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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年司法考试考试答案6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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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年司法考试考试答案6卷.docx

    21年司法考试考试答案6卷21年司法考试考试答案6卷 第1卷 甲于2022年7月6日抢劫一路人乙女。在抢劫中,甲将匕首刺中乙女的腹部,致使乙女失血过多死亡。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依法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如果甲未委托辩护人,则人民法院该怎样做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A征求甲同意并为其指定辩护人B应当为甲指定辩护人C征求甲同意后为其委托辩护人D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正确答案:B 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宪法没有专章规定修改程序B宪法规定的修宪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立法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国家主席令公布D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宪法修改以投票方式表决正确答案:C 下列各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B出租一方婚前所购房屋获得的租金C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D虽属婚前财产,但在共同生活中由双方共同长期使用、经营、管理的财产正确答案:AA婚姻法第17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据此,A 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选。B 项,婚姻法解释(三)第5 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出租房屋所得租金属于孳息,故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C 项,婚姻法第18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C 项属于一方个人财产。D 项,婚姻法解释(一)第19 条规定:婚姻法第18 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D 项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选。 被告人李某,17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生效后李某被送往当地监狱服刑,下列哪些人员有权对本案提出申诉?( )。A被害人黄某?B李某的父亲C李某的哥哥D李某的辩护人陶某正确答案:ABC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本题中被害人黄某作为当事人、李某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李某的哥哥作为近亲属,都有权提出申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李某是某纪委工作人员,其在与外国客人交往的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其掌握的国家秘密泄露,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一案件,应由哪一个机关直接受理?A应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B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C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D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正确答案:C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范围答案及解析 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而李某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渎职犯罪,因此应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故C项正确。21年司法考试考试答案6卷 第2卷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A五年B十年C二十年D二十五年C二十年 第 49 题 某公安局以张某倒卖黄金为由,根据金银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没收倒卖黄金款20,000元的处罚。但未向张某送达处罚决定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公安局的处罚合法B公安局的处罚程序违法C如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上一级公安局D因公安局没有送达处罚决定书,张某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正确答案:B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当在宣告后及时交付当事人。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公司是在法国注册登记的法人,B公司是在美国注册登记的法人,法国和美国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A与B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一定适用公约BA与B之间买卖家具的合同一定不适用公约C假设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双方就某些口头商定的事项发生争议,关于口头协议效力的争议不适用公约D假设A与B在合同中选择了FCA术语,则表明排除了公约的适用C公约适用是任意性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其适用,但这种排除必须是明确的排除,仅仅选择贸易术语并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公约不解决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款效力的问题。 甲诉乙房屋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法院判令乙将房屋交还给甲。乙迟迟不肯履行甲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此过程中,乙父丙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主张房屋所有权属于自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丙理由不成立,遂裁定驳回,丙不服,提起诉讼,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丙应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B丙认为房屋应属自己所有,应当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C在丙提起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应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D人民法院对丙提起的诉讼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答案:C考点执行程序;案外人异议答案及解析 C。根据执行解释第l8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A项正确。根据执行解释第l7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B项正确。根据执行解释第20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C项错误,依题意当选。根据执行解释第19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D项正确。 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C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D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B选项A说法正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选项B说法错误。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合并、减资的情况下,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公司“合并、减资”的情况,对公司分立没有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选项C、D说法正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1年司法考试考试答案6卷 第3卷 依据产品质量法,下列哪些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 )A农民王某从某县农机公司购得一台联合收割机,却发现该机根本不具有收割小麦的功能,而其购买时农机公司并未向其说明B某化工厂生产的金刚石包装上注明其硬度已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但用户在使用金刚石作业时,由于硬度不够而受损;后被检测发现该金刚石并未达到国家标准C某建筑公司承建某工程,完工后经监理人员检测,该工程未达到行业标准,但建筑公司伪造检验数据,称该工程已达优质标准D广东东莞某电子企业自己组装电脑,冒用联想集团的厂名与厂址进行销售正确答案:D产品质量中的行政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C项涉及建筑工程,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第53条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故选D。