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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详解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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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详解7篇.docx

    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详解7篇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详解7篇 第1篇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有()。A.甲将1台机器租赁给乙,双方订有书面合同,租赁期限约定为20年B.甲乙签订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且不能通过补充协议或根据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租赁期限C.甲乙订立口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年D.甲将一私房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现租期已届满,甲未收回房屋,乙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答案:B,C,D解析:(1)选项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选项C: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选项D: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关于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要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解决社会纠纷的大调解格局和体系B、依法治国需要与我国不同发展阶段的主要实践结合起来C、实现依法治国的首要目的是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进一步明确基层组织的法律地位D、要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地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式来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和管理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要求把人的生命和自由,推动人的发展与进步视为法治的终极追求。因此,实现依法治国的首要目的是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维护人的权利与自由,故C项错误。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天津某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材采购合同,总金额为20万元。合同签订后1个月,由于建材市场价格上涨,建材公司通知房地产公司加价50,否则将解除合同。房地产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后,立即向被告发出通知。被告建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交了答辩状。法院在调查中发现,原告和被告在纠纷发生后曾经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但直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双方均未申明有仲裁协议,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法院应当继续审理B.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C.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D.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因此,本题中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该案,A项符合题意。毒贩甲得知公安机关近来要开展“严打”斗争,遂将尚未卖掉的50多克海洛因和贩毒所得赃款8万多元拿到家住偏远农村的亲戚乙处隐藏。公安机关得到消息后找乙调查此事,乙矢口否认。乙当晚将上述毒品、赃款带到后山山洞隐藏时被跟踪而至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乙的上述行为应当以何罪论处?()A:非法持有毒品罪B:窝藏、转移赃物罪C: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D: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349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C。甲、乙、丙、丁四国是海上邻国,2000年四国因位于其海域交界处的布鲁兰海域的划分发生了纠纷。同年,甲国进入该区域构建了事由平台,并提出了划界方案;2022年乙国立法机关通过法案,对该区域作出了划定;2022年丙、丁两国缔结划界协定,也对该区域进行划定。2022年某个在联合国拥有“普遍咨询地位”的非政府国际组织通过决议,提出了一个该区域的划定方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国立法机构的法案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一部分B、丙、丁两国缔结的协定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决定是国际条约,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对各方均有拘束力C、丙、丁两国缔结的协定不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D、该国际组织的决议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答案:A,C解析: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的渊源通常包括三种: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一般法律原则。同时,司法判例、各国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或国际组织的决定仅是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材料,其本身并不能直接作为法律援引。本题中,乙国的立法机构的法案属于国内法,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丙、丁两国缔结的条约仅在丙、丁两国间视为国际法,仅对丙、丁具有拘束力,国际组织的决议也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因此A、C两项正确。甲为开一家茶叶店,从王某处购得门面房两间,约定价款为100万元,张某先付60万元,余款办理过户登记后一个月内付清,双方签订了合同。甲交付60万元房款后,两人一起到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登记机构告知两人,为市政建设的需要,要按照房屋的评估价收取万分之五的费用,要求两人先对房屋进行评估,甲就该问题与登记机构发生纠纷。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登记机构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其行为是合法的B.登记机构的行为违法,甲不必交付该费用C.张某也不必对该房屋进行评估D.房屋买卖双方需要先对房屋进行评估,但不必缴纳该费用答案:A,D解析:考查不动产登记。根据物权法第13条的规定,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其擅自以市政建设为由收取费用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甲既不必对房屋进行评估,也不必缴付该费用,登记机构应无条件进行登记。下列关于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教育部有权对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B.商务部有权设定行政许可C.上海市市政府的规章有权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D.国务院决定对纺织品进出口实行配额限制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设定。