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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年司法考试经典例题6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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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年司法考试经典例题6章.docx

    22年司法考试经典例题6章22年司法考试经典例题6章 第1章 宏达集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按程序指定管理人,以下候选人员中,哪一位可以被指定担任管理人?( )。A李某是某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曾经在履行职务中因重大过失行为被吊销专业执业证书B王某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也是宏达集团股东之一C张某系某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曾经因过失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D孙某系某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经验丰富,但是已定居国外,常年在国外工作,没有时间回国正确答案:C管理人的任职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A项属于第二种情形,不选;B项属于第三种情形,不选;D项属于第四种情形,无法履行管理人职责,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担当管理人;所以C项符合条件,虽然张某曾因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但不是故意犯罪。应当选C。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使用集体土地从事建设不需要经过国家征收?A兴办乡镇企业B村民建设住宅C乡村公共设施建设D乡村公益事业建设正确答案:ABCD 关于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B乙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嫖宿幼女罪判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C丙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罚执行7年后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第2年,丙犯抢劫罪,应当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D丁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经过缓刑考验期后,发现丁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2年,犯故意伤害罪,应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丁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正确答案:BCD假释的适用;累犯根据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A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对乙可以假释, 选项8正确。依照刑法第65条规定,丙再犯抢劫罪是在假释期间内,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并未执行完 毕,因此丙不构成累犯,不属于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且其刑期已经执行一半以上,因此 可以对丙适用假释,选项C正确。丁虽然已经经过了缓刑考验期,但其犯新罪是在缓刑考验期内,不能视 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此不构成累犯,可以对丁适用假释,选项D正确。答对本题的关键在于如何 理解累犯中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假释期间和缓刑考验期间都不属于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故 本题选BCD。 作家王某出版了读论语一书,销售非常火暴。A市B区的某出版社随之出版了一本评论语,在C市D区印制该书1万册,并销售至E、F等市,后被发现其中大量内容抄袭读论语一书。如果王某欲对该出版社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A市B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肯定具有管辖权BC市D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肯定具有管辖权C王某可以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或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DE、F等市的图书销售地点韵基层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正确答案:ABDABD。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区法院都属基层人民法院,而ABD选项中“肯定”、“均有”的用词并不准确,所以均不正确。A市属于被告住所地,C市属于侵权行为发生地,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C选项正确。故选择ABD。 孙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改判孙某死刑立即执行。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第二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B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因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核准权已经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不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该死刑判决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应当生效,执行死刑正确答案:B六机关规定第46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即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其中,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无论该案件的死刑核准权是否下放,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诉解释第274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B正确。 第 74 题 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发现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7 日内未作出受理与否的答复。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如果还在7 日之内,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有权驳回王某的起诉B7日后,人民法院如经审查认为王某起诉不符合条件,可先予受理后再驳回起诉C人民法院在7日后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王某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或直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D7日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王某起诉符合条件的,就应作出予以受理立案的决定正确答案:ABCD参见行政诉讼法第42条,行诉若干解释第32条。22年司法考试经典例题6章 第2章 某市新办一饮料厂,市政府工业主管部门尽力扶持。该主管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饮料厂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并函告市地税局执行。地税局经审查饮料厂的纳税条件,认为不应免税。在此情况下,市地税局的正确做法是:A.请求市政工业主管部门以书面方式作出对饮料厂免税的正式决定,然后执行该决定B.请求市政府以书面方式作出对饮料厂免税的正式决定,然后执行该决定C.拒绝执行市政府工业主管部门的决定,并向市政府报告D.拒绝执行市政府工业主管部门的决定,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拒绝执行市政府工业主管部门的决定,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正确答案:D 第 94 题 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的关系有:()A先后关系B参照关系C排斥关系D附带关系正确答案:AC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存在的关系有先后关系、移送关系和排斥关系。 