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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财务会计及产品成本核算管理知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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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财务会计及产品成本核算管理知识制度.docx

    南京市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面授教学大纲(企业类)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4学时)一、总则(一)制定依据及适用范围1、制定依据2、适用范围(二)产品和产品成本的内涵 1、产品的涵义 2、产品成本的涵义(三)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要求1、产品成本核算环境的整体要求2、区分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有关界限3、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生产过程的特点、产品种类的繁简以及成本管理的需要进行产品成本核算。4、按月编制产品成本报表二、产品成本核算对象(一)产品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原则(二)制造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确定1、品种法及其适用范围2、分批法及其适用范围3、分步法及其适用范围(三)其他行业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1、农业企业2、批发零售企业3、建筑企业单项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一组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4、房地产企业5、采矿企业6、交通运输企业火车、汽车、船舶运输等业务仓储、堆存、港务管理业务装卸业务7、信息传输企业8、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科研设计与软件开发等人工成本比重较高的企业合同项目规模较大、开发期较长的企业9、文化企业三、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 (一)产品成本核算项目的确定原则 (二)制造企业成本核算项目的确定1、直接材料2、燃料和动力3、直接人工4、制造费用(三)其他企业成本核算项目的确定1、农业企业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机械作业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2、批发零售企业进货成本相关税费采购费3、建筑企业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分包成本,4、房地产企业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借款费用5、采矿企业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间接费用6、交通运输企业营运费用运输工具固定费用非营运期间费用 7、信息传输企业直接人工业务费电路及网元租赁费8、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直接人工外购软件与服务费场地租赁费转包成本9、文化企业开发成本制作成本四、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一)企业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的基本原则(二)制造企业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1、直接费用的归集与分配2、间接费用的归集与分配3、期末完工产品与期末在产品之间的成本分配(三)农业企业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四)批发零售企业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1、进货成本、相关税金归集与分配 2、采购费归集与分配 3、产品成本结转方法 (五)建筑企业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1、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有关费用归集与分配2、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有关费用的归集与分配3、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结转产品成本。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六)房地产企业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有关费用归集与分配 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归集与分配(七)采矿企业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八)交通运输企业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1、营运费用的归集与分配2、运输工具固定费用的归集与分配(九)信息传输、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等企业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十)文化企业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1、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有关费用的归集与分配2、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有关费用归集与分配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4学时)一、总则(一)公允价值的定义(二)适用范围二、相关资产或负债(一)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考虑该资产或负债的特征(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或负债可以是单项资产或负债,也可以是资产组合、负债组合或者资产和负债的组合三、有序交易和市场(一)有序交易的定义(二)有序交易市场的选择1、主要市场 2、最有利市场(三) 企业计量相关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标准1、以主要市场的价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2、不存在主要市场的,企业应当以最有利市场的价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3、 当计量日不存在能够提供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相关价格信息的可观察市场时,企业应当从持有资产或者承担负债的市场参与者角度,假定计量日发生了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交易,并以该假定交易的价格为基础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四、市场参与者(一)市场参与者的定义(二)市场参与者的总体识别因素(三)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采用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设五、公允价值计量(一)初始计量1、判断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是否与其交易价格相等2、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与其交易价格不相等的处理(二)估值技术 1、 估值技术的方法(1)市场法(2)收益法(3)成本法2、估值技术的应用 (1)输入值(2)可观察输入值(3)不可观察输入值 3、估值技术的变更(三)存在出价和要价的处理六、公允价值层次企业应当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首先使用第一层次输入值,其次使用第二层次输入值,最后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一)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二)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二层次输入值包括: 1、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 2、非活跃市场中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 3、除报价以外的其他可观察输入值,包括在正常报价间隔期间可观察的利率和收益率曲线、隐含波动率和信用利差等; 4、市场验证的输入值等。