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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预测试题5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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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预测试题5辑.docx

    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预测试题5辑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预测试题5辑 第1辑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关于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政府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B.以口头答复的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C.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D.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13条规定:“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故A项说法正确。该法第38条规定:“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故B项说法正确。该法第42条第3款规定:“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故C项“应当”二字错误。该法第46条第3款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故D项说法正确。下列适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有:( )A.申请人罗某要求发放最低生活费,区政府受理后发现在受理复议前罗某已收到最低生活费B.某市公安局受理甲对某县公安局治安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复议申请后,发现已过了申请期限C.某县人民政府不接受乙提出的复议申请,乙向某县所属的市政府申诉,市政府发现乙的申请不符合复议条件D.申请人公民丙在复议期间死亡答案:A,B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AB正确。出现C项这种情形,应当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出现D项的情形时,行政复议终止。关于逃离部队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B.本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已离开部队,客观上并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而擅离军事职守罪的行为人只需离开特定的岗位,不要求必须离开部队,但必须已造成严重后果C.本罪主要发生在平时,而战时临阵脱逃罪只有发生在战时和战场上D.本罪以逃避服役为目的,并不要求逃至境外;而军人叛逃罪则以背叛祖国为目的,必须逃至境外答案:A,B,C,D解析:参见刑法第435条的规定。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甲盗窃乙的一本存折后,假冒乙的名义从银行取出存折中的6万元。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B:甲盗窃了乙200克的海洛因,因本人不吸毒,就将海洛因转卖给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C:甲盗窃了博物馆的一件国家珍贵文物,以2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D:甲盗窃了乙的一块名表,以2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答案:B解析: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当一种行为达到既遂之后,不法状态仍继续存在,由于这种不法状态的持续已经被前罪的犯罪构成所评价,所以不予独立处罚。盗窃他人财物之后,予以窝藏、转移和销售的行为就是典型,本犯实施以上行为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是如果事后的销赃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就需要数罪并罚了。本题中A、D选项都没有侵犯新的法益,而B、C则侵犯了新的法益,因此要数罪并罚。但C项应构成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属于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有()。A.被害人B.公诉人C.辩护人D.犯罪嫌疑人E.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答案:A,C,D,E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包括公诉人、侦查人员、审判人员。现行法律援助条例对于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具体法律援助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据其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 )A.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B.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C.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D.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答案:B解析:法律援助条例第14条规定,公民就本条例第10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关于情事变更原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情事变更并非不可抗力造成,也不属于商业风险B: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C:情事发生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的D:出现情事变更后,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答案:B解析: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情事发生变更,也即合同成立时所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如物价飞涨、汇率大幅度变化、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等。(2)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3)该情事变更并非不可抗力造成,也不属于商业风险。(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该情事变更。(5)情事变更发生后,若继续履行原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出现情事变更后,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以上分析,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而情事变更则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因此,ACD三项正确,B项错误,因为是选非题,故B项当选。甲、乙国发生战争,丙国发表声明表示恪守战时中立义务。对此,下列哪种做法是符合战争法的?( )A.甲、乙战争开始后,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两国间商务条约停止效力B.甲、乙不得对其境内敌国人民的私产予以没收C.甲、乙交战期间,丙可与其任一方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D.甲、乙交战期间,丙同意甲通过自己的领土过境运输军用装备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战争与武装冲突法_战争法律状态的开始、结束与后果。战争开始后,一般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如商务条约,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停止效力,这类条约战后的效力如何,一般由缔约方在这类条约中或在和约中明确。因此,A项符合战争法。 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人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但不得没收。B正确。中立国有权与交战国的任一方保持正常的外交和商务关系。因此,C正确。中立国的义务一般可以分为不作为的义务、防止的义务和容忍的义务三个方面。D选项中中立国违反了其不作为和防止的义务,ABC正确。原告肖韦由和被告杨大来系同事关系,平时关系很好。2022年5月,被告杨大来为了同原告开个玩笑,起草了一份征婚广告,按原告的实际情况介绍了其年龄、身高、学历、工资收入、住房等情况,以原告的名义寄给青年杂志。2022年11月,青年杂志在“鸿雁往来”专栏中登出了这则广告。广告登出不久,肖韦由便收到了许多异性来信,要同其建立恋爱关系,而此时,原告肖韦由已经结婚。其妻得知这一情况后,便同其发生争吵,给原告肖韦由造成较大的精神压力。事到此时,有人向原告反映此事由被告杨大来所为。被告杨大来也向肖韦由说明了事情的原委,并反复强调,只是想同原告开玩笑,没想到造成这样的结果。原告肖韦由坚持要被告杨大来消除影响和赔偿精神损失,被告杨大来认为只是开玩笑,谈不上赔偿损失的问题。原告遂于2022年10月向法院起诉。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杨大来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B.杨大来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C.肖韦由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D.肖韦由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姓名权的侵权行为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公民的姓名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不适用人的姓名的行为、盗用人姓名的行为和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杨大来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未经原告肖韦由的同意,以其姓名登征婚广告,虽然其动机是为了与原告开玩笑,但在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给原告造成了伤害,其行为应认定为盗用他人姓名的侵权行为。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依照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的规定,侵害公民姓名权的行为,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了侵害公民姓名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侵害公民姓名权的行为其责任承担方式主要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但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作为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以更好地抚慰受害人的心灵。