A项部门规章和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都有权在上位法的许可范围内对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B项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C项上海市市政府是省级政府,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有权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D项国务院既可以采用行政法规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D项对纺织品进出口实行配额限制,这属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事项,也属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1款所列的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因此,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共用题干 某县卫生局局长田某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违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对田某的处分,可由某县人民政府决定B:田某自立案调查起,不得再履行职务C:对田某的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时生效D:对田某作出处分的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答案:A,C解析: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应由省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订,故A项错误;应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故B项正确;应由省政府发布,故C项正确,D项错误。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首先应由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故A项的说法错误。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故D项的说法错误。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故选项B说法错误。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遇有特殊情形可以延长办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因此,D项说法错误。公务员法第95条第1款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该法第98条第2款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至5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可见有些公务员是可以聘任的,但合同签订时间没选项A那么长,所以选项A错误,当选。该法第8l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所以选项B错误,当选。该法第83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所以选项C正确,不当选。该法第91条规定,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当选。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详解7篇 第2篇林某与甲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委托购买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林某购买某小区一套住房,房价款为24万元,购房定金1万元,林某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其首付款不低于房价款的30%,余款在该房房屋产权转移前3日内补齐。甲公司为林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林某支付8万元,余款未付。在此过程中,乙公司代为支付了7万元房款,并向甲公司出具欠条,内容为“关于林某购房我公司应付壹拾伍万元整,已付柒万元整,还欠捌万元争取月底前一次性付完”。因乙公司未付剩余款项,甲公司将林某和乙公司诉至法院。林某和乙公司互相推诿,均认为该款应由对方支付。甲公司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因为剩余房款未付,其在与案外人原房主的诉讼中应支付房屋尾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应由本案被告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第三人代为履行,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林某支付B.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债务承担,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乙公司支付C.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保证担保,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林某和乙公司连带支付D.甲公司有权请求被告承担其应支付给原房主的尾款利息和案件受理费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代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和违约责任等问题。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承担对第三人和债务人的责任方面存在很大不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出具了欠条,承诺偿还债务人所欠的金钱债务,且数目完整、日期清晰。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承受了债务人的债务,且对原合同中还款期限予以变更,都得到了债权人的同意,其行为应认定为债务承担。在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退出了债的关系,不对承担人的履行负担保责任,故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乙公司支付,林某不负责任,故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C选项的错误在于,乙公司自始至终没有表示作为林某还款担保人的意思,故认定其为保证人实属荦强。本题还涉及违约责任中赔偿损失的范围问题,即对于甲公司在另案中所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包括在本案违约责任范围之内。由于在林某及乙公司与甲公司的协议中均未对此进行约定,而甲公司与原房主的合同与本案合同无关,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该责任应由甲公司自担,故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B。司法过程离不开多方当事人的诉讼参与。司法裁判,必须是受到判决影响的有关各方参与下,通过提出证据并进行理性说服和辩论,以此为基础促进裁判的制作。这体现了司法的哪一特点?A.独立性 B.被动性 C.交涉性 D.程序性答案:C解析:司法的独立性体现在,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司法的被动性体现在,司法的惯常机制是不告不理,司法程序的启动离不开权利人或特定机构的提请或诉讼。司法的程序性体现在司法是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可见,本题选 C。甲公司签发了 1张银行承兑汇票交付于乙 公司,乙公司向付款行提示承兑,付款行拒绝承兑,乙 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 有:( )A.汇票被拒绝承兑后,不得再背书转让B.乙公司的背书行为无效C.丙公司无权向乙公司追索D.乙公司应对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答案:A,D解析:。票据法第昶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 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最髙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58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 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持有 人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知 A、D选项正确。 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王某因客观原因不能自己收集一项证据,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王某可以向法院口头提出申请B.王某应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C.若法院拒绝调取的,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D.若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王某应直接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答案:C解析:。依据为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5条。