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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6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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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6卷.docx

    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6卷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6卷 第1卷以下哪个日期是实用新型专利权生效日?A:审查员审批之日B:专利局发出授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的发文日C:授权公告日D:专利证书收到日答案:C解析:第40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显然选项C是正确的。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可以按照哪些方式予以纠正?A:在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B:在庭审结束后宣判之前发现错误的,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C:庭审结束后宣判之前发现错误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D: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答案:A,B,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3条规定:“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纠正:(一)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二)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三)有新的证据材料可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故本题选ABD。C项,庭审结束后宣判之前发现错误的,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证,而不是“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证,因此错误。侦查人员王某与范某某,依法对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现场进行了检查,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并对死者的体位、体征等作了详细记录,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相关的记录称为()。A.书证B.物证C.证人证言D.勘验.检查笔录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侦查人员、监察人员、审判人员依法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所作的记载。甲、乙双方当事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 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 交某市仲裁委仲裁。后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双方经 协商将合同终止,但关于合同的部分履行及相应价款 问题仍有争议存在。甲方据该仲裁协议向仲裁委申请 仲裁,乙方则向仲裁委提出异议,认为该仲裁协议已失 效。同时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合同仲裁条款 无效。请回答下列问题。本案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问题, 应当是:( )A.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因为其先受理B-如果仲裁委员会先于法院受理并已经作出决 定,法院不予受理C.如果仲裁委员会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 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延期仲裁D.如果仲裁委员会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 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答案:B,D解析:。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委员会 和法院均有管辖权,如果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 并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但 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 仲裁。张某(17岁),因过失伤害致他人重伤,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下做法不正确的是?()A.在讯问的时候,应当通知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场。B.如果张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C.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张某D.如果法院作出判决之后,不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答案:D解析:考点: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诉讼程序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因此,A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B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此,C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张某犯过失伤害致他人重伤罪,依照刑法第235条,过失伤害致他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张某的相关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因此,D错误,当选。乙为甲的债务人,乙将其滑板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的同意,将滑板出质于丙,丙不知道此滑板为乙所有。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甲对滑板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B.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C.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D.对滑板的毁损、灭失,乙可以向有过错的丙索赔答案:C解析:质权的善意取得,不同于普通善意取得。质权善意取得不需要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质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标的物适合善意取得;动产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以自己的名义擅自为他人设置质权;受让人与动产交付时为善意,不知无权处分的事实;已完成交付。A 选项质权人擅自实施处分质物的行为,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 选项丙满足质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该选项正确,C 选项错误。D 选项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D 选项错误。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6卷 第2卷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关于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方面的说法错误的是:A、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B、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C、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D、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答案:D解析: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不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内容。因此D项错误。不计数额,下列选项中成立诈骗罪的有:A、甲在超市捡到一顾客的取包牌后,拿着取包牌从超市保管人员处将一支皮包取出B、乙使用伪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通过高速路口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免除通行费C、丙将儿子从岳父家中接回,然后给岳父打电话声称“儿子被绑架,需要5万赎金”。岳父听后赶紧往其卡里打入5万元D、丁没有支付嫖宿费的意思,欺骗卖淫女使之提供性服务后离去答案:A,B,C解析:A项中,甲成立诈骗罪。虽然被害人与被骗人不属于同一人,但是被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物的事实上的地位,因此,甲的行为属于三角诈骗,成立诈骗罪。B项中,乙的行为属于诈骗罪财产性利益的情形,成立诈骗罪。C项中,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了岳父的数额较大的钱财,成立诈骗罪。D项中,丁的行为属于通过欺骗方法使他人免除非法债务,卖淫女不存在财产损失,因此丁不成立诈骗罪。李某多年从事汽车运输业,养成了为长途货物购买保险的习惯。一次,李某从长春运送一批贵重木材到北京,途经沈阳遇到事故翻车,木材全毁。