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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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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手册.docx

    云南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手册云南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编 2020 年 6 月目录一、 云南省农业行政执法公示方法.1 二、 云南省农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法.4 三、 云南省农业行政重大执法确定法制审核方法.10 四、 云南省农业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方法.15 五、 云南省农业行政惩罚听证程序方法.21 六、 云南省农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方法.30 七、 云南省农业行政执法考核评价方法.33 八、 云南省农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方法.35 九、 云南省农业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和运用管理规定 . .43 十、 云南省农业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方法.48 十一、 云南省农资纠纷调解方法.51 十二、云南农业行政执法案例指导方法.57附件:1.云南省农业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清单 2.云南农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 3.云南省农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4.农业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式样1 云南省农业行政执法公示方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农业行政执法透亮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农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全省农业农村部门通过肯定载体和方式,依法将农业执法依据、职责、权限、程序等内容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第 三 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遵循合法、精确、全面、刚好、主动的原则。第 四 条 事前公开内容包括:(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主体及其执法机构名称、职责、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等信息; (二)执法依据。公示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权限。公示农业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惩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事项;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详细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方式和执法时限,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公示农业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2 陈述权、申辩权、申请政府裁决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投诉举报方式。公示接受投诉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第 五 条事中公示内容包括:(一)执法监管状况,重点明确执法监管事项、范围、内容、方式、执法人员等状况; (二)开展行政许可、行政惩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监管的依据、执法事由、权利义务等内容。第 六 条 事后公告内容包括:(一)惩罚状况。惩罚的单位和个人、违法事实、惩罚依据、惩罚结果、惩罚时间、是否纳入诚信管理等; (二)执行状况。执行方式、执行结果及行政相对人履行状况。第 七 条 仔细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保密审查方法,严格程序,明确责任。凡涉及国家隐私、商业隐私、个人隐私以及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不予公示。第 八 条 公示载体包括:(一)农业门户网站。专设行政执法监管公示栏目,公示监管事前、事中、事后相关内容; (二)新型媒体。采纳微信公众号、手机 APP 等现代信息3 传播方式,公示执法监管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省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执法监管相关内容。第 九 条 全省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公布和更新相关内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主动刚好更新相关内容。第十条 全省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方法,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刚好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第十 一 条本方法由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说明。第十 二 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4 云南省农业执法全过程记录方法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全省农业农村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全省农业农村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纸质、电子等记录方式,对农业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确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执法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纳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运用,也可分别运用。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实行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第四条全省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5 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第五条全省农业农村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农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具有执法监督职能的法制机构依据云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方法规定,根据执法监管须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第六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第七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须要查处的要刚好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状况作书面记录。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状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6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第十条调查、取证可实行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实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托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看法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看法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上述文书均应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供应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第十一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实行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相宜音像记录7 的除外)。实行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依据执法须要进行音像记录。第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状况下,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详细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第十三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看法和建议。第十四条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看法书。第十五条集体探讨应制作集体探讨记录或会议纪要。第十六条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看法、负责人签名。第十七条行政执法确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确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精确。第十八条干脆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第十九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款凭证和回执等。其次十条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8 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居处,并采纳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其次十一条依法采纳托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托付、转交缘由,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其次十二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纳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状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缘由和经过。其次十三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作出行政执法确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确定的状况进行文字记录。其次十四条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状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依据执法须要进行音像记录。其次十五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方法。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 30 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详细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 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其次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明确特地人员负责对全9 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运用。其次十七条当事人依据须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应经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同意,依法应保密的除外。其次十八条涉及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根据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其次十九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峻或造成严峻后果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峻后果的; (三)有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峻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峻后果的。第三十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根据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看法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第三十一条本方法由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说明。第三十二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0 云南省农业重大执法确定法制审核方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农业行政执法确定的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确定法制审核方法,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凡属本方法规定的重大农业行政执法确定,应当依照本方法规定对拟作出的确定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农业法制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其他行政执法确定,农业法制机构认为须要审核的,参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重大农业行政执法确定,是指各级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惩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及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确定之前,由农业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的行为。第四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大农业行政执法确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一)行政许可事项类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行听证的行政许可;11 2.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须要实行听证的行政许可; 3.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十人以上的行政许可;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违法及不当行政许可;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许可。6.其他状况困难、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二)行政惩罚类 1.