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经济法学》期末考试论述题库(珍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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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经济法学》期末考试论述题库(珍藏版).docx
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经济法学期末考试论述题库(珍藏版)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经济法学期末考试论述题库(珍藏版) (更新至2021年1月试题) 试比较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分。答: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形式,二者区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产生依据不同。瑕疵与缺陷分别是二者的产生依据,瑕疵与缺陷的不同干脆导致了两种责任的区分。瑕疵与缺陷不仅是二者的区分标记,也是两种责任在产生依据上不同的表现。(2)性质不同。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单纯的违约责任,是以当事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为责任担当前提,可以说是一种合同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则是典型的侵权责任。 (3)归责原则不同。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销售者担当瑕疵担保责任;生产者的产品缺陷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4)责任主体不同。产品瑕疵责任由销售者担当,受害人可干脆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真正责任者追偿。而对于产品缺陷责任,受害人既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5)免责条件不同。销售者事先就“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运用性能”这一瑕疵作出说明的,可免除瑕疵担保责任;对于产品缺陷责任,生产者能够举证免责的,可不担当赔偿责任。(6)产生时间不同。产品瑕疵责任不以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产品缺陷责任以造成肯定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7)赔偿方式和范围不同。对产品瑕疵,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产品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须赔偿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重大损失。 (8)诉讼时效不同。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试述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分。答: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产品质量责任的两种主要形式,二者的区分表现在: (1)产生依据不同。 (2)性质不同。 (3)归责原则不同。 (4)责任主体不同。 (5)免责条件不同。 (6)产生时间不同。 (7)赔偿方式和范围不同。 (8)诉讼时效不同。 试述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与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对消费者权益爱护的差异。答:传统的民商事法律是调整同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的关系,以形式公允为理念来规定交易双方完全对等的权利义务。而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则是通过给予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更多的权利和处于强势的经营者更多的强制性义务来平衡双方的力气,避开在现实的交易活动中出现以上种种实质不公允的状况。这种方式实质上是对只强调形式公允的一般合同法的补充,而法律的相关条款干脆构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条款,对双方是具有强制性的,这样降低了消费者的交易成本也增加了对消费者的平安保障,体现了更强的公权爱护,或者说是公权干预。试述反不正值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相互联系以及区分。答:反不正值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相互联系是: (1)两部法同属于竞争法的范畴。都属于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 (2)由于两部法的亲密联系,有的国家采纳统一立法模式,将反不正值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统一立法,统一调整,也有些国家采纳综合立法模式,对不正值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采纳单行法律、法规予以规制,但该法律、法规中既有规制反不正值竞争的内容也有规制反垄断的内容,对两类行为进行综合规制。 反不正值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区分是: (1)反不正值竞争法主要对经营者违反商业道德和诚恳信用原则,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进行规制,立足于规制经营者的行为,爱护正值经营者,禁止不正值竞争行为,发挥维护竞争道德的作用;而反垄断法主要对解除与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立足于营造公允竞争的环境,促进有效竞争。 (2)反不正值竞争法韵主要价值在于确立经营者的行为准则,禁止不正值竞争行为,将经营者的竞争行为纳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轨道,维护正值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爱护正值经营这是反不正值竞争法的重要价值目标;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爱护有效竞争,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追求,爱护的是竞争而不是主要爱护竞争者。 (3)反不正值竞争法侧重追求的是竞争中的公允,同时兼顾效率;而反垄断法更侧重追求竞争中的效率,同时兼顾公允。 试述反不正值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区分。答:反不正值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区分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反不正值竞争法主要针对经营者违反商业道德和诚恳信用原则、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进行规制,立足于规制经营者的行为,爱护正值经营者,禁止不正值竞争行为,发挥维护竞争道德的作用;而反垄断法主要对解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立足于营造公允竞争的环境,促进有效竞争。 (2)反不正值竞争法的主要价值在于确立经营者的行为准则,禁止不正值竞争行为,将经营者的竞争行为纳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轨道,维护正值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爱护正值经营者是反不正值竞争法的重要价值目标。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爱护有效竞争,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追求,爱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 (3)反不正值竞争法侧重追求竞争中的公允,同时兼顾效率;而反垄断法更侧重追求竞争中的效率,同时兼顾公允。 试述构成假冒、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标记行为的要件。答:构成假冒、仿冒知名商品标记的行为须满意三个要件: (1)被假冒、仿冒的商品须为知名商品。推断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应以该商品在相关的肯定市场领域内是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标准。知名商品在市场上必定具有肯定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认定知名商品,须要综合考察销售地区、销售时间、拥有消费者市场的大小、广告宣扬的数量及效果等因素。一般来说,凡是商品许久并广泛行销、运用,在相关领域广为人知并有较好的信誉,已树立独特、良好形象的,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2)该外观标记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所谓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指经营者为自己的知名商品所设计的具有创建性和显著特点的外部形象。