司法考试在各地都有考点吗你好,司法考试的考试地点是可以在网上报名时选择的,你可以在报名时选择最方便的考点。 甲国积极参加了某多边国际公约的约文协定,并且甲国总统作为对约文的认证,亲笔签署了该国际公约,但根据甲国国内法的规定,该公约须由其议会批准,但甲国议会拒绝批准该公约。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由于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该公约对甲国产生效力B甲国由于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负有批准的义务C甲国虽然拒绝批准,但该公约仍对甲国产生效力D甲国没有必须批准其所签署的公约的义务正确答案:D条约的生效批准条约是国家的一项缔约权利,国家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批准一项国际公约,即对其签署的国际公约不负有批准的义务,而未经批准的国际条约对其也不产生效力。因此选D。 下列关于华盛顿公约规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哪项?( )A该争议必须以仲裁方式解决B该投资争议必须是关于事实问题的争议C该投资争议必须是关于法律问题的争议D它仅适用于一国国民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正确答案:C华盛顿公约D项错误,因为中心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涸)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A项错误,因为中心为争端的解决提供调解或仲裁的便利,所以争议的解决有两种方式,而不是只有仲裁一种。在争端的性质方面,受理的争端必须是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问题的争议,所以B项错误,C项正确。 下列哪些活动形成的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A公安局给所属干警纪律处分B税务局干部上街宣传税法C财政局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D人民法院审查工商局处罚决定正确答案:ACD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行政关系,一般包括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三大类。本题A项公安局给所属干警纪律处分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C项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抽象行政法律关系,财政局是行政主体,行政相对方是不特定的多数人;D项是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以司法机关为监督主体。因此,三项皆为应选项。B项不是行政法律关系,因为税务局干部上街宣传税法属于法制宣传活动,不具有行政管理或监督行政管理的内容,不是税务局行使法定职权、职责的活动,不属行政法规范的调整范围,所以不应选。22年司法考试经典例题6章 第3章 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后正式颁行的宪法B临时约法设立临时大总统,采行总统制C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D临时约法确立了五权分离的原则C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一种重要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选项A错误。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属于宪法性文件,而不是辛亥革命后正式颁行的宪法。选项B错误。临时约法虽然设立临时大总统职位,但采行责任内阁制,由内阁行使行政实权,总统只拥有虚位没有实权。选项C正确。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选项D错误。临时约法采取的是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即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三权分立。1947的中华民国宪法采用了五权分立原则。 第 45 题 甲为在众人面前出风头,向当武警的朋友乙索借手枪,乙几经犹豫还是借给了甲。次日,甲与朋友在酒店吃饭,同邻桌丙发生口角,甲一怒之下拔出枪打死了丙。对此案中甲与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B乙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C甲、乙构成共同故意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正确答案:AB乙无杀人之故意;甲先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和行为,后产生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前后两行为无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应并罚。 原告刘某(精神病患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的妻子黄某作为监护人代为诉讼。法院受理后,发生下列哪种情形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A黄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B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C刘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D刘某在庭审时大吵大闹,严重干扰法庭秩序正确答案:BB。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济南市签订服装买卖合同时约定,一旦就合同履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都可向位于深圳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来甲乙二公司就合同履行期限发生争议,甲公司欲申请仲裁,乙公司却认为仲裁异议无效。此时,乙公司可向何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A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B乙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C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D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甲,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正确答案:DD仲裁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甲乙约定“由位于深圳的仲裁机构仲裁”,但位于深圳的仲裁机构有深圳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因此甲乙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仲裁协议签订地(济南市)或被申请人(甲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选项D正确。注意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涉外仲裁中的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 我国合同法中有不少条文吸收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内容,这符合下列哪种法律术语的意思?( )。A法的继承B法的移植C法的现代化D法的国际化正确答案:B考点法的移植解析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题干表明的是我国法对外国法的吸收与借鉴,是法的移植的体现。 甲公司因资金困难向乙公司借款,乙公司给甲公司开出了由丙银行承兑的银行汇票。甲公司取得该银行汇票后,将其背书给丁公司,丁公司又将该汇票捐赠给了戊助学基金,戊助学基金持该汇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到拒绝。以下关于本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法律规定企业间不得拆借资金,故乙公司开出的银行汇票无效B甲公司没有取得票据权利,因此,其背书行为无效,丁公司因而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C戊助学基金取得汇票没有给付对价,因此不享有票据权利D戊助学基金被丙银行拒绝承兑后,有权向甲公司追索票据金额正确答案:D票据的无因性;票据的取得 所谓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成立后,其实质关系即使因为存在缺陷而无效,但是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到影响。本案中,即使甲、乙公司违反规定拆借资金的行为无效,但这并不影响出票行为的效力,因此该银行汇票是有效的,A项错误。甲的背书行为有效,丁享有该票据权利,B项错误。票据法第11条规定了可以因税收、赠与、继承无对价取得票据,因此,C项错误。故D项正确22年司法考试经典例题6章 第4章 司法考试都是考那些题的呢,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司法文书、论述。