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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关于民事再审申请书参考范文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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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关于民事再审申请书参考范文6篇.docx

    实用关于民事再审申请书参考范文6篇 当我们须要民事再审,这时一篇申请书的写作便显得尤为重要,这是下级向上级提出恳求的的一种文体,你知道怎么写一篇申请书吗?以下是我和大家共享的好用关于民事再审申请书参考范文,以供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 民事再审申请书1 申请人:(基本状况) 申请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 ,申请再审。 恳求事项: (写明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详细问题) 事实和理由: (主要阐述申请人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之处,以及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不公之处。)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审 书抄件(或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 年 月 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2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曹冠男,女,1986年2月27日诞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垦社区C区18委97号。联系电话:13520819979。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内蒙古宁城县汐子中心卫生院,居处地宁城县汐子镇汐子村。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张贵江,院长。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规定,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恳求:再审申请恳求:1、依法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7月发生的医疗费用、误工、陪护、住宿、通信、交通等费用、预料接着进行治疗可能发生的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63元。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担当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一、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供应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华东政法高校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xx20xx病鉴字第司法鉴定中心于20xx年11月30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xx病鉴字第086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号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中级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院(20xx)内民申字第1381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无20xx)法接着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裁定进行纠法接着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一、二审法院仍以上述错误的判决裁定为本案判决的依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供应了以下证据,足以证明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终字第 民事再审申请书3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居处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张周路7号汇美大厦 负责人:黄红军,职务: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徐文君,山东众成仁和(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80号,联系电话:15615932932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何建爱,女,1968年10月诞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高青县齐林家园3号楼1单元301室。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何俊英,女,1928年10月29日诞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齐林家园3号楼1单元301室。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继龙,男,1993年6月8日诞生,住山东省高青县齐林家园3号楼1单元301室。 法定代理人:何建爱,女,1968年10月诞生,汉族,小学文化,系李继龙母亲,住山东省高青县齐林家园3号楼1单元301室。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高青县吉顺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书恒,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铁军,职务: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杨波堂,职务:总经理。 原审被告:沧州临港方政运输队 法定代表人:李秀良,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周洪升,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王锐,女1973年2月10日诞生,汉族,高校文化,老师,住辽宁省海城市震兴路52号楼3单元4层26号。 原审被告:海城市华威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玉佩,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沧州临港宏泰运输队 法定代表人:杨敬,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丹,职务: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 负责人:高玉祥,职务,经理。 再审申请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建爱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沧民终字第3175号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恳求: 1依法撤销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沧民终字第 3175号民事判决; 2依法判决驳回何建爱等三再审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要求赔偿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车损险的诉讼恳求; 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担当。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一款其次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特申请再审。 三、申请理由: (一)申请事由一: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的情形,详细理由据依据如下: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机动车车损险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合同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以约履行,法院也应当予以敬重并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原审法院应当适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作为审理本案商业险法律关系、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但是,原审法院应当适用保险合同条款第四条的约定而未适用,系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因在投保人山东省高青县吉顺运输有限公司(本案再审被申请人之一,下称吉顺公司)在再审申请人处投保交强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营业用汽车损失险等的重型牵引半挂车鲁C01195/鲁C挂于2011年3月22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引发。通过一审、二审的庭审活动均已查明,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车驾驶人李恒久持C1证不具备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的资质却违法驾驶依法持A2以上驾驶证方能驾驶的重型牵引半挂车。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恒久因违章驾驶引发本次交通事故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再审被申请人何建爱、何俊英、李继龙(系事故发生时死亡的驾驶员李恒久的亲属)等三人因赔偿问题诉诸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未仔细审查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作出(2011)黄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判决再审申请人在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营业用汽车损失险范围内赔偿何建爱等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7868.38元。