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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申请书范文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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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申请书范文7篇.docx

    再审申请书范文7篇 伴随社会的发展,许多人利用到申请书的场合越来越广泛了,一篇申请书的格式是怎么样的。以下是我细心为您举荐的再审申请书范文7篇,供大家参考。 再审申请书范文1 申请人:张××,男,汉族,1969年×月×日诞生,户籍所在 地湖南省新邵县坪上镇小溪村××号。身份证号码:4305221969××××××111。 被申请人:东莞市××××大酒楼有限公司,居处地:东莞市南城区×××路××××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男,xxxx年×月×日诞生,广东省梅县人,现住东莞市虎门镇××××花园××苑××号,身份证号码:4414211973××××5916,系东莞市虎门××××修理店业主。 再审诉讼恳求: 一、撤销(20xx)东中法民一终字第4741号民事判决书; 二、判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下列损失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1、医疗费34286元(含康复费、整容费),2、误工费16168.5元,3、陪护费1560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1506元(含适当的养分费),4、残疾人生活补助费71117元,6、鉴定费550元, 7、被抚养人生活费85680元,8、交通费4081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以上合计264948.5元,减去被申请人王××已支付的医疗费23000元和按判决书支付的赔偿款46612.46元,俩位被申请人还需向申请人支付195336.04元。 三、诉讼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担当。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领实有误 依据我国电力供应与运用条例第37条,结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方法,俩位被申请人签订的东莞市酒楼公司空调安装工程(人工费承包施工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被申请人王××本系东莞市虎门××××修理店的业主,不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资质,不行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修理或者试验业务,其作为乙方在东莞市酒楼公司空调安装工程(人工费承包施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上签名后却公然加盖了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名义出具的公章。被申请人东莞市××××大酒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楼公司)存在非法发包的行为;故此显示两位被申请人存在着共同的主观过错。 被申请人王××任何将申请人转化成独立的承包人的行为均属无效,双方只能形成雇佣关系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有实际工作阅历而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无论是在专业资质上、在用工地位上、在组织归属上及在对外担当责任方面,都只能充当被申请人王的雇员或帮工或助手。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确定民事责任时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又明显的违反了当事人的约定 本案应适用平安生产法、电力法、电力供应与运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方法、用电平安导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酒楼公司在用电行业规则方面和超合同用电方面存在何种过错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为电力设施或者建筑物等物件的全部人和管理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酒楼公司应证明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但原审法院却将证明酒楼公司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完全推给申请人,适应法律有误,认定的事实也是将错就错。 其次,本案应适用俩位被申请人在协议中对平安职责的约定。协议其次条第1款、第2款分别明确了俩位被申请人的职责。最终,酒楼公司的供用电合同虽与协议隶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其履行结果与协议相关。酒楼公司负有实行一系列措施来协作供电人保证用电平安以符合条例要求的义务,譬如,严格根据国家或电力行业标准,设计、安装、检修、运行和维护用电设施等等。 三、法官在行使释明权时存在消极对待和行使过度两种极端状况首先,法官消极对待释明权。对于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东府复决20xx011002号行政复议确定书确定的申请人“王张其于XX年8月22日20时在酒楼公司酒店二楼检查空调时不慎被电击伤。”的事实,原审法院还作反向的诱导性启发,促使申请人就其“触电掉地的事实”予以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民法通则第123条、第126条,俩位被申请人应担当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却将上述举证责任安排给申请人,这种临时心证及相关法律见解,剥夺了申请人的程序参加权,造成了突袭安排举证责任和突袭裁判。申请人提交了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但原审法院既没有行使举证释明权,又没有事后予以调查。其次,原审法院过度行使了释明权。申请人在诉请中虽有冲突不明之处,即“误工费1347元(计算至定残之日起为224天,参照建筑安装业26346元/年标准计算)”,但依据申请人供应的计算标准本应得出误工费损失为16168.50元。原审法院行使释明权过度,将本属辩论主义领域的误工费数额问题视为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以剥夺申请人辩论权的形式造成了代替申请人行使处分权的法律后果。程序保障指向型主动释明模式要求法官为保证“当事人主导原则”真正发挥作用需适时地向申请人供应建议和看法。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任何牵涉申请人利益的主动行为都不得违反对审原则,应当给予申请人陈述的机会,应当使当事人作出充分完整的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说明。最终,为了实现侵权行为法“有损害,就有救济”的功能,侵权行为人必需证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才能免除责任,法院对此并未释明相关的法律见解。 四、原审法院基本上不支持申请人提出的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受害人将来的收入损失,各国法律普遍规定应当赐予赔偿。关于此类赔偿的计算,原则上赔偿的数额应当为其受伤后实际可能获得的收入与假如不受伤其本应获得的可能收入之间的差额。对于侵权导致的机会丢失,当某种机会是一种很可能发生的机会时,换言之,当一种机会依据事物的通常发展过程是存在的时,对该机会损失导致的损害应当赐予赔偿。申请人仅获得了一部分名义性赔偿金,对其实质性损害赔偿原审法院基本上不予以支持。由于他人的侵权行为而遭遇损害的当事人在依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现时的情形所允许的确定性(依据原审法院因申请人的实际阅历而对其独立承揽人的拟定),证明白损害的程度以及能适当地弥补其损失的赔偿额后,依据侵权法中的“填补损失”或者“填平损害”的原则有权就该损失获得补偿性的损害赔偿金。 xxxx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详细规定(试行)。 