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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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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docx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为规范法律救济工作,保障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救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山东省发布了山东省法律救济条例。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山东省法律救济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法律救济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救济工作,保障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救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救济,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救济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别案件当事人供应法律服务并减免法律服务费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包括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其他社会法律服务人员以及社会法律救济志愿者。第三条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救济义务。法律服务人员在实施法律救济过程中,必需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法律救济工作。法律救济机构负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法律救济工作,统一受理并指派法律救济案件,管理、筹集法律救济资金,承办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困难的法律救济案件。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法律救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和嘉奖。其次章法律救济对象、范围和形式第六条居处地或者常常居住地在本省的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法律救济的,法律救济机构应当受理:(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而无其他收入,经济困难的;(二)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给的收养人员;(四)农村五保户;(五)因自然灾难或者其他不行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救济的。其他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无实力或者无完全实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申请法律救济的,法律救济机构可以受理。第七条前条所列当事人可以就下列范围的法律事项申请法律救济:(一)刑事代理案件;(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酬劳的法律事项;(三)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损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赔偿的法律事项;(四)追索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的法律事项;(五)恳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六)须要予以公证的与人身财产亲密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事项;(八)其他确需法律救济的法律事项。第八条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托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托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救济;公诉人出庭公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缘由没有托付辩护人的,可以获得法律救济。第九条没有托付辩护人的外国籍、无国籍被告人的法律救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法律救济实行以下形式:(一)解答法律询问、代拟法律文书、供应法律看法;(二)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四)行政诉讼代理;(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公证证明。第三章法律救济的申请和受理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法律救济,应当向居处地或者常常居住地法律救济机构提出申请,诉讼案件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救济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的有效证件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救济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法律服务机构自愿、免费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特殊紧急的法律事项供应法律救济的,由法律服务机构帮助当事人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第十二条无民事行为实力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申请法律救济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第十三条法律救济机构认为申请人供应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问的,可以通知申请人补充或者说明,并可以向有关组织、个人进行调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协作。第十四条法律救济机构负责受理法律救济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法律救济事项的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近亲属;(二)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申请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受理的。第十五条法律救济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确定;对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第十六条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救济机构提出法律救济申请,法律救济机构之间有受理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法律救济机构指定受理。第十七条法律救济机构应当在确定受理后,刚好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刚好指定法律服务人员供应法律救济。第十八条法律救济机构可以托付异地法律救济机构办理调查取证、非诉讼调解、文书送达、申请执行等法律事务,被托付的法律救济机构应当帮助。第十九条受援人无正值理由拒绝指定的法律服务人员供应法律救济并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法律救济申请的,法律救济机构不予受理。其次十条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救济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救济机构统一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或者一审判决书副本送交所在地同级法律救济机构。对因经济困难而指定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附送被告人经济困难的证明或者说明材料。第四章受援人和法律服务人员的权利、义务其次十一条受援人在法律救济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为其供应法律救济的进展状况;(二)有事实证明法律服务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救济机构更换法律服务人员。其次十二条受援人在法律救济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照实陈述案件事实及相关状况;(二)供应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三)帮助法律服务人员调查案件事实;(四)在受援期间因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救济条件的或者受援后获得较大收益的,应当支付法律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其次十三条法律服务人员在法律救济中享有以下权利:(一)要求当事人供应与法律救济事项有关的材料;(二)在办理法律救济过程中,受援人不履行义务严峻影响其办案的,可以申请终止法律救济。其次十四条法律服务人员在法律救济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二)接受法律救济机构监督,无正值理由不得拒绝、延迟、中止或者终止承办的法律救济事项;(三)保守国家隐私和有关的商业隐私,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四)刚好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救济事项的进展状况;(五)不得利用法律救济事项向受援人牟取不正值利益。第五章法律救济的保障其次十五条法律救济所需经费通过多渠道筹集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救济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法律救济机构可以通过接受社会组织及个人捐赠等合法途径筹集资金,作为法律救济经费的补充。其次十六条法律救济经费由法律救济机构管理运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其次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救济机构供应法律救济的诉讼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救济条件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第六章法律责任其次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拒绝供应法律救济或者阻碍法律服务人员履行法律救济义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其次十九条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拒不履行法律救济义务或者在法律救济过程中违法执业的,司法行政机关赐予警告;情节严峻的,赐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惩罚。第三十条当事人以欺瞒方式获得法律救济的,法律救济机构应当撤销其受援资格。当事人应当双倍返还已实施法律救济过程中的全部费用。第三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救济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法律救济中心联合省律师协会建立律师人才库打造阳光法援 从省司法行政网站获悉,近日,山东省法律救济中心、省律师协会联合印发通知,宣布成立省级法律救济案件质量评估专家律师库及案件承办律师库。进一步提升省级法律救济质量,更好为受援人供应优质高效法律救济服务,打造阳光法援。 为做好法律救济案件质量评估律师和案件承办律师的选拔聘用工作,省法律救济中心与省律师协会事先制定下发关于建立省级法律救济案件质量评估专家律师库、案件承办律师库的通知,对专家律师聘用标准提出明确要求,并通过媒体大力开展宣扬,努力扩大社会影响,调动全省律师的主动性。全省共有110个律师事务所的300多名律师踊跃报名。 律师申请报名过程中,由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省法律救济中心根据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结合各市律师发展状况和省级法律救济案件状况,对申请人员进行评比。省律师协会对入选人员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同时,在有关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过严格的筛选程序,最终确定成立由30名律师组成的案件质量评估专家律师库和55名律师组织的承办律师库。 省法律救济中心制定案件受理、审查和指派等业务制度,出台案件受理审查指派审批单、法律救济案件承办须知、办理法律救济承诺书等配套制度,完善业务流程,规范工作程序,深化援务公开,健全点援制,同时,为两库律师颁发聘任证书,签订协议书,明确聘用年限和职责任务。 省级法律救济案件质量评估专家律师库及案件承办律师库的成立,进一步加强了法律救济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升了法律救济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法律救济工作的全面发展供应了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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