AD选项的说法与该规定第24、26条相悖,B选项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与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关于它的具体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准确的?A、社会成员享有相同的立法表决权B、法律以同样的标准对待所有社会成员C、反对任何在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殊权利D、禁止歧视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的社会成员答案:A解析: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具体内容为:(1)平等对待,就是指法律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以同样的标准对待。(2)反对特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必然要求。(3)禁止歧视,不允许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受到歧视待遇。故BCD表述正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意味着社会成员享有相同的立法表决权,故A表述错误。下列选项中,成立不作为犯罪的一项是:A.妻子明知丈夫受贿而不制止B.张某路过一小河,见有一落水儿童正在呼救。张某水性极好,但怀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而未予救助C.卖淫女与嫖客在嫖客的住宅内发生性关系,发现嫖客心肌梗塞死亡而离去D.成年男子陆某任由幼女对自己实施猥亵行为而不制止答案:D解析: A项的妻子不成立不作为的受贿罪。理由在于,妻子并没有阻止丈夫实施受贿的作为义务,因为阻止他人犯罪的义务是警察的,不是公民的。 B项中的张某不成立不作为的杀人罪。理由在于,张某没有救助陌生人的作为义务。张某虽具有道义上的救人义务,但这一义务并不能直接转换为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换言之,在我国陌生人之间的“见危不救”、“见死不救”并不成立犯罪。 C项中的卖淫女不成立不作为的杀人罪。理由在于,卖淫女没有救助嫖客的作为义务。首先,本案发生在嫖客的家里,属于嫖客的专属领域;其次,卖淫女并没有导致法益侵害危险的先行行为。 D项中的陆某成立不作为的猥亵儿童罪。理由在于,陆某的身体属于自己的专属领域,在其中发生的法益侵害,行为人具有阻止的义务。况且,幼女对自身的行为的理解度较成年人低,法律必须赋予成年人更多的义务。“飞鸽”文字是D国甲公司使用于油漆、涂料等商品上的商标。该商标在中国和其他许多国家进行了商标注册,并在世界同行业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该公司还在中国设有销售部。中国乙公司在其生产的室内装修板材上突出使用“飞鸽板材”字样,甲公司认为此种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对此事的正确看法是:()A:油漆、涂料和装修板材并非同类产品,不存在侵权问题B:乙公司使用“飞鸽板材”字样属于对商品名称的正常使用,不构成商标侵犯C:甲公司不是中国法人,不适用商标法给予保护D:“飞鸽”是驰名商标,应给予特殊的保护,乙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答案:D解析:驰名商标与一般商标不同,其保护的范围更广。依商标法的规定,在我国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是在相同商品或者近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而且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或者将该商标注册成企业名称或域名的,均为侵犯驰名商标的商标权。故D当选。检察院在对甲绑架案审查起诉时,发现该案还有同案犯乙,但乙目前在逃,另外还发现,甲2年前实施过抢劫,抢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检察院的正确做法是:A.应当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B.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C.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在乙到案后,再将甲和乙共同实施的绑架案与乙抢劫案并案移送审查起诉D.对于乙,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其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甲另案实施的抢劫,可以直接提起公诉答案:D解析:按照高检规则第391条的规定,审查起诉时发现有遗漏的罪行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按照高检规则第154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在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对于同案犯,只对在案的审查起诉。故此,A、B、C均明显错误,D项正确。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详解7篇 第3篇甲企业使用“暖暖”牌商标生产保温瓶已有两年,但该商标一直未申请注册。乙企业为甲企业商品的销售商,知道“暖暖”牌商标已有相应的市场价值,且知道甲企业未对该商标进行注册。于是,乙企业向商标局申请将“暖暖”作为自己的商标。甲企业得知后,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下列选项中商标局依据甲企业提供的证据,不给乙企业注册的情形是:A:甲企业提供了与乙企业之间的供货合同,乙企业将“暖暖”作为自己生产的保温杯的商品商标B:甲企业能证明与乙企业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关系,乙企业将“暖暖”作为自己生产的羽绒被的商品商标C:甲企业提供了与乙企业之间的供货合同,乙企业将“暖暖”作为自己的销售商标D:甲企业能证明与乙企业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关系,乙企业将“暖暖”作为自己生产的电暖气的商品商标答案:A解析:商标法第15条第2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保温杯与保温瓶属于近似商品,而羽绒被、电暖气不属于近似商品。销售商标不属于商品商标,故本题选项为A。法律谚语:“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关于这句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22年)A.平等的社会只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不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只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不存在权利B.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仅指财产上的权利C.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禁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奴役D.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答案:C解析:平等的社会不仅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也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不仅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也存在特权者的权利。故A项表述错误。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不仅指财产上的权利,也指人身上的权利。故B项表述错误。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这个表述是正确的。但自由必须受法律限制。故D项“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之表述错误。本题应选C项。关于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B.听证一律公开举行C.听证会由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主持D.举行听证时,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答案:A,D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行政许可法第48条规定了听证的程序,AD项正确。行政许可法第5条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故B项错误。根据公正原则,C项错误。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程序正当要求的体现?A: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B:对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动进行赔偿C:严格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活动D:行政执法中要求与其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回避答案:A,D解析:程序正当原则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程序因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要求而启动,故B选项错误。C选项是合法行政原则的体现,故不当选。A、D选项正确,均体现了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D。李某是某区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主管,喜好赌博。