第7条规定:“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元人民币。”xxxx年8月5日实施的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方法第31条对侵害人格尊严或者侵扰人身自由的规定了5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XX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说明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一些地方立法机关和高级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认为这与司法说明的指导思想没有原则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28条限定了年赔偿总额;但本案应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说明对年赔偿总额并未做限定的规定,因为引发此类纠纷的商事侵权人是法人和个体工商户,而本案申请人为弱势的未享受工伤社保等国民待遇的农夫工。XX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敬重和保障人权。”申请人39岁即构成四级伤残,依据司法鉴定书,“损伤致被鉴定人张××l1椎体压缩爆裂骨折,有骨块进入椎管,椎管狭窄,伴有双下肢不完全性瘫痪,如伤者腰骶及臀部感觉减退,下腹壁及提睾反射减退,双下肢肌力4级,双足背屈,趾屈肌力3级,双足趾屈伸肌力力01级,足趾活动障碍,致使伤者双下肢乏力,提抬困难,步态慢跚,驰缓,活动吃力”。申请人数十年由伤残导致的羞辱感、难受或羞辱的剧烈程度,其实际持续的期间或可能持续的时间之长,以及其可以预期的后果之大,对儿女生活负面影响之深而为内疚之烈,请贵院明察。 综上所述,因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东中法民一终字第4741号民事判决书存在如下符合再审条件的法定情形:1、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2、对审理案件须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缘由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明收集的;3、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反当事人的约定,又违反了法律的规定;5、未正确行使释明权而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6、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故恳请贵院拔屈辱于既判,如所请于重审;扫法务之迷失而立新规,纠审判之偏差而树典型。 再审申请书范文2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居处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此处应当精确列明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电话:邮编: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居处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电话:邮编:(必需写明电话,以便法院通知对方。)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XX省人民法院院于XXXX年X月XX日作出的(X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此处应注明原审判文书的案号。) 再审事由: XX省人民法院(X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且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XX款之规定,恳求再审。(必需列明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每几款的规定。) 再审恳求: 1。撤销XX省人民法法院(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XX项;(可以要求撤销全部判决,也可要求撤销判决中的某一项或几项。) 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诉讼恳求,即要求再审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马上支付XX款XX元及XX款利息XXXX元;(必需写清再审的详细明确的诉讼恳求;很多申请人疏忽这一点。) 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担当。 事实与理由: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XX年XX月XX日 再审申请书范文3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托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杨××因诉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恳求: 1.依法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xx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担当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峻侵扰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恳求。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安排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的诉讼恳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安排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详细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房产证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恳求也是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说明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安排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说明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作出颁发房产证的详细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其次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全部权或者运用权的处理确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说明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终,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20xx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爱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看法(法发20xx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爱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20xx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详细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1.