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预测试题5辑 第2辑大学生小王毕业后,现只有父母亲给的1万元,欲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列关于该公司设立条件的说法正确的是:A:只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B:注册资本不足,只能与其他人一起不能成立公司C:若自己创立公司须10万元,2年内缴足就可以了D:有认缴的出资额即可创办一家一人公司答案:D解析:一人公司也无须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以及缴足资本额的年限的限制,参见公司法第23条、第57条。案情:甲、乙国有独资企业与另外8家国有企业联合发起设立“国兴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5月,国兴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专利技术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000万元;最大股东乙出资1500万元。公司成立后,由乙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据查,董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监事会7人中只有1名职工代表。2022年8月,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只有500万元,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22年10月,公司董事长周某代表公司和周某妻子所在的嘉义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高价购买了嘉义公司提供的原材料,给国兴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公司监事会主席为此提议追究周某的法律责任。这时,国兴公司在广州设立的子公司“国强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国兴公司是广州子公司的母公司为由,要求国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题:1国兴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2国兴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乙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3国兴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4国兴公司监事会主席是否有权追究周某的法律责任?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追究周某的责任?5国兴公司是否应替国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答案:解析:1国兴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不合法。董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根据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但是,本法第50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2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国兴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5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3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4有权追究。可以要求周某为公司挽回损失,还可以向公司提议罢免周某的董事长职务,也可以到法院对周某提起诉讼。5国兴公司不应替国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我国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基于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的原因,国家可以对货物贸易采取下列哪一项措施? A禁止进口 B禁止出口 C限制进口 D限制出口答案:C解析:。对外贸易法第16条。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共和国勋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议案,由全国人大决定授予B.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C.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D.国家功勋薄是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的名录答案:C解析:选项 A 错误。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第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选项 B 错误。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但依照本法规定被撤销的除外。16选项 C 正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选项 D 错误。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十条规定,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功绩。甲为父亲祝寿宴请亲友,请乙帮忙买酒,乙骑摩托车回村途中被货车撞成重伤,公安部门认定货车司机丙承担全部责任。经查:丙无赔偿能力。丁为货车车主,该货车一年前被盗,未买任何保险。关于乙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甲予以适当补偿C: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D:丁予以适当补偿答案:B解析: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据此,乙作为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害,首先应由第三人即丙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丙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才由被帮工人甲给予适当补偿,因此选项A错误、B正确。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据此,丁虽为车主,但该车已经被盗,应由盗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选项C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共用题干 张某为某股本总额为1500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未经股东会和监事会同意,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该公司设有监事会。下列哪些人可对张某提起诉讼?()A:甲公司为该公司股东,3个月前购入该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股份B:王某,李某,陈某三个自然人已连续200天合计持有该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股份,三人联合提起诉讼C:该公司监事会D:该公司监事会成员刘某答案:C解析: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详解: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根据该法条可以直接得出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详解: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据此,A项中甲属于第(5)项所规定之情形,故甲不得担任公司高管,润发公司对其的聘任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乙刑满获释已经超过5年,丙的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经超过3年,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因违法被责令关闭已经超过3年,所以乙、丙、丁的聘任均未违反法律规定。发起人的责任。详解:根据公司法第94条,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果公司未设立的,则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成立后,则应由公司承担,选项A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据此,B、C、D三项正确。股东代表诉权。详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并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而必须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A、B项均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股东查阅权。详解:公司是独立的实体,股东一旦完成出资就不再对其资本享有直接支配控制的权利,而只能通过股权的形式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如果股东不能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监督,就无法保证其权利。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选项A不正确,公司不能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查阅。公司只能在有合理根据认为刘某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才能拒绝,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所以,选项C也不正确。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和复制,不要求一定要书面提出,所以,B项也不正确。D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对股东查阅权行使的救济。公司监事的权利。详解:公司法第54条第1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根据该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而不是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故A选项不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根据该款规定,B选项正确。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根据该款规定,C选项不正确。该法第56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行使职权花费的必要费用无须事先经股东会批准,故D选项不正确。发起人的责任。详解: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项所述的情形下,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而非发起人承担=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股东临时大会。详解: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题中,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故AB选项不当选。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题中,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故本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详解:将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公司备查,主要目的在于维持信息公开化,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一旦将其财产以股份的形式投入公司,便丧失对其出资的直接控制权,此时建立规范化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信息的公开、完整、准确,就成为股东监督董事、经理行使职权,了解财产运营状况,保护自身利益的主要手段,这也是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本公司中公示的主要目的,故D项属于本题的应选答案。