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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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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docx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06-16公布 2006-08-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和发证(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5.3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7)5.4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7)6 证书和标志 (11)6.1 证书(11)6.2 标志(11)7 收费 (12)8 工作人员守则 (12)9 附则 (12)附件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3)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贸易19991164号文关于加强钛材进口管理整顿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要求,决定对钛及钛合金锭和钛及钛合金加工材(以下简称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为了做好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产品单元及规格见表1。表1 产品单元及规格序号产品单元产品规格1钛及钛合金锭圆锭规格为直径、长度范围;扁锭规格为长、宽、高范围2钛及钛合金板材产品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规格3钛及钛合金带箔材产品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规格4钛及钛合金管产品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规格5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产品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规格6钛及钛合金棒材产品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规格7钛及钛合金丝产品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规格注: 1. 企业标准必须在地方标准化部门备案。 2. 板、带、箔材规格为长、宽、厚范围;管材规格为外径范围;棒、丝材规格为直径范围。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色金属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并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对申请取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色金属产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2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综合业务部)邮政编码:100814电 话:010-63971846 63966362 63971847电子信箱:yshyxt传 真:010-63971844联 系 人:杨 鹏 李明怡 吴南明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国家有色金属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2号邮政编码:100088电 话:010-62012094 82241364传 真:010-62054704联 系 人:何耀祖 姚伟检验产品范围:钛及钛合金锭、钛及钛合金板材、钛及钛合金带箔材、钛及钛合金管、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钛及钛合金棒材、钛及钛合金丝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北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西安市未央路96号邮政编码:710016电 话:029-86262499 86231096传 真:029-86231103联 系 人:李波 焦永刚检验产品范围:钛及钛合金锭、钛及钛合金板材、钛及钛合金带箔材、钛及钛合金管、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钛及钛合金棒材、钛及钛合金丝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规格范围;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加盖企业公章);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复印件)或监测报告(复印件)一式三份;(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并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抽取尺寸偏差和表面质量检查样品并进行检查与判定。4.3.2 尺寸偏差和表面质量检查合格的,按表4规定的尺寸与数量抽取化学成份、力学性能、工艺性能和低倍检验样品。需送检验机构检验的,告知企业所有承担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检验机构。需现场检验的,由审查组在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6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表2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产品单元产品标准相 关 标 准钛及钛合金锭GB/T3620.1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GB/T3620.2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及成分允许偏差,GB4698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T2524海绵钛。钛及钛合金板材GB/T3621钛及钛合金板材GB/T3620.1-.2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及成分允许偏差, GB4698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228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232金属弯曲试验方法,GB4338金属高温拉伸试验方法,GB2039金属拉伸蠕变及持久试验方法,GB/T8180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钛及钛合金带箔材GB/T3622钛及钛合金带箔材GB/T3620.1-.2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及成分允许偏差, GB4698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228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232金属弯曲试验方法,GB/T8180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钛及钛合金管GB/T3624钛及钛合金管GB/T3620.1-.2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及成分允许偏差, GB4698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228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241金属管液压试验方法,GB246金属压扁试验方法,GB/T8180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GB/T3625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GB/T3620.1-.2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及成分允许偏差, GB4698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228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241金属管液压试验方法,GB242金属扩口试验方法,GB246金属压扁试验方法,GB/T8180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GB/T12969钛及钛合金管材超声波和涡流检验方法。