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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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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docx

    全许办(2003)84号附件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三年十一月目 录 1 总则 (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1) 3 企业取得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 4 申请和受理 (5)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6)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7) 7 审定与发证 (8)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 9 收费办法 (9)10 附则(10) 附件1磷肥产品的申证单元、规格型号及产品标准 (11)附件2磷肥企业应有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测量设备 (12)附件3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14) 附件4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15) 附件5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细则 (31) 附件6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抽样登记表 (32)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磷肥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并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磷肥产品。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磷肥产品包括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和钙镁磷钾肥。产品标准见附件1。申证单元为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和钙镁磷钾肥,每个申证单元采取覆盖的方法,也就是取得了高等级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可以生产低等级的产品。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部(以下简称化肥产品审查部)设在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具体职责为:2.2.1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工作;2.2.2 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2.2.3 制定审查计划,组织行业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人员的参与下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2.2.4根据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结果和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汇总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2.2.5负责对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结论、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存档;2.2.6收集并总结行业的发展和质量状况,定期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报告;2.2.7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审查部:地址:上海市云岭东路345号邮政编码:200062电 话:021-52500134,528009715281103452807275转820823传 真:021-528009715281103452807275转801,52802587E-mail: gangliu联 系 人:刘刚 商照聪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磷肥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磷肥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2.4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地 址:上海市云岭东路345号邮政编码:200062电 话:021-52500134,528009715281103452807275转820823传 真:021-528009715281103452807275转801,52802587联 系 人:刘刚 商照聪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2号邮政编码:610031电 话:0286264749传 真:0286264749联 系 人:李山桥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邮政编码:050051电 话:0311-3034190传 真:0311-3010654联 系 人:高增明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路南段129号邮政编码:710054电 话:0295528400传 真:0295528672联 系 人:宋建忠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教场东路23号邮政编码:650223电 话:08715113192传 真:08715113192联 系 人:曾光琪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靶场路15号邮政编码:230022电 话:0551-3412823传 真:0551-3412941联 系 人:呈静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邮政编码:210029电 话:025-6511130传 真:025-6608930联 系 人:黄晓风贵州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晒田坝路邮政编码:550002电 话:0851-5924117传 真:0851-5924117联 系 人:黄海英四川省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街30号邮政编码:610041电 话:02885553506传 真:02885551667联 系 人:姬洪涛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山路361号邮政编码:430061电 话:027-88215268,88223307传 真:027-88219972联 系 人:张晓黎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地 址: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邮政编码:310020电 话:0571-86959511,86091244传 真:0571-86983216联 系 人:谢锦良湖南省岳阳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湖南省岳阳市岳东路58号邮政编码:414000电 话:0730-82242225传 真:0730-8237493联 系 人:黄雄辉遵义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地 址:遵义市宁波路邮政编码:563003电 话:0852-8650500,8684457传 真:0852-8647055联 系 人:冯永渝企业可将所抽、封样品送上述批准的任何一个检验单位。3 企业取得磷肥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见附件1);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3.5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测人员;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4 申请和受理4.1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4.1.3 换证企业提交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4.1.4 新申证企业需提交产品投产鉴定或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三份。4.2 申请和受理程序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4.2.2 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4.3无论企业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4.4.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在申请时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4.4.2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3)。4.5 增项和升级的申请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证书增项或升级时,除提交4.1.1和4.1.2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原件(对于采取正本、附件形式打印证书的,只提交附件原件)。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5.1.2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审查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5.2 现场审查5.2.1 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2.2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及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5.2.4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4)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5.2.5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5.2.6对于已经提交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5.2.7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6 产品抽样与检验6.1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的同时,根据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细则(见附件5)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附件6)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封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6.2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6.3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检验活动符合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细则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申请企业一份,报审查部二份)。