(三)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1、不可观察输入值的确定2、不可观察输入值的调整七、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一)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非金融资产应当考虑的因素1、市场参与者将该资产用于最佳用途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2、将该资产出售给能够用于最佳用途的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二)企业确定非金融资产的最佳用途应当考虑的因素 1、法律上是否允许2、实物上是否可能3、财务上是否可行(三)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非金融资产应基于最佳用途确定估值前提 1、单独使用一项非金融资产产生最大价值的公允价值的计量 2、将一项非金融资产与其他资产(或者其他资产或负债的组合)组合使用产生最大价值的公允价值的计量八、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一)存在相同或类似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可观察市场报价的公允价值计量(二)不存在相同或类似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可观察市场报价,但其他方将其作为资产持有的公允价值计量(三)不存在相同或类似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可观察市场报价,并且其他方未将其作为资产持有的公允价值计量(四)具有可随时要求偿还特征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九、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一)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含义(二)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计量(三)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可抵销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计量应当满足的条件 (四)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可抵销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十、公允价值披露(一)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每组资产和负债信息的披露(二)非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每组资产和负债信息的披露(三)披露形式十一、衔接规定(一)本准则施行日之前的公允价值计量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处理(二) 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本准则施行日之前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4学时)一、修订背景(一)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二)修订前职工薪酬准则存在的问题(三)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二、主要变化(一)充实了离职后福利的内容修订后准则增设“离职后福利”一章,区分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完整地规范了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 (二)充实了短期薪酬会计处理规范 1、将现行应用指南和讲解中关于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纳入短期薪酬范围; 2、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实质上向职工提供了离职后福利,属于设定提存计划,将这部分内容调整至离职后福利; 3、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统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获得时,可以采用成本计量,解决了修订前准则中非货币性福利计量不一致的问题,提高了准则的可操作性。(三)充实了关于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规定 1、进一步明确了辞退福利与职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并不直接相关,要求明确区分辞退福利与离职后福利; 2、在报告期末十二月内不需要支付的辞退福利应适用其他长期福利的有关规定,这为职工内退等长期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充分的指南。(四)引入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完整地规范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1、规定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包括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和辞退福利以外的所有职工薪酬; 2、对于不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其确认与计量应适用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三、详细解读(一)总则 1、目的和依据 2、职工薪酬的涵义和范围 (1)职工薪酬的涵义和范围 (2)短期薪酬的涵义和范围 带薪缺勤的涵义和范围 利润分享计划的涵义和范围 (3)离职后福利的涵义和范围 (4)辞退福利的涵义和范围 (5)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涵义和范围 3、职工的涵义和范围 4、准则适用范围(二)短期薪酬 1、短期薪酬的确认 2、短期薪酬的计量 3、带薪缺勤 (1)带薪缺勤的涵义与分类 带薪缺勤的分类累积带薪缺勤的涵义非累积带薪缺勤的涵义 (2)带薪缺勤的确认与计量 4、利润分享计划 (1)利润分享计划的确认利润分享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企业已确定应支付的薪酬金额金额能够可靠估计;该短期利润分享计划的正式条款中包括确定薪酬金额的方式;过去的惯例为企业确定推定义务金额提供了明显证据。 (2)特殊处理(三)离职后福利1、离职后福利计划的涵义和分类(1)离职后福利计划的涵义 (2)离职后福利计划的分类 (3)设定提存计划的涵义 (4)设定受益计划的涵义 2、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处理 (1)设定提存计划的确认 (2)设定提存计划的计量 3、设定收益计划的会计处理 (1)会计处理的步骤 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确定相关义务的归属期间和计量方式;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和存在盈余的分别处理;确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确定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2)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下福利归属期间的确认 (3)设定收益计划义务的计量方式(折现) (4)设定收益计划的一般会计处理 (5)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的组成服务成本,包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利得或损失;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包括:包括计划资产的利息收益、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响的利息;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包括:精算利得或损失;计划资产回报,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资产上限影响的变动,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6)期末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的会计处理 (7)设定受益计划结算利得或损失受益计划结算的涵义设定受益计划结算利得或损失的计量,是下列两项的差额:在结算日确定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结算价格。(四)辞退福利 1、辞退福利的确认时间下列两者孰早日: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2、辞退福利的确认与计量(五)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1、适用提存计划条件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 2、适用设定收益计划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 3、长期残疾福利的确认和计量(六)披露 1、短期职工薪酬需要披露的内容 (1)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2)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3)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4)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5)依据短期利润分享计划提供的职工薪酬金及其计算依据; (6)其他短期薪酬。 2、设定提存计划需要披露的内容 (1)所设立或参与的设定提存计划的性质; (2)计算缴费金额的公式或依据; (3)当期缴费金额以及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3、设定受益计划需要披露的内容 (1)设定受益计划的特征及与之相关的风险; (2)设定受益计划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金额及其变动; (3)设定受益计划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影响; (4)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所依赖的重大精算假设及有关敏感性分析的结果。 4、辞退福利需要披露的内容 (1)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所提供辞退福利; (2)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5、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披露 (1)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性质 (2)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金额 (3)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计算依据。(七)衔接规定 1、施行之前的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的信息的衔接 2、施行日存在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辞退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衔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4学时)一、修订背景 (一)吸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相关内容,完善我国准则体系 (二)保持与2011年新修订的国际列报准则持续趋同 二、主要变化(一)修订“综合收益”的有关内容(二)整合指南、讲解等规范性条款,充实完善相关内容1、充实了持续经营的评价内容;2、明确了以权责发生制会计编制报表的相关内容,以与国际列报准则一致;3、明确了利得和损失项目的金额列报在原则上不得相互抵销;4、增加了正常经营周期的定义;5、参考我国审计准则对“重要性”的判断以及当前国际上对“重要性”概念的最新进展,进一步完善了“重要性”的定义和判断; 6、充实了附注披露内容,如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终止经营的有关披露等。