王某是李某的好友,经常与李某一起赌博。李某最近手气不好,输给王某很多钱,无力偿还。于是李某与王某合谋以签订招商引资签订合同为方式,骗取财物。李某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王某签订合同,骗取区政府100万元定金,李某分得70万元,王某分得3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李某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B.王某构成合同诈骗罪C.李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D.李某构成贪污罪答案:A,B,C解析:李某在主观上是故意,不能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A错误。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故意与王某签订合同,骗取公有财物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王某构成贪汚罪的共犯。故ABC错误。甲公司欠乙公司300万元,2022年3月2日到期,由丙公司、丁公司提供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2022年5月3日,甲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并征得丙公司、丁公司的口头同意,将其中100万债务转由戊公司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丙公司、丁公司的保证期间是6个月B、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向甲公司追偿,也可以按照份额比例向丁公司追偿C、2022年5月3日后,丙公司、丁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D、2022年5月3日后,丙公司、丁公司仅就剩余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答案:A,D解析:担保法第25条第1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故A选项正确。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共同保证人的追偿权有顺序限制,应先向债务人追偿。因此B选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29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下列哪种情形属于职务侵占罪:( ) A某甲个人承包经营某国有商店,利用承包的职务之便侵吞应予上缴的承包经营款10万元 B某乡镇企业厂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企业财产10万元 C某甲在外地为本单位(国有公司)收回大笔货款后,为防止丢失将其存放在朋友某乙处,某乙将其据为己有的 D某村民委员会委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代征、代缴税款工作的职务上的便利,侵吞代征、代缴税款5万元答案:B解析:A项某甲作为国有企业的承包人把应当属于国有的承包款私吞的构成贪污罪,C项某乙只是利用保管他人财物的方便将他人公司的货款侵占,构成侵占罪。D项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及有关检察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2022年)A.是为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实际确定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发B.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C.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D.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选任机关从已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挑选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实际确定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故A项正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故B项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选任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即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故C项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故随机抽选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而非仅仅是选任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故D项错误,应选。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详解7篇 第4篇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某市市长的哪些意见是错误的?A、某县为了大力发展科技,请市政府选派1名博士来挂职担任科技副县长。有人提出,副县长应通过人大选举。市长答复、县长需要通过选举产生,而副县长可以由上级委派B、某县刚被确定为民族自治县,市长指示、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县法院和县检察院的院长和检察长应当更换为自治民族的公民C、某县地域宽广,为了便于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县政府请示市政府、拟设立5个区公所,分别管辖所属的30余个乡镇。市长答复、此事经县人大通过即可D、市长指示、为了提高村民委员会整体素质,市里抽调一批应届高校毕业生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答案:A,B,C,D解析:副县长也必须经过选举产生,A项错误。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不是民族自治机关,院长和检察长不是必须由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B项错误。设立区公所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C项错误。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甲和乙合谋去某别墅盗窃,二人事先约定,由甲在外面放风,乙入室寻找财物,待财物 售出后二人平分赃款。乙进入住宅后翻箱倒柜,结果找到信用卡一张,手机一个,现金 3,000余元。乙正要出门时,突然该别墅的女主人丙从厨房出来,丙欲大声呼救,被乙拿刀 捅伤,乙出门时,看到丙有几分姿色,顿生歹念,于是奸污了丙。乙从里面出来后,没有看到甲,便一个人走了。后来乙问甲为什么提前离开,甲说当时 有警车经过,甲害怕被警车盘问就跑了。乙没有把在房间里的具体情形告诉甲,给了甲 1,000元,说是只找到了 2,000元。乙拿着信用卡将里面的5万元现金全部取出,后乙被公安机关抓获。问题:1.甲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2.乙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3.甲的盗窃现金的数额是多少?4.甲看到有警车经过即逃跑的行为能否成立犯罪中止?为什么?5.乙将信用卡里的现金全部取出的行为构成何罪?答案:解析:1.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甲与乙分工进行盗窃,属于盗窃罪的共犯。2.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与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因为乙在人室盗窃时,为了 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因此,应以抢劫罪处罚。在出门时,乙又对受害人实施了奸污行 为,故成立强奸罪。此后,乙又使用偷盗来的信用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成立盗窃罪。故应数罪并罚。3.甲的盗窃现金数额是3,000元,根据“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他应该对盗 窃的全部数额承担责任。4.不能。因为共同犯罪中,共犯人中的一部分人中止并不阻止整个犯罪行为,只有中 止的犯罪人也有效地阻止了其他共犯人的犯罪才成立该共同犯罪的中止。5.盗窃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 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2022年,甲饮料厂开始制造并销售“香香”牌果汁并已产生一定影响。甲在外地的经销商乙发现甲尚未注册“香香”商标,就于2022年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上同时注册了“香香”商标,但未实际使用。2022年,乙与丙饮料厂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将果汁类“香香”商标转让给了丙。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可随时请求宣告乙注册的果汁类“香香”商标无效B.乙应将注册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上的“香香”商标一并转让给丙C.