颁发房产证的详细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丢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该房产是蚌埠市铸锻厂安排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运用和支配,依据物权法其次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爱护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审申请人与蚌埠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蚌埠市铸锻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蚌埠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始终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20xx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王××名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杨××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丢失,在法律上王××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 2.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颁证的详细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一般程序庭审笔录(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证明王××已经自认20xx年其与留守处赵南京篡改争议房产原始登记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上诉状”)在作出给王××颁发房产证的详细行政行为时,出卖给王××诉争房屋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并未得到“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的房产处分的授权,而依据蚌埠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后者享有处分权。王××也自认20xx年3月2日“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方授权留守处办理产权手续。而王××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产证,留守处并未得到房产处分权人的授权。出卖人无权处分,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以颁证,该详细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权并不能弥补其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详细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具备合法性的证据运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撤销给王××所颁发的房地权证。 (三)原审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再审申请人杨××原系蚌埠市铸锻厂工人,1980年进入该厂工作,1988年该单位将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1-3号房屋安排给杨××,并于1998年6月9日向蚌埠市铸锻厂行政科交纳该房屋的过户费。25年以来再审申请人始终居住至今,并由其始终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再审申请人杨××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该房屋为居住地。20xx年蚌埠市铸锻厂破产注销,其后移交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信息中仍以再审申请人杨××为该房屋权利人(20xx年7月12日杨××于留守处查询,并由留守处出示盖章的原始登记信息),原蚌埠市铸锻厂负责单位房产管理的行政科长李振远也出具了证人证言。但20xx年7月15日,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的该房产的登记信息由再审申请人杨××被篡改为再审被申请人王××(上述事实可查证民事庭审判的笔录,王××的自认),并由王××作为购房人向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申请购买该房屋。后由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和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将房屋卖给王××。20xx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王××颁发该房产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严峻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权益。 20xx年3月7日王××起诉再审申请人杨××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屋腾退,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20xx)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号,驳回王××房屋腾退的诉讼恳求。 再审申请人杨××于20xx年5月30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颁发的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蚌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和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出售该房产没有合法依据,依据蚌埠市相关政府文件能够出售该房产的为上述二者的上一级机构“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转让方无权处分该房屋资产状况下,为王××办理过户手续并颁发房产证的详细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8月23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给的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再审被申请人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诉后,20xx年11月1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裁定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驳回起诉。虽然杨××与王××的腾房纠纷,蚌埠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已经查清事实并作出民事判决;虽然针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蚌埠区人民法院已经就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予以裁决。但是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使一切回来原点,该终局裁定产生堪忧的后果包括: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该案件中的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机关无权审查与裁决,而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更无法得以司法救济。王××持有房产证,房子却由杨××实际占有,单位已破产清算,二人之间的房产纠纷不行能以司法渠道妥为处理,法律权利与事实权利将恒久分割。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综上,恳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审,依照事实和法律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再审申请书范文4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上海杰尔曼尼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居处地: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宝安马路333号A区253号。 