钛及钛合金棒材GB/T2965钛及钛合金棒材GB/T3620.1-.2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及成分允许偏差, GB4698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228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4338金属高温拉伸试验方法,GB5193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超声波探伤方法,GB5168两相钛合金高、低倍组织检验方法,GB2039金属拉伸蠕变及持久试验方法,GB/T8180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钛及钛合金丝GB/T3623钛及钛合金丝GB/T3620.1-.2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及成分允许偏差, GB4698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228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5168两相钛合金高、低倍组织检验方法,GB/T8180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注: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均为现行标准。5.2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监视与测量装置(见表3)表3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监视与测量装置产品单元生 产 设 备监视和测量装置可以委托的中间工序和检验项目中间工序检验项目钛及钛合金锭熔炼炉、电极压制设备、电极焊接设备。化学分析设备、真空测量装置、残料鉴别设备。电极压制氢、氧、碳、氮元素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钛及钛合金板材锻造机(外购板坯的可以不配备)、热轧开坯机或板材轧机、加热炉或热处理炉、表面处理(碱、酸洗)设备、矫平机。拉伸试验机、测温装置。锻造或热轧开坯钛及钛合金带箔材带箔材轧机、真空热处理炉、表面处理(碱、酸洗)设备、分条或剪切机。拉伸试验机、测温装置、真空测量装置(真空热处理炉用)。钛及钛合金管无缝管:挤压机或穿孔机(外购管坯的可以不配备)、轧(拉)设备、真空热处理炉、表面处理(碱、酸洗或抛光)设备、矫直机。焊接管:焊管设备、真空热处理炉、矫直机、表面处理(碱、酸洗或抛光)设备。焊接-轧制管:焊接设备、轧(拉)设备、真空热处理炉、矫直机、表面处理(碱、酸洗或抛光)设备。拉伸试验机、测温装置、真空测量装置(真空热处理炉用)。挤压或斜轧穿孔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拉伸试验机、测温装置、水(气)压试验装置、超声或涡流探伤仪、真空测量装置(真空热处理炉用)。钛及钛合金棒材锻造(外购棒坯的可以不配备开坯用的锻造机)、挤压或轧制设备、加热炉或热处理炉、矫直机、表面处理(车或磨)设备。拉伸试验机、测温装置。棒坯加工 钛及钛合金丝线材轧机或拉丝机、热处理炉、表面处理(碱、酸洗)设备。拉伸试验机(结构丝)、测温装置。说明:1、化学分析设备包括:分光光度计或光谱仪、金属中碳分析仪、金属中氢分析仪、金属中氧分析仪、金属中氮分析仪及常规化学分析室应配备的分析天平、分析器皿、马弗炉、干燥箱、电热板等。2、企业所在的经济联合体有检验设备,并同在一个城市,且能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视同有检验设备。经济联合体的检验设备与申证企业不在同一个城市的,必须配备检验设备。5.3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审查组实地核查结束,根据核查结果核实申请书的内容,填写核实记录(表4)。5.4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4.1 抽样原则受检的产品应是企业检验的合格品,其数量应满足下列抽取量,同批产品不得少于6件(张或根)。审查组随机抽取规定的产品数量。同时申请钛及钛合金锭和钛及钛合金加工材的,抽查加工材,免检钛锭;同时申请钛及钛合金管和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的,抽检后者,免检前者。5.4.2尺寸偏差和表面质量的检查与判定5.4.2.1产品抽取加工材按申证产品单元随机抽取同一牌号、同一状态、同一规格的产品6件。5.4.2.2检查与判定现场对所抽产品的尺寸偏差和表面质量按相应标准进行检查,出现2件以上(含2件)不合格,判尺寸偏差和表面质量不合格。当同一件上出现多处尺寸超差或多个不允许缺陷时,按1件不合格判定。填写尺寸偏差和表面质量记录一式三份,留企业一份,两份随理化样品送检验机构。5.4.3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工艺性能等项的检验与判定5.4.3.1样品抽取在现场检查的产品中,按表5的规定数量抽取化学成份、力学性能、工艺性能和低倍检验样品,所抽样品应进行标识和编号,并按规定包装和签封。填写抽样单(表6)一式四份,留企业一份,三份随理化样品送检验机构。5.4.3.2检验与判定检验机构根据表4规定的检验项目,按相应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的,判该项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的超声或涡流探伤、水(气)压试验在现场进行,任取6根按相应标准进行试验和判定。有1根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审查组现场填写记录一式三份,随理化样品送检验机构。5.4.4综合判定以上检验、试验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质量合格;有一项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该产品质量不合格。表4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企业申请书现场核实记录企业名称(加盖公章)核查日期 年 月 日生产地址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现场核实产 品 单 元生 产 设 备规格范围(mm)监视和测量装置钛及钛合金锭钛及钛合金板材钛及钛合金带箔材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钛及钛合金管钛及钛合金棒材钛及钛合金丝其他核实内容申请书内容核实结果申请书内容核实结果审查组长审查员企业代表签字职 务注:1、对照实施细则表3核实,设备齐全并实际与申请填写内容一致的划“”,缺设备的记录设备名称;其他核实内容填有问题的项目。2、申请书表4和表6填的内容与核实结果不符,请企业按实际情况重新填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一份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两份放入申请书。3、此表一式三份,省许可证办公室、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表5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判定标准及取样尺寸与数量产品单元检验项目判定标准样品尺寸(mm)与数量备注尺 寸数 量钛及钛合金锭化学成分GB/T3620.1氢、氧元素样品为块状,每块约0.1-0.2克。在1个锭上,上、中、下各取1个样,每个样3-5块。现场混合装袋。同时申请钛锭和钛材的不取钛锭样品。其他元素样品为屑状。在1个锭上,上、中、下各取1个样,每个样不少于20克。钛及钛合金板材化学成分、横向室温力学性能、工艺性能(弯曲角)。GB/T3621厚度0.3-0.5的,25×180;厚度0.5-6的,50×230;厚度6以上的,(厚度+2)×90。在6张(卷)上各取2片。带箔材化学分析样品另取,重量不少于50克。板材取横向样,不取R、Y状态和标准中未列规格的样品。带箔材取纵向样,冷轧状态以及厚度小于0.3mm的产品只取化学分析样品。钛及钛合金带箔材化学成分、纵向室温力学性能、工艺性能(弯曲角)。GB/T3622钛及钛合金管化学成分、室温力学性能。GB/T3624长500抽轧制管,6根上各取1段。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化学成分、室温力学性能、工艺性能压扁、扩口、展平(焊接管及焊接-轧制管)。GB/T36256根上各取1段。钛及钛合金棒材化学成分、室温力学性能(横截面积小于65cm2)、低倍(横向)。GB/T2965长1506根上各取1段。横截面积不大于65cm2(直径9.1cm)。钛及钛合金丝化学成分、室温力学性能(焊丝不做)、低倍(横向)。GB/T3623长1506根上各取2段。另取化学分析样品,重量不少于50克。查焊接丝。注:1、抽取的样品应是同一合金牌号、同一工艺、同一状态、同一规格。定尺材可以在该产品的切边、切头上取样。2、抽查合金牌号顺序:Tc4、TA10、TA9、纯钛(TA0-TA3)。3、管材:成品库中有三种工艺或两种工艺生产的产品,首先抽轧制管。4、丝材:有两种工艺生产的产品,抽焊接丝。