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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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docx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扬品设置管理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其次章 户外广告设施 第三章 牌匾标识 第四章 标语宣扬品 第五章 平安维护与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扬品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建设高品质的城市公共空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扬品的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场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面部分和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以及其他向城市道路、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条例所称牌匾标识,是指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身等设置的,向城市道路、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展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匾额、标识。 本条例所称标语宣扬品,是指在公共场所临时设置的,以文字为主要展示手段,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城市道路、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进行非商业宣扬的横幅、道旗、展板等。 第三条 本市对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扬品设置的管理坚持保障城市活力和严格规范管理相结合,遵循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扬品应当遵遵守法律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四周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扬品应当平安坚固,符合节能环保要求,不得危及人身平安,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平安和功能,不得阻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阻碍交通和消防平安。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扬品设置的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扬品设置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扬品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详细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扬品设置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扬品设置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评价,组织制定、宣扬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火车站地区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区管理机构详细负责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扬品设置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指导和综合协调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扬品设置的行政执法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扬品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利用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扬品管理综合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对设施规划、设施设置、巡查维护、平安管理、违规治理等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供应技术询问和服务,并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共享相关信息,加强对各类设施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涉及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扬品设置的相关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对会员开展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标准、规范的培训,引导会员依法开展设置活动。 第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宣扬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扬品的管理要求,指导单位和个人做好设施设置以及日常维护工作。其次章 户外广告设施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禁止设置区域、限制设置区域、允许设置区域的划分标准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布局要求,确定户外广告设施总量、类型以及设置密度、面积上限、亮度限制、设置期限等规划指标。 第十条 下列区域的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地区管理机构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街区层面限制性具体规划编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一)首都功能核心区; (二)城市副中心; (三)火车站地区;(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高速马路、快速路以及机场地区的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本条第一款、其次款规定的区域以外的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由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街区层面限制性具体规划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新建街区的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与街区层面限制性具体规划同步编制;建成区尚未编制规划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完成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编制工作,即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明确街区内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禁止设置区域、限制设置区域、允许设置区域,明确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布局,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块、风貌要求、设置密度、面积上限、亮度限制、运行时间、设置期限以及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等规划内容。 第十二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实行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和不同利益群体的看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看法。 征求看法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三条 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期限为十年,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期限为五年。规划期限届满前一年,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规划实施状况进行评估。经评估须要修订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程序组织修订并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经评估不须要修订的,编制机关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延长规划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超过五年。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在规划期限内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规定的规划条件和设置要求。尚未制定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六条 下列区域禁止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一)天安门广场以及广场东、西两侧、中南海以及故宫周边; (二)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东起国贸桥东端西至新兴桥西端道路两侧; (三)钓鱼台国宾馆周边; (四)国家以及本市党政机关、外国使领馆区域; (五)军事机关、军事禁区用地范围内; (六)湿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范围内; (七)文物爱护单位、历史建筑的爱护范围内; (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区域的详细界线由城市管理部门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中明确。 第十七条 交通平安设施、市政公共设施、公共绿地,立交桥、人行过街桥、铁路桥等桥梁,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危急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以及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在综合服务信息系统查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规定的规划条件和设置要求,征得载体全部人或者管理人的同意后,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上传至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户外广告设施供应设置载体。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附着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全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事先托付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就户外广告设施对建筑物、构筑物平安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评估,不符合平安要求的,不得设置。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涉及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预留户外广告设施位置或者电子显示装置位置的,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规定的规划条件和设置要求。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制定建设项目规划综合实施方案时,应当就预留的户外广告设施位置或者电子显示装置位置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看法。 其次十条 本市建立户外公共空间广告设施设置权的有偿出让制度,通过拍卖等公允竞争方式对城市道路两侧、广场等公共空间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实行有偿出让。有偿出让的详细范围和方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次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实行有偿出让的,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期限内确定有偿运用期限;在有偿运用期限内,受让人不得转让设置权。 在有偿运用期限内,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调整导致商业户外广告设施须要拆除或者整改的,设施全部人应当根据调整后的规划对设施进行拆除或者整改;经评估,政府对设施全部人赐予合理的补偿。 在规划期限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调整导致以无偿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而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须要拆除或者整改的,设施全部人应当根据调整后的规划对设施进行拆除或者整改;经评估,政府对设施全部人的设施建立费用赐予必要的补偿。 其次十二条 设置新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施全部人应当经区城市管理部门提请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可以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开展设置工作。 其次十三条 设置电子显示装置,应当符合设置规范,满意国家和本市网络平安管理要求,并遵守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确定的运行时间要求。电子显示装置的设置规范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其次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影响交通平安设施、市政公共设施、交通管理设施、消防平安标记、无障碍设施的运用; (二)不得阻碍机场、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公共汽电车场站等交通场站的平安运行; (三)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平安; (四)不得超出建筑物顶部; (五)不得阻碍他人生产生活; (六)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外观; (七)不得损毁绿地或者影响植物生长; (八)不得影响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平安; (九)不得违反规划利用户外台阶、楼梯扶手、栏杆、建筑物窗户; (十)不得违反规划确定的亮度限制要求;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其他规定。 其次十五条 为举办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商业庆典等临时性商业活动设置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其设置范围不得超出活动举办场所;没有活动举办场所的,不得设置。 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于活动结束后二日内撤除。其次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依据车型以及运营线路,编制公共交通固定运营线路上的公共汽电车车身户外广告设置方案,明确车身广告的设置部位、类型、材质以及平安保证措施等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车辆禁止设置车身户外广告。 其次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和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以及有关专家依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结合公交候车亭样式,编制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明确设置区域、类型、面积限制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施由公交候车亭权属单位根据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的要求设置,并做好日常维护管理。第三章 牌匾标识 其次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办公、经营场所固定式牌匾标识(以下简称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规范,明确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位置、规格、数量、平安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须要,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特定区域的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其次十九条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规范,结合辖区内不同区域功能、风貌特色和单位特点,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区域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指引。商业街区的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指引,应当符合街区功能定位,突出文化特征与地方特色,体现商业街区活力,为经营者自主设计牌匾标识供应创意空间,避开样式、色调、字体等同质化。 第三十条 设置固定式牌匾标识,应当符合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规范,与其载体风貌、周边景观相协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交通平安设施、市政公共设施、交通管理设施、消防平安标记、无障碍设施的运用; (二)不得阻碍车辆等交通工具以及行人通行; (三)不得延长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等影响道路交通平安; (四)不得超出建筑物顶部外轮廓线; (五)不得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危急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上设置; (六)不得阻碍他人生产生活; (七)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或者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