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行政惩罚; 2.拟作出对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惩罚; 3.存在法律适用疑难、案情困难或者定性争议较大的行政惩罚; 4.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十人以上的行政惩罚;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者新闻媒体曝光反映的违法及不当行政惩罚; 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7.其他状况困难、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惩罚。(三)行政强制类12 1.扣押公民财物价值一万元以上或者冻结公民存款、汇款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案件; 2.扣押法人(或其他其他组织)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或者冻结法人(或其他其他组织)存款、汇款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案件;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公民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及价值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案件; 4.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人(或其他其他组织)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及价值五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案件; 5.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强制; 6.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十人以上的行政强制; 7.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者新闻媒体曝光反映的违法及不当行政强制; 8.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9.其他状况困难、对行政相对人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强制。 第 五 条农业法制机构负责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作出重大农业行政执法确定法制审核确定;具有相应执法权的机构应当确定 1 名法制员,负责本单位重大农业行政执法确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 六 条在作出重大农业行政执法确定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当向农业法制机构报送以下材料并附电子文本:13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确定文本草案及状况说明; (二)法律依据材料(含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 (三)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接收、收集或者制作形成的证据、行政执法文书等案件材料。(四)其他须要提交的材料。第 七 条农业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农业行政执法确定报审材料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法制审核看法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载明审核看法。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看法等相关记录,应当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第 八 条重大农业行政执法确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于本单位的权责; (二)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执法内容是否适当合理。第 九 条遇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疑难、困难的问题,农业农村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审核论证,也可以书面请示上级有关部门。须要审核论证或者书面请示的,其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制审核工作时限内。14 第 十 条违反本方法规定,应当执行而未执行重大农业行政 执法确定法制审核,造成严峻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第十一条本方法由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说明。第 十二 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5 云南省农业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方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行政惩罚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及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农业行政惩罚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农业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实施农业行政惩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行政惩罚种类及惩罚幅度的权限。第三条州、县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行政惩罚自由裁量基准和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方法。第四条实施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农业行政执法主体作出行政惩罚确定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行使裁量权,遵循法定的行政惩罚程序。(二)公正。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同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律依据及惩罚种类、幅度应当同等。16 (三)公开。行使行政惩罚裁量权的法律依据、惩罚理 由以及惩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实施行政惩罚时,应当全面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看法,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抗辩权和救济权。(四)罚则相当。行政惩罚的种类、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减轻惩罚的多个裁量因素时,应当综合裁量。第五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建立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方法,应当向社会公开。行政惩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标准、适用条件等内容。第六条制定行政惩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赐予行政惩罚的,应当明确是否赐予行政惩罚的详细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惩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惩罚的详细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惩罚幅度的,应当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详细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17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 惩罚的,应当明确单处或者并处行政惩罚的详细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第 七 条省农业农村厅依据本方法制定全省农业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区域执法实际,对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公布的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进一步细化、量化。第八条 依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适用自由裁量应当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及社会影响程度; (二)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详细表现形式;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详细对象; (五)违法行为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 (六)违法行为发生后的看法、所实行的改正措施及减轻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效果。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惩罚:(一)在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逼、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农业违法行为已超出管辖范围跨区域影响后果的; (三)农业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18 (四)农业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公共卫生、农产品平安事 件的; (五)其它具有从重情形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惩罚:(一)主动消退或者减轻农业违法后果成效明显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威逼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发生后刚好交代违法行为的; (四)其它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惩罚:(一)实施农业违法行为时未满 14 周岁的; (二)违法行为被发觉时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三)相对人死亡或者丢失行为实力,行政惩罚已无实际意义的; (四)其他不予惩罚的 第 十二 条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惩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惩罚。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惩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惩罚。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应当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惩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惩罚。19 第 十三 条赐予减轻惩罚的,依法在法定行政惩罚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第十四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应综合考核当事人违法次数:初次违法,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第一次被行政机关发觉或者查处的; 再次违法,是指行为人第一次违法行为被处理或者虽未被处理,但被记录在案的; 多次违法,是指行为人违法行为超过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第 十五 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根据一般程序作出的农业行政惩罚确定,应当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对情节困难或者重大违法行为赐予较重的行政惩罚的,还应当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探讨确定,并在探讨记录和行政惩罚确定书中说明理由。第 十六 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执法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探讨和发布工作,建立农业行政执法案例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指导和规范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中的引导、规范功能。第 十七 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不得有下列情形:20 (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受到的行政惩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时期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者相近,所受行政惩罚差别较大的; (三)依法应当不予行政惩罚或者应当从轻、减轻行政惩罚的,赐予惩罚或未从轻、减轻行政惩罚的; (四)其他滥用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情形的。第 十八 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农业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方法,通过以下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状况的监督:(一)行政惩罚确定法制审核; (二)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三)开展行政惩罚案卷评查; (四)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第 十九 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 二十 条本方法由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说明。第 二十一 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1 云南省农业行政惩罚听证程序方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惩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惩罚,爱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和农业部农业行政惩罚程序规定,结合本省农业农村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惩罚(以下统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惩罚)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以及与听证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本条前款所称农业行政执法机构,是指详细实施行政惩罚的下列部门或机构: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渔业行政执法机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托付的农业管理机构。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除涉及国家隐私、商业隐私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22 实行。 