表6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企业名称(加盖公章)申证单元抽样情况牌号、状态抽样基数抽样规格抽样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抽样方式抽样地点抽样日期抽样人员签字姓 名单位名称审查员注册编号企业代表签字职务职务样品送达检验情况(收样人签字)样品封条:完整 破坏; 包装状况:完整 破损; 样品数量:与抽样单一致 与抽样单不符;样品状况:正常 有擦痕。验收人: 验收日期: 检验机构盖章:填表说明1 取样尺寸与数量见按细则规定;2 此表一式四份,一份企业留存,三份随样品装箱;3 自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用特快专递寄(送)检验单位。委托抽样单位(盖章)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规格范围。如:钛及钛合金锭(220-460mm)、钛及钛合金板材(5-50×800-2000×400mm)。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规格变化时,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组织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2 标志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质量证明书上或者包装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0-003-×××××。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10)代表有色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3)代表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包装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产品质量证明书或包装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7 收费7.1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7.2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7.3 公告费:每个企业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7.4 产品检验费: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1793号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文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的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7.5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7.6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8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8.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8.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8.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8.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8.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8.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8.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8.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9 附则9.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9.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9.3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8月20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附件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企 业 名 称: 企业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名称: 规 格 型 号: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共7章26条41款。2、项目结论的判定:(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监视和测量装置的2.3.1款、6.3出厂检验、7.1安全生产的7.1.2款、7.3行业特殊要求共6款;(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非否决项目共35款。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无严重不合格且一般不合格不超过8款,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按申证单元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审查中心各一份。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1.1组织机构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1.2管理职责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1.是否规定了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1.3有效实施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2是否按制度严格实施并记录。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2.1*生产设施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1是否具备满足申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o 合格o 不合格2.2设备工装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2.设备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要求。3.生产设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o 合格o 不合格2企业应有设备管理制度和设备操作规程。1.是否有设备管理制度,内容是否完整。2.是否建立了设备台帐和档案。3.主要生产设备是否有操作规程。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3.企业应有工装和模具管理制度并能执行。1.是否有工装和模具管理制度,内容是否完善。2.是否有模具的台帐和使用卡片。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4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装应维护保养完好。是否有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和实施记录。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2.3监视和测量装置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且性能和精度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其性能、精度能否满足生产需要。2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o 合格o 不合格2.企业应有计量管理制度,监视和测量装置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1.是否有计量管理制度,内容是否完善。2.是否建立了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台帐。3.在用监视和测量装置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三、人力资源要求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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