根据该法第40条规定,AB均属于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之法定情节。 公司法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制定了一系列强制性的规则,下列各项中,哪些是这样的规则?( )A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B公司要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C法定公积金的主要用途是公司有未弥补的亏损的先用于弥补亏损D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正确答案:ACD72答案:A、C、D 考点:公司债权人保护措施讲解:事实上A、B、c、D四项均属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措施,但B项的错误在于 2022年公司法第178条删去了关于公告至少3次的要求。这是2022年与1993年公司法的一个细节性区别,应予以注意。 张某起诉李某侵权纠纷一案,张某欲申请审判人员王某回避,则:A张某申请回避只能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B如果王某是人民陪审员,则对其的回避申请应当由审判长决定C张某提出回避申请后,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王某可以继续工作,但法院应当尽快做出决定D如果王某是李某的舅舅,则王某应当回避正确答案:C考点 回避答案及解析D。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据此可知回避申请提出的时间也有例外规定,A项说法过于绝对,错误。C项认为被申请回避人员可以继续工作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可知,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人民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应当由院长决定回避。所以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D项中王某是李某的舅舅,应当回避。因此本题答案应选D。 关于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B主要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C是合法行政的必然要求D属于实质行政法治范畴正确答案:D行政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比例原则着眼予法益的均衡,体现的是“行政目标实现”与“相对人利益保护”二者之间的平衡,而非体现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之间的统一,不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基本内容。故A选项错误。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相对应,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执行羁束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而行政比例原则是权衡行政目的与行政手段的过程,就是行政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的过程。行政比例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因此B选项错误。 行政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要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考虑行政理性,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这与合法行政要求的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不同,因此C选项错误。行政比例原则在价值上追求公平正义,并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体现了实质法治“保障人权和自由”的基本理念,属于实质法治的范畴,因此D选项正确。 对于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是不应被包括在一国领土之内?( )A军舰等浮动领土B陆地领土C驻其他国家的使领馆馆舍D领陆上方的无限高度的空间正确答案:ACD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领空是领陆和领水的上空,虽然目前领空和外空的界限还没有最后从法律上划定。但领空的高度不是无限度的,这一点是肯定的。除此之外,军舰不具有领土的性质,而驻外使领馆的用地是驻在国的领土,不是派遣国的领土。21年司法考试考试答案6卷 第4卷 某项公证债权文书在被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撤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必须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才能执行回转B人民法院只有在公证机关要求的情况下, 才能执行回转C人民法院在得知公证债权文书被撤销后,立即裁定执行回转D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公证债权文书错误的,即使该公证债权文书没有被撤销,也可以执行回转正确答案:BCD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民诉意见第275条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可见,对于公证文书,可以适用执行回转,但是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因此A项正确。 加拿大公民甲男于2022年5月在中国云南丽江观光旅游期间结识了中国公民乙女,双方于2022年8月赴加拿大办理了结婚手续。2022年3月,乙女以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为诉由,向其出国前住所地的云南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问受理案件的我国法院应适用何国实体法及程序法处理该离婚案件?( )A我国的实体法及程序法B我国的实体法、加拿大的程序法C加拿大的实体法、我国的程序法D加拿大的实体法及程序法正确答案:A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本题中尽管双方在加拿大办理了结婚手续,但并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案件时适用我国的实体法及程序法来解决离婚问题。 第 77 题 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A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B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又构成受贿罪C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杀人D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组织人正确答案:CD参见刑法第240条、第399条、第294条和第318条。 根据审计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审计署是全国最高的审计机关,审计署可以对以下哪些事项进行审计监督?A.对财政部中央国家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B.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C.对工商银行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D.对国家工商总局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A.对财政部中央国家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B.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C.对工商银行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D.对国家工商总局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正确答案:A,B,C,D 夏某和邻居发生纠纷,将邻居砸伤。辖区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将夏某带回派出所,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对其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赔偿邻居医药费800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派出所的处罚行为是违法的,超越了派出所的职权范围B派出所责令夏某赔偿邻居医药费800元是合法的C派出所的处罚是否合法取决于邻居的伤势是否构成轻伤害D夏某如果不服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应以派出所所属的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正确答案:A考点超越职权范围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超越职权范围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可知,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问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知B项所述是错误的。