它有别于通用的名称、包装、装潢。假如该商品虽然在相关市场畅销,但其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是经营者所独创,而是运用了同类商品通用的名称、包装和装潢,那么这种名称、包装、装潢就不能被认定为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外观标记。 (3)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做相同或者近似的运用,致使与他人的知名商品发生混淆。这是构成假冒、仿冒知名商品标记的极为主要的要件。 试述国家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答:国家基于下列缘由,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 第一,为维护国家平安、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须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其次,为爱护人的健康或者平安,爱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爱护环境,须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第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须要限制的; 第四,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须要限制的; 第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须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第六,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须要限制或者禁止的。试述合伙企业的特征。答:合伙企业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1)合伙企业因合伙协议产生。(2)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的企业。(3)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色调。(4)合伙企业的人格同合伙人的人格不完全分别,合伙企业的财产同合伙人的财产并不完全分别。(5)合伙企业的一般合伙人对外担当无限连带责任。(6)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试述假冒、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构成要件。答:假冒、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构成要件: 1.被冒、仿冒的商品须为知名商品。 所谓知名商品是为广阔消费者所知,在市场上较为畅销,有肯定知名度的商品。推断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重要的是以该商品在相关的肯定市场领域内是否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标准。一般来说,凡是商品许久并广泛行销、运用,在其相关领域广为人知并有较好的信誉,树立独特、良好形象的,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2.该外观标记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 所谓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经营者为自己的知名商品所设计的具有创建性和显著特点的外部形象。有别于通用的名称、包装、装潢的。 3.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相同的运用或者作相近似的运用,致使与他人知名商品发生混淆。 这是构成假冒、仿冒知名商品标记的极为主要的要件。对“作相近似的运用”即仿冒行为的认定有两个关键: (1)所谓相近似是指该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虽然与知名商品特有的标记并非完全相同,但大体相像。 (2)这种相近似的运用是否会造成与知名商品产生混淆的后果。 试述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的联系与区分。答:经济关系是人际之间的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物质社会关系,是属于第一性的。在统治阶级意志制约下的经济关系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经过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意志性质的关系,是其次性的。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统治阶级可以随意制造的关系,它必需以客观存在的肯定的经济关系为基础,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观物质基础。 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经济关系的原型,也不是经济关系的简洁的派生物,而是将统治阶级意志通过法律形式整顿、确认后所形成的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为内容的关系,它得到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对原生的经济关系起巨大的反作用。 试述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的主要内容。答: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的。经济法理论认为,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需对社会负责。即都必需对发展社会生产力、对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在整体上,国家代表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但在详细的经济过程和经济关系中,它仍旧是一个特定的物质利益实体,不能吞并其他独立的物质利益实体。它可以而且应当行使经济权力,但不能过度膨胀,把自己置于超社会的地位。国家也是一种社会组织,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让不当的或过度的长官意志和行政权力,阻碍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阻碍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片面强调自己的局部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更不能损害社会整体利益。总之,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要首先对社会负责。在对社会尽责的基础上事受权利、获得利益。试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和区分。答: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表现在: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中很多都具有肯定的行政管理形式;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必要时也采纳行政手段。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如下: (1)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而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以及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状态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即虽有上下、层次之分,但它们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3)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都要追求肯定的经济目的,即追求肯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益;而行政活动追求的是工作效率,故相关主体首先应听从长官意志。 (4)经济法的调整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只具有协助的性质,且一般应与经济手段等结合运用。行政法以行政手段为主进行调整,这种调整主要是以吩咐和听从的方式实施的。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分。答: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最为亲密。两者都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民法作为历史上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对经济法的产生和形成有过重大的影响;民法的很多概念、范畴、制度、原则,经济法都可通用。经济法产生后,它的主旨思想、理论观点,对民法的发展也在起着变革的作用。在横向经济关系领域内,它们常常须要交织、协作调整。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分: 第一,两者调整范围不同。