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纪委监委信访、案件监督管理、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相关工作办理审批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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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纪委监委信访、案件监督管理、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相关工作办理审批流程.docx
县区纪委监委信访、案件监督管理、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相关工作办理审批流程县区纪委监委信访、案件监督管理、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相关工作办理审批流程 一、信访室 1信访室归口受理管辖范围内反映党组织和党员、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派驻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组织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2信访室提出拟办看法分管常委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涉及副科级以上干部、上级交办要果件、巡察件等书记主任审批分流至案件监督管理室、干部监督管理室及相关部门、乡镇。1. 二、案件监督管理室 2. 1.案件监督管理室统受理信访室移送的,上级纪委交办的、县委领导批办的,巡察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送的,以及县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派驻(出)纪检组移送,乡镇部门纪委或者其他渠道获得的除信访举报外的其他问题线索。3. 2.案件监督管理室提出分办看法分管常委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涉及副科级以上干部、上级交办要果件、巡察件等书记主任审批分办于执纪监督室或审查调查室(干脆初核、上级交办追责案件等)或干部监督室(涉及纪检干部问题)或审理室(法判案件)。4. 三、执纪监督室 1执纪监督室提出线索处置看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分管常委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书记主任审批。2确定为初步核实的问题线索,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3.对干脆了结须要提请纪委监委专题会议的,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由书记主任主持,分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执纪监督工作领导参与,案件监督室主任列席的纪委监委专题会议探讨确定。会议纪要和会务工作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4对暂存待查的问题线索,应当每6个月重新探讨确定处置方式。5执纪监督监察工作中发觉的相关问题线索,应当报书记主任批准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其中:执纪监督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发觉的问题线索,属于本室受理范围内的,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不属于本室受理范围的,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 6实行谈话函询方式处置: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谈话函询对象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书记主任审批书记主任认为必要的,向县委主要领导报告。 7承办室依据审核及核查状况写出谈话(函询)状况报告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书记主任审批。 8谈话函询情形处理: 第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其次,问题稍微,不须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实行谈话提示、指责教化、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并明的确施单位和责任人。对实行诫勉谈话的,应当明确诫勉方式(谈话诫勉、书面诫勉); 第三,反映问题比较详细,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提请开展初步核实。须要再次谈话函询的,不再重新履行审批程序。须要进行初步核实的,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根据有关规定交由有关审查调查室办理。四、审查(调查)室 1初步核实 第一,初步核实呈批表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书记主任审批;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县委主要领导批准。初步核实呈批表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其次,初步核实工作方案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书记主任审批。第三,初核结束后,核查组应当集体探讨后形成初步看法。核查组的初步看法应当经承办室专题会议探讨,综合分析初核实状况,根据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示、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单位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第四,核查组依据专题会探讨结果撰写初核状况报告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书记主任批准。必要时向县委主要领导报告。2立案审查(调查) 第一,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呈批表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1)党纪立案:书记主任批准;涉及副科级以上干部书记主任审批县委主要领导批准;县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监委委员、正科级实职干部,以及疑难、困难、敏感案件书记主任审批市纪委监委分管联系第三纪检监察室及分管领导同意县委主要领导批准;拟对其他县管干部立案审查的,需在立案前将立案呈批报告呈报市纪委监委分管联系第三纪检监察室,无需经市审批程序(2)政务立案:书记主任批准。其次,批准立案后,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呈批表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制作立案确定书,并通知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属县管干部的,应当抄送县委组织部。属政法干部的,应当抄送县委政法委。属全国、省、市、县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应当抄送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或县政协党组。第三,审查(调查)方案分管常委委员同意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提交书记主任主持,分管该案的委领导、承办室主要负责人、审查(调查)组组长参与的专题会议探讨确定。会议纪要和会务工作由承办室负责。第四,承办室主任与审查(调查)组应当依据审查(调查)方案,共同探讨提出谈话方案和外查(外调)方案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审查(调查)期间确需调整审查(调查)方案、谈话方案和外查(外调)方案,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批。第五,留置措施审批:承办室提出分管委员审核分管副主任审批提交监委专题会议集体探讨确定。专题会议由监委主任主持,分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审查调查工作的委领导,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承办室主任、调查组组长等相关人员参与。会议纪要和会务工作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留置措施需按程序报经市监委审批,审批对实行留置措施的,除有碍调查的情形外,承办室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被留置人员的家属。需对外公开发布的,由承办室报分管领导批准,经案件监督管理室核稿后,送宣扬部按程序报批后对外发布。第六,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走读式谈话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状况特别时,口头报告后刚好办理报批手续。其中,谈话对象为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县纪委委员、正科实职干部,应当按程序报书记主任批准。 第七,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审查(调查)组应当集体探讨后形成初步审查(调查)看法。 第八,审查(调查)组依据初步审查(调查)看法撰写审查(调查)报告分管常委委员签批分管副书记副主任签批书记主任审批。第九,审查(调查)报告经批准后,对应当赐予纪律处分或者处理的党纪案件、应当赐予政务处分、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处理的案件,承办室将案卷材料组卷并依照规定移送审理。同时,将审查(调查)报告、忏悔反思材料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