本规定所称当事人,是指农业行政机关拟赐予行政惩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状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照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听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五条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惩罚,由拟作出行政惩罚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组织听证。详细实施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农业行政机关不得托付其他机关或组织主持听证。 受托付实施行政惩罚的农业管理机构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惩罚的,由托付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其次章听证前的打算 第六条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在收到案件调查人员对农业违法行为提出行政惩罚的建议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实行听证的权利,以及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的组织机关。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或者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23 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因不行抗力或者其他特别状况耽搁申请听证期限的,当事人在障碍消退之日起三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听证组织机关确定。 第 七 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以后,办案单位或者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变更已向当事人送达的行政惩罚告知书的惩罚看法。 第 八 条听证会参与人由听证主持人、3 至 5 名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托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负责详细案件的听证事宜,听证员帮助听证主持人听证,书记员负责做好听证记录、制作法律文书等事宜。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听证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应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当。 第 九 条第三人申请参与听证的,应当在实行听证之前向听证组织机关提出申请,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确定。 前款所称的第三人,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干脆利害关系的除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惩罚听证会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印章: (一)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4 (二)实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名单;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和托付听证代理人; (五)告知当事人打算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六)制作听证通知书时间。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调查取证人员; (二)是当事人或本案调查取证人员的亲属。 (三)与本案有其他干脆利害关系。 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是否回避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确定;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确定。 第十 一 条当事人可以亲自参与听证,也可以托付一至二名代理人代理听证。托付他人代为参与听证的,应当提交由托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托付书,并明确代理人的托付权限。授权托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详细授权的,视为一般授权,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听证恳求。第十二条行政惩罚机构必需由案件主要承办人参与听证,不得托付律师参加听证。第三章听证的实行25 第十三条听证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实行。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托付代理人和第三人应当准时参与听证。 第十四条听证设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托付代理人、第三人、证人和旁听等席位。 第十五条听证起先前,由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员、书记员,核对其他听证参与人身份,征询当事人或其托付代理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由听证书记员宣读听证会场纪律,告知当事人或其托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和第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不公开实行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说明不公开的理由。除涉及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应当允许公众参与旁听。但案件的证人不得参与听证案件的旁听。 第十六条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及正式起先,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农业行政惩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二)当事人或其托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三)第三人陈述事实,提出自己的主见和看法,可以出示证据材料; (四)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托付代理人和第三人相互辩论。26 (五)当事人或其托付代理人作最终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审理状况,确定并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七条在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有权就案件的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其他相关的问题向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托付代理人、第三人和证人发问。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托付代理人、第三人和证人必需照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应当对参与人与案件无关的辩论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托付代理人和第三人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可以申请证人到场质证。 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托付代理人和第三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可以同证人当面对质。 第十九条证人不能到场作证的,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托付代理人和第三人可以提交证人的书面证言。书面证言应当场宣读。 询问证人应当单独进行,并告知证人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其次十条对当事人或其托付代理人供应的证据,听证人员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数,由听证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有权要求听证参与人供应或者补充证据。与认定案件的事实相关的证据应当在听证时出示,并经过质证、辩论、鉴定后被认定。未经认定的证据不得作为行政惩罚的27 依据。依法应当保密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可视详细状况确定是否在听证时出示。确须要出示的,也不得在公开听证时出示。其次十 一 条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托付代理人、第三人、证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纪律。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训诫、提出警告。其次十 二 条当事人或其托付代理人和第三人无正值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撤回听证要求,并在听证笔录上注明。听证结束前,当事人或其托付代理人撤回听证要求的,应当予以准许。 其次十 三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或延期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须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或其托付代理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行抗力的事由,不能如期参与听证的; (三)在听证过程中,须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四)其他须要中止或延期听证的情形。中止或延期听证的情形消逝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刚好复原听证。 其次十 四 条有下外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三个月后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或其托付代理人无正值理由,不参与听证的;28 (三)其他须要终止听证的情形。终止听证,由听证主持人确定。 其次十 五 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由书记员将听证的全部活动作全面的记载。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与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实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 (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惩罚建议; (六)当事人或其托付代理人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 (七)第三人陈述的事由和理由; (八)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托付代理人、第三人质证、辩论的内容; (九)证人陈述的事实; (十)当事人或其托付代理人的最终陈述; (十一)听证参与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其次十 六 条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或其托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和证人等听证参与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其托付代理人或者第三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载明。 听证员和书记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29 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听证笔录进行批阅,提出审核看法并签名或盖章。 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做出行政惩罚确定的依据。 其次十 七 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三日内依据听证状况,制作行政惩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看法,连同听证笔录,报送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查。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应依据行政惩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刚好做出确定。第四章附则 第 二十八 条 听证组织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第 二十九 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30 云南省农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方法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一、投诉举报范围 (一)行政执法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投诉举报:1.作出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峻损失的; 2.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履职,造成严峻后果的; 3.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谋取私利的; 4.不按规定的期限处理违法行为的; 5.其他应当赐予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受详细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本级行政执法机构投诉,或者向上级行政执法机构、同级人民政府投诉举报。 1.滥用职权、实施惩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31 后果的; 3.对有关举报人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 4.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实行其他手段侵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守的隐私或者个人隐私的; 6.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7.其他应当赐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二、投诉举报受理 (一)受理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政务服务大厅或者开设执法投诉平台、邮箱、信箱以及设立特地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材料及信息。 (二)受理程序 1.受理:依法受理并做好登记; 2.立案:7 日内报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3.调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15 日内提交调查终结报告及证据材料。4.处理:按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由农业农村部门领导集体探讨,依据情节轻重及详细状况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需由监察、人事部门作出处理确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投诉举报处理告知32 对违法行政责任人作出处理确定后,应刚好将处理确定书面通知责任人。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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