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社会现象.docx
法理学与社会现象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学问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1)依据法律意识在社会中的政治属性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统治阶级的法律 意识)和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被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2)从熟悉论的角度,法律意识可以分为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熟悉的感性阶段)和法律思想 体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熟悉的理性阶段);(3)从主体的角度,法律意识可以划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阶级(阶层)法律意识和社 会法律意识;(4)从法律意识的专业化、普及化程度可以划分为职业法律意识和群众法律意识。法律意识对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作用。就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而言,其作用主 要表达为两方面;一是对法的形成、法律制度的完善有重要作用;二是对法的遵守(守法)和法的适 用(执法、司法)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法律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局部,是 整个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的必不行少的润滑剂。要形成较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必 需进行有意识的培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育起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灌输和宣扬马克思主义的 法律观;二是在广阔群众和干部中普及法律常识。法制与法治一、法制的概念“法”的概念通常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一种是把“法”看作法律法律规范系统的总称;另一种是认 为“法”不仅包括法律法律规范系统,而且包括法的运行和法律意识。后一种意思上的“法”通常也 被称为法律制度,简称法制,是指一个我国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各个因素所组成的系统。法制在内 涵上应包括三个方面:现行的法律法律规范系统、法律在实际中的运行及其保障和指导法律实践的法律 意识。在外延上,法制有时指一个我国的法律上层建筑系统,有时又指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有多个 我国的上层建筑系统组成的“法律集团。也称“法系”、“法族”等。二、法治的概念假如说民主是指一种我国制度,法制是一种法律制度,那么法治就是一种治国原那么,一种法律制度运 作所遵循的原那么。法治一般包含这样两层意思:(1)完备的法制,即法律制度健全,法律法律规范完 备,法律能够正确反映社会经济进展的客观需要,法律、法规体系内部没有冲突和抵触。完备的法制 是法治的基础。(2)法律具有权威性,在社会生活中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在社会生活 中的实现、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法律关系的形成,是法治的关键。法治这一概念的提出,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那里。亚里士多德对法治概念的表述,与 我们理解的法治基本相同,但是二者之间有着实质的不同。近代意义上的法治是随着资本主义制度而 进展起来的,它的基础是资本主义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资产阶级法治是人类民主政治和法制实践的 丰硕成果之一,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但是由于阶级的局限性制约,资产阶级的法治只能是表达 资产阶级的意志的法治,只能是维护有利于资产阶级的社会秩序的法治。社会主义法治是一种新型的 法治,它有根本不同于资产阶级法治的政治内容,但在形式的规定性方面与前者却有很多相像之处。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法治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性,强调严格依法办事。人治那么强调圣君贤 人的个人权威,强调因人因事的敏捷处理。法治并不意味着否认人的作用;同样,人治也不否认法的 作用,二者只是强调的重心不一样。中国历史上连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基本上是人治的历史,由 此造成我们我国传统中人治观念深厚而法治观念淡薄,法律的权威性、严厉 性在现实中不易得到维护。正确理解法治的含义,要留意区分“法治”与“法制”的不同。概括地说,二者的区分在于,“法制” 指的是一个我国法律上的上层建筑系统,而“法治”指的是法律上层建筑系统运作时所应遵循的原那么。 由此可见,“法制”是基础,“法治”是指导。三、“法治”与“法制”的联系和区分L联系:“法治”和“法制”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二者也有肯定的联系。一方面,要实行“法 治”,必需以完备的“法制”为基础;另一方面,在“法治”我国中,“法制”的运行要以“法治”原 那么为指导。止匕外,两者都是肯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为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服务,都与民 主相联系。正确区分这两个概念,正确熟悉二者的关系,对于我们我国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治国方 略具有重要意义。2 ,区分:(1) “法治”与“法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本身的含义来说,“法治”是指严格遵法、守法、依法 办事的原那么,这一原那么有两方面要求:一是有良法,良法的含义是:1法律完备;2法律正确反映社会进 展的客观需要;3法律体系协调、统一,无冲突和抵触;法律的表述精确、简洁,易于理解。二是遵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这一点又包含四层含义:1法律具有权威性和严厉 性;2法 律面前人人公平;3严格依法办事;有效的法律监督。而“法制”那么指的是一个我国或地区的法律 制度或法律上层建筑系统。“法制”至少包括三种因素,即一个我国或地区现行的法律法律规范体系, 法律法律规范在实际中的运行和指导法律法律规范的制定和运行的法律意识三局部。可见,从本身的 含义上说,“法治”指的是一种治国原那么,“法制”指的是一个我国或地区的法律制度,二者是原那么与 制度的区分。(2)产生的历史时期不同。自从有了阶级和我国后,便有了法,也就有了法制,因此“法制”是与阶 级社会相伴始终的。而“法治”的消失,那么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的产物。虽然古希腊的亚里士 多德提出了 “法治”概念,中国古代的韩非和商鞅等提出了“缘法而治”,但他们所说的都不是近现代 意义上的“法治”。(3)制度基础不同。只要有阶级对立和我国存在,便有法制存在,所以“法制”不要求特殊的制度基 础。而“法治”那么不然,它是以资本主义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为基础的,古代的西方和古代的中国由 于没有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所以他们讲的“法治”便不是近现代意义上所讲的“法治二(4)与人治的关系不同。法治和人治是肯定排斥的,是不能共存。而法制在肯定程度上,也可以忍受 肯定的人治存在。因此,有“法制”未必有“法治”,而有“法治”那么必有“法制”。在西方社会,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 垄断资本主义的进展,“法制”越来越完备,而“法治”那么消失了危机。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反过来 又促进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完善。其次十章法治与民主一、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二者关系非常亲密。一方面,社会主义 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政治基础和前提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动力和力气源泉。