根据上述第91条规定,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派出所作出,即派出所作出罚款、警告处罚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授权。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0条第3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因此派出所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故D项错误。依题意,A项为正确答案。21年司法考试考试答案6卷 第5卷 下列选项中,成立正当防卫的是:( )A便衣民警甲带领联防人员夜间巡逻,见一卡车停在路旁,车上无人,遂上去查看,恰逢该车司机乙回来,怀疑有人偷车,即手持棍棒喝令甲下车。甲误认为坏人袭击,即开枪将乙打死B甲、乙、丙同在饭馆喝酒,甲、乙因故争吵并扭打起来,两人越打越激烈、最后各抄起一把菜刀要拼命。丙将两人劝开,先在一旁劝说甲,乙突然一刀砍向甲,却砍在丙身上,造成丙重伤C甲的邻居乙是精神病人,一日,甲忽然看见乙持刀追逐其年仅8岁的儿子。为使儿子免遭不测,甲随手操起一根铁棍,把乙打倒。经查,乙左脚被打致粉碎性骨折D甲骑车不慎撞着行人乙,乙上前对甲拳打脚踢,致甲口鼻流血,然后,扬长而去正确答案:C10.答案:C 考点:正当防卫讲解:A是假想防卫,BD是故意伤害,c项中甲对乙的打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对象是正在实施侵害行为的不法侵害人,法律上没有规定精神病人等无责任能力的人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 下列行为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有:( )。A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时,将其股票于出席当天交于公司B为解决增资问题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时,会议决定更换一不合格的董事C公司创立大会召开之日,公司向股东交付了股票D某公司为提升自己股票的市场价格,经全体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收购本公司的股票正确答案:ABCD股东大会召开的程序;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回购股票的限制 A、B错,公司法第103条第3款、第4款:“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C错,第133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D错,第143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l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人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乙不是犯罪中止C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D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于是丁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行为和被害人没有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正确答案:BCDA正确,甲成立犯罪中止,乙成立犯罪预备。B错误,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则不成立犯罪中止。乙“基于杀人意图”,被害人未死亡,可成立中止。C错误,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丙送王某治疗已在犯罪行为结束之后,不成立中止。D错误,犯罪中止与未遂可以这样区分:“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对于其中的“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进行判断,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的,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也是中止。 第 27 题 甲承包经营某矿井采矿业务。甲为了降低采矿成本,提高开采量,便动员当地矿工和村民将子女带到矿井上班,并许诺给他们的子女高工资。矿工和村民纷纷将他们的子女带到矿井上班,从事井下采矿作业,其中有二十余人为10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后因甲所承诺的高工资未兑现,二十余名童工表示不想再干,要求离开矿井。甲不同意,并在矿井周围布上电铁丝网,雇用数十名守卫,禁止所有的矿工包括这二十余名童工离开矿井,强制他们为其采矿,其中一名年约十二岁的童工因体质瘦弱而累死在井下。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非法拘禁罪B强迫职工劳动罪C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正确答案:BCA项非法拘禁并不单独成罪,它仅是甲某强迫职工与童工劳动的手段之一,而D项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过失犯罪,本案中甲的行为明显系故意。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劳动罪进行了修订。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哪些经营者不能被推定为占市场支配地位?A明星公司生产的电熨斗占此类产品市场份额的12B蓝华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器占此类产品市场份额的112C红湖公司与丰格公司均主要生产体育服装,实力相当,其在体育服装市场份额合计为23D芬河公司与另两个公司均主要生产装修漆类产品,三者在装修漆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但芬河公司产品只占三公司总份额的19正确答案:BD考点市场支配地位 答案及解析 BD。反垄断法第l9条第l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因此,A、项不符合题意。该条第2款又规定:“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D项芬河公司占市场份额的34×19=112,因此,B、D项为本题正确答案。21年司法考试考试答案6卷 第6卷 关于刑事判决与裁定的区别,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B一案中只能有一个判决,裁定可以有若干个C判决只能以书面的形式表现,裁定只以口头作出D不服判决与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不同正确答案:D 甲购买一电热毯,某日使用时,该电热毯突然起火,将甲的女儿烧死。经查,起火原因为该电热毯存在质量缺陷。其制造商为乙,销售商为丁,丙保险公司为该类电热毯均承保质量责任险。本案中,甲可以获得救济的途径包括:A可要求乙和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可以得到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C乙被提起诉讼而支付的诉讼费用由丙公司承担D要求丁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正确答案:ABC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4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可知A项正确;保险法第50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51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由以上两条规定可知B、C选项正确;甲若要求丁承担违约责任则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D项不正确。 2022司法考试谨记:资料贪多嚼不烂卷面一定要整洁,是真的么是的 具有特定情形的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A视听资料的制作时间、地点存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提供必要证明的B在做DNA检测时送检材料与比对样本属于同一个来源的C证人在犯罪现场听到被告人喊“给他点厉害瞧瞧”的陈述D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而由侦查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的讯问笔录正确答案:暂无 某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用多媒体方式出示了被告人留在犯罪现场的鞋子,那么这个证据不是什么证据?( )。A视听资料B勘验、检查笔录C物证D鉴定结论正确答案:ABD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和电子计算机技术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但在本案中,多媒体只是作为证据的出示方式,而并没有改变证据本身的属性,因此这个证据不是视听资料。另外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时所作的录音、录像都不是视听资料。被告人留在犯罪现场的鞋子,属于物证,因此ABD都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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