法定代表人:虞福根,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新疆昊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居处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公司董事长。 再审恳求: 一、裁定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23日作出的(20xx)新审一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二、裁定对该案进行提审。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诉讼过程梗概 1.一审: 20xx年7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诉讼,恳求判决申请人向其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经过审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恳求。 2. 二审: 20xx年3月,被申请人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恳求。经过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作出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同时终审判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110万元。 3. 再审: 20xx年1月,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29日作出裁定,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经过再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23日作出再审终审判决书,维持其二审判决。 现申请人对该再审终审判决书不服,特再次提起再审申请。故,此系申请人其次次申请再审。 二、涉及争议的事实概况及焦点 1.双方确认的相关事实概况: 本案系家具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系销售方,被申请人系购买方。双方于20xx年上班前先后签订两批家具的购销合同及协议,前一批货物价款200万元,后一批货款价款253630元;提货方式均为被申请人自行提货,费用自理;前一批货物约定交付时间为当年5月5日前,后一批货物约定交付时间为当年6月10日前,交付地点为申请人上海仓库,被申请人赴申请人仓库验收货物视为货物交付,但申请人应当提前7日书面通知被申请人验货和提货。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组织生产,被申请人于当年5月28日赴申请人仓库验货,随后于7月份分批次提取全部货物。 2.双方存有争议的事实焦点: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延期交货,构成违约,遂提起违约之诉,引发办案。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刚好备足货源,按约履行了通知义务,不构成延期交货,而是被申请人因自身缘由延期提货。 3.法院审理观点: 经过审理,一审认为,被申请人没有证明其在约定交货期内前往提货而未果的证据,故其主见申请人逾期交货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认为,被申请人前往验货要以申请人提前通知为前提,在申请人没有通知的状况下,应将被申请人自行前往验货的日期视为交付日,故申请人逾期交货成立,应当担当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后认为,二审判决存在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依法应当再审的情形,即认为,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及理由均不能成立,二审判决应当维持。 三、原再审判决存在应当再审的情形 申请人认为,原再审终审判决应当再审的情形如下: 1. 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 系关于申请人是否构成违约这一节事实。 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作为销售方,主要义务是根据约定向被申请人交付货物,被申请人作为购买方,主要义务是根据约定刚好验收并提取货物和支付货款。 被申请人作为主见申请人违约,逾期交付货物。根据民事诉讼“谁主见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被申请人应当对此担当举证责任。由于被申请人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所以一审认定被申请人主见申请人逾期交货的事实不能成立,并据此判决被申请人败诉。 二审和再审却完全背离了这种审判思路,认为,在申请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根据约定向被申请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且被申请人在约定交货期届满后自行验货的状况下,应当干脆视作申请人逾期交货。 由此可见,认定申请人构成逾期交货应当以什么证据来证明,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对此,申请人认为,所谓逾期交货,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购销双方约定的交货期届满后,销售方没有打算好货源,客观上不能交货;或者,销售方虽打算了货源但怠于交货或拒绝购方提货。这也是可以证明销售方逾期交货的必要证据。故此,一审判决未认定申请人逾期交货是正确的、公正的。 而本案再审却认为,作为销售方的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根据约定通知作为购买方的被申请人验、提货,也没有证据证明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内将货物妥当存放等待被申请人验、提货,这就构成了申请人逾期交货的充分证据(第11页)。如此认定申请人构成逾期交货这一基本领实,明显缺乏证据证明,必定是错误的。 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是购销合同当事人义务的确定方面。 如前所述,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作为销售方,主要义务是根据约定向被申请人交付货物,被申请人作为购买方,主要义务是根据约定刚好验收并提取货物和支付货款。 而再审中,却将通知对方前来验货视作销售方的主要义务,并将销售方没有履行这一通知义务视作其构成为违约的依据。 对此,申请人认为,第一,本案中,尽管双方的确约定申请人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前来验货,但该项义务是作为销售方的申请人的附随义务而不是主要义务;其次,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付货物的最终期限,而交付货物是购销双方合作才能完成的行为,没有接收货物的行为便不能发生交付货物的行为,况且约定申请人自提自运,即便申请人没有通知被申请人,也根本不影响被申请人在事先确定的期间内前来验货、提货的义务的履行,故双方约定的最终交货期限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第三,本案中依据双方约定,验收货物当日并不要求被申请人提取货物,故认为被申请人验收货物应当以申请人提前通知为前提以使被申请人有必要的备车等打算时间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所以,本案再审中将没有履行通知对方验货的附随义务视为申请人违约,“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二是关于申请人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这一节事实方面。 上述已经充分表明,即便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根据约定履行了通知义务,本案中也没有足以认定申请人逾期交货的必要证据,同时,通知对方验货是销售方的附随义务而不是主要义务,不是推断销售方是否违约的依据。 而本案中须要进一步认定的事实是:申请人原委有没有履行了刚好通知被申请人验货的义务?假如是,则可干脆证明申请人没有逾期交货,申请人不应担当违约责任。 