一审判决后,再审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样未仔细审查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作出(2011)沧民终字第3175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依据保险合同条款第四条的约定,本案不属于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营业用汽车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再审申请人对被保险人不担当保险赔偿义务,当然对被申请人何建爱等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依据再审申请人与投保人高青吉顺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吉顺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营业用汽车损失险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运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遇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营业用汽车损失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运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缘由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根据本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担当保险责任的首要前提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运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此处强调,被保险车辆在运用过程中的驾驶人必需为合法驾驶人。根据通常的理解,此处不行能发生歧义。本条款的约定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根据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李恒久持C1证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证驾不符的事实均无异议。李恒久作为一名受过理论和专业技能培训、持有正规驾驶证的驾驶人员,理应明知其所持有的C1驾驶证不能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 李恒久持C1驾驶证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证驾驶”。申请人的这一主见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答复完全相符。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5年12月5日“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中释明:“依据道路交通平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驾驶证,经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根据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惩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根据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惩罚规定适当从轻罚”。依据上述规定,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应定性为无证驾驶。 因此,依据合同约定,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申请人对本次事故不担当商业险保险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担当车上人员责任险和营业用汽车损失险的赔偿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 (二)申请事由二:符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详细理由据依据如下: 1.原审法院适用保险合同条款作为判案的依据判决保险人担当商业险赔偿责任,首要前提就应当是本案属于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即事故发生时的运用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人李恒久属于合法的驾驶人员。但是,原审法院已经查清的事实表明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李恒久系持C1驾驶证驾驶本应持A2以上驾驶证方有资格驾驶的重型牵引拖挂车,系严峻的违法行为,驾驶人李恒久不属于“合法的驾驶人员”。原审判决缺乏证据证明驾驶人李恒久系合法驾驶人的基本领实。 2.原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担当商业险赔偿责任的理由为保险人未履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依据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再审申请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了对投保人的明示告知义务,并且再审申请人的告知行为符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看法(2011年)第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人对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担当举证责任。保险人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有显著标记(如字体加粗、加大或者颜色相异等),或者对全部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及说明内容单独印刷,并对此附有“投保人声明”或单独制作的“投保人声明书”,投保人已签字确认表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经明白的,一般应认定保险人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投保人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实际进行提示或明确说明的除外。”(文件附后)。再审申请人的明示告知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1)在交给投保人留存的保单正面的“明示告知”栏作出了六项明确告知,告知内容足以引起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留意。其中明示告知的其次项为“收到本保险单请即核对,保单内容如与投保事实不符,请马上通知本保险人实行批注或批单更改,其他方式的更改无效。超过48小时未通知的,视为投保人无异议”;第三项为:“请细致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殊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凡未在附加险条款中约定(包括责任免除以其他事项),均以投保的基本险相应条款为准”。保险合同签订后,48小时之内及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均未以任何形式向上诉人提出过任何异议。 (2)再审申请人已经将保险条款交付投保人,投保人吉顺公司在收到保险条款的回执上签章的行为足以说明其已经收到了相应的保险合同条款。 (3)再审申请人在交给的投保人的保险条款文本上,对责任免除部分的字体刻意作出了加粗、加黑、加下划线的重点提示以区分于其他一般条款,该提示足以引起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留意。 (4)投保人在签署投保单时,再审申请人除已经交付给投保人保险条款文本之外又刻意在投保单上附带加上了保险条款,并且该投保单的首页即为投保单填写须知,须知的第一条即为:“请具体阅读机动车保险投保提示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我公司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在阅读条款时,请您特殊留意加下划线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此部分重点强调了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内容,有任何不明确的地方,均可以要求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说明。在您完全理解后,您须要进行签字/签章确认,以示您对保险条款内容理解,保险人告知事项的认可。”此处,上诉人刻意对“加下划线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部分文字的字体进行了加粗、加黑,足以引起投保人的充分留意。 同时,在投保单的投保人签字/签章栏,再审申请人对投保人声明部分的字体又作了加黑、加粗的处理,足以引起投保人的留意。在该部分,投保人声明:“本人已收到保险条款并细致阅读,尤其是加下划线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本投保单所填写的内容均属事实。”在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投保单上,投保人高青吉顺运输有限公司在投保人声明栏进行了签章确认。 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过程中供应的证据保险合同保单、投保单、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条款的回执单、保险合同条款证据等充分证明再审申请人与投保人高青吉顺运输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真实自愿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再审申请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对投保人的明示告知义务。在再审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再审被申请人未有任何证据提交的状况下,原审法院却片面认定再审申请人有未能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系典型的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 申请人还须要特殊指出,对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严峻违反交通法规的免责条款,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等,有学者称之为法定免责条款,是法律对保险合同当事人所干脆提出的行为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定免责条款,不仅体现保险合同缔约方的合意,事实上融入了国家意志,即违法行为不能得到保险保障。