包括: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某医院未经朴某同意,将其作为医院美容专家在医院网站上使用了朴某照片和简介,且将朴某名字和简介错误地安在了其他专家的照片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医院未侵犯朴某的姓名权B医院未侵犯朴某的肖像权C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D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荣誉权正确答案:C 在某法院受理的一起交通处罚案件中,被告提供了当事人闯红灯的现场笔录。该现场笔录载明了当事人闯红灯的时间、地点和拒绝签名的情况,但没有当事人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证人签名。原告主张当时不在现场,并有一朋友为其出庭作证。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如何认定?A.法院可以认定原告闯红灯B.法院可以认定原告没有闯红灯C.法院对原告是否闯红灯无法认定D.法院需进一步调查后再作认定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题干中的现场笔录尽管没有当事人或证人的签名,但并不影响其证据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第二项的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因此题干中原告朋友的证言不具有证据效力。故选A. 下列关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与维持判决之间区别的选项中有哪些是正确的?( )A维持判决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的B维持判决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确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适用于不适宜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评价的情形C维持判决一旦作出,行政机关不能轻易地变更,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不受此限D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不等于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正确答案:ABCD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是针对行政诉讼中的特殊情况作出的。而维持判决是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肯定。题中ABCD项都是正确的。 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主管机关就3个职业在诉讼活动中的相互关系,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这些规定的目的是加强职业纪律约束,促进维护司法公正 B这些规定具有弥补履行职责上地位不平等,利于发挥各自作用的意义 C这些规定允许必要时适度突破职权限制、提高司法效率 D这些规定主要强调配合,不涉及互相制约关系的内容正确答案:A暂无 依国际法中的庇护制度,关于受庇护的外国人的地位,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A受庇护的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低于普通外国人B受庇护人的民事地位与本国公民相同C受庇护人在庇护国享有合法的居留权、各项民事权利及政治权利D受庇护的外国人除非取得了庇护国的国籍,其地位原则上与一般外国人相同正确答案:D庇护庇护是指一国对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的行为。受庇护人在庇护国享有合法的居留权,原则上不被引渡和驱逐;其在拘留期间除非取得了庇护国的国籍,原则上与一般外国人享有相同的待遇,也可依庇护国的有关法律和政策享有某种优惠待遇,但不能从事敌视和有害于本国的活动;庇护国对受庇护人负有相应的保护和防止责任。因此答案是D项。 22年司法考试经典例题6章 第5章 甲某意图杀害乙某,在乙某的牛奶中投放安眠药,但因为使用的安眠药没有达到致死量,所以仅导致乙某深度熟睡。甲某误以为乙某已经死亡,将“尸体”装入麻袋投入河中,致乙溺死,甲构成:( )A故意杀人罪未遂B故意杀人罪既遂C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重罪处罚 D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正确答案:B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实现了所希望的结果,但是导致结果发生的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期的发展进程不一致,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既遂成立。甲误认为乙已经死了,而将乙投入河中,致使乙被溺死属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 对于被裁减人员,应当给予的待遇是:A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B制定职工安置预案,予以妥善安置C承诺企业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时予以优先录用D承诺企业在重整成功后予以重新录用正确答案:ABC 第 34 题 王某是我国公民,其在某次至A国出国旅游期间,结识了A国的华侨丁某,丁某对王某说自己手中有大量A国假币,可以低价出售给王某。王某购买了大量A国假币回国,在国内机场被查获。则王某的行为构成:()A购买假币罪B运输假币罪C持有假币罪D走私假币罪正确答案:D 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不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是:( )A决定公司经营方针B总经理在其他企业兼职C副董事长的人选D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正确答案:A公司法第67条、第68条、第70条。 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属于种类之债B属于选择之债C属于连带之债D属于劳务之债正确答案:B考点债的分类 解析首先,选项A考查种类之债。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是相对应的,是从债的标的物的属性上进行的分类。即种类之债是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特定之债是以特定物为标的物之债。所谓的种类物是指具有相同品质、可用相同物进行替代的物。本题中,甲与乙成立的合同之债的标的物为甲的住房或者宝马轿车一辆,二者都属于特定之物而非种类之物,据此,选项A错误。 其次,选项B考查选择之债。所谓选择之债。它与简单之债相对应,特点在于债成立时存在两种以上的不同类型的给付,但履行债务时由债务人为其中一种给付。本题中,甲与乙成立的合同之债,在成立时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给付,甲乙约定属于选择之债无疑,选项B正确。 再次,选项C考查连带之债。连带之债属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权人一方是多数还是债务人一方是多数,可将连带之债分为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在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都有权单独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应一个连带债权人的请求履行了债务时,其他连带债权因目的已经实现而消灭;在连带债务中,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不得拒绝超过在债务人内部自己分担部分的给付。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合同之债,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是单数,所以不属于连带之债,故选项C错误。 最后。选项D考查劳务之债。劳务之债与财物之债相对应,它是以给付内容不同进行的分类。财物之债是以给付一定的财物为内容,而劳务之债是以债务人提供一定劳务为标的的债。本题中,甲、乙成立的合同之债中,甲提供的住房或者宝马轿车,均属于财物而非劳务,据此,选项D错误。 关于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张三盗窃李四电视机一台,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将电视机发还李四B王五被控贩卖毒品,作为证据使用的海洛因应当随案移送当庭出示质证C马六被控受贿金条若干,未随案移送,判决生效后,根据法院通知该金条由查封、扣押的检察机关上缴国库D牛七涉嫌受贿罪,在侦查期间自杀身亡,检察机关应当通知金融机构将冻结的牛七的存款、汇款上缴国库正确答案:AC参见刑诉解释第289、291、293、294条。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依法追缴。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应当及时返还。毒品作为违禁品,应当由扣押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后,随案移送原物照片和清单,而不随案移送原物。D项应当由法院裁定通知金融机构将冻结的牛七的存款、汇款_匕缴国库,而非由检察机关直接通知。