三、详细解读(一)总 则 1、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的组成部分。2、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本准则与相关准则的关系。(二)基本要求 1、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2、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3、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财务报表。4、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5、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6、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 7、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8、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9、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的项目。10、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三)资产负债表 1、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2、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的信息项目。3、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的信息项目。4、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的信息项目。5、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四)利润表1、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的信息项目,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增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这是最大的变化。2、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3、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五)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综合收益总额; 2、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3、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4、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5、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六)附注1、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2、附注披露的一般顺序。3、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信息。 (七)衔接规定及执行起始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学时)一、总则(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宗旨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依据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法第三十九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按需施教2、突出重点,提高能力3、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四)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六)开始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体制(一)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1、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2、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3、拟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 4、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5、组织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6、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1、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2、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3、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4、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5、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6、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7、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三)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和学分管理(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1、接受培训(1)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2)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3)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4)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5)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6)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7)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2、培训以外其他形式 (1)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2)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4)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5)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6)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三)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跨省调转的学分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1、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2、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管理(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条件:1、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2、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3、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4、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工作要求1、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五、师资与教材(一)师资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二)教材编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六、监督与检查(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1、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2、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3、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4、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二)财政部门对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1、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2、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3、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三)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1、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2、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4、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2学时)一、总 则 (一)宗旨为推动企业会计信息化,节约社会资源,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规范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工作。