为此他与位于上海的平安保险公司就索赔问题进行诉讼,并知李某的汽车购于北京并在北京登记。那么,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包括:A:长春B:北京C:沈阳D:上海答案:A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5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是上海,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和运输目的地都是北京,保险事故发生地是沈阳,所以BCD都有管辖权,而长春是运输起始地,不属于合法管辖法院的范围,故A错误。中国公民在某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受到限制,中国法院于是也对该国公民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权利加以限制,这是什么原则的体现?A:同等原则B:平等原则C:相对原则D:对等原则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是对同等原则的规定,第2款是对对等原则的规定。本题中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的回避申请权加以限制,因此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的回避申请权也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限制,这正是对等原则的体现。共用题干 林某,9岁,系某小学三年级学生。一天放学回家路上遇到某公司业务员赵某向其推销一种名为“学习效率机”的低配置电脑,开价5800元。林某信其言,用自己积攒的“压岁钱”1000元交付了定金,并在分期付款合同上签了字。事后林某父母知晓此事,以“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为由要求赵某撤销合同并退款。对此,下列何种理解是正确的?()A、从法律角度看,林某表达的意思都是无效的B、林某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性质,所以不享有人身自由C、林某父母要求撤销合同所持的理由是一种法律事实D、根据行为能力的原理,林某父母所持理由在本案中不成立答案:A,C,D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根据第58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所以由林某交付定金、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同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我国公民均享有人身自由,法律并未对其加以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限制。林某父母所持理由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该理由如果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故属于法律事实。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林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误解,实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价值判断是指客体对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的判断。而法的价值包含利益,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必然要考虑客体承载的利益问题,故涉及法的价值评价。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D。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在立法法中有两个条文加以规定,一是第83条,二是第85条第1款:“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但人大常委会裁决的情形仅限于此一种,并非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进行解释。而在执法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需要由执法部门进行解释,而不是立法机关。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但是并非属于由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正式的宪法,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54年通过的宪法。建国以后,我国共颁布了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的1982年宪法。安某和皮某为三等秘书和随员,属于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具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的规定“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之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义务。此等人员并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之义务。”其中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包括:不得介入接受国的党派斗争,不得参加或支持旨在反对接受国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等。而对于订阅接受国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公约并未禁止。接受国对于违反相关义务的使馆及人员可采取不同的措施,包括对派遣国政府提出抗议并要求其承担国家责任,宣布使馆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等等。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后,接受国可以令其限期离境。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如受送达人拒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对于国外按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本题答案为B、C。反补贴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同条第3款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第4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C。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与乙厂之间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能主张王某返还违法所得。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C。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可以向生产者请求损害赔偿。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所以李某也可以向商场请求赔偿。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以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为原则,但对于因下列哪些情形申请复议的案件,则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管辖?A: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B: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C: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D: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答案:A,B解析:关于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除了以上级行政机关管辖为原则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包括:(1)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与本题有关的是第14条的规定,应选AB项。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6卷 第3卷甲公司(中方)与某国乙公司(外方)拟在深 圳共同设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某律师受聘为双方 起草一份合作经营合同。该律师起草的下列哪些 合同条款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A.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转让合作合同 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B.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总 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外方担任C.合作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只能设在中国境内D.合作企业的利润先由外方收回投资本息,在合 作期满时企业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答案:A,C,D解析:。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的 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 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 查批准机关批准。