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经济法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与肯定范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还调整经济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经济关系;民法则不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也不调整经济组织内部关系;经济法也不调整民法中的同等的人身关系。 其次,主体构成不同。民法中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经济法主体体系更为广泛,包括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民法主体只讲同等性;经济法主体体系则是承认肯定的必要的层次性的。 第三,主旨思想不同。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 第四,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民法主要实行民事手段,经济法则实行综合调整。可实行民事手段、行政手段,甚至于刑事手段。 试述哪些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转让? 答:下列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转让: 第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运用权的,不符合房地产法第39条规定的条件的; 其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确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第三,依法收回土地运用权的; 第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第五,权属有争议的; 第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第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试述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试述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有哪些。答:按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包括: 第一,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三性原则”,即平安性、流淌性和效益性原则; 其次,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同等、自愿、公允和诚恳信用的原则; 第三,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扰的原则; 第四,开展信贷业务,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的原则; 第五,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合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商业银行应当公允竞争,不得从事不正值竞争的原则。试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答:依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1)市场份额与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经营者限制销售市场、原材料选购市场的实力。 (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靠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试述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销售者应当担当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有哪些? 答: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担当瑕疵担保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运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纳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只要存在上述情形,不问是否存在过错,也不问是否造成损害后果,销售者都应担当责任。 试述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必需满意哪些条件? 答: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必需满意的条件有: 第一,协议属于法定情形之一。法定情形详细包括:为改进技术、探讨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中学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加中小经营者的竞争实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爱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峻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值利益的;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其次,达成的协议不会严峻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经营者达成的协议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程度各不相同,假如经营者达成的协议严峻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虽然符合法定情形,也不应当适用除外。第三,协议能够使消费者共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允、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经营者达成的协议假如不能使消费者共享由此产生的利益,而仅仅使达成协议的经营者获得了利益,该协议就违反了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不应适用除外。试述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有哪些规定。答:我国反垄断法在适用除外方面的规定主要有: (1)依据反垄断法第15条的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改进技术、提高质量、提高经营效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不适用<反垄断法第13条、第14条有关垄断协议的规定。 (2)学问产权正值行使行为的适用除外。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学问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学问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学问产权,解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3)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适用除外。 试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有: 第一,合作企业的主体包括外方合作者和中方合作者。 外方合作者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作者是指我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我国的企业包括公司、全民全部制企业、集体全部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各种经济联合体。 其次,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在国际上,利用外资举办的合营企业可分为股权式合营企业和契约式合营企业两大类。 契约式合营企业不以股份比例来共享利润和担当责任,合作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是由他们在同等互利的原则下,通过协商,用书面合同规定的,双方依据合同所订立的比例,共享利润或产品,分担债务和责任。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还要约定投资或者合作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的财产归属等事项。 第三,合作企业设在中国境内。中外合作企业是依照合作企业法和我国其他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企业,因此它的国籍是中国,属于中国的企业,必需遵守中国法律,适用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爱护。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合作企业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