A、C项显然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设置的规定。B项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金额。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使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与其净资产保持合理的比例,以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公司债券的能力,也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A、B、C项不选。上市公司巨额亏损的处理。详解: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本题中东方公司的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35%,符合该条文的要求,故A项应选。第168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故B项应选,C项错误。证券法第55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故D项不应选。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B。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而且还赋予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隐匿身份实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关于技术侦查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A.公安机关实施的技术侦查包括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B.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C.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D.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侦查措施的实施。选项B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第3款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5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分类的表述哪一项可以成立? A律师法第1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此规定为义务性规则 B中小企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此规定为强行性规则 C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此规定为命令性规则 D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2条规定:“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此规定为准用性规则答案:A解析:。AC项规定均为义务性规则中的禁止性规则因此A项正确,C项错误。D项规定为委任性规则,而非准用性规则,因此D项不正确。B项规定内容确定,但不具有强制性质,应为确定性规则,而不是强行性规则,因此B项不正确。 关于各少数民族人大代表的选举,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2022年)A.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B.散居少数民族应选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C.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D.实行区域自治人口特少的自治县,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12 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选举法第18条第1款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故A项正确。该法第20条规定:“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故B项正确。该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故C项正确。该条第3款规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据此,“可少于12”针对的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D项逗号之前缺少“民族”两个字,故错误),且须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预测试题5辑 第3辑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在代表人诉讼中,如果代表人放弃上诉权,应视为被代表人也放弃上诉权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被代理人上诉,但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C:法人或其他组织作民事诉讼当事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提起上诉D:在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或合并的,应将分立或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答案:B,C,D解析:代表人诉讼。详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第3款规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该款表明对于一般性诉讼权利,诉讼代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但是涉及被代表人实体权利的特殊性诉讼权利则必须经过被代表人的同意,所以,“如果代表人放弃上诉权,应视为被代表人也放弃上诉权”的说法是错误的。民诉法解释第32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所以,B项正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故C项正确。民诉法解释第336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所以,D项正确。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8000万,双方于2022年3月2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2022年3月2日还款。2022年3月3日,为了担保乙银行的贷款债权,甲、乙签订书面抵押合同,约定以甲现有及将有的机器设备、产品等设立抵押,并于2022年3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22年6月3日,甲企业将其中一套闲置的机器设备以市场价卖给丙企业并已交付,丙企业支付了全部价款。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银行的抵押权于2022年3月3日设立B.甲、乙的抵押合同于2022年3月5日生效C.如果乙银行对甲企业行使抵押权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则乙有权对丙取得的机器设备行使抵押权D.如借款到期未还,抵押财产自借款到期时确定答案:A,D解析:物权法第181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物权法第189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动产浮动抵押,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89条,C选项错误。物权法第181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因此,D选项正确。定居法国的加拿大艺术家查尔斯来华旅游时与中国艺术家莫西言相爱,莫西言久居新疆。关于两者的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可以无限制地选择结婚的所有事项适用的法律B.结婚的条件应同时适用中国法与法国法C.结婚的手续应适用中国法和加拿大法D.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结婚的法律适用。A错,不是结婚所有事项都可以由当事人无限制地选择适用的法律。B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题双方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其国籍也不同,在一方当事人,即莫西言的国籍国结婚,因此,两人的婚龄这一结构的条件应适用中国法。D正确。该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C错。 依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项组合属于全N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职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请国务院组成人员的罢免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宪法修正案;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确定国家主席、副主席正式候选人名单A. B.C. D.答案:B解析:。根据立法法第12条的规定,正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正确;根据宪法第64条的规定,错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6条的规定,正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正确。因此B项符合题目要求。风光秀丽的纳列温河是甲国和乙国的界河。两国的边界线确定为该河流的主航道中心线。甲乙两国间没有其他涉及界河制度的条约。现甲国提议开发纳列温河的旅游资源,相关旅行社也设计了一系列界河水上旅游项目。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项活动不需要经过乙国的同意,甲国即可以合法从事?A、在纳列温河甲国一侧修建抵近主航道的大型观光栈桥B、游客乘甲国的旅游船抵达乙国河岸停泊观光,但不上岸C、游客乘甲国渔船在整条河中进行垂钓和捕捞活动D、游客乘甲国游船在主航道上沿河航行游览答案:D解析:由于纳列温河是甲国和乙国的界河,所以该河流是两国的界水。关于界水的利用和保护一般由边界文件加以规定。一般的,沿岸国对界水有共同的使用权。相邻国家在界水上享有平等的航行权,故本题答案为D。出租车司机王某被公安交警以出租营运手续不全为由罚款1000元,并将车辆暂扣,王某当场缴纳罚款。后交警支队提出只要王某缴纳3000元保证金,即可将车辆归还,恢复营运。王某认为极不合理而拒交,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交警支队的罚款和扣车决定,王某的出租车被扣3个月。对于王某的损失,应如何进行赔偿?( )A.返还出租车B.返还3000元保证金C.赔偿被扣期间的经营出租车的损失D.退还罚款1000元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答案:A,D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注意新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7项的规定,对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司法公正体现在司法活动各个方面和对司法人员的要求上。下列哪一做法体现的不是司法公正的内涵?A、甲法院对社会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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