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6.4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6.5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重新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无需重新缴纳审查费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15日内通知审查部及时到企业重新抽样、封样,企业需重新缴纳检验费用。如再不合格,2个月后重新提出取证申请。7 审定与发证7.1 证书填写采用正本、附件形式,正本“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磷肥(产品明细见附件)”,每个企业一张正本;附件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或品种,每个企业一张附件。只允许获证企业生产规格不高于所抽样品浓度规格的磷肥产品。7.2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抽样单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7.3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个月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每个申证单元一份。7.4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7.5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7.6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7.7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8.1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8.2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8.3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8.4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并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8.5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8.6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补领证书。8.7 获得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自生产许可证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产品包装袋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磷肥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XK13××××××××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13表示行业编号,×××表示产品编号,×××××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8.8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8.9 销售磷肥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得有效的生产许可证。8.10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9 收费办法9.1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9.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9.3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9.4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9.5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9.6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 1996 1500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9.7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10 附则10.1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3)84号文批准正式实施。10.2本实施细则由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10.3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即行作废。附件1磷肥产品申证单元、产品规格及标准申证单元产品规格有关标准过磷酸钙优等品(有效P2O518.0)HG 2740-1995及其相关标准和原料标准一等品(有效P2O516.0)合格品(有效P2O514.0)合格品(有效P2O512.0)钙镁磷肥优等品(有效P2O518.0)HG 2557-1994及其相关标准和原料标准一等品(有效P2O515.0)合格品(有效P2O512.0)钙镁磷钾肥一等品总养分(P2O5K2O)15.0HG 2598 -1994及其相关标准和原料标准合格品总养分(P2O5K2O)13.0)备注:1.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生产情况,按申证单元确定申请范围。2.经济联合体企业在申请时,应在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中,写明申请产品的申证单元名称、规格。3.对于在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产品的基础上采取机械造粒、添加辅助营养成分(有机质、氨基酸、中微量元素、稀土元素等)等措施进一步加工形成的产品,如有机磷肥、稀土磷肥、粒状磷肥和氨基酸磷肥等,不管名称如何,都应申请生产许可证,其质量水平不得低于对应申证单元的企业申报浓度规格的最低质量指标要求。4.企业应针对添加的辅助营养成分及粒度等指标制定企业标准,并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附件2 表1 过磷酸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测量设备序号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验测量设备1原料破碎、研磨设备分析天平(万分之一)2硫酸、矿粉(浆)计量设备电热恒温干燥箱(180±2)3混合设备(混酸设备、酸矿混合器)振荡器(约40r/min)4机械型化成设备恒温水浴(60±1)5熟化库(有机械翻堆设备)真空抽滤装置6硫酸贮槽10ml碱式滴定管(计量合格)7成品包装设备玻璃干燥器8成品包装计量设备4号玻璃坩埚式滤器9成品库通风橱10造粒设备取样器11干燥设备试验筛12成品筛分设备样品粉碎机或研磨装置13氟回收或处理设备其它各种玻璃仪器14矿浆泵备注:1.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第14项仅限于湿法工艺流程要求,干法工艺企业中自产矿粉的必须有烘干机,外购矿粉的必须有原料库。干法工艺流程还需混酸设备;2.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第10、11、12项和检验测量设备第12、13项为颗粒过磷酸钙生产企业所必备;若颗粒状过磷酸钙生产企业的原料为成品粉状过磷酸钙,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只有712项为必备;3.若企业所用原料为磷矿粉,生产设备第1项可不作审查内容,但需查近半年进货台帐;4.如企业执行备案的企业标准,还应参考该标准检查必备检验仪器或检查有无委托检验合同; 5.熟化库面积:产量5万吨年以上,应大于1000m2;产量3-5万吨年,应大于700 m2;产量3万吨年以下,应大于500 m2。表2 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测量设备序号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验测量设备1配料计量设备分析天平(万分之一)2高炉上料设备电热恒温干燥箱(180±2)3热风炉恒温振荡器(3540r/min)4高炉真空抽滤装置5高炉气净化除尘设备试验筛(鉴定合格)6风机(热风机和鼓风机)玻璃干燥器7水池4号玻璃坩埚式滤器8氟回收或处理设备电动振筛机9烘干磨细设备通风橱10成品包装设备取样器11成品包装计量设备其它各种玻璃仪器12成品库备注:如企业执行备案的企业标准,还应参考该标准检查必备检验仪器或检查有无委托检验合同。附件3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申证企业名 称地址电话及联系人生产厂点名 称地址电话及联系人申证单元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点名 称地址电话及联系人申证单元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点名 称地址电话及联系人申证单元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注:1.当申证单元覆盖多个产品规格时应按实际生产的覆盖产品规格填写。 2.所有申证企业均须如实填写全部生产厂、点,以便取证。附件4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说 明1 本办法适用于申领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和钙镁磷钾肥(下统称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评价。2 本办法具体按: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技术文件管理,四、采购质量控制,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文明安全生产共7章22条41款进行审查评价。每一款的审查内容按“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结论进行评定。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轻微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3 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审查后,要填写本办法后面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项目汇总表(表一),并对审查出的全部不合格项目(以款计)进行综合评价,然后填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表二),其中审查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审查结论的确定原则是:2.2设备工装、2.3测量设备、6.1检验管理、6.3出厂检验共4条6款为否决项目,若全部合格;同时,其它非否决项目(共18条35款)中(1)若无严重不合格,而一般不合格不超过10款;(2)或者若存在1款严重不合格,而一般不合格不超过8款,审查结论为合格。