升了被法律所不能允许的风险时,结果才能归责于行为。本题中,“乙夜间驾车撞倒李某后逃逸”属于通过不法行为将被害人置于高度危险中,其后的介入因素并不异常,不能阻断乙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选项 C 正确。 13 周岁的王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较弱,丙将海洛因送给其吸食,应当预见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而“王某吸毒过量身亡”是该危害后果的现实化,因此存在因果关系。选项 D 正确。在被害人行为作为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如果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不得不或者几乎必然实施介入行为的,或者被害人实施的介入因素具有通常性的,即使该介入行为具有高度危险,也不隔断犯罪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甲市A区某房地产公司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5亿元,该地产公司以其自有的位于甲市A区的“办公大楼”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该地产公司董事长李某将其位于甲市B区的一套“别墅”为银行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该房地产公司无力还款,银行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但查明李某的别墅已经先抵押给了某小贷公司。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该地产公司可以向A区法院申请实现对办公大楼和别墅的抵押权B.由于贷款数额已经超过甲市A区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银行应当向甲市中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C.法院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D.由于小贷公司的抵押权尚未实现,故该房地产公司无权对李某别墅申请实现抵押权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民诉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办公大楼在A区,别墅在B区,应当分别向A区法院和B区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 民诉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此,B选项说法不正确,C选项说法正确。 民诉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下列有关公司担保的说法正确的 是:( )A.商业银行可以为客户提供担保服务B.证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为其股东提 供担保C.公司可以在其将要生产的产品抵押上面设定抵押D.公司董事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 同意,可以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答案:A,C,D解析:。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第(11)项,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故A选项说法正确。证券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 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故B 选项错误。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 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 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 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公 司可以其将有财产设定浮动抵押,故C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有下列行为:第(3)项,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故D选项 正确。根据规定,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A. 2,2B. 2,4C. 2,6D. 3,6答案:C解析: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历年真题精选9篇 第5篇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法律解释作为法律职业技术的核心,在任何有法律职业的国家中,其规则和标准没有不同B、法律解释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解释者往往只使用其中的一种方法C、法律解释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然存在于法律适用之中D、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因此,它是一种纯主观的活动,不具有客观性答案:C解析: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个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不清楚、不明确的地方所作的阐释和说明。法律解释是法律职业技术的核心,但是基于各国立法、司法环境不同,传统各异,因此各国在法律解释的规则和标准上有所侧重,存在一定差异。故选项A的表述不正确。法律解释的方法是指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大体上都包括文意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论理解释等,实践中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往往需要综合采用这些解释方法,从不同的角度阐释分析解释的对象。故选项B的表述不正确。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是指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人们创制并实施法律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这些目的又是以某些基本的价值为基础。这些目的和价值就是法律解释所要探求的法律意旨。在法律解释的实践中,这些价值一般体现为宪法原则和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法律解释并非是一种纯主观性的活动,而有一定的客观性。故选项D的表述不正确。甲国公民汤姆于2022年在本国故意杀人后潜逃至乙国,于2022年在乙国强奸一名妇女后又逃至中国。乙国于2022年向中国提出引渡请求。经查明,中国和乙国之间没有双边引渡条约。依相关国际法及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国的引渡请求应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 B乙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 C最高人民法院应对乙国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D如乙国将汤姆引渡回本国,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再将其转引答案:B解析: A项:引渡法第4条第1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本法第10条规定:“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据此,乙国的引渡请求应向中国外交部提出。所以A项错误。B项:引渡法第15条规定:“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据此,向中国请求引渡,请求国与中国有条约的依条约,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本题中,中国和乙国之间没有双边引渡条约,乙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所以,B项正确。C项:引渡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据此,引渡请求并非直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而是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所以,C项错误。D项:引渡法第14条第1项规定:“请求国不对被引渡人在引渡前实施的其他未准予引渡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将该人再引渡给第三国。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意,或者被引渡人在其引渡罪行诉讼终结、服刑期满或者提前释放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离开请求国,或者离开后又自愿返回的除外。”据此可知,不得转引渡是原则,但存在例外情形,D项说法过于绝对。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甲公司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于2022年1月3日持有乙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5%。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应完成下列哪些(一)工作?( )A.最迟于2022年1月6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B.最迟于2022年1月6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C.公告该情况D.2022年1月8日前不能买卖乙公司的股票答案:A,B,C解析:考查股票的发行和一般上市规则。 ABC。见证券法第86条第1款。D选项的期限错误,应当是甲公司持有乙公司5%的股票之日起3日内不得买卖。甲(16岁)因盗窃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有悔罪表现,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B.对甲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10个月C.曱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公安机关批准D.考验期满的,曱没有违反规定,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答案:A,B解析:A、B考点:未成年人附条件起诉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 、第6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故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 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 和教育。”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故B正确。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考察机关是检察院,因此,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 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 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满检察院“应当”不 是“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故D错误。本题选AB。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 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乙可以自己与甲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B.乙有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 C.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答案:C,D解析:。甲与丙签订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丙已合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对甲而言己发生法律上的履行不能,所以B项错误。甲与乙之间、甲与丙之间签订的都是债的合同,由于债之间不具有优先性,所以A项错误。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历年真题精选9篇 第6篇下列不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采取公司形式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共同点的是:( )A.审批机关B.组织形式C.减资程序D.董事任期答案:D解析:。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6 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6条的规定, 二者的审批机关相同(注意:审批权限已由外经贸部 转归商务部)。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4条的规定,合 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公司形式的 合作企业只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所以不应选B 选项。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9 条、第21条、第33条的规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法实施细则第16、29条的规定,C项不应选。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合营企业董事 的任期为4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7 条规定,合作企业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所以应选D 选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关贸易术语下交货与装货义务的规定包括下列明陛内容?A.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应由买方负责装货 B.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应由卖方负责装货 C.当卖方在其他地点交货时,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即完成交货D.当卖方在其他地点交货时,则卖方应负责将 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并卸下才完成交货答案:B,C解析:。沉人意思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 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交货地点的选择对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当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完成交货。如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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