据此,A项符合该条规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2条第1款的规 定,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 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 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亊长、联合 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 亊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 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 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据此,B项违反了该条的 规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5条的规定,合 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薄,依照规定报送 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合作企业违 反前款规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薄的,财政税务 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 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据此,C项符合该条规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1条的规定,中 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 品,承担风险和亏损。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 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 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 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合作企业合同约定 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 收的规定审查批准。依照前款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 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 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 担责任。据此,D项符合该条规定。中国某公司向美国甲公司出口一批布料,货物在2022年3月12日发运,但随后甲公司即表示因为其周转遇到困难,甲公司将无力购买该批货物。中国公司于是将货物转卖给美国的乙公司,双方在2022年3月15日签订合同,货物于3月20日抵达乙公司指定的港口。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这批布料的风险转移时间应是、A、3月12日货物发运时B、3月15日合同订立时C、3月20日抵达乙公司指定的港口时D、买方付清货款时答案:B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本题中的布料在出售给美国的乙公司时,属于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因而根据公约的规定,其风险应自合同订立时起转移给买方,故B项正确。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些人可以在选举日回其原选区参加投票?A.冯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还差1个月期满 B.马某,被刑事拘留15天,已执行2天 C.王某,被判劳动教养3年,已执行1年D.汪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已执行刑罚5年答案:A,C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4、5条。下列选项中属于英国宪法特点的是、( )A. 英国宪法的内容确定B. 英国宪法具有很强的延续性,但其渊源具有单一性C. 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D. 英国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但修改程序不严格答案:C解析:。本题考査的是英国宪法的基本特点。英国无系统的成文宪法,其各部分渊源又不断随着社会变化而发展,这势必造成其内容的不确定性。英国宪 法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其修正程序、效力与普通法律是一样的,只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而已。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很强的延续性。其渊源有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具有多样性。因 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韩国公民金某与德国公民汉森自2022年1月起一直居住于上海,并于该年6月在上海结婚。2022年8月,二人欲在上海解除婚姻关系。关于二人财产关系与离婚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人可约定其财产关系适用韩国法 B如诉讼离婚,应适用中国法 C如协议离婚,二人没有选择法律的,应适用中国法 D如协议离婚,二人可以在中国法、韩国法及德国法中进行选择答案:A,B,C,D解析: 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所以,A项正确。B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所以,B项正确。C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所以,C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关于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侮辱诽谤罪B、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C、刑讯逼供罪D、过失致人重伤罪答案:D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可以和解的案件包括: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A属于自诉案件,根本不符合题意,错误选项。B的犯罪主体既有可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不是。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能刑事和解,因此,B错误。C选项的刑讯逼供罪虽然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的犯罪案件,但是不是因为“民间纠纷”,而是司法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犯罪。因此,C错误。D符合法定的可以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是正确答案。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6卷 第4卷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属于行政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有:( )A.有关国务院组织机构的事项B.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能的事项C.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D.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对有关基层群众实行自治制度的事项答案:B,D解析:考查行政规则的适用。立法法第65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另外,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9条的规定,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可以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出规定。故BD项正确。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法人的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A.营利法人的成立都需要办理登记B.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C.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D.财团法人均属于公益法人答案:B解析:民法总则第77 条规定: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因此A 选项正确,不当选;民法总则第88 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只有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才从成立之日其具有法人资格,其他事业单位需要经过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所以B 选项错误,当选;民法总则第61 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因此C 选项正确,不当选;在我国,以从事公益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公益法人,可能是社会团体法人,还包括事业单位和财团法人,财团法人均属于公益法人。因此D 选项正确,不当选。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 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乙可以自己与甲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B.乙有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 C.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答案:C,D解析:。甲与丙签订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丙已合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对甲而言己发生法律上的履行不能,所以B项错误。