否则审查结论为不合格。4 本办法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全国通用办法。在对某个申领生产许可证的磷肥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时,还应结合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一同使用。5 本办法中的“此项不适用”一栏用以写明对生产某种产品的企业审查时可删减的条款。对于行业特殊要求应增加条款或删减条款,均需各产品审查部在制定某种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时加以论证和规定,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实施。6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一、质量管理职责序号审查项目审查内容审查要点审查方法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此项不适用1.1组织领导1.企业的领导中应有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2.其职责和权利是否明确。查有关文件和座谈。2.企业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且职权明确。1.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2.其职责和权利是否明确。 同上。1.2方针目标1.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1.是否制定了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2.质量目标是否可测量。查有关文件。2.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贯彻实施。1.是否进行了宣贯,各级人员是否知道并理解。2.质量目标是否在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分解。3.是否对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进行考评。1.查记录。2.查文件。3.与各级人员交谈。序号审查项目审查内容审查要点审查方法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此项不适用1.3管理职责1.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1.是否制定了质量管理制度。2.是否规定了与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查文件。2.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1.查文件。2.查考核记录。_二、生产资源提供序号审查项目审查内容审查要点审查方法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此项不适用2.1生产设施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且维护完好。1.是否具备满足申证产品生产的设施和场所(重点查熟化库)。2.生产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按其申证范围检查其现有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能否正常运转。2.2*设备工装1.企业必须具有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1.是否具有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2.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按申证范围检查其现有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生产能力(可检查设备档案并进行现场核实)。_序号审查项目审查内容审查要点审查方法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此项不适用2.2*设备工装2.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现场抽取任意申证单元任意规格产品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各3台(不足3台的全抽)进行检查,其生产能力通过现场生产进行验证。如产品不合格,允许加倍验证一次。_2.3*测量设备1.企业必须具有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1.是否具有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2.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宜。按其申证范围,检查其现有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的检测能力(可检查档案,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_2.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的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和达到检定规程的要求,并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1.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的性能、准确度是否满足并达到检定规程的要求。2.在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1.查管理制度。2.查台帐。3.查周检计划。4.查检定证书/记录。5.检查在用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抽取2-3个检验项目进行检验,验证检测设备能力。_序号审查项目审查内容审查要点审查方法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此项不适用2.4人员要求1.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1.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1)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和计量法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2)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2.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1)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2)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与企业领导进行交谈,分析其对相关知识了解的情况。2.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1.是否掌握相关专业技术知识。2.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抽查5-10名(不足5名全抽)技术人员(必须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座谈,或查阅有关档案文件和培训记录。3.企业的工人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等),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1.是否能看懂相关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2.是否能熟练地操作设备。抽3-5个工种,每工种选1-2人提问,并进行实际操作考核。三、技术文件管理序号审查项目审查内容审查要点审查方法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此项不适用3.1技术标准1.企业应具备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证产品有关的标准。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1对照细则查阅标准及相关文件。.2.与有关技术人员交谈,了解标准贯彻执行情况。2.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严于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1.粒状及加有添加剂的产品应制定企业标准并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2.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技术和性能指标不得低于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1.查企业标准备案手续。2.查企业标准水平评价材料。若无企业标准。3.2设计文件1.企业的设计文件应具有正确性,设计文件的绘制、标注、技术指标、编号、图面质量等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1.设计文件的绘制、标注、技术指标、编号、图面质量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2.设计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按申证单元考核,每申证单元抽取5-15份(低于5份全抽)设计文件(包括图纸、配方、产品标准、工艺规程、检验规范、使用说明书、包装标识要求等)进行检查。2.企业的设计文件应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须齐全配套设计文件是否完整、齐全(图纸、配方、产品标准、工艺规程、检验规范、使用说明书、包装标识要求等)。检查所有申证单元覆盖产品的设计文件。序号审查项目审查内容审查要点审查方法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此项不适用3.企业的设计文件应具有统一性,企业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必须一致。1.图样和技术文件是否统一,底图、蓝图、实物是否一致。2.各车间、部门使用的设计文件是否一致。抽查3个部门(必须包括车间)在用的任一规格产品的设计文件(5-15份)。3.3工艺文件1.企业应有各种工艺文件的明细表,并与实际工艺文件相符。1.是否有工艺文件的明细表。2.明细表与工艺文件是否相符。1.查工艺文件明细表。2.每单元抽取1-3个规格的工艺文件与工艺文件明细表对照检查。_2.企业的工艺文件应正确、完整、统一,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1.工艺文件是否正确、完整。(1)针对产品形成全过程,制定正确、经济、合理的工艺文件,其符合产品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可以保证产品质量;(2)工艺文件目录、明细表、工艺过程卡、工序卡、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等内容完整,满足生产、检验、交付等全过程的工作需要。2.各部门使用的工艺文件及其规定的参数是否统一。3.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按申证单元考核,每申证单元抽取1个规格在用的工艺文件(关键工序必抽)10-15份(不足10份的全抽)检查。注:磷肥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特殊工序由生产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序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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