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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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试行).docx
XX县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试行)XX县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托付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困难群众识别精准水平,切实便利人民群众,确保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审批权限托付下放工作顺当开展,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 探究解决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不够精准、审批不刚好等问题,切实提高救助对象的精确度和审批时效,维护社会救助的公正性,增加群众对救助工作的满足度。二、政策依据 (一)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审批权限托付下放后,乡镇要严格根据政策规定文件进行审核审批。相关政策依据如下:XX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X民保2013X号)、XX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X民保2018X号)、XX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X民保2018X号)、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特困人员救助供给实施方法的通知(X政文2017X号)。(二)对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认定中存在的一些特别情形和难以界定的特别状况,乡镇要依据“应保尽保、边缘从宽、敬重事实”的原则予以界定,刚好兜住民生底线,让低保(特困)制度更多更公允惠及困难群众。三、主要内容 (一)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户籍人口与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一样的,以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准(夫妻和未成年子女无论户籍是否在一起,都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规定提交申请报告、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和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同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委会成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备案制度。申请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托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乡镇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全部规定材料。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通过政策宣扬说明,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对于不符合低保条件仍坚持递交书面申请的,应书面告知不符合的理由。在接受申请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录入XX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提出核对申请并启动审核程序。(二)审核 1.入户调查。自审核程序启动后,乡镇要刚好组织申请人所在村(居)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协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乡镇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人。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2.收入核算。乡镇要依据救助申请家庭核对报告,组织村(居)工作人员依据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按要求对家庭成员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进行综合评估计算,按规定拟定救助金额。3.民主评议。评议成员由乡镇包村领导、包村干部、社会事务办工作人员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等组成,总数不少于15人。出席评议的村(居)民代表必需超过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简化审批前置程序,可将民主评议转变为事后监管手段,在低保对象年度复核认定时集中开展。4.公开公示。乡镇在提出审核看法前,应托付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居),将申请人家庭基本状况(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致贫缘由、财产状况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所在村(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三)审批。乡镇应组织召开审核审批会,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批看法。对审批通过享受城乡低保(特困)待遇的对象,必需分别在乡镇、村(居)二级固定公开栏对申请对象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补助金额等进行公开公示,并汇总资料报送县民政局备案。(四)资金发放。保障金实行按月发放,每月15日之前由县民政局进行社会化发放。(五)救助标准。一是对支出型贫困对象单独纳入低保的,根据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赐予全额救助;对非支出型贫困对象单独纳入低保的,根据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2%赐予救助。二是其余低保家庭人均月补助原则上根据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赐予救助。三是特困人员救助供给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详细标准依据省、市指导看法,综合考虑当地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四、动态管理 (一)日常动态管理。村(居)委会须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死亡减员名单、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改变状况报送乡镇,乡镇结合死亡火化人员花名册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状况于次月刚好进行注销或者资金调整,对注销(含延保渐退)的对象和补助金额调整的对象,乡镇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二)县级备案管理。每月经乡镇审批后的新增和注销(含延保渐退)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名单,各乡镇须于每月15日之前报县民政局备案。(三)年度民主评议复核工作。每年第一季度各乡镇开展一次城乡低保(特困)年度复核工作。各乡镇要依据救助申请家庭核对报告,组织人员再次入户调查核实,如的确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予以注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复核结果,刚好作出保障金增发、减发或者停发的审批确定。五、系统操作 (一)城乡低保(特困)受理、审核、审批需同步完成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的系统操作。(二)每月13日前,完成本月新增对象审批、动态调整及系统审批。(三)每月15日前,各乡镇确认全国低保信息系统核查无误后,刚好发放保障金。六、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一是纸质档案要一户一档,按要求仔细填写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审批表,完善申请书、身份证与户口本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托付书、核对报告、评议与公示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明。相关表格要求填写规范、完整并统一归档。根据“谁审批谁存档”的要求,各乡镇要妥当保管好申报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二是电子档案主要以XX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为基础,按要求精确、完整的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家庭信息、救助状况及审核审批看法录入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待条件成熟后同时要将纸质档案中的有效证明材料、核对报告、评议公示状况和审核审批表通过系统扫描,以图片方式保存,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样。七、工作职责 (一)村(居)委会。负责帮助乡镇仔细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扬以及救助对象托付申请等详细工作。(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宣扬、贯彻、执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履行城乡低保(特困)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审批、动态管理等职责,依法依规出具审批看法,做好辖区内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以及管理辖区内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等。(三)县民政局。负责城乡低保(特困)政策的宣扬、业务培训、常态监管,指导各乡镇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的动态管理工作和信息核对工作;负责组织对乡镇审批对象根据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抽查,依据抽查状况,刚好向乡镇反馈抽查看法,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精确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低保(特困)政策精确落实。(四)县财政局。要严格根据相关资金管理方法,主动筹措资金,将城乡低保(特困)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刚好足额拨付保障资金。八、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严格执行城乡低保(特困)政策和县级标准,不得自定政策、自定标准。(二)强化低保兜底保障功能,刚好将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脱贫后返贫人口、新增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三)城乡低保(特困)审核审批程序要规范到位,严防出现“人情保、脱保、错保、漏保”现象,坚持谁签字、谁负责。对未肃穆执行城乡低保(特困)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四)精确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严格执行按标施保,坚持“以算为主、以评为辅”,不得“以评代算”。(五)做好对口承接。县民政局在审批权限托付下放后,要全力支持协作乡镇工作,全力服务基层,不推不拖;各乡镇要确保此项工作依法有序、顺当开展,做到严格把关、规范履职、高效对接。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