(二)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号),制定本规范。 (三)相关概念1、会计信息化会计信息化,是指企业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以及利用上述技术手段将会计核算与其他经营管理活动有机结合的过程。 2、会计软件会计软件,是指企业使用的,专门用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计算机软件、软件系统或者其功能模块。3、会计信息系统会计信息系统,是指由会计软件及其运行所依赖的软硬件环境组成的集合体。 (四)适用范围企业(含代理记账机构,下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软件供应商(含相关咨询服务机构,下同)提供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适用本规范。 (五) 财政部主要职责 (六)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职责二、会计软件和服务要求(一)会计软件应当保障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开展会计核算,不得有违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功能设计。 (二)会计软件的界面应当使用中文并且提供对中文处理的支持,可以同时提供外国或者少数民族文字界面对照和处理支持。 (三)会计软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会计科目分类和编码功能。 (四)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的显示和打印功能。(五)会计软件应当提供不可逆的记账功能,确保对同类已记账凭证的连续编号,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的删除和插入功能,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日期、金额、科目和操作人的修改功能。(六) 鼓励软件供应商在会计软件中集成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功能,便于企业生成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XBRL财务报告。(七)会计软件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数据接口,满足外部会计监督需要。(八)会计软件应当具有会计资料归档功能,提供导出会计档案的接口,在会计档案存储格式、元数据采集、真实性与完整性保障方面,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九)会计软件应当记录生成用户操作日志,确保日志的安全、完整,提供按操作人员、操作时间和操作内容查询日志的功能,并能以简单易懂的形式输出。(十)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提供会计软件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上保证客户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对于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客户会计资料泄露、毁损的,客户可以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十一)客户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使用会计软件生成的电子会计资料归客户所有。 软件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数据接口供客户导出电子会计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客户导出电子会计资料的请求。 (十二)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提供会计软件的供应商,应当做好本厂商不能维持服务情况下,保障企业电子会计资料安全以及企业会计工作持续进行的预案,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与客户就该预案做出约定。 (十三)软件供应商应当努力提高会计软件相关服务质量,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解决用户使用中的故障问题。 会计软件存在影响客户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问题的,软件供应商应当为用户免费提供更正程序。 (十四)鼓励软件供应商采用呼叫中心、在线客服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实时技术支持。 (十五)软件供应商应当就如何通过会计软件开展会计监督工作,提供专门教程和相关资料。 三、企业会计信息化要求 (一)人员和岗位设置要求1、企业应当充分重视会计信息化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人才培养,不断推进会计信息化在本企业的应用。 2、除本条第三款规定外,企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岗位负责会计信息化工作。 3、未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企业,由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二)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根据发展目标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建设内容,避免投资浪费。 (三)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注重信息系统与经营环境的契合,通过信息化推动管理模式、组织架构、业务流程的优化与革新,建立健全适应信息化工作环境的制度体系。 (四)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注重整体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编码规则和系统参数,实现各系统的有机整合,消除信息孤岛。 (五)企业配备的会计软件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二章要求。 (六)企业配备会计软件,应当根据自身技术力量以及业务需求,考虑软件功能、安全性、稳定性、响应速度、可扩展性等要求,合理选择购买、定制开发、购买与开发相结合等方式。 (七)企业通过委托外部单位开发、购买等方式配备会计软件,应当在有关合同中约定操作培训、软件升级、故障解决等服务事项,以及软件供应商对企业信息安全的责任。 (八)企业应当促进会计信息系统与业务信息系统的一体化,通过业务的处理直接驱动会计记账,减少人工操作,提高业务数据与会计数据的一致性,实现企业内部信息资源共享。 (九)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本企业信息系统与银行、供应商、客户等外部单位信息系统的互联,实现外部交易信息的集中自动处理。 (十)企业进行会计信息系统前端系统的建设和改造,应当安排负责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专门机构或者岗位参与,充分考虑会计信息系统的数据需求。 (十一)企业应当遵循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要求,加强对会计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行、维护全过程的控制,将控制过程和控制规则融入会计信息系统,实现对违反控制规则情况的自动防范和监控,提高内部控制水平。 (十二)对于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且具有明晰审核规则的会计凭证,可以将审核规则嵌入会计软件,由计算机自动审核。未经自动审核的会计凭证,应当先经人工审核再进行后续处理。(十三) 处于会计核算信息化阶段的企业,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逐步实现资金管理、资产管理、预算控制、成本管理等财务管理信息化。处于财务管理信息化阶段的企业,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逐步实现财务分析、全面预算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考核等决策支持信息化。(十四) 分公司、子公司数量多、分布广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应当探索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会计工作的集中,逐步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实行会计工作集中的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应当为外部会计监督机构及时查询和调阅异地储存的会计资料提供必要条件。(十五)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境外投资者指定的会计软件或者跨国企业集团统一部署的会计软件,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二章要求。(十六)企业会计信息系统数据服务器的部署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数据服务器部署在境外的,应当在境内保存会计资料备份,备份频率不得低于每月一次。境内备份的会计资料应当能够在境外服务器不能正常工作时,独立满足企业开展会计工作的需要以及外部会计监督的需要。(十七)企业会计资料中对经济业务事项的描述应当使用中文,可以同时使用外国或者少数民族文字对照。 (十八)企业应当建立电子会计资料备份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和会计信息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 (十九)企业不得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及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的电子会计资料;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其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 (二十) 企业内部生成的会计凭证、账簿和辅助性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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