22年司法考试经典例题6章 第6章 下列行为中,哪些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A某市政府发文规定各单位必须使用本市煤气公司生产的煤气安全阀B天气渐暖,某商场决定所有皮衣6折优惠出售C甲公司为提高本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通过座谈会的形式,向顾客宣传乙公司的产品不如甲公司的产品D甲地出产的苹果品质优良,但市场知名度不高,销路不畅,因此甲地的水果公司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全部印上“烟台苹果优质品牌”正确答案:B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1款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A项构成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故C项构成商业诋毁。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D项构成虚假表示行为。B项是正常的降价活动。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B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C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所有权D事业单位法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正确答案:ABCD 以下各项中,哪些是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必须遵守的规定?( )A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1年内予以处分B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C贷款银行的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D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贷款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正确答案:CD贷款法律制度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所以A错误。根据第40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由此,可以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B错误。第39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五)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第(二)和(四)项,本题正确答案是C、D 案情:普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 年,刚开业的2年来,公司的经营状况十分良好,股票的形势一路走高。甲、乙、丙三人看好公司的经营前景,遂于2022年年底分别购入了该公司2、3、5的股票,一直到2022年上半年,三人获益颇丰。2022 年年底,在持有公司股份60的大股东凯悦公司的操纵下,公司董事会作出了一项处理公司的现有的制药设备更换进口新制药设备的决议,从而导致了凯悦与其他股东之间的严重冲突,导致董事会也陷入了瘫痪。公司股东多方想办法,欲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否定该决议的效力,但是却一直没能有效召集开会。后经查明,由于机器设备的更新花费的巨额资金导致普天公司的资金链条断裂,公司的经营状况持续低迷,并且由于该机器设备生产的药品难于为市场所接受,公司陷入了巨额亏损的恶性循环,而凯悦公司却从购买设备的外国厂家获得了500万元的酬金。直到2022年上半年,公司依然陷于瘫痪的境地,没有成功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1)对于公司直到2022年上半年仍然陷于瘫痪境地而巨额亏损的情形,甲、乙、丙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哪些?(2)如果甲、乙、丙三人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人商议后,决定以普天公司和凯悦公司为被告,要求人民法院解散该公司并且进行清算,你认为人民法院依法应如何处置,在审理中应当注意什么?依据是什么?(3)如果人民法院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公司股东大会制定了以凯悦公司为首的股东和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但2个月来,在凯悦公司的操纵下,该清算组没有进行相关的清算活动,债权人丁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甲、乙、丙能否向法院要求指定清算组?甲、乙、丙可否成为清算组成员?(4)由于凯悦公司拖延清算行为,致使公司财产严重损失,甲、乙、丙三位股东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权益?(5)在公司解散时,发行发起人凯悦公司尚有500 万元出资没有到位,公司债权人丁主张凯悦公司和甲、乙、丙对自己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该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正确答案:(1)甲乙丙三人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三: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该公司。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向凯悦公司要求赔偿公司的损失。依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出售股票,退出该公司。依据: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成等额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强烈的人合性质。 (2)本题目考查公司解散诉讼的启动。 人民法院只受理他们提出的解散公司的请求,而对于他们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他们将凯悦公司变更为第三人,如果他们三人坚持不变更自己的主张,则人民法院可以驳回他们对于凯悦公司的诉讼。 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C人民法院在审理解散公司的诉讼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 公司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3)本题目考查清算组人员渎职时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此情形下,公司债权人丁有权依据下述第7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在债权人未提出上述请求的情况下,甲、乙、丙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甲、乙、丙可以由法院指定为清算组成员 公司法解释(二)第7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2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所以公司债权人丁有权依据下述第7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在债权人未提出上述请求的情况下,甲、乙、丙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 公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故甲、乙、丙作为股东可以由法院指定为清算组成员。 (4)本题目考查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的其他情形。甲、乙、丙三位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凯旋公司等清算组成员的责任。如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拒绝或者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之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甲、乙、丙三位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答案的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法第l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题目考查公司面临解散时股东的出资责任。 债权人丁只能主张凯悦公司以及普天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并不包括甲乙丙;连带责任的范围也不是丁的债权范围,而是凯悦公司未到位的500万元出资。 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S-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C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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