至今为止全部的诉讼活动中,申请人始终坚持自己根据约定通知被申请人前来验收货物。申请人为此的举证材料一是被申请人的业务发展总经理刘云的名片,上面记载的传真号码是(0991)4832975;二是申请人落款日期为20xx年4月27日,通知被申请人货物已生产完毕请其前来验货的提验货联络函,三是申请人依法向中国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调取的电信费账单,上面明确记录了申请人于4月27日10点27分11秒起先的胜利拨打(0991)48322975号码的通话记录。值得留意的是,第一,申请人于该时间前后均拨打过这个传真电话,其次,该电话是被申请人业务发展总经理名片上载明的特地用来接收传真的电话号码,名片上同时载明的通话电话号码是另一个号码。 在上述证据材料支撑下,申请人主见已经在4月27日向被申请人发出了传真要求被申请人前来验货。 再审认为,该组证据只能证明双方之间曾于该时间通过话,但不能证明通话或传真内容,故不能认定申请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 对此,申请人认为,诉讼当事人对自己主见的事实进行举证,有一个合理、必要的限度的问题,只要举证一方提出的证据符合正常理性人认知水平下的合理条件,就应当认定其举证充分,进而确认其所欲证明的事项,而不应当是无限度的、不符合常理地过于苛求举证责任,不能要求举证材料达到具备一切细微环节、解除一切可能的状态。 所以,针对自己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的主见,申请人已经进行了如上的举证,已属充分,而绝不是作为传真接收方的被申请人没有证据支撑的一句“没有收到”就可以轻易否定的。在此基础上,再要求申请人供应其他证据以证明被申请人收到提验货联络函,实属过于苛刻和无理。因为,根据如此逻辑,只有申请人提交载有被申请人签收的提验货联络函,方能证明被申请人已经收到该函件,而如此要求与当代现实贸易往来中的通常交易惯例严峻不符,而即便申请人提交封面上载明内容的邮政EMS快递单和“妥投”证明,也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收到了函件,因为申请人还有邮寄几张废纸给被申请人的可能。 可见,再审中,在举证责任安排方面,的确存在“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明显过于苛刻地加重了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严峻偏离了公正性。 四、本案不应再指令原再审法院再审 该再审终审判决书已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探讨确定后作出,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说明其次十九条之规定,本案不能再指令原再审法院再审。 综上,为维护法律的公正、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恳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再审终审判决,并提审本案。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书范文5 申请人:某某某,女,1939年5月23日诞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新乡市孟营新村。 被申请人:新乡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市长。 申请人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豫法行终字第0018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的判决,特向你院申请再审。 恳求事项: 1、要求被申请人对强行违法拆除申请人位于新乡市康乐巷21号234.75平方米的住房复原原状或原地安置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 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返还其强行拉走申请人的全部家庭财产。 3、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误工费、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1420156元。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了:“某某某被拆除的房屋面积为234.75平方米。申请人现在居住的房屋属他人名下的房产,新乡市人民政府十几年来对此问题没有澄清和解决,不能认定新乡市人民政府已对某某某进行了安置,新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违法拆迁某某某234.75平方米房产全部予以赔偿。” 二、就目前为止,申请人房屋被违法拆迁后的土地仍未开发,具备复原原状和原地安置的条件。原审判决在认定了被申请人违法拆迁应对申请人进行全部赔偿的状况下,没有支持该项恳求,明显错误。 三、被申请人非法拆迁申请人房屋时,曾将申请人的全部家庭财产强行拉走,至今未还。原审不支持该项恳求,明显违反客观和法律。 四、因被申请人的错误申请执行造成了申请人某某某被错误的拘留十五天,给申请人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和损害。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赐予精神赔偿。 五、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十几年来申请人几十次诉讼,上百次的上访,被申请人总是制造假的证据,想方设法的阻挠。其违法的行为给申请人的身心都造成的损害。致使申请人无法安家立业。期间共花去差旅费、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30万元。依法也应当由被申请人赔偿。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被申请人仅支付申请人166750.65元,违反客观和法律。因为,166750.65元在今日的新乡市连100平方米的住房都买不到,如何能作为234.75平方米的赔偿?故此,特向法院申请再审,恳求法院支持申请人的各项恳求,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此致 申请人:某某某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再审申请书范文6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夫,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X村。 托付代理人:徐丰伟,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0531*、15550023633.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住址:XX县XX路。 法定代表人:王XX,县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XX,男,1948年10月8日诞生,汉族,农夫,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 再审申请人吴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XX县人民法院(20xx)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72条,申请再审。 再审恳求: 1、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xx)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运用证书。 4、判决XX县人民政府担当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运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运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运用证书,该行为侵扰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恳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运用证书。 恳求法院再审理由有: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顿之列”,而20xx年再审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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