乙就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注册商标必须分别提出注册申请D.甲可在果汁产品上附加区别标识,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香香”商标答案:B,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商标权的宣告无效、注册申请、转让及在先使用权。 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乙的行为构成商标抢注,权利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受5年时间的限制,驰名商标除外,而题目未交代被抢注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所以A项错误。商标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乙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上同时注册“香香”商标,果汁和碳酸饮料属于类似商品,乙应将注册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上的“香香”商标一并转让给丙,所以B项正确。商标法第22条第1、2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本题即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申请注册一个“香香”商标,所以C项错误。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甲可在果汁产品上附加区别标识,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香香”商标。所以,D项正确。甲、乙双方签订1份财产保险合同,设有仲 裁条款,后情况发生变化,双方经协商将该合同解除。 现甲方据此合同仲裁条款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以解 决双方的争议。在上述情况下,该仲裁条款的效力如 何?( )A.自始无效B.自然有效C.效力待定D.确定无效答案:B解析: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经过仲裁委员会仲裁作出裁决。甲认为该裁决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由甲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在仲裁裁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内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C:人民法院不得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D:人民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应当重新仲裁答案:A,B,C,D解析: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所以,A项错误,应该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而非在仲裁裁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内提出。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人民法院不是必须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而且是否重新仲裁的决定权在仲裁委员会而不在法院。杜某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杜某缓刑应如何执行?( )A.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负责 B.原判人民法院负责C.公安机关负责 D.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答案:D解析:考点:缓刑的执行机构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本题答案为D。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的权利包括()。A.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B.人寿保险赔偿请求权C.劳动报酬请求权D.扶养费请求权E.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答案:A,B,C,D解析:知识点:代位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关于抢劫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为抢劫而携带枪支,在抢劫中未使用枪支的,不能认定为持枪抢劫B.采用绑架的暴力手段,当场向被绑架人索要、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C.实施抢劫行为并劫得财物后,在逃跑途中为抗拒财物所有人抓捕而将财物所有人杀死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D.以殴打、捆绑、禁闭为手段非法拘禁被害人,并迫使被害人直接交出现金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答案:A,B,C,D解析:参见刑法第263条的相关规定。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详解7篇 第5篇某年3月,某村村民老王雇人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两间平房。不久,老王遭遇车祸去世,儿子小王依法继承了父亲的两间平房。同年7月,小王决定将两间平房出售,并与同村的小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下哪项说法正确?( )A.老王自房屋建造完成时取得所有权,无须经过登记B.小王继承父亲的房屋,须办理过户手续才能取得所有权C.小王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D.小李自买卖合同生效时起取得房屋所有权,无须经过登记答案:A解析:考点:物权的取得方式讲解:老王因合法建造房屋的事实行为而取得物权,依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自该事实行为成就即房屋建造完成时,所有权即可发生效力,故选项A正确。小王因继承而取得父亲的房屋,依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无须经过登记,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故选项B错误,既然小王自继承开始时取得两间平房的所有权,则其作为所有权人向小李出售房屋便不属于无权处分,故选项C错误。小王基于买卖合同向小李转让房屋所有权,法律对此并未另作规定,依物权法第9、31条的规定,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效力,故选项D错误。既包括单位犯罪主体也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犯罪是:A:虚假破产罪B: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C:背信运用受托财产D:违法运用资金罪答案:B解析:其他三项均只包括单位主体。C项为金融机构,D项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A.因做生意被骗无法追回货款的B.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C.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D.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答案:A解析:法律援助条例第10 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A 项不属于法律援助条例第10 条规定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关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A 选项说法错误,当选。刘、关、张约定各出资40万元设立甲有限公司,因刘只有20万元,遂与张约定由张为其垫付出资20万元。公司设立时,张以价值40万元的房屋评估为60万元骗得验资。后债权人发现甲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甲公司欠缴的20万元出资应如何补交?()A:应由刘补交20万元,张、关承担连带责任B:应由张补交20万元,刘、关承担连带责任C:应由刘、张各补交10万元,关承担连带责任D:应由刘、关各补交10万元,张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解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刘应当补足出资,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张、关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村民王某与刘某二人在河边卖鸭蛋,忽然听到河对岸有人喊抓贼,同时看到黄某从河对岸涉水过来。王某随手拿起木棍向黄某打去,黄某内心害怕,就掏出1200元,表示只要不打自己就把偷来的钱给王刘二人。王某拿走1200元,并强行对黄某进行搜身,又搜出400元。黄某说这400元是自己的钱,但王刘二人置之不理。黄某躲起来后,河对岸追赶小偷的人问王刘二人是否看到有小偷,刘某谎称小偷已经朝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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