原审判决将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等免责保险条款视同于一般格式条款,明显是特别错误的。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其次项规定的情形,本案应当再审。本案不属于商业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且保险合同中“无证驾驶”“肇事逃逸”“酒后驾驶”等免责条款无需保险人的明确说明就能推定投保人明确知晓,从而产生法律效力;若在驾驶人证驾不符违法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仍旧支持被保险人(受害人)向保险公司主见保险金,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立法宗旨,也不利于引导驾驶者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机动车和维护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爱护更多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更可以看出,保险的作用不仅在于弥补损失,它更从责任担当的角度引导公众真正养成平安行车的意识。保险并不能带来实际意义上的平安,交通平安依靠的还是每一位驾车者的谨慎和负责。因此无论是从个案公允还是从社会正义的角度,恳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公正判决,维护社会正义和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中心支公司 20xx年二月十三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4 申请人(原审被告):XXX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居处地:重庆市渝北区(通信地址:江北区红旗河沟通中信银行大厦8楼<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廖正远律师转);联系电话:1366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某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唐明,男,诞生于1972年8月7日,居处地:潼南县别口乡飞凤村9组158号。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1)沙法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恳求: 1、撤销(2011)沙法民初字第3509号民事调解书; 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恳求;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担当。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现有证据证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1沙法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双方从2010年10月2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再审。 一、原审调解在程序上没有遵循民事诉讼法第7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主持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与事实完全不符。 1、本申请人并未将该工程发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申请人通过招标方式将承建的某某住房项目部分劳务分包给重庆硕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丰公司),硕丰公司托付代理人为王小碧。硕丰公司的全部签章也是真实的,是该单位曾经运用的公章。而硕丰公司系通过报纸公告声明原公章作废,本单位明显没有实力核实该公章真假。 2、被申请人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从吴飞、胡小羽处承揽基础孔桩水钻劳务,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之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代表硕丰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是王小碧。而与李明全作为乙方签订基础水钻工作分包合同的是吴飞和胡小羽私人,并非硕丰公司,更非王小碧。双方签订的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约定,甲方将挖孔桩、独立桩柱基及条形基础部分的水钻劳务以包干价方式承包给乙方。被申请人与李明全是表亲,受雇于李明全。被申请人妻子王元翠还代表李明全领取劳务费用,在其领款时出具给胡小羽的担保证明的前言部分载明:"某某项目5-10 民事再审申请书5 楼挖孔桩水钻部份承揽人李明全班组的全权代表王元翠承诺"。明显,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和担保证明充分证明被申请人与吴飞和胡小羽等人之间系承揽关系,既非受雇于吴飞和胡小羽,更不是吴飞或胡小羽招用的劳动者。因本申请人并非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的当事人,也不知晓担保证明证据,故在原审中未能举示这两份证据材料,以致原审法院未查清案情。 二、原审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没有干脆的法律关系,更不存在干脆的劳动关系。 2、新证据证明的事实是:被申请人仅仅是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承揽了基础孔桩水钻部分工作。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认定申请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担当用工主体责任。 三、原审调解的履行,将给本申请人造成经济利益不当受损的后果,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也违反了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主要在于解决纠纷、复原秩序、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的目的。但是申请人却依据原审调解协议在认定工伤后,以其承包的劳务费收入9000余元作为每月工资标准要求本申请人赔偿其伤残八级的工伤待遇26万余元-按正常的社平工资标准,八级工伤待遇仅有10万余元。无论是承揽关系,还是雇用关系,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都完全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之基础的状况下,在原审主持下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自然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 综上,原审民事调解书未对基本领实进行认定,导致调解协议内容意思表示不真实;在实体处理上没有遵循合同法第4条、第5条之公允原则和诚恳信用原则,导致当事人履行民事调解协议内容后显失公允,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此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10月6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6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男 申请再审人_与被申请人_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15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再审恳求 1、恳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其次项; 2、恳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15)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恳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担当偿还债务的主见; 4、恳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担当。 (2)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其次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其次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3)详细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其次项,详细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_对被申请人_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担当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详细看法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_与被申请人_2015年起起先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_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_不应担当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详细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_与被申请人_之间的债务属于债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及打击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_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_与再审被申请人_之间债务存在行为。被申请人_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利息,这是不受法律爱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_不应当担当被申请人_与被申请人_之间的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订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_ 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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