甲与乙之间、甲与丙之间签订的都是债的合同,由于债之间不具有优先性,所以A项错误。2022年2月1日甲从乙处借用耕牛一头,甲十分喜欢该头牛。2022年2月4日甲决定从乙处购买该头牛。2022年2月5日乙表示同意出卖耕牛,2022年2月8日甲和乙签订了购买耕牛的合同。那么该买卖合同生效的时间为()。A.2022年2月1日B.2022年2月4日C.2022年2月5日D.2022年2月8日答案:D解析:合同一般是依法成立时生效。某股份公司将其所有财产向甲保险公司 投保火灾保险。甲保险公司将该项保险业务的20% 以再保险的方式转由乙保险公司承保。在保险期间 内,该股份公司仓库因遭雷击而发生火灾,造成损失 53万元。根据这些情况,选项所作的表述中哪些是错 误的?( )A.该股份有限公司仅向甲保险公司履行出险的通知B.股份公司无权向乙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金C.如果乙保险公司对其承保的20%的保险业务 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甲保险公司可以只向股份公司承 担80%的保险责任D.如果股份公司未能从甲保险公司获得全部赔 偿,仍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答案:C,D解析:。再保险合同是相对于原保险合同而言 的,再保险合同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再保险合 同承保的责任范围与责任期间与原保险合同完全一 致,但再保险合同却是一个独立的保险合同。这就意 味着,原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 偿的请求;同样地,原保险合同并不因为再保险合同的 存在其独立性受到影响,原保险的保险人(即再保险 的分出人)也不得以再保险的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 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据此, 选项A、B是正确的,选项C、D是错误的。解答本题的 依据是保险法第28、29条。保险法第28条规 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 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 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第29条规定:“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 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 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 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甲公司发明了一种高性能压缩机,能够有效制冷,在我国和A国(A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均获得了专利权。甲公司分别授予了乙公司在我国、丙公司在A国针对此项压缩机技术的独占实施许可权,下列行为中,侵犯专利权的是?A.丁公司在A国购买丙公司制造并销售的压缩机进口至我国B.戊公司未经同意在我国制造压缩机,安装自己生产的冰箱上,用于研究冰箱的改进功能C.B公司在A国未经同意制造压缩机,装于货船上临时通过我国境内D.我国的己公司在甲公司申请发明专利前已经在制造相同的压缩机,现继续制造。答案:B解析:根据专利法第6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本案中A项符合上述第(一)项的“平行进口”,当压缩机在A国经独占实施被许可人丙公司合法制造并售出后,流通中的压缩机的专利权被用尽,再次转售和进口都不侵权,A项错误。B项表面是在搞科学研究,但是研究的对象并不是专利产品,而是将专利产品当作工具,对自身的冰箱性能做科研改进,不符合抗辩的理由,B项侵权。C项属于上述第(三)项中的“临时过境”,D项属于上述第(二)项中的“先用权”都属于合法的抗辩理由,不侵权。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6卷 第5卷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的说法,下列错误的是:( )A.法院审案时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B.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一律不予支持C.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D.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答案:B解析:考点:诉讼时效讲解: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因此,选项B的说法过于绝对,没有注意到本条但书的规定,为应选项。诉讼时效规定第8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选项C的说法完全正确,不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选项D的说法完全正确,不当选。紫云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近期公司的几次投标均失败,董事会对此的解释是市场竞争激烈,对手强大。但监事会认为是因为董事狄某将紫云公司的标底暗中透露给其好友的公司。对此,监事会有权采取下列哪些处理措施?(2022年)A.提议召开董事会B.提议召开股东会C.提议罢免狄某D.聘请律师协助调查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监事会的职权。 B、C项:公司法第53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因而,B、C选项正确。 A、D项: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因此,监事会无权提议召开董事会,A选项错误,监事可以聘请律师协助调查,D选项正确。武昌起义爆发后,清王朝于1911年11月3日公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关于该宪法性文件,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缩小了皇帝的权力B、扩大了人民的权利C、扩大了议会的权力D、扩大了总理的权力答案:B解析: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十九信条”)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故B项表述错误。共用题干2022年6月12日,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条件是、CIF哥登堡(Incoterms2022),每箱32美元,9月装船。2022年7月20日,该批蜡烛7500箱经中国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的“中天”号货轮上,鉴于蜡烛如放在40摄氏度左右的地方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风。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依合同签订的贸易条件,中方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途中“中天”与一艘日本籍轮船“海城九”号发生碰撞,导致某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仓的700箱蜡烛及其他货物湿损。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了附近的避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中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烛已变形,不能用于正常的目的,收货人只能按市价的30%出售,经查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请回答下列各题、依海牙规则,关于6800箱变形的蜡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承运人不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因为承运人有过失免责B、承运人应当赔偿收货人的损失,因为承运人负有管货责任C、如果承运人拒绝赔偿,收货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D、收货人不应向发货人索赔,因为货损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答案:B,C,D解析:我国某蜡烛企业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蜡烛生产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故只能是外贸代理。由于代理签订的是买卖合同而不是运输合同,所以不是货运代理和船务代理。这里考查了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辨别,是案例分析题目当中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基本的题目。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2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由于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而且本合同是一般买卖合同,不是我国专属管辖的合同,所以遵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根据题意,这700箱湿损的货物是由船舶碰撞引起的,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船舶碰撞是由承运人驾驶船舶有过失造成的,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可以免责,这是有关承运人责任的一个非常特殊,也是非常著名的规定,我国海商法也吸收了这一原则。CIF合同中,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货物置于船上后转移给买方,保单一并转移,发货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承运人收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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