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 主义的我国制度,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做主的表达和制度保障,只有坚持社会主义民主, 才能搞好社会±义法制建设;只有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的法制,才是社会主义法制。另一方面, 社会主义法制又是社会主义民主的表达和保障,是人民运用我国权力实现自己意志的表达和保障,是 社会成员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的表达和保障。法律确认和保护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地位,保护和进展人 民群众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法律维护、促进民主集中制原那么,法律规范和保障我国权力的正确行使; 法律打击和制裁对社会主义民主进行颠覆与破坏的敌对分子,因此说,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 得以实现的保证。总之,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社会政治内容,社会主义法制是表达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方法和手段。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一、法与经济经济是指肯定社会中的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肯定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以生产资料全部制关 系为核心的经济结构,是指在这种经济结构中的生产、安排、交换等关系的总和。马克思主义认为, 经济属于社会存在的范畴,是整个社会存在的基础,因此经济也称为经济基础;而法属于社会意识的 范畴,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因此,法与经济的关系,是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 是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这种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经济基础打算 法的本质和内容,打算法的进展和变化;另一方面,法又有相对独立性,法一经产生或形成,又会对 其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产生乐观的、能动的反作用,主要包括创立作用、确认和巩固作用、保护作 用。这种反作用又有不同的状况。假如法正确反映了经济进展的客观需要,法就会推动经济的进展; 反之,法就会阻碍、破坏经济的进展。法律对生产力的作用主要通过生产关系为中介,但法与生产力也发生某些直接的联系,如法律通过促 进科学技术的进展,推广科学技术成果等方式,直接作用于生产力。二、法与我国、政治、道德.法与我国法与我国的关系非常亲密,主要表达在三个方面:(1)法与我国具有全都性。在人类历史上,法与我 国几乎同时产生,并总是相继着存在。法与我国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共同打算于肯定的经济基础 并服务于这一经济基础,它们都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共同利益的社会和社会秩序工具。(2)法具有 我国意志性。我国意志性是法的基本属性之一,其含义是指法是由我国制定或认可,并由我国强制力 保障实施的行为法律规范体系。(3)我国权力的合理性、正值性需耍法律予以确认,我国权力的安排、 运行等需要法律予以法律规范。1 ,法与政治法是肯定阶级的法,政治是肯定阶级的政治,二者都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表达,关系极为亲密。 一方面,政治制约着法,这主要表达为政治关系、政治斗争、统治阶级的政治任务影响着法的内容; 另一方面,法又服务于政治,这主要表达为,法律调整政治关系,维护统治秩序,促进政治任务的实 现等。我们我国现阶段最大的政治就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们我国社会主义法理所当然地体 现了这一政治,贯彻了这一政治,是实现这一政治必不行少的工具之一。三、法与道德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由肯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最终打算的,依据善恶标准、美丑标准和光荣与 耻辱标准来评价并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维持的法律规范、原那么和意识的总称。不同历 史时期、不同阶级的道德的内容和要求不同,与法一样,道德具有物质制约性和阶级意志性。现代通 常说法是“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当然这个限度随着社会进展不断变化。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 产主义)道德具有区分和联系,二者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区分表达在六个方面:(1)产生和表现形式不同;(2)保 证明现的手段、方式不同;(3)对人们的要求不同;(4)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不同;(5)对社会生活变 化的反映不同,即相对稳定性程度不同;(6)历史命运不同。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联系性、全都性表现在三个方面:(1)二者具有共同的经 济基础、阶级基础和指导思想,二者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调整器;(2)社会主义 法贯穿和表达着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精神,通过法的创制和实施,有利于提高人们的道德品 质和道德情操;(3)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又是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因素。四、法与政策政策区分为政党政策和我国政策,政党政策又分为执政党政策和在野党政策。在当代中国,与法律关系亲密的是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反映了政治现实中党与政的关系。所谓党的政 策,是指党为完成肯定时期的历史任务而制定的路线、方针、纲领和原那么的总称,主要表现为党的领 导机关的文件、决议、命令、通知以及宣扬机构所发布的社论、党的领导人的讲话、指示等。党的政 策与法律的关系表达在三个方面:党的政策与法律具有全都性。全都性表现在四个方面:1)它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相同;2)它们的 阶级本质相同;3)它们的指导思想相同;4)它们的历史任务相同。党的政策与法律具有原那么性的区分。这主要表现为:1)二者制定的机关和程序不同;2)二者保障实 施的手段不同;3)二者的对人效力和调整范围不同;4)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5)二者相对稳定性程 度不同。党的政策与法律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一方面,党的政策对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实施具有指导作用, 在内容上,法律是党的政策的详细化、定型化,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所表达的历史任务的一种政治措 施。另一方面,法律一经制定,反过来对党的政策的制定就有肯定的制约作用。我们我国宪法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我国机关和武装力气、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 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需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依据。党的政策制定应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不得与宪法和 法律相抵触。党的政策和法律是当代中国社会调整系统中的两大系统,实行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是二者共同的 历史